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司人资号-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假期及考勤管理实施细则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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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集司人资〔2011〕5号
关于印发《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时制度、
假期及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分公司:
经集团公司2010年10月28日第5次总经理办公会和2010年12月30日二届五次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会议研究,现将《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假期及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时制度、假期
及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工时制度、假期及考勤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关于转发中铁工程总公司关于颁布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司人资[2004]38号)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包括本部、指挥部、分公司及驻外办事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工时制度
第三条工作时间包括个人宽放时间(劳动者自然生理需要的时间);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准备与结束时间);技术宽放时间(组织造成的中断时间);作业(工作)时间;员工依法参加国家、社会、企业等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作),计算工作时间。
第四条工作时间分类及适用范围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7小时为标准,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适用于集团公司施工生产一线直属项目部的全体人员,从事铁路临管运输工作的生产人员,内部保卫人员。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专职文秘、司机、勤杂服务人员,驻外办事机构和指挥部的全体人员,营销、采购人员,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辅助工作人员,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非生产性各类值班人员。
三、轮班工作制的实际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时间长度和班制;适用于集团公司生产调度人员。
四、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适用于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轮班工作制岗位外的全体人员。
第五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理
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以员工本人基本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
一、实行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员工工资;
(二)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公休假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员工工资;
(三)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员工工资;
(四)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在完成定额后,单位依法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计发基数的150%、200%、300%支付员工工资。
二、实行按年、季、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或轮休。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或轮休时,经领导批准,按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工资。
对单位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经领导批准,在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分别按计发基数200%、300%支付员工工资。
四、实行轮班制的人员,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再增付计发基数的200%员工工资。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六条假期类别及待遇
一、事假
员工因私事,经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
一年内,员工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员工请事假期间,停止支付工资,其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仍按原规定及标准缴纳。
二、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并通知工伤员工。
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支付有关待遇。
三、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医疗时,可根据医疗机构填发的病假证明书给予病假。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
(四)病假期间待遇
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累计停工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年功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止支付,特殊工资从其规定。
1个月以内零星病、伤休假,岗位工资全额计发;休假时间满1个月不满3个月者,岗位工资按80%计发;满3个月不满6个月者,岗位工资按70%计发。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累计停工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停发病假工资,支付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按岗位工资60%计发,停发年功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工资等其它待遇。
3、累计停工医疗期在1个月以上支付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婚假
员工在工作地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如对方工作地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时,可给予七天假期,另按往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在探亲地点结婚时,不另给路程假)。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期奖励的,增加婚假20天。
员工请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途中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五、丧假
员工的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如在外地治丧时,另按往返路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
员工请丧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途中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六、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员工请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哺乳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期限以婴儿满六个月为限。
员工请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八、探亲假
(一)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父母(包括由员工供养的养父母和继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许可,领导批准,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探亲假期
符合探亲范围和条件的员工,经领导批准可享受探亲假:
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员工(包括符合条件的丧偶或离异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两年合并使用的一次给假四十五天。
3、已婚员工探望双方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员工请探亲假,另外根据路程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员工请探亲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探亲假有关规定
1、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对夫妇双方都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只要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2、女员工到配偶所在地点生育,已享受产假(含哺乳假)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但可按规定给予报销探亲费用。
跨年度休产假的,只影响其中一年。
3、员工调动工作后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4、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
5、员工的父母双亡,配偶离婚或死亡,如有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员工供养并与员工分居而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给每年不超过二十天的探亲假待遇。
6、对符合探亲条件的脱产长学人员,探亲假期一般应安排在寒假或暑假。
按规定报销车船费用。
7、员工在探亲假期间患病不另给病假。
探亲假期满后,因急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有当地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对超过天数可按病假处理。
8、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探亲假的,可在绩效工资中给予奖励。
九、带薪年休假
(一)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必须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考虑员工意愿,统筹安排部门(单位)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落实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或分段安排休息,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安排休息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休息。
(五)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六)员工休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可根据工作生产情况自行安排)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
青年节,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5月4日)。
(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假日放假。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天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的则不补假。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工资照发。
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员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适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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