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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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1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提高绿地养护水平,巩固绿化成果,提升景观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及《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城市绿地主要指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
1.3城市绿地养护质量等级,根据景观要求及管养难易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4城市绿地养护本着规范、节约、长效管理的原则,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绿地养护实行招投标,不断加大城市绿地养护市场化运作的力度。
1.5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辖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6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及考核督查工作由镇江市园林管理局负责。
二、养护标准
2.1养护管理对象主要包括:
乔木、灌木、球类植物、绿篱、竹类、水生植物、地被及攀缘植物、草坪、花坛花卉、园林设施。
2.2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修剪、剥芽、病虫害防治、松土、施肥、浇水、除草、排水、刷白、树穴切边、死树枯枝清除、绿地保洁、防风防寒(冻)及设施维护等。
2.3养护管理标准
2.3.1根据绿化设计意图,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养护,使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营造优美的植物景观。
2.3.2在植物生长的各个阶段,应不断进行调整充实,使植物群落完整,层次丰富,黄土不裸露,保持叶面清洁和有整体观赏效果。
2.3.3树木及时修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枯死枝、伤损枝;宿根植物及时翻种、断根、间删;植物无死株。
2.3.4无缠绕性、攀缘性杂草,植物长势优良。
2.3.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无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无漂浮杂物、无杂生水生植物,及时保洁。
2.3.6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的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
2.3.7充分利用有机肥,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物理性状,有利于植物生长。
2.3.8提倡综合防治,病虫害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危害程度之内。
2.3.9树木成活率98%以上。
2.4行道树养护标准
2.4.1行道树要有群体特色效果,无缺株、死树,植株生长健壮,树冠丰满完整,不倾斜,无断桩、坏桩。
补栽行道树的品种规格应与现有行道树基本保持一致。
2.4.2植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并生枝、枯死枝、伤损枝、下垂枝。
2.4.3树穴有平整盖板或种植地被植物,地被植物长势茂盛,黄土不裸露。
2.4.4基本无病虫害危害迹象。
其中蛀干性害虫危害率不超过3%。
有防治措施。
2.4.5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的现象。
2.5花坛花卉养护标准
2.5.1按设计精心养护,有全年用花计划,做到四季有花,花期整齐,覆盖面积达85%,图案美观、色彩鲜艳、花果繁茂、高矮有序,布置效果良好。
2.5.2花卉植株生长健壮,花色艳丽,株行距适宜,不露底土。
无缺株倒伏,无枯枝残花(残花量≤10%),无杂草垃圾。
2.6草坪养护标准
2.6.1草种基本纯正(混播除外),生长茂盛,有一定厚度,草根不裸露;草坪生长均匀,无明显枯黄现象,视品种不同高度不超过8—10CM(非修剪草坪除外);草坪边缘线清晰。
2.6.2草坪基本无杂草,覆盖率达95%以上,无空秃;护栏等防护设施完好美观;草坪保持整洁,不得有石块、果壳纸屑及其它垃圾。
2.7绿篱及地被的养护标准
2.7.1生长茂盛,枝条繁茂。
2.7.2修剪成型,完整无缺。
2.7.3无垃圾杂物。
2.8园林设施维护标准
2.8.1绿地设施完好、放置整齐、保持清洁。
2.8.2园路、铺装地坪平整,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及其它杂物。
2.8.3亭、廊及其它园林建筑保持安全,及时修缮,维护良好。
2.8.4金属构件设施无明显锈斑、油漆剥落现象。
2.8.5各类标牌放置合理、醒目、完善、规范。
2.8.6绿地内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无违章占绿、乱堆乱放现象。
2.9资料管理标准
2.9.1绿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档案资料完整、详尽。
2.9.2有详细的养护计划和考核验收资料。
三、考核验收办法
