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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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树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
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工程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熊春生
教案序号
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
课题
第七讲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课型
教学目标
能力
目标
使学生能树立正确恋爱目的,在日常生活中善于处理爱情和学习的关系,注重文明恋爱、适时恋爱,同时在家庭生活中自觉遵守道德、法律规范。
知识
目标
了解爱情在人生发展中的位置,认识爱情与事业的关系,领会婚姻、家庭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
教学重点
大学生如何正确对待恋爱。
教学难点
爱情与其他感情的区别;婚姻家庭生活的道德、法律要求。
重点、难点
解决办法
理论阐述与课堂讨论相结合
教具
教学后记
第七讲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导入新课:
今天和同学们谈谈一个贯穿人生相当长时间的话题——恋爱婚姻。
这个话题我想同学们可能是非常感兴趣的,恋爱婚姻可以是非常的美好也可以是非常的残酷。
我们先看如何恋爱。
怎么恋爱呢?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我在中学时代就有男(女)朋友了,怎么恋爱不用你来说。
呵呵,有了异性朋友就是恋爱么?
我看不见得。
首先请大家来看看繁体的爱是怎么写的,看到了没?
恋爱都有一个心字,说明恋爱更注重人的心理历程,而不光是牵手、拥抱、接吻甚至做爱。
那么怎么谈恋爱呢,这就是我们今天这节课探讨的话题。
新课讲授:
一、爱情与人生
(一)爱情的本质
爱情是一对男女之间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以具有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自愿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在各自内心所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与对方结成终身伴侣的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爱情是人类独有的、独特的情感,它通过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表现出来,这个独特性具体体现在个人心灵情感的独特性上。
从心理范围来讲,相比交往、友谊而言,爱情这个心灵的情感是居于心理范围的最深层,其心理条件最多,是个人的心灵条件,个体性突出,具有独有性,所以个人对自己爱情生活有最终决定权。
条件的增多使满足自己条件的人最少,一旦满足,给人带来的欢乐体验是人生中最强烈的,最刻骨铭心的心灵体验,同样受到伤害也是刻骨铭心、永久的心痛,所以爱情是人类的永恒主题。
处于心理范围的最深处,使之很隐秘、复杂,人不容易把握它,也难以把握自己的爱情生活,所以对爱情人们有许多的认识和理论。
爱情的情感是人生中最神圣、纯洁情感,要求双方彼此用自己的生活对对方的生活作出完全的承诺的决定,终生对爱侣承担责任,是绝对不允许别人对它不尊重。
即使它有一些“不良”的成分,也要求“一对一”的情感体验和满足,这样的心理情感其本身就带有封闭性,只会对意中人,而不会对其他人“广而告之”。
从这个角度讲爱情本身是自私的,具有排他性,不能“放长线钓大鱼”而使之多多益善。
爱情的本质是基于一定自然基础之上,并受制于社会物质的文化因素的互相爱慕精神。
(二)爱情的基本要素
1.性爱——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爱情基于异性相吸的自然基础,包含基于性本能的性欲,以性爱为基础,但爱情的性爱经过文明的净化,升华为区别于动物的理性感情,所以有特殊的审美价值,有持续性、稳定性和专一性。
爱情的性爱也区别于人类的亲人之爱、朋友之情、同志之谊等其他情感,是男女特殊的“情爱”。
2.理想——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理想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体现深刻的社会内涵。
作为爱情的要素的理想,置根现实生活,人格相互映衬,志趣相互认同,体现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追求,是恋爱双方获得共同幸福的基础。
