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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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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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行业标准规范
全国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规规(试行)
(本《规规》自2015年11月13日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六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并实行。
)
1总则
1.1为规工程建设工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规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性文件,编制本行业规规。
1.2本行业规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各类工程建设工程招标工程的代理工作,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
1.3招标代理工作实行工程组负责制。
工程组须明确代理工作工程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并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1.4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开展代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1.5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履行本行业规规外,还应遵守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规的规定。
1.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资格审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授予合同和招标档案等规定与本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2 术语
2.1工程建设工程
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2电子招标投标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过程。
2.3委托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一种招标组织形式。
2.4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5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6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7格式文本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合同格式、规格式文本。
代理工作中应采用规合同文本或者规格式文本。
3 代理工作流程
3.1代理工作准备阶段
3.1.1签订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
合同条款包括招标代理工程的工程简况、代理围、合同价款、合同组成文件等。
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1.2招标工程资料收集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代理合同约定收集所代理工程的相关资料,为代理工程前期工作、招标方案和编制招标各类文件提供依据。
3.1.3招标方案编制
招标方案中应包括工程简况、招标围、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程序及进度计划等容。
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其招标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方案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标段划分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设置和划定,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1.4招标代理工程组组建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情况和特点组建工程组,工程组由1-2名工程负责人和若干名从业人员组成。
在招标代理期间,工程组成员应相对固定。
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2资格审查阶段
3.2.1资格审查文件编制
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预审文件载明的规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规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公告、申请人须知、工程建设简况、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组成等容。
3.2.2资格审查文件发出
资格审查文件报招标人批准后发出。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求资格审查文件应履行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负责完成并通过资格审查文件的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审查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的发出期不得少于5日。
申领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调整资格审查文件有关容后重新组织资格审查。
3.2.3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容可能影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
3.2.4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发出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3.2.5资格后审结果告知
资格后审结束,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会现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3.3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3.3.1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规等实质性要求的设置应依据招标工程技术、经济特征和实际需要。
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方式、资格条件、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规和要求、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有效期等容。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3.2招标文件发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3.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容应经招标人确认。
澄清或者修改的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10日前提出。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应按照工程的招标围、技术要求及国家的规规,并遵循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执业资格。
3.3.5组织现场踏勘
根据招标工程需要,拟组织现场踏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踏勘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统一解答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中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提供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3.6收取投标保证金
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方式、截止日期、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账号。
招标代理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对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经管,不得侵占和挪用投标保证金。
3.4组织开、评标会
3.4.1接收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投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4.2组织开标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开标容,并留档备查。
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予以记载并作出答复,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纠正。
3.4.3组织评标
招标代理机构协助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予以。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时,应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
主要复核报告容、签字是否完整齐全,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规和方法进行评审等容。
3.5后期工作
3.5.1履行中标公示,公布中标结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公示全部中标候选人。
中标公示应在国家、省级政府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建议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5.2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协助招标人定标,并督促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确定中标人。
3.5.3中标人确定后,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或者未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应载明工程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容及金额、合同签订地点及时间要求等容。
中标通知书应在投标有效期发出。
3.5.4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3.5.5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人和中标人拟定的合同文件的容组成、签字、盖章等进行校核,以保证合同文件的完整性。
3.5.6如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5.7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一式三份,招标人、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各存一份。
3.5.8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遗失招标过程形成的文件档案,应对招标代理工作中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并移交招标人。
4代理工作服务质量
4.1招规备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服务质量不合格:
4.1.1未签订代理合同或者代理合同未经过备案就开展代理业务。
4.1.2组织机构和部经管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成立代理工程组或者未明确工程负责人。
4.1.3不履行代理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
4.1.4承揽业务时进行恶性竞争。
4.1.5未经招标人允许随意更换代理工程负责人。
4.2编制招标文件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服务质量不合格:
4.2.1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审文件、答疑、澄清,或者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容不全、质量低劣、前后条款互相予盾引发争议或者理解混乱。
4.2.2采用电子招标时,网上申报错误导致多次退回修改。
4.2.3资格预审未做好准备工作,致使资格预审不能正常进行。
4.2.4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资格预审合格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4.3开标、评标、定标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服务质量不合格:
4.3.1未做好开标前准备致使开标现场混乱导致不能正常开标。
4.3.2开标、评标等各主要环节工程负责人不到场。
4.3.3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评标现场或者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
4.3.4未按规定公示评标结果。
4.4授予合同、招标备案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服务质量不合格:
4.4.1草拟的工程合同条款未按照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容。
4.4.2备案资料混乱、容填写不全。
5诚信行为
5.1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5.1.1泄露应当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1.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
5.1.3明知委托事项而进行代理。
5.1.4在所代理的招标工程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工程投标人提供咨询,参加受托编制标底工程的投标或者为该工程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5.1.5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5.1.6超越资格许可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1.7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5.1.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书。
5.1.9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
5.1.10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或者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5.1.11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2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管系统,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实信用进行监督经管。
诚信经管系统的建立和日常经管工作,委托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组织实施。
5.2.1诚信档案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与变更、培训(继续教育)、代理业绩等情况。
5.2.2日常经管工作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的表彰与荣誉、代理工作质量不合格、违规行为和恶性竞争等情况。
6自律行为
6.1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自律守则:
6.1.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诚实信用,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经管部门的经管和社会监督。
6.1.2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交易。
6.1.3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6.1.4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6.1.5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6.1.6严格按照企业服务价格承接业务,不得以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用。
6.1.7不得接受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6.1.8积极参加政策、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6.2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自愿方式,与省级及以上的招标投标协会签订自律守则。
6.2.1签约人的权利:
6.2.1.1要求招标投标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2.1.2经申请同意,可列席招投标协会对有关违反守则或者违反工作质量要求、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复查会议。
6.2.1.3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守则、违反工作质量要求、违规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6.2.1.4对本人或者他人违反守则、违反工作质量要求、违规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6.2.1.5有权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标投标协会投诉或者检举招投标招监管部门、招标投标协会工作人员违规、有失公正的行为。
6.2.2签约人的义务:
6.2.2.1守法、守信,自觉履行自律守则,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招标投标的规发展。
6.2.2.2协助招投标监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协会,对违反守则、违反工作质量要求、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6.2.2.3积极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管信用平台的建设工作,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7培训与继续教育
7.1以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发展、提高从业人员政策、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储备后备人材为目标,建立培训与继续教育机制。
7.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需参加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继续教育培训。
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代理业务工作。
7.3培训与继续教育容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经管办法及其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管实施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诚信经管办法及其相关规性文件。
8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指标
8.1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包括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费用。
8.2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服务费用,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代理合同的代理围,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工程、服务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价格,并在代理合同予以约定。
8.3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实行市场价。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核算代理工作成本、计取合理经管费、利润等费用后,制定企业代理服务费用指标。
按招标人要求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者其他计价方法)、招标控制价的费用,按造价咨询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含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8.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8.5招标代理机构制定企业服务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8.5.1加强企业部经管,降低经营经管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8.5.2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代理收费价格,损害其他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8.5.3不得采用低于成本收费,特别是零收费承揽代理业务。
8.5.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5.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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