3.1绿化养护考核由镇江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成立绿地养护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两种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以月度考核为主,不定期考核即经常性巡查及重大节日、庆典、“迎检”等指令性检查时所进行的随机抽查考核。
3.2考核采用百分制,按养护质量考评综合得分高低分为:
年总评分≥90分为优秀;80≤总评分<9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3.3月度考核检查占每月考核分的70%(其中明查占45%,暗查占25%),经常性巡查占25%,来电来访、媒体曝光等反映的情况占5%,每季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3.4养护经费核拨与考核业绩挂钩。
绿化养护质量季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者按合同规定拨付养护费用(低于80分,按考核得分比例扣除养护经费,每少1分扣除2%的养护经费),季度考核不合格,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
连续两季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季度养护经费,并解除养护企业养护管理承包合同。
3.5养护期间造成严重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扣除养护经费、终止合同外,养护单位应赔偿全部损失,同时取消两年绿化养护投标资格。
3.6年度综合得分为优秀的,由镇江市园林管理局颁发奖励证书,并在下一轮养护招投标中优先考虑。
3.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
1.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等级标准(附表一)
2.镇江市城市绿化养护考核评分表(附表二)
附表一
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等级标准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道路
绿地
群落合理完整,层次丰富,黄土不裸露,树木种间株间生长空间与层次处理得当,整体观赏效果好。
林相结构合理,以乔木为主的树坛,其下应有灌木,地表不裸露。
植物种植成片或带状,有完整的景观效果,地表不裸露。
行道树
植株青枝绿叶,长势茂盛(含地被植物),树冠丰满完整。
植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并生枝、交叉枝、下垂枝、枯枝、伤损枝。
树穴有平整盖板或种植地被植物,黄土不裸露。
道路行道树要有群体特色效果,品种统一,姿态协调,补植树木品种规格也应保持一致。
无缺株、死树,植株不倾斜,无断桩、坏桩,桩位扎缚规范化。
基本无病虫害危害迹象。
其中蛀干性害虫危害率不超过3%。
有防治措施。
树冠完整,长势良好。
植株基本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并生枝、交叉枝、下垂枝、枯枝。
树穴有平整盖板或种植地被植物,黄土不裸露。
行道树品种统一,有良好的外观和遮荫效果,无死树,无缺株现象,基本无断桩,坏桩,桩位扎缚有效。
病虫害危害未达到明显程度。
其中,蛀干性害虫危害不超过5%。
有一定的防治措施。
保持树冠基本完整。
树穴有完整覆盖。
无死树、无缺株现象。
有病虫害控制措施,其中,蛀干性害虫危害率不超过10%。
有一定的防治措施。
其它
树木
生长旺盛,树冠整齐,主侧枝分枝均匀,数量适宜,内膛通风透光。
叶色正常,无卷叶、黄叶(生长季节),无病虫害。
枝干健壮,无枯死枝,无蛀干性病虫危害。
缺株在2%以下(含2%)。
不得连续2棵缺株,补植树木与原树木径级不超过20%。
树穴内无垃圾杂草、土壤松疏。
生长正常,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枝基本均匀,数量适宜,内膛通风透光。
叶色基本正常,有少量黄叶(生长季节)、焦叶、卷叶,有少量虫粪。
枝干生长正常,无明显枯死枝,病虫害虽有发生,但能及时根除。
缺株在4%以下(含4%)。
不得连续3棵缺株,补植树木与原树木径级不超过30%。
树穴无垃圾及高型杂草、土壤不板结。
生长基本正常,树冠基本完整,选留主侧枝基本合理,内膛基本通风透气。
叶色基本正常,有部分黄叶(生长季节)、焦叶、卷叶,有部分虫粪,有被虫咬食的痕迹。
枝干生长正常,有少量枯死枝,有少量蛀干病虫为害。
缺株在6%以下(含6%)。
不得连续4棵缺株,补植树木与原树木径级不超过40%。
树穴内基本无垃圾及高型杂草。
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花卉
植株健壮,花型正,花色艳,株行距适宜,不露底土。
花卉生长正常,无枯枝残花,无缺株、倒伏。
花坛图案清晰,色彩鲜艳,花朵繁茂,花期一致。
花径花卉层次分明,高矮有序。
花卉植株生长良好,花色艳丽,具有一定的株行距,不露底土
花卉生长正常,缺株、倒伏不超过3处,无枯枝残花。
花期基本一致。
有整体色彩效果,不露底土。
花卉生长基本正常,缺株、倒伏不超过5处,基本无枯枝残花。
适时开花。
绿篱
及
地被
生长茂盛,枝条茂密。
修剪成型,完整无缺。
无垃圾杂物。
生长正常。
无明显枯枝、断枝。
修剪及时,形状较完整。
基本无垃圾杂物。
生长基本正常,有少量枯枝、断枝。
修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无明显的垃圾杂物。
草坪
生长旺盛,草根不裸露。
生长季节不枯黄,杂草率≤15%,覆盖率达95%以上。
修剪及时,修剪高度符合要求,无垃圾及堆料堆物。
单块空秃面积不超过0.1M2。
生长良好,杂草率≤25%,覆盖率达90%以上。
修剪高度符合要求,能及时处理堆料堆物。
单块空秃面积不超过0.2M2。
生长基本正常,杂草率≤35%,覆盖率达85%以上。
修剪高度基本符合要求,堆料堆场清理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单块空秃面积不超过0.3M2.