3.责任——规范性和高尚性的统一
爱情的真谛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
责任既合乎道德规范,也符合法律规范。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是对爱情的起码要求也是最高要求,是爱情高尚性的重要基础。
责任的担当使爱情不是自此占有了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的为所爱的人付出感情、担当责任。
爱情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三)恋爱中的道德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人们对爱情的看法是处于历史变化的过程中。
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是爱情观变化的外在社会原因,而人们对爱情的解读态度是爱情观变化的内在心理原因。
爱情观的变化会带来对道德和法律的挑战及表现形式。
强调恋爱道德与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内在一致性。
1.尊重人格平等——恋爱的基础问题
恋爱中要彼此尊重人格的平等,就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双方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
恋爱必须建立在双方关系平等、人格独立、双方互敬互爱、共同进步、多为对方考虑的基础上,不能出于对爱情的错误理解,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附庸,或者依附于对方而失去“自我”。
对对方予以任何形式分束缚和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2.自觉承担责任——恋爱的境界问题
自愿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承担责任需要见诸行动的自觉。
爱情要求为对方付出的要比从对方那儿得到的多,主动自觉地对爱情承担责任体现了爱情的高尚性。
爱情的高尚性首先表现为以责任和奉献为最重要的基础,责任是起码的要求,奉献是最高的爱情体现,爱情的真谛在于奉献而不在于索取。
3.文明相亲相爱——恋爱的方式问题
恋爱中要举止得体、相互尊重,在公共场所出入和恋人独处都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恋爱道德。
爱情不仅要互尊互爱,纯洁专一,表达爱情的方式也应当是含蓄和文明的。
那种过于直露、有失文雅,甚至不分场合地表现不雅举动的行为,有庸俗化的倾向。
不含蓄,不文明的行为方式会大大失去恋爱的美学价值,也会遭致社会舆论的非议和批评。
(四)大学生的恋爱
向往爱情是青年人的幸福憧憬,获得爱情是青年人的幸福愿望。
本身无可厚非。
争取爱情是幸福愿望,获得爱情是幸福结果;爱情是婚姻生活幸福的坚实基础;爱情是家庭生活幸福的必备条件;爱情的幸福不是唾手可得,需要良好的道德基础,需要长期的精心培育。
爱情是强烈的感情体验,是强大的心理愉悦,可能成为学习生活的有力动力,处理不当也有可能成为影响学习生活的因素。
爱情可能成为双刃剑,爱情之火也会烧毁人生。
1.误读爱情——错把友情当爱情
青年人渴望友谊,总是把友谊作为自己的一种追求。
同性之间的友谊是需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不能把男女同学之间的友情当作爱情,
友谊和爱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感情和概念。
友谊是朋友之间一种平等的、诚挚的、亲密的,相互信赖的关系,爱情则是一对男女相互之爱。
友谊是“开放”的,而爱情却是“封闭”的,不容许任何第三者涉足。
友谊与爱情的感情深度不同。
男女之间的友谊不是都能发展为爱情的。
在现有爱情关系存在期间,友谊不能超出同志和朋友关系的范围,在异性交往中一定不能失去理性的驾驭。
友谊关系主要承担道德义务。
而爱情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就不仅要承担道德义务,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友谊要表达的是友爱,爱情要表达的是性爱和情爱,所以不要错把友谊当成爱情。
当你还没有爱上对方,不想把友谊上升为爱情时,千万要把握住两者的界线,要与异性朋友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要使对方想入非非;当你发觉对方已经爱上你,而你又不准备与对方确定恋爱关系时,你一定要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要含糊,以免对方总抱希望,甚至纠缠不休,使双方陷入困境。
在男女生之间是可以存在友谊的,也是需要友谊的。
在大学生中的调查研究表明,大学生最需要的人际关系是友谊,而不是爱情。
2.爱情错位——把爱情和事业、学业对立起来
