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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必背重要日期归类整理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募集设立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天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主承销商应当于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询价与申购。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要申请股票代码。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表现。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发行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披露保荐人变更事宜。
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保荐人应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上市公司应在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可转换债券发行核准程序: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上市公告:
获准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在可转债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应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赎回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3次回售公告。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同业拆借中心按准入条件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符合条件的,确定其交易流通要素,在其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其交易流通。
证交所对债券停牌,并在7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的情形:
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所募集资金不按核准用途使用;未按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重组未能正常实施情况的处理。
自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
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否则,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
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单一最大股东时的变更手续,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天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发行人还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询价与申购。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要申请股票代码。
原则上每一个询价对象只能提交一次报价。
主承销商应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1个交易日15:
00前,将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到登记结算平台。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转股价格、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债转换期结束前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构成和任期:
委员为25名,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名。
设会议召集人5名。
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包销数额的15%。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可交换公司债券:
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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