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常用风险防范手册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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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常用风险防范手册
山东省工商联维权服务中心
一、企业法律风险和预防的几个公式。
法律风险=商业风险=经营风险
一个分公司的风险=总公司的风险
良好的法律事务制度可以减少风险、增加机会
公司根据风险环境的变化重新风险评估,并调整管理战略。
风险的成因:
违反合同
违反法律
侵犯第三方权益
怠于行使权利
法律风险的后果:
经营损失
处罚
有形/无形资产损害
诉讼
声誉损害
违反监管规定
违约
侵犯知道产权
举例
行政诉讼
索赔/诉讼
索赔/诉讼
收入下降
公司市值下降
业务损失
费用、延误和干扰
业务损失
费用、延误和干扰
损害声誉
失去投资者/市场信心
业务损失
集团诉讼
费用、延误和干扰
风险的利益主体
利益主体
利益
股东
投资回报
董事会/管理层
职业声誉信托责任
避免个人责任
职业发展/报酬
雇员/社会
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力
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影响法律风险的因素。
──企业自身因素
低风险
高风险
国内
国外
未上市
上市/境外上市
国内销售/采购
境外销售/采购
未受监管行业
高度监管的行业
科技含量低
高科技、新产品、行业
相对固定的客户群
消费者产品/服务
──行业风险因素(高风险到低风险)
1、医药和生物技术
2、银行等金融业
3、信息技术和电子
4、自然资源/能源/公用事业
5、电信
6、工程和建设
7、重工业
8、轻工业
──商业、投资活动地区风险因素
一级地区
美国
日本
欧洲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二级地区
东亚
印度
东盟
中南美
俄罗斯
三级地区
其他地区
──法律组织形式的风险因素
国有企业
境内
境外
全资子公司
合资
全资子公司
合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证券交易所
高
低
未上市
合资
已上市
高
纽约证券交易所
三、如何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遵守
政策
法规
大型
交易
知识产
权管理
索赔
诉讼
的管
理
合同
管理
首先,民营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应该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
这个战略包括:
一、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环境;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必须在全集团公司内统一适用并执行。
三、法律风险环境随时都在发生变化,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
战略既要包括预防性措施,也包括突发事件管理预案。
其次,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民营企业家必须要认识到,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前,民营企业家是脆弱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
第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导人意识到风险存在并管理该风险,是迈向法律预防性实践关键的一步。
第四,必须突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授权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不少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要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另外,在投融资决策、对外收购股权,特别是涉及期货等高风险业务领域,要严格授权程序。
四、走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的三大误区!
“我公司的所有合同文件,都必须获得公司法律顾问和财务总监的同意之后方能签署,若有一方反对,合同就无法签订。
”经济学中著名的“木桶理论”认为,决定木桶能盛多少水不在于最长的一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一块。
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成为我国企业“最短的桶板之一”。
常见误区有:
一、“花瓶论”——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犹如“花瓶”一样,是一种摆设,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
“别的公司有法律事务机构,我也设立一个摆摆样子。
”二、“降低效率论”——认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反而使公司管理环节与流程变得复杂、繁琐,增加了公司管理费用,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进而认为法律事务工作应当完全取消。
三、“唯诉讼论”——此种观点认为,企业法律事务无外乎“打几个官司”而已,只要能够保证官司打赢即可,至于如何吸取本企业的诉讼教训,如何借鉴其他企业官司的经验,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化解乃至避免官司的出现,并未在考虑之列。
五、企业内部法律机构设置方案的类型及优点/缺点?