爱情错位有爱情至上的倾向,主要表现一是“急”,一进校门就忙着找对象,过早地陷入情网;二是“过分”,一旦谈到朋友,就过分狂热,失去节制,在爱情和事业的关系处理得好,二者就能统一,并能相互促进;处理不好,二者之间就会出现矛盾,并互相牵制。
3.爱情片面——有片面化和功利化倾向
这种爱情观是对真正爱情的片面化或者功利化,往往从个人的主观想象或者片面追求出发来对待爱情,或者主观构想恋爱偶像,或者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追求经济条件,或者把爱情看成是摆脱孤独的方式。
其实这样的想法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爱情,只会有损爱情的本质。
4.爱情失范——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这种观点和行为把爱情看成人生游戏而不考虑对个人和社会的不利后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
”在行为中往往超出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既影响了学业又伤害了感情,甚至伤害了身体,现象上来讲例如爱情上的杯水主义和婚前性行为。
(五)恋爱中要注意处理好的关系
1.恋爱和学习的关系
人的一生可以分为很多阶段,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
要正确地理解和处理恋爱和学业孰轻孰重的关系,同时应该把爱情作为推动学习的一个动力,应该把是否能推动学习作为衡量爱情价值的重要和特殊的标准,这是我们必须明确的。
恋爱不管什么说,也是“副业”。
不能本末倒置。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恋爱过于投入,必然影响学习。
2.恋爱和关心集体的关系
恋爱中的男女,往往过于注重二人世界,而相对忽视了和集体的关系,甚至会脱离集体,疏远同学。
这种状态既对集体不利也对恋爱者不利,恋爱中的男女应该注意调整个人和集体的关系,加强和集体与其他同学的联系,这样才能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3.恋爱和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爱的方式有很多种,有亲情之爱、同志之爱、社会之爱、国家之爱,虽然恋人之爱是最强烈地,但是只专注于对恋人的爱,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爱,这种爱情就显得自私和狭隘。
实际上,对他人和社会的爱会使爱情变得更加高尚。
4、正确处理失恋关系
对于恋爱,要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恋爱的结果无非是两种可能,即成与不成,所以成和不成都是正常的。
当然失恋,在心理学看来,是青年时期最严重的一种挫折。
失恋,究其原因,很难一一说清。
如何对待失恋是对一个人的考验。
对于失恋,现实中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痛不欲生,情绪低落,意志消沉,甚至轻生自尽;二是不甘心,继续出击,死缠硬磨;三是心怀妒忌,散布流言,破坏名誉,施加压力,甚至进行报复;四是努力控制自己的感情,及时摆脱烦恼,把思想转移到学习和工作中去。
前面三种都是不正确的态度。
我们应当树立这样几种观念:
(1)失恋并不是一件可耻的事情。
如果我们承认恋爱自由,失恋就是正常的,几乎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并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
历史上很多名人也失恋过,如恩格斯,贝多芬、居里夫人等,何况我们普通人。
(2)强扭的瓜不甜。
如果对方觉得你跟她合不来,对你没有了感情,换句话说,无法再建立“心理相容”,没有共同的话题,话不投机半句多。
这时再去勉强也没有意思,不如友好地分手。
一方面,勉强维持出现裂痕的恋爱关系,即使可以暂时避免失恋的痛苦,却可能为今后的离婚埋下伏笔,离婚将是一个更大的痛苦。
另一方面,两个志趣不同,性格各异的人勉强在一起,虽然可能能为法律上的夫妻,但不可能有幸福的爱情生活。
所以,如果失恋是无可挽回,建议我们想开一些,“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随他去吧”,“天涯何处无芳草,你不同意就拉倒”。
(3)失恋有时还是一件幸事。
引起失恋的原因很多,其中常见的一种原因是一方不讲道德,见异思迁,背弃信义而引起恋爱波折。
这种失恋往往是出乎意料的,突如其来的。
对于这种情形的失恋,如果我们失去理智,陷入盲目的痛苦,甚至做出不明智的举动,冷静地想一想就会觉得非常不值得。
这种人纯粹是一种爱情骗子,即使今天不暴露出来,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也会滋生各种事端,给你带来难堪。
或者红杏出墙,或者胡作非为。
这类恋爱关系早解除早有利,丝毫不值得我们留恋。
如何走出失恋的痛苦?
