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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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样本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76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1997-01-01
【所属类别】部门规章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保护人身安全,增进国民经济发展,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关于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合用于承压以水为介质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畴内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关于现定。
本规程不合用于容量不大于30L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关于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要执行本规程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如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执行。
第4条本规程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基本规定。
关于技术原则规定如果与本规程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公司(含外商投资公司)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原则生产且在国内使用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基本规定。
特殊状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规定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6条关于单位若采用新构造、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实验条件和数据或者关于技术资料和根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批准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普通规定
第7条锅炉设计必要符合安全、可靠规定。
锅炉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规定。
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要附有与安全关于技术资料,其内容应涉及:
1.锅炉图样(涉及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涉及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5.锅炉安装阐明书和使用阐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不大于或等于3.8MPa锅炉,至少还应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成果汇总表;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不大于或等于9.8MPa锅炉,还应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2.锅炉水循环(涉及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成果汇总表;3.汽水系统图;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4.额定蒸汽压力(MPa);5.额定蒸汽温度(℃);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7.制造厂名称;8.锅炉制造允许证级别和编号;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重要受压部件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或等于2.5MPa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关于规定。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不大于2.5MPa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关于规定。
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本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解决意见。
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分段验收和水压实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普通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技术文献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送使用单位存人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锅炉,不得投人使用。
第14条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人使用。
第15条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关于规定执行。
第16条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规定做好锅炉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使用单位应依照锅炉构造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规定制定保证锅炉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解决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备自动控制系统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制度。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更换、挖补、主焊缝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
修理技术规定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原则和关于技术规定。
修理竣工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查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禁止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状况下修理受压元件。
采用焊接办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改造,施工技术规定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原则和关于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营参数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要涉及必要计算资料。
由于构造和运营参数变化,水解决办法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查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人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材料(内容:
略)
第四章构造(内容:
略)
第五章受压元件焊接(内容:
略)
第六章胀接(内容:
略)
第七章重要附件和仪表(内容:
略)
第八章锅炉房
第183条锅炉普通应装在单独建造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汇集人多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重要疏散口两旁。
新建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要同步符合如下条件:
1.每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2.每台锅炉必要有可靠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3.每台锅炉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实验,以保证其敏捷、可靠;4.锅炉间建筑构造应有相应抗爆办法;5.独立操作司炉工人必要持有相应级别司炉操作证,且持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6.必要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锅炉房不适当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立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且锅炉房设立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1.每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2.必要是用油、气体作燃料或电加热锅炉;3.燃料供应管路连接采用氢弧焊打底。
此外,当锅炉房设立在地下室时,应采用强制通风办法。
第186条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
若与其她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
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第187条锅炉房建筑耐火级别和防火规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锅炉间外墙或屋顶至少应有相称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泄压面积(如玻璃窗、天窗、薄弱墙等)。
泄压处不得与汇集人多房间和通道相邻。
第188条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内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2.应有足够光线和良好通风以及必要降温和防冻办法;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用其她办法,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第189条锅炉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总宽度(涉及锅炉之间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种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营期间不准锁住或门住,锅炉房出人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第190条在锅炉房内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照明。
锅炉房应有备用照明设备或工具。
第191条露天布置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办法。
第九章使用管理
第192条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第193条锅炉运营时,操作人员应执行关于锅炉安全运营各项制度,做好运营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锅炉操作间和重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第194条锅炉运营中,遇有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及时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沿;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用其她办法,但水位仍继续下降;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4.给水泵所有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5.水位表或安全阀所有失效:
6.设立在汽空间压力表所有失效;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营人员安全;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崩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营;9.其她异常状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营。
第195条当锅炉运营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她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营。
第196条检修人员进人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要用能批示出隔断位置强度足够金属堵板将连接其她运营锅炉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所有可靠地隔开,且必要将锅筒(锅壳)上人孔和集箱上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期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要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她运营锅炉烟道相连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烟道内,应有妥善安全办法,可采用不高于36V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197条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必要采用防腐办法。
第198条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时应按《锅炉水解决管理规则》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第199条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或等于2.5MPa锅炉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规定。
额定蒸汽压力不不大于或等于3.8MPa锅炉水质,应符合GB12145《火电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原则》规定。
没有可靠水解决办法,不得投人运营。
第200条使用锅炉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
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步严格监视水位。
第十章检查
第201条在用锅炉定期检查工作涉及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水压实验。
锅炉使用单位必要做好锅炉定期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查筹划执行状况和检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锅炉定期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应按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查机构资格承认规则》和《压力容器检查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规定获得相应资格。
第202条在用锅炉普通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
当内部检查和外部检查同在一年进行时,应一方面进行内部检查,然后再进行外部检查。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内部检查和水压实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件周期进行恰当调节。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查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
第203条除定期检查外,锅炉有下列状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查:
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营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营前;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营一年后;4.依照上次内部检查成果和锅炉运营状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第204条内部检查重点是:
1.上次检查有缺陷部位;2.锅炉受压元件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在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管壁;4.锅炉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胀口与否严密,管端受胀某些有无环形裂纹和苛性脆化;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7.锅筒(锅壳)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8.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9.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10.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锅壳)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某些与否牢固。
第205条外部检查重点是:
1.锅炉房内各项制度与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与否持证上岗;2.锅炉周边安全通道与否畅通,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无变形、泄漏;3.安全附件与否敏捷、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有无堵塞;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与否敏捷、可靠;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与否敏捷、可靠;6.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与否敏捷、可靠;7.锅炉附属设备运转与否正常;8.锅炉水解决设备与否正常运转,水质化验指标与否符合原则规定。
第206条锅炉除普通六年进行一次水压实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实验。
水压实验前应对锅炉进行内部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强度核算。
不得用水压实验办法拟定锅炉工作压力。
第207条水压实验压力应符合表10-1规定。
表10-1水压实验压力名称锅筒(锅壳)工作压力P实验压力锅炉本体<0.8MPa1.5p但不不大于0.2MPa锅炉本体0.8~1.6MPaP+O.4MPa锅炉本体>1.6MPa1.25p过热器任何压力与锅炉本体实验压力相似可分式省煤器任何压力1.25p+0.5MPa再热器实验压力为1.5P1(Pl为再热器工作压力)。
直流锅炉本体水压实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1.25倍,且不于小省煤器进口压力1.1倍。
水压实验时,薄膜应力不得超过元件材料在实验温度下屈服点90%。
第208条锅炉进行水压实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
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实验压力。
锅炉应在实验压水压实验应在周边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要有防冻办法。
水压实验用水应保持高于周边露点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适当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温差应力,普通为20℃~70℃。
合金钢受压元件水压实验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脆性转变温度。
第209条锅炉进行水压实验,符合下列状况时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水压实验后,没有发现残存变形。
第210条锅炉检查报告应存人锅炉技术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211条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要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报告和解决。
第212条本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人事部1987年2月17日颁布《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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