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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基〔2010〕号
关于下发《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为进一步强化希望小学的建设管理工作,在总结希望小学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青基会对现行的《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2004年修订)进行了再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的《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自2010年x月xx日起实施。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〇年x月xx日
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修订)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2010年x月
希望小学建设管理规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希望小学在合法、诚信、公开、高效的原则指导下开展建设工作,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工程服务商标拥有人。
资助建设希望小学是希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以希望小学名义开展的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希望小学的援建坚持雪中送炭的原则,一次规划一次建成,包括彻底改造危房,配齐课桌凳。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应成为教育教学功能齐备的乡村小学,学校建成时校舍不再有危房。
希望小学建设完成后按中国青基会与捐赠人商定的名称命名。
二、资金的募集与管理
第四条资金的募集
(一)中国青基会及经中国青基会授权的省级青基会依法面向社会募集希望小学建设资金。
(二)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三)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捐款(免税)收据。
(四)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
如捐赠人无故不履行协议,须依法维护权益。
(五)资助建设希望小学的捐助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青基会参照执行。
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六)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建设希望小学筹款,须经中国青基会或经中国青基会授权的省级青基会授权。
第五条资金的管理
(一)中国青基会对全国希望小学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希望小学的资助活动,专款专用。
(三)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必须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户(或专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四)省级青基会统一执行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年度统计制度。
(五)中国青基会执行希望小学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的公示约定制度。
三、资助申请条件
第六条希望小学应建在农村贫困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存在危房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新、改(扩)建,而县(市)级人民政府无力解决所需全部资金。
新、改(扩)建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教学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的全部或部分,但不包括教师住房(公用集体宿舍除外)。
(二)申请人须提供待资助学校所有建筑设施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学校应为乡村小学。
县级人民政府保证学校建设符合国家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的相关标准,符合乡镇长远规划和教育总体布局,学校建成后至少5年内不被撤并。
(四)每一所希望小学的建设资金,除中国青基会提供的资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匹配。
希望小学的建设可同时接受其它社会捐赠。
若被资助学校有其它社会捐赠,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须向我会提交其它社会捐赠人同意放弃命名,或同意中国青基会对学校予以单独命名,或双方分别对学校予以命名的书面确认。
出现此种情况时,中国青基会须征得捐赠人书面认可。
(五)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希望小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团委、教育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团委,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办公室提供不低于捐赠额2%的工作费用,工作经费不得从捐款中列支。
四、资助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凡符合第六条所述条件的学校,均可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名义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统一设计的《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申请书》(附件1)。
第八条中国青基会对申请项目核准后,下发《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准备书》(附件2)、《希望小学资助项目规划设计书》(附件3)、《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附件4)。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准备书》的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校资金总规模和《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准备书》中明确的资助金额,确认县级人民政府的匹配资金金额。
1、就匹配资金的数额、来源形成决议文件;
2、建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户(专账),集中管理希望工程资助资金及其他指定用于希望小学建设的资金。
在一个县级区域内援建多所希望小学的由一个专户(专账)集中管理。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
(三)确定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
(四)确定质量监督机构。
(五)上述相关工作产生的费用可从希望小学建校资金专户(专账)中列支,鼓励县级人民政府动员相关部门为希望小学建设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六)希望小学建设若需新增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学校建设用地的规定负责解决。
第十条在完成第九条所列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希望小学资助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经省级青基会初审后报中国青基会。