对待失恋的总的要求是——
失恋而不失志。
不要因为失恋而模糊自己的人生目标,或者结束自己的生命。
失恋而不失德。
不要一时冲动,做出害人害己的事。
有的人失恋后散布对方的谣言,进行造谣中伤,只会让人觉得你没有度量,降低自己的人格。
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人的人生观和道德水平。
莫里哀说过:
“爱情是一位伟大的导师,教我们重新做人。
”失恋又何尝不是这样的?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
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一)婚姻与家庭的内涵
1.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夫妻关系。
2.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他为每一个人的生存提供基本环境,并为人的社会化创造基本条件。
每个人都出生在一定的家庭,在家庭中成长,家庭是引导个人走上社会的桥梁,是个人与社会的中介。
个人的幸福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进步与矛盾都会以种种方式在家庭中体现出来。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正确处理关系家庭的稳定,而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稳定又有极大的影响。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需要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道德调适。
把握婚姻家庭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
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个人幸福,关系到家庭和与家庭相关的人际关系的和谐,甚至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
婚姻和家庭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
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体现出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形成的自然因素。
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体现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存在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受到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制约的影响,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三、家庭美德
(一)家庭美德的含义
家庭美德是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用以调整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起到维系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的社会功能。
家庭伦理道德是人类道德生活的特殊领域,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和谐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和独特的功能。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在家庭生活中,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对形成新型的家庭关系建设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要大力提倡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1.尊老爱幼——纵向的亲情关系
尊老爱幼是中国传统美德,尊老是因为老人对社会做出了贡献,为抚育教育子女付出了心血,应该得到社会、子女和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
爱幼是因为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需要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照顾和培育。
中国自古是一个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度,“父慈子孝”的观念深入人心,父母抚育子女不仅仅是为了养老,子女赡养老人也不仅仅是为了感恩,抚育子女和赡养老人都是履行家庭伦理道德的重要的义务和责任。
2.男女平等——平等的性别关系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生活中男女双方平等关系的法律要求,也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和生活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伦理道德规范。
男女平等是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夫妻关系和子女问题上都要体现,在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中也要体现。
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要体现为夫妻双方在权力和义务方面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又要体现为对子女性别不同态度上的平等。
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传统宗法社会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
3.夫妻和睦——对等的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之间的关系状态是否和谐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家庭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
在夫妻关系上,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都会损坏家庭的和睦,进而会对子女和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
4.勤俭持家——持家的原则关系
努力工作、勤劳制富、量入而出、节约用费,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辛苦操劳,减轻家庭生活负担。
勤俭持家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成由勤俭败由奢”应该成为大学生的思想导引。
在大学生中,应该养成经济条件好的同学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勤俭以养德的良好道德风尚。
大学生要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
大学生在消费问题上的一掷千金、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负债消费,必然向父母提出超出正常和不合理要求,给自己和家庭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压力,甚至可能引发行为失范和犯罪。
注意日常生活的节俭,不仅可以培养自己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素质,也减轻了父母和家庭的经济负担,是对父母和家庭所作出的实际贡献。
5.邻里团结——横向的人际关系
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互谅互让,增进邻里感情。
邻里关系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地缘关系,邻里关系是否相处和谐,也是家庭安定的必要条件,“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相处和谐可互相帮助,解危渡难,邻里关系相处不好,“以邻为壑”,则会矛盾丛生,纠纷不断,互相伤害,最终对家庭产生不利影响。
邻里关系处理的原则是以礼待人,礼让为先,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而不是狭义的婚姻法,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法》第二章以结婚为名,第四章以离婚为名,第三章以家庭关系为名,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有关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兼顾婚姻和家庭。
从内容上看,我国的婚姻法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一词是在扩大的意义上使用的。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是两种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
所谓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关系,它只存在于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两性之间。
所谓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并由出生或收养而形成的各亲属间的关系。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操作、运行必须遵循的基本精神。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项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
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婚姻法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行为。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在法律上不仅无效,当事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纳妾、包二奶、养情妇(夫)、姘居、通奸、第三者插足等违法行为所作的规定。
“包二奶”现象及其制裁手段被写进婚姻法修正案,这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
根据婚姻法规定,“包二奶”被界定为重婚以外的“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
(3)男女平等原则
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实现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首先要求实现男女平等,没有男女平等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
实现男女平等,必须坚决反对夫权思想和男尊女卑的旧传统观念,禁止迫害、虐待和歧视妇女的行为,真正实现男女从法律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和老人应受到特殊的保护。
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正,也是家庭负担社会职能的必要保障。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我国婚姻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为什么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又要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呢?
这是因为:
一是为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
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
婚姻法在离婚、家庭关系等章中,都贯穿着特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如在离婚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
中国历代封建法律以“不孝”为“十恶”之一,但是都不规定父母对子女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
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
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
计划生育的方针是:
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基本要求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决杜绝多胎。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关系着我国四化建设的成效,关系着我国子孙后代健康成长。
必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克服“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从而使法律的规定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夫妻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不为婚姻之外的两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保持专一,互守贞操,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双方互负忠实义务,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方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等等。
夫妻相互尊重,是指夫妻承认各自独立的人格,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和生活方式,夫妻间的“互相尊重”体现了平等的夫妻地位。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所倡导的理想的家庭模式,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要求,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结婚
(1)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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