病虫害
控制
食叶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小于5%,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小于10%,蛀干性害虫率小于3%,基本无危害迹象。
食叶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小于10%,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小于20%,蛀干性害虫危害率小于5%,无明显危害迹象。
食叶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小于15%,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小于30%,蛀干性害虫危害率小于10%,无因病害而引起断枝倒伏现象。
杂草
控制
无大型野草、无缠绕性、攀援性杂草。
基本无杂草。
无缠绕性、攀援性杂草。
杂草高度控制在6cm以下,不影响景观效果。
无缠绕性、攀援性杂草。
控制杂草高度以不影响景观效果为度。
设施
建筑小品、辅助设施完好无损,并做到经常出新。
建筑小品、辅助设施整洁无损。
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环境
卫生
绿地整洁,无垃圾。
绿地整洁,无拉级。
绿地整洁,基本无垃圾。
附表二
镇江市城市绿化养护考核评分表
项目
标
准
分
考核内容
实
得
分
一、园林植物管理45
保存率或成活率
20
1、当年栽植的园林植物成活率达95%以上,检查地段低于95%,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
2、栽植一年以上的园林植物保存率达98%以上,检查地段低于98%,每下降2个百分点,扣1分。
灌排与施肥
5
1、保持土壤有效水分,促进植物正常生长,检查地段上植物出现萎蔫状态,扣1分;
2、雨后及时排水,检查地段雨后24小时内仍有明显积水,扣1分;
3、按植物生长要求适时施肥,检查地段发现未及时追肥,扣1分;
4、灼伤叶、花、茎营养器官,扣1分;
5、休眠期基肥环沟(或穴施)距植株过近(伤根过多)、过远(肥效不能发挥)或过浅。
扣1分。
除草与松土
5
1、保持土壤疏松,发现土壤板结造成植物生长不良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适时进行除草,保持绿地景观效果,检查中每发现一处达不到养护标准的,扣1分。
修剪
10
1、修剪强度不当,发现一处,扣0.1分;
2、剪口不符合要求或锯口不平整,发现5处,扣0.1分;
3、发现枯桩,扣0.1分;
4、绿篱、整形球未形成规定的几何图形,发现一处,扣0.1分。
5、未及时调整植物形体差异,发现一处,扣0.1分;
6、及时清理死树枯枝,在规定时间内未清理死树,每株扣0.1分;未清理枯枝,每枝扣0.02分。
树体保护
5
1、树体空洞未及时修补,发现一处,扣0.1分。
2、冬季涂白,检查地段高度不一致,一处扣0.1分。
3、涂白粗糙、浓度不一、出现遗漏,发现一处,扣0.1分。
4、直径10CM以上创口未作消毒处理,发现一处,扣0.1分。
项目
标
准
分
考核内容
实
得
分
二、
病
虫
害
防
治
10
1、园林植物发生严重病虫害,因未及时防治,造成植株死亡,影响景观效果的,发现一处,扣1分;
2、园林植物发生病虫害,引起植株器官缺损,影响整体景观,发现一处,扣0.1分;
3、因农药使用不当,植物产生药害,并影响景观,发现一处,扣0.1分;
4、未按操作规程使用化学农药,造成不当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扣1分;
5、农药喷洒不严密,影响防治效果,发现一处,扣0.1分。
三、草花、地被、草坪管理30
地被、草坪
10
1、绿地积水未及时处理,每1平方米扣0.1分;
2、地被、草坪无空秃地段,单块空秃面积超过养护标准规定的,每发现1处扣0.1分;
3、草坪内无缠绕性、攀援性杂草,每发现一处,扣0.1分;
4、草坪内杂草不得影响景观效果,发现一处,扣0.1分;
5、按季节及生长期定期修剪,未及时修剪的连续发现2次,扣1分;
6、干旱天气及时喷水,因干旱引起草坪较大面积死亡的,每平米扣0.1分。
草花
10
1、按时按量更换草花,根据不同的的养护级别,少更换一次扣除该部分经费,并扣2分;
2、草花因管理不善造成死亡而严重缺株,面积达1平方米的,按0.5分/平方米扣分,面积按累计计算;
3、草花缺水、缺肥,花败叶黄,超过养护标准规定的,扣2分;
4、月季等木本花卉,花后未及时修剪,扣1分;
5、破碎花盆清理不及时,每发现5只,扣0.1分。
绿地保洁
10
1、养护地段内次生的绿地不平整,有土块起伏,发现一处扣0.1分;
2、养护地段绿地内发现白色垃圾一处,扣0.1分;
3、重点养护地段绿地内有垃圾及其它堆积物,发现一处,扣0.1分。
4、养护片段内的游园水池内有漂浮物,每发现一次,扣0.1分;有严重沉淀物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项目
标
准
分
考核内容
实
得
分
四、
安
全
管
理
及
文
明
作
业
10
1、有安全管理网络,制度齐全,责任落实,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规程作业。
施工单位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分。
生产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2、生产作业未统一着装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3、文明生产、文明作业,礼貌用语,不与过路行人发生冲突、争吵。
发现不礼貌用语或与行人争吵一次,扣1分;
4、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不及时解决,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五、
资
料
建
档
5
1、四项归档内容,有缺项,每缺一项,扣1分;
2、每项归档内容,资料不齐全,缺一处,扣1分;
3、资料不详实,数据不正确,发现一处,扣1分;
4、归档资料不全,遗漏管理地块,缺一份,扣1分;
5、资料档案遗失,缺一份,扣1分。
六、
特
别
条
款
1、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每次扣5分。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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