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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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资源共享】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并积极探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有效形式,促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
供使用个n外o第五条【中央事权】自然资源部负责中央财政投资的、自然资源部组织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
第六条【地方事权】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财政投资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中央财政投资的、自然资源部组织生产的本行政区域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
第七条【地方事权】市(地)、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办法,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条件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委托函(不仅限于此)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除政府机关和军队单位之外的其他申请人申请无偿使用的,还应提供用于符合无偿使用目的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具备保密管理有关要求的制度、场所、设施条件及已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说明材料;
(三)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机构、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四)申请单位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见附件2)
用第十条【无偿提供】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一条【规范要求】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办事指南、流程。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审批工作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自然资源部组织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自然资源部。
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准予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成果领取】被许可使用人应于获得许可后一个月内持准予使用决定书到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所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许可协议》(样式见附件3)。
第十六条【使用要求】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二)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使用单位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及时回收或督促第三方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审批机关重新办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
(五)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现可追溯管理。
第十七条【跟踪监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违法使用行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处罚】被许可使用人被举报或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检查中被发现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的,收回向其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发生失泄密的,将有关线索移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还要纳入测绘地理信息不良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处罚】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线审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在线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成果提供和跟踪监管等信息的登记、保存、统计和运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目录发布】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上发布、更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信息,方便社会查询。
第二十三条【需求分析】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需求的调查分析,推进基础测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用户代码
(由审批单位规定,首次申请无须填写)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代码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
电子邮箱
申请人负责保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机构及保管人员情况
保管机构名称
保管人员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相关内容
使用目的
任务来源
是否申请
无偿使用
□否
□是,如选是,请说明无偿理由:
□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服务;□防灾减灾;
□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
成果名称
种类、范围、精度及数量
负责保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机构
复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承诺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首次申请□应急提供补办手续□其他__________
注:
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两份,报送申请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附件2: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审批机关”为审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转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使用单位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回收或督促第三方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使用方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保密内部管理制度;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审批机关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跟踪检查和监管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审批机关、用户存档。
用户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3: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权。
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版权及相关权利。
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一、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1.必须根据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使用单位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回收或督促第三方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使用方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3.在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并遵守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审批机关重新办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使用方应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现可追溯管理。
6.使用方领取成果数据应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
二、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方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同时提供相应成果数据说明。
2.提供方不承担因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
三、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成果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2.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四、本协议一式2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1份。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附表:
编号:
提供方
使用方
许可决定书编号
许可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数据
数据名称
密级
地理范围
数据格式
数据内容
版权所有
特别许可
数据载体
1、光盘;2、磁带;3、其他
使用用途
其他事项
提交数据的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备注:
关于《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向社会提供更高效地理信息成果服务,我们对《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必要性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施
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情况。
一是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对政府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效率提出新要求;二是近年来,基础测绘成果不断丰富,社会对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对创新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三是在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影响成果高效提供使用的急需改进的问题。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地理信息成果保障服务,我们起草形成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名称的修改
基础测绘成果包括涉密与非密两类成果。
2017年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制定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因此此次修订不再规定非密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内容,名称也相应修改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与内容保持一致。
(二)关于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权下放
近年来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委托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1:
5万基础测绘成果及地理国情成果。
结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和管理实践,《办法》将现有的国家级涉密成果提供使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更加方便申请人申领涉密成果,有利于成果广泛应用。
(三)关于取消申请材料中证明事项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办法》取消了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提交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函的要求,更加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
(四)关于缩短审批时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行政许可效率,《办法》对审批机关审批时限进行了压缩,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
(五)关于无偿提供使用
为落实《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服务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和维护国家安全等公益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办法》根据申请人性质及成果使用目的,对成果无偿提供使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六)新增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
按照自律事中、强化事后的原则,《办法》第16条明确了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中应当遵守的要求;第17条-18条明确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管职责;第19-20条规定了对被许可人不按规定使用成果,存在失泄密后果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国中源成果(七)新增目录发布等要求
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已成为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发布的主要载体。
据此,新修订的《办法》中,明确要求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时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上发布、更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信息,方便社会查询。
此外,为促进管理水平提升,第21条还规定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推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在线办理审批等内容。
(八)新增用户需求调查分析要求
准确掌握社会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是优化基础测绘生产,提供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基础测绘成果产品的重要途径。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户需求的调查分析,推进涉密基础测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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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 测绘 成果 提供 使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