一、100%依靠内部非法律专业人员,且不聘用外部律师。
即使员工数量在50人以下,也不适合。
法律风险巨大,企业可能会被随时出现的法律方面的“小”问题拖垮。
二、将企业法律事务100%外包给外部律师。
不适于任何理性经营的企业。
若将所有企业法律事务都一揽子交给外部律师,则费用过高,且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并非能够得到有效保证。
并非任何法律事务都适于外包给外部律师。
随着企业业务的成长,法律事务外包比例应逐步下降。
雇佣外部律师处理某些棘手的法律事务(如诉讼、上市等),法律费用开销小,但是,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与第1种类别的实质相同,因为企业实际上要先由非法律专业人员分析与评估法律风险之后,才决定是否委托外部律师,这样作出的判断多数情况下是不准确的,有时还可能是错误的。
三、企业内部设立兼职或专职法律顾问岗位,由法律专业人员负责。
适于员工数量在100人以下的企业。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系统建设的初级阶段。
将日常法律事务留给法律顾问负责,节约了费用,同时,法律顾问可配合与监控外部律师的工作,提高了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质量与效率。
四、企业内部设立二级部门,作为专职法律事务处理机构。
适于员工数量在100~1,000人之间的企业。
多数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工作都可处理,比如合同审核、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初步保护措施等。
五、准一级法律事务中心。
适于员工数量在1,000~5,000人之间的企业。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法律事务处理体系(包括机构、人员、费用预算、职权等)亦相应地合理扩大;可以在合同流程化与标准管理、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监管规则的遵守、管制政策的研究以及与政府关系的处理等方面有所作为。
六、一级法律事务机构(如法律事务部)。
适于员工数量在5,000~10,000人之间的企业。
以集团内部“法律事务垂直管理”为特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得以全面建立。
成本较高。
七、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法律事务部。
适于员工数量在10,000人以上的企业。
总法律顾问相当于企业副总裁级别,同时,一般还兼任法律事务部总监或首席律师之职(目的是减少环节,提高管理效率);系统化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律事务管理完全融入企业管理流程之中。
成本最高。
六、开公司要选好合伙人,是长远发展的前提!
与合作伙伴联营或合资办企业,每一个出资人(联营方、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关每一位出资人及未来注册的联营体或公司的利益。
以欺骗手段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虚报价格,虚假注册,出资股东有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他股东有补交差额的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根据虚假注册情节轻重及危害性后果,公司也可能承担行政(罚款)及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大家走到一起办企业,一位出资人以欺骗手段虚假出资会殃及所有投资人,给刚注册的公司带来法律上的麻烦,如补交差额的出资压力,缺少运营资金的经营困难,这些都损害公司的商业信誉。
联营体中联营各方对外承担连带债务责任,某一方出资财产不实,都意味着联营体赔偿能力下降,一方偿债能力下降,当然意味着另一方偿债份额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联营他方的偿债风险。
集体土地不许擅自转让,集体土地须经国家依法征收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买卖,因此不能作为出资财产,商标专利使用权也不可作为出资财产。
要警惕投资的真实性。
七、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
俏货引诱。
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鱼食诱饵。
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移花接木。
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假冒身份。
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设置圈套。
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
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设托骗卖。
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传真诈骗。
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八、合同陷阱的几种现象?
溜 “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
蒙 玩弄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
譬如以几乎难以完成的苛刻的技术标准条款,暗芷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
换 围绕“换”耍“金蝉脱壳”是这些人的主要骗术。
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溜之大吉,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假 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
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
媒 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
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在为对方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
套 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
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
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炒 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
这需要广大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九、能否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追讨债款?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
如甲欠乙的钱,乙欠丙的钱,如甲不履行其对乙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则丙可以直接向甲追讨债务。
这种简化债务关系不失为好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转移时应避免纠纷的发生,债权转移方式、期限权、数额等方面都要在协议中确定下来。
如果出现了新的纠纷,就会把债务纠纷搞得更为复杂,实现债权就更加困难。
十、如何识别企业法人逃避债务的行为?
一、公司的出资人在抽逃资金后,不经法定程序就予以解散或宣告企业破产,然后再以原有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设立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公司以逃避先前交易所负之债。
二、一些企业法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保管合同,甚至利用司法诉讼程序为自己设定虚假的金钱债务或担保债务,与法官串通 立假案虚假查封从而转移公司财产,并根据合法的程序,与真正合法的债权人平等受偿或优先受偿,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三、一些企业借破产、兼并、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分立、合并之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还有一些企业将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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