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管理体系开发建设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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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保管理体系开发建设方案
企业环保管理体系开发建设方案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一、基本概念
(一)环境
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目前我国关于环境的权威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给出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污染和污染源
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对大气、水体、土壤和生物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生物污染等物质因素引起的污染和噪声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由物理性因素引起的污染。
现在人们主要关注的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装置,统称为污染源。
污染源可以有多种划分方式:
按其存在形式分,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按人类社会活动功能分,可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等;按排放时间分,可分为连续源、间断源和瞬时源;目前最常用的分类方式是按排放污染物的空间分布方式分,可分为点源、面源和线源。
1、大气与大气污染
(1)大气组成与大气结构
大气由干洁空气、水汽、悬浮微粒组成。
在结构上将大气圈分为五个气层:
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暖层和散逸层,其中对流层最接近地面,平均厚度约为12公里。
污染物主要集中在对流层中,大气污染主要在这一层发生。
根据大气组成很容易判断大气外来污染物,即如果大气组成成分的含量超过标准含量,或出现了大气组成没有的物质,就可判断出大气中存在外来污染物。
(2)大气污染源与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源是指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质的发生源,主要有燃料燃烧、工农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等。
大气污染物主要分为颗粒污染物、气态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
颗粒污染物有尘粒、粉尘、烟尘、雾尘、煤尘等。
气态污染物有含硫化合物、含氮化合物、碳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卤素化合物等。
二次污染物危害最大的是光化学烟雾。
(3)空气质量标准分类和主要大气污染指标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
空气质量的好坏,主要是考核下列污染物在空气中的含量:
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α]芘(B[α]P)、氟化物F。
总悬浮颗粒物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氮氧化物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α]芘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α]芘。
2、水体与水体污染
水体是指河流、湖泊、池塘、水库、沼泽、海洋和地下水等水的集聚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1)水污染指标
水体污染指标包括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有毒物质、大肠菌群数、PH值等。
生化需氧量(BOD)表示在有氧条件下,好氧微生物氧化分解单位体积水中有机物所消耗的游离氧的数量。
化学需氧量(COD)表示在酸性条件下用强氧化剂(重铬酸钾)将有机物氧化为水和二氧化碳的耗氧量。
总需氧量(TOD)表示有机物完全被氧化时的需氧量。
总有机碳表示污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总含碳量。
悬浮物表示过滤后滤膜或滤纸上截留下来的物质。
有毒物质是指达到一定浓度后,对人体健康、水生生物的生长造成危害的物质。
大肠菌群数是指单位体积水中所含的大肠菌群的数目,是常用的细菌学指标。
PH值是反映水的酸碱性强弱的重要指标。
(2)水污染源
环境科学中一般将水体污染源分为工业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水、农村污水和灌溉水、船舶废水等。
不同的污水含有不同类型的污染物质,例如属于工业污染源的有色冶金工业排出的废水中,含有汞、砷、锡、铬等元素,是水体中重金属污染物质的主要来源。
生活污水多为洗涤水,主要由无毒有机物、洗涤剂、微生物等组成。
农村污水和灌溉水则是水体污染的主要面源,农药和化肥带入水体中造成农药污染和富营养化。
(3)水污染物
水体污染物主要有病原体污染物、需氧物质污染物、有毒化学物质、酸性、碱性物质和盐类、放射性物质、热污染等。
(4)水域功能分类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5)污水的一、二、三级处理
按污水的处理程度划分,污水处理通常分为三级。
一级处理,又称预处理,采用物理方法除去水体中的悬浮物,使废水初步净化,为二级处理创造条件。
二级处理,采用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和生物方法等除去水体中的胶质杂质。
二级处理一般能除去90%左右的可降解有机物(如BOD物质)和90%-95%的固体悬浮物,但一些重金属毒物和生物难以降解的高碳化合物无法清除。
三级处理,又称高级处理和深度处理,采用物理化学方法和生物方法等使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及用水要求。
三级处理是工业用水采用封闭循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一级处理水达不到排放标准,必须进行再处理;二级处理水可以达标排放;三级处理水可直接排放地表水系或回用。
(6)水体富营养化
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大量含氮、磷等需氧物质的污水排入湖泊、河口、海湾等缓流水体,引起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的迅速繁衍,水体溶解氧量下降,水质恶化,鱼类及其他生物大量死亡的现象被称为水体富营养化。
例如,滇池发生的大面积水藻暴长就是富营养化。
3、固体废弃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1)固体废弃物分类
我国将固体废弃物分为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和城市垃圾三类。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三化”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技术政策可归纳为“三化”,即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无害化指固体废弃物经处理后能够不损害人体健康、不污染环境;减量化指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数量和减小固体废弃物的容积;资源化是指从固体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
4、其他环境污染问题
(1)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一般认为40分贝是正常的环境声音,超过40分贝就是有害的噪声。
噪声主要有两种,一是空气动力噪声,另一种是机械噪声。
在环境中,噪声的来源主要有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噪声三类。
交通噪声由交通工具运行时发出,城市环境噪声有70%来自汽车噪声。
工业噪声主要是生产及工作过程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而产生的声音。
社会噪声则是指街道和建筑物内各种生活设施、人群活动等产生的声音。
(2)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污染指由大功率电磁辐射能量造成的电磁波干扰和有害的电磁辐射。
电磁污染源包括天然和人工两种,前者如自然界的雷电、台风、宇宙射线等;后者如无线电、电视等通讯设备。
(3)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能自发地放射出穿透性很强的射线的物质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放射性污染物通过射线危害人体和其他生物体,造成危害的射线主要有α射线、β射线和γ射线。
放射性污染源分为天然辐照源和人工辐照源,前者如地球上的天然放射源,后者如核工业排放物。
(4)热污染
热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对热环境造成的危害,包括向环境排放废热、排放温室气体、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等。
(5)光污染
光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过量光辐射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可见光污染、红外光污染和紫外光污染等。
(三)生态恢复与建设
1、生态平衡
在生态系统内,生物与环境之间,生物与生物之间经过长期的相互作用,最终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和谐的状态,这就是生态平衡。
2、生态系统的功能
