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互保协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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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ChinaFisheryMutualInsuranceAssociation
团体意外伤害互保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会互保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互保合同构成
本互保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互保单或其它互保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互保人员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入会资格
凡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执法、科研等单位,均可参加本互保,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可为其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办理本互保,称为互保人员。
互保人员需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互保人员的首次投保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配偶年龄为20-60周岁之间。
续保可放宽到64周岁。
第三条互保合同成立与生效
会员提出互保申请、本会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会同意承保、收取互保费并签发互保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互保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互保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会承担下列互保责任:
(一)意外身故互保金
互保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会按其意外伤害互保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互保金,对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互保金
互保人员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会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互保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互保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互保金。
互保人员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会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互保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互保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互保金。
互保人员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互保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互保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互保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互保人员的意外身故互保金及意外残疾互保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互保人员的意外伤害互保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互保金额时,对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互保人员身故、伤残的,本会不承担给付互保金的责任:
(一)会员或受益人对互保人员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互保人员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互保人员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互保人员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互保人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互保人员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互保人员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九)互保人员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一)互保人员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互保人员身故的,本会对该互保人员互保责任终止,并向会员或受益人退还该互保人员的未满期净互保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互保人员身故的,本会对该互保人员互保责任终止,并向会员退还该互保人员的未满期净互保费。
第六条互保金额和互保费
本合同的互保金额和互保费由会员在投保时与本会约定并于互保单中载明。
会员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互保费。
第七条互保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互保期间为1年。
本合同互保期间届满时会员可向本会申请续保,本会审核同意后为会员办理续保手续。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会会向会员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会责任的条款,本会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互保单或者其它互保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会员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会员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会就会员和互保人员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会员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会员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互保费率的,本会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资格。
如果会员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资格前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承担给付互保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互保费。
如果会员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互保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资格前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承担给付互保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互保费。
本会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会员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会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资格;发生互保事故的,本会承担给付互保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会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会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互保人员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互保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互保金受益人为互保人员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会员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互保,不得指定互保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互保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会员或者互保人员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互保单或其它互保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会员在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互保人员同意。
互保人员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保金作为互保人员的遗产,由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互保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互保人员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互保人员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互保人员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互保人员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互保事故通知
会员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互保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会。
如果会员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互保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会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互保金的责任,但本会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互保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会确定互保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互保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互保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互保金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互保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互保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互保人员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互保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互保金的申请
由意外残疾互保金申请人填写意外残疾互保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互保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互保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互保金作为互保人员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互保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会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互保金给付
本会在收到互保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5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互保责任的,本会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互保金的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互保金义务。
对不属于互保责任的,本会自作出核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互保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会在收到互保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给付互保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会最终确定给付互保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会请求给付互保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互保人员变动
(一)会员因参保的互保人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互保费后,开始承担互保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会员因参加本互保的互保人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对相应互保人员的互保责任自该互保人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
本会对会员退还相应互保人员的未满期净互保费。
第十六条危险变更通知
会员变更行业或互保人员变更职业或工种时,会员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
会员所变更的行业或互保人员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会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互保费与实收互保费的差额增收相应的未满期互保费。
会员所变更的行业或互保人员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会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会对会员或对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互保费。
会员所变更的行业或互保人员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会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会,且发生互保事故的,本会按实收互保费与应收互保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互保金。
但会员所变更的行业或互保人员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会拒保范围内的,本会不承担给付互保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互保人员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会员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互保人员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会员申报的互保人员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会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资格,并向会员退还该互保人员的未满期净互保费。
本会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九条本会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会员申报的互保人员年龄不真实,致使会员实付互保费少于应付互保费的,本会有权更正并要求会员补交互保费。
若已经发生互保事故,在给付互保金时按实付互保费和应付互保费的比例给付。
3.会员申报的互保人员年龄不真实,致使会员实付互保费多于应付互保费的,本会会将多收的互保费退还给会员。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会员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会员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会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会员和本会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会在原互保单或者其它互保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会员和本会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会员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会员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会提供下列资料:
(一)互保合同;
(二)会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会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会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会员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互保费。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释义
【本会】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会员】指凡参加本互保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执法、科研等单位。
【互保人员】指本合同所附互保人员名册中所载人员。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殴斗】指因互保人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
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未满期净互保费】未满期净互保费=净互保费×(1-互保经过日数/互保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互保费指会员所交纳的互保费扣除每张互保单平均承担的本会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互保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互保费的25%。
【未满期互保费】未满期互保费=互保费×(1-互保经过日数/互保期间的日数)
【离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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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
比例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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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互保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会互保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互保合同构成
本附加互保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互保单或其它互保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互保人员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入会资格
凡农业系统行政、执法、科研等单位,均可参加本互保,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可为其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办理本互保,称为互保人员。
互保人员需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互保人员中工作人员的首次投保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配偶年龄为20-60周岁之间。
续保可放宽到64周岁。
第三条互保合同成立与生效
会员提出互保申请、本会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会同意承保、收取互保费并签发互保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互保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互保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会承担下列互保责任:
互保人员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会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互保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互保金。
互保人员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会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互保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互保人员的意外医疗互保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互保金额时,对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责任终止。
本会在本附加合同互保责任范围内给付互保金,但若互保人员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会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会在其互保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互保责任。
互保人员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互保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互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会不承担给付互保金的责任:
(一)会员对互保人员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互保人员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互保人员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互保人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互保人员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九)互保人员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互保人员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互保人员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六条互保金额与互保费
本附加合同的互保金额和互保费由会员在投保时与本会约定并于互保单中载明。
会员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互保费。
第七条互保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互保期间为1年。
本附加合同互保期间届满时会员可向本会申请续保本互保,本会审核同意后为会员办理续保手续。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会会向会员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会责任的条款,本会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互保单或者其它互保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会员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会员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会就会员和互保人员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会员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会员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互保费率的,本会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资格。
如果会员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资格前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承担给付互保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互保费。
如果会员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互保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互保人员的互保资格前发生的互保事故,本会不承担给付互保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互保费。
本会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会员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会不得解除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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