第十一条中国青基会对通过省级青基会报送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进行审定后,中国青基会在协议书上签章,并将签章后的协议书通过省级青基会送达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协议书后即可开始希望小学的建设工作;审定不合格的,中国青基会提出意见后通过省级青基会退回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县级人民政府从中国青基会下达《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准备书》之日起到与中国青基会签署协议书的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须以文件形式做出说明,经省级青基会和中国青基会书面核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益人代表,对希望小学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规划、设计、进度、资金、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希望小学建设周期为:
自中国青基会下达《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准备书》之日起的十三个月内。
五、建校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希望小学资助资金实行报账制,每所学校报账金额以《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的资助金额为准。
中国青基会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经省级青基会报送的《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附件5)且审查合格后,中国青基会向省级青基会一次性全额划拨资助款。
若审计后的实际总造价扣除县级人民政府匹配资金及其他指定用于希望小学建设资金后的部分低于资助款额,按实际金额划拨资助款(剩余款项继续用于对该学校的资助,但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通过省级青基会向中国青基会提出书面申请);若高于资助款额,超出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中国青基会拨付资助款后,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不得存在资金缺口。
省级青基会在收到中国青基会下拨的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资助款一次性划拨至县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户(专账),并将拨款凭证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报送中国青基会。
中国青基会对《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审核认为不合格的,不予拨款。
第十五条中国青基会在向省级青基会划拨希望小学建设资助资金时,向省级青基会发出拨款通知,同时抄发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户(专账)中不得列支公关、招待等费用。
六、校牌与碑记
第十七条希望小学建成后须悬挂希望小学校牌和树立爱心碑记。
1、校牌分两种,一种悬挂在校门口或安装在学校主体建筑上,由学校自行设计制作。
另一种按照中国青基会提供的设计模板由学校负责制作,悬挂在校园内醒目位置。
2、爱心碑记。
希望小学须在校内树立爱心碑记,铭记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义举,昭示后人。
碑记设计制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安排。
碑记须包括如下要素:
A、社会关怀背景
B、捐款人名称及捐赠金额、地方政府匹配金额
C、新建项目名称及工程建设概况
D、碑记落款:
县级人民政府
E、立碑时间
第十八条中国青基会资助建设的希望小学,除使用希望小学名称外,同时使用原学校名称。
七、监督和验收
第十九条为及时掌握希望小学的建设情况,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
团县委自中国青基会下达《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准备书》之次月起,每月第一周内填报上月《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附件6)并拍摄反映与月报对应月份的工程进展状况的照片,通过网络或邮寄方式报省级青基会和中国青基会。
第二十条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志愿监督员队伍,不定期监察希望小学的建设情况。
八、资助项目的撤销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撤销资助项目。
1、在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能按时完成《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准备书》规定内容并签署《希望小学资助项目协议书》,且又未提交书面说明。
2、在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
3、在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完成施工建设。
4、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提交合格的《希望小学建设工程进度月报表》的。
5、未按协议书规定时间提交合格的竣工报告及其所附的全部资料。
6、省级青基会或中国青基会发现问题后,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限期解决而未予改正的。
7、工程质量未通过验收。
8、审计发现资金管理存在问题,不按审计要求予以改正的。
9、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规则规定和违背协议书条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第二十一条中所列情况之一,中国青基会向有关省级青基会下达资助项目撤销通知书,由省级青基会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资助项目完成之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中国青基会除撤销资助项目外,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资助款,维护希望工程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资助项目撤销后,中国青基会根据本规则另行安排受助学校。
九、学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由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管理。
学校应积极参加中国青基会和省级青基会组织的希望工程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希望小学要在新学校投入使用和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组织一堂“公益教育课”,向学生介绍希望工程及捐赠人捐资助学的事迹,传播“助人自助”的公益理念,培养学生的公益意识。
第二十六条若因乡镇规划和教育布局调整必须撤并希望小学时:
1、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撤并的理由及希望小学资产、校名处置方案,通过省级青基会报送中国青基会同意。
2、希望小学的撤并坚持希望小学的捐赠资产不丢、牌子不丢的原则。
希望小学的动产部分,要并入新的学校;不动产部分,根据国家规定进行置换处置后并入新的学校。
希望小学的校产并入新学校后,新学校仍以原希望小学的名称冠名或一所学校两块牌子。
3、希望小学被撤并后,新学校名称无法再保留原希望小学名称的,须在新学校为原希望小学捐赠者重新树立碑记,记述原希望小学捐赠人事迹及本校变迁过程。
十、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中国青基会为捐赠人提供以下服务:
1、邀请捐赠人出席希望小学的奠基或竣工仪式。
2、随时接受捐赠人的现场考察和监督。
3、向捐赠人提交《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竣工报告》,并随时接受捐赠人有关建设进展情况的查询。
4、帮助捐赠人与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建立长期联系和互动。
中国青基会、省级青基会及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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