生态系统的功能主要表现为环境功能,包括生产生物资源、蓄水保水缓解旱涝、保护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防风固沙防止土地沙漠化、改善小气候、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气、净化空气和水、保护生物多样性、防灾减灾等。
例如,树木通过光合作用每吸收44克二氧化碳可以释放32克氧气;树木能够吸收二氧化硫、氟、氮氧化物等多种有毒气体。
3、生态破坏
生态破坏是指物种改变、环境因素改变、信息系统改变等而引起的生态平衡的破坏,包括森林面积减少、草原退化、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4、生态恢复
生态恢复是指通过对生态系统物质、能量、信息等方面的支持,改善生态平衡的破坏,使生态系统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
5、生态建设
生态建设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以及生态工程建设。
(四)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环境保护指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与建设等内容,广义的环境保护则在狭义环境保护基础上涵盖了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人口等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内容。
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国家标准等同采用环境管理系列国际标准,我国于1996年发布)给环境保护下的定义是“采取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综合措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由于人类活动引起自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以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扩大自然资源的再生产”。
环境保护的内容世界各国不尽相同,但一般包括两方面:
一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的身心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污染影响下产生遗传变异和退化;二是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物资源的生产能力,使之得以恢复和扩大再生产。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环境保护的范围。
(五)可持续发展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很多,被普遍接受的是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的定义,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人类社会要发展和发展有限度。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包括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我国,党和政府对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视。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增强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与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目标并列提出。
2003年初,国务院发布了《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我国政府环境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
(1)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3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宣布,把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日益深入人心,在各级政府工作中逐步得到贯彻。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了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
(2)“三同步、三统一”方针
1983年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国务院提出了“三同步、三统一”的方针,即: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这是在长期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对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三者关系探索的结果,也是第一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提出协调发展的表述。
(3)环境保护三项基本政策
近20年来,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中,形成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三项环境基本政策。
这三项环境政策已成为我国制定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这一基本原则适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
现在实施的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与社会发展中,进行综合平衡的做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预防为主”政策的基本思想是把消除污染、保护生态措施贯彻在经济开发和建设过程之前或之中,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源,从而减轻事后治理所要付出的代价。
预防为主对于不可逆性影响具有尤其重要的作用。
“防治结合”政策则是考虑到我国现有国情,由于技术的限制、经济水平的制约和生态系统自身的规律性,清洁生产只能在部分企业实现。
例如,脱硫技术直接决定了热力厂生产的清洁程度,而在我国一些地方脱硫技术仍处于较低水平;经济不发达地区没有资金保障引进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或设备;从理论上说,对很多自然资源的使用率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自然资源的使用速度直接决定了废弃物的产出速度。
对于这部分生产活动,既然不能从源头上制止对环境的破坏,就必须保证末端治理的切实有效。
“谁污染谁治理”(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体现了将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环境外部性内化的思想。
其基本思想是:
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或个人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污染者必须负担并补偿由于污染产生的环境损坏及治理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它划清了污染者的环境和经济责任,明确了治理资金的筹措渠道。
排污收费制度即是由此而来的。
“强化环境管理”
这是三项基本政策的核心。
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
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和全国性环境保护管理网络,提供各种技术和信息支持。
积极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采用环境审计等手段增强管理的力度和频度。
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形成群众性的监督网;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
(4)中国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
我国坚持必须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讨论和行动中确立基本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原则、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尊重各国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和有效参与的原则。
(5)主要环境管理制度
我国在环境管理实践中,总结出了很多环境管理制度,主要的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开发建设等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定,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影响的最佳行动方案。
2003年9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依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
2003年7月1日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原有的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新特点:
一是按照污染要素的不同,将排污收费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或排污即收费和超标收费并行;二是根据收费体制的变化,强调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明确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加强审计监督;三是明确排污费必须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四是加大对排污费征收使用中各种非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
同时实施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则规范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核心是责任制,明确了地方行政首长在改善环境质量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我们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评价环境保护责任的基础。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控制物总量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定量化管理。
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为基础,即每个排污单位都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3、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截至2002年底,国家颁布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20多件环保法规、160多件环保规章和470多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法规有1100多件。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部分
我国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主要有第九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任何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防护林木”。
(2)环境保护法律
我国的9部环境保护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其它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出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中都有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规章
由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环境保护法规、条例、条令和决定等,如《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
(5)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或法规,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经地方人大审议通过的法规。
(6)我国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近年来,我国缔约或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和条约有几十项,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危险废弃物管理等多方面。
例如,臭氧层保护方面,我国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气候变化方面,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我国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
(7)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实行三级五类标准体系。
三级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五类是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
第二部分企业环保权利、责任与义务
众多的环境政策法规,对企业来讲,主要是从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企业的环境权利(可以做什么?
)
企业环境权利的含义:
指企业依法应享有的环境权力和利益。
我国环境法明确企业在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环境资源开发和利用权:
开发利用环境权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权利,产生于开发利用者对环境资源的占有和支配的权利。
权利的获得、权利的范围、权利的期限、权利行使的方式都受到法律的规制。
它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权利;
(二)排污权:
企业的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的占有等权利,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权利;
(三)监督和检举权(监督,揭发,投诉,举报,控告):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也有类似规定,就是讲:
企业有权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环保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投诉、检举或揭发;所谓控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他人破坏环境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要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索赔权:
当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可以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五)请求权:
有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权利,有要求回避等的权利;有要求检查部门为其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等秘密的权利;
(六)知情权和参与权:
有权了解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办理环保行政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各种费用计算和核定方法及其他环保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七)辩解权:
对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等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救助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企业对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许可、审批、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企业的环保义务(应该怎么做?
)
企业环保义务的含义:
指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做的保护环境方面的义务(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还包括企业在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方面应尽的义务。
企业在环保法律关系中应尽到的义务主要有:
(一)有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整治恢复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要应用科学方法开发自然资源,使用先进技术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尽量降低资源成本和环境代价,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合理利用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两个环节。
企业对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6条作了规定,第35条还规定了利用回收的鼓励措施(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二)有防治污染,依法排污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治理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污;按时、如实申报环境污染排放登记事项和缴纳排污费;
(三)有防范污染事故,保证环境安全的义务;
(四)有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义务:
主要是“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五)有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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