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DOC5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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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DOC52页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DOC52页)
附件2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一、适用范围及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造纸行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纸制品企业。
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均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造纸企业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其余均适用本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从其规定。
(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企业需填报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
单位名称、法人、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域、是否投产、环评及验收批复文件文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总量分配文件文号等。
对于同一法人拥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形,应分别申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违法违规项目,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对于不具备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造纸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排污许可证。
2.主要产品及产能
造纸企业应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时间及其他。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除在填写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需选择火电行业外,其余均选择造纸行业。
(1)主要生产单元:
为必填项,分为化学浆生产线、半化学浆生产线、化机浆生产线、机械浆生产线、废纸浆生产线、造纸生产线、公用单元等。
(企业在填报时,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并填写。
对于选填内容或菜单中未包括的内容,可由地方环保部门决定是否填报,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可以自行填报,下同)。
(2)主要工艺:
为必填项,分为漂白/本色硫酸盐化学浆、漂白/本色亚硫酸盐化学浆、漂白/本色碱法化学浆、漂白/本色亚氨法制浆、漂白/本色过氧化氢化学浆、漂白/本色碱性过氧化氢化学机械浆(APMP)、漂白/本色化学热法机械木浆(BCTMP)、漂白/本色化学热磨机械浆(CTMP)、漂白/本色热磨机械浆(TMP)、漂白/本色半化学浆、漂白/本色废纸浆、溶解浆、造纸、加工纸、纸制品,公用单元分为化学品制备、碱回收车间、储存系统、锅炉、辅助系统等。
(3)生产设施
关于木浆及非木浆生产线,必填项包括:
备料(湿法备料、干法备料、废纸挑选)、蒸煮(连续蒸煮器、立锅、蒸球、其它)、洗涤(置换洗浆机、真空洗浆机、压力洗浆机、带式洗浆机、螺旋挤浆机、其它)、筛选(全封闭压力筛选、压力筛选、其他)、氧脱木素(无、一段、两段)、漂白(二氧化氯漂白、次氯酸盐漂白、氯气漂白、过氧化氢漂白、其它漂白系统)、机械磨浆(压力磨浆机、常压磨浆机、低浓磨浆机、其它磨浆机)、碱回收车间(碱回收炉、蒸发器、污冷凝水回收、石灰窑)、化学品制备(二氧化氯制备、次氯酸盐制备、其他)、制浆废液回收利用(红液回收、废液燃烧回收、黑液综合利用、亚氨法废液综合利用)。
选填项包括:
机械浆预处理等生产设施。
关于废纸制浆生产线,必填项包括:
脱墨(一级浮选、二级浮选、一级洗涤、二级洗涤、其他)和漂白(过氧化氢、二氧化氯、臭氧、氯气、其他);选填项包括碎浆、热分散、筛选等生产设施。
关于造纸生产线,必填项包括:
造纸(圆网造纸机、长网造纸机、超成型造纸机、叠网纸机、夹网纸机、斜网造纸机、其他)和白水回收(气浮、沉淀塔、多盘回收机、圆网浓缩机、其它);选填项包括:
涂布、表面施胶、干燥等生产设施。
关于公用单元,必填项包括:
燃烧炉(锅炉、生物质炉、焚烧炉)、储存系统(原料堆场、煤场、筒仓、油罐、气罐、化学品库)、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凝汽式汽轮机、抽凝式汽轮机、背压式汽轮机、抽背式汽轮机)、辅助系统(灰库、渣仓、渣场、灰渣场、石膏库房、氨水罐、液氨罐、石灰石粉仓、污泥储存间);选填项包括:
供水处理系统(清水制备系统、软化水制备设备、其它)和锅炉及发电系统中省煤器、空气预热器、一次风机、送风机、二次风机等。
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生产设施编号:
为必填项。
企业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5)设施参数:
分为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等,对于公用单元的燃烧炉、储存系统、辅助系统为必填项,生产过程中蒸煮工艺填写粗浆得率、漂白工艺填写漂白浓度、碱回收单元的蒸发填写黑液提取率、机械磨浆填写磨浆浓度、白水回收系统填写白水循环利用率,造纸机填写抄宽、车速,均为设计值,其他为选填项。
(6)产品名称:
为必填项,分为浆板、新闻纸、生活用纸、包装用纸、箱纸板、瓦楞原纸、特种纸、纸制品等。
(7)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并标明计量单位。
产能与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产能不相符的,应说明原因。
(8)设计年生产时间:
为必填项。
(9)其他:
为选填项,企业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造纸企业应填写原料、辅料及燃料名称、年最大使用量等。
(1)种类:
为必填项,分为原料、辅料。
(2)原料名称:
为必填项,分为针叶木、阔叶木、竹类、麦草、芦苇、甘蔗渣、废纸、商品浆、水等。
(3)辅料名称:
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辅料和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分为氢氧化钠(烧碱)、硫化钠、双氧水、臭氧、二氧化氯、液氯、液氨、氨水、石灰石、石灰、填料、增白剂、硫酸、盐酸、混凝剂、助凝剂等。
必填项为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制浆过程中蒸煮、漂白工艺添加的化学品和造纸过程中添加的填料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4)燃料名称:
为必填项,分为燃煤(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天然气、重油等。
(5)年最大使用量:
为必填项。
已投运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近五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填写,未投运排污单位的年最大使用量按设计使用量填写。
(6)有毒有害元素占比、硫元素占比及其他:
为选填项。
4.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该部分包括废气和废水两部分。
废气部分应填写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类型。
废水部分应填写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1)废气产污环节:
分为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焚烧炉、堆场、备料、蒸煮、洗涤、漂白、储存系统等。
(2)污染物种类:
为标准中污染因子,如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和废水中的COD、氨氮等。
(3)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
可填写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企业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治理设施名称:
废气分为脱硫系统(单塔单循环、单塔双循环、双塔双循环等)、脱硝系统、脱汞措施、除尘器等;废水分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
(5)污染治理工艺:
废气包括脱硫系统(石灰石-石膏湿法、石灰-石膏湿法、电石渣法、氨-肥法、氨-亚硫酸铵法等)、脱硝系统(低氮燃烧器、SCR、SNCR等)、脱汞措施(卤素除汞、烟道喷入活性炭吸附剂等)、除尘器(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废水治理工艺分为混凝、沉淀、絮凝、气浮、厌氧、好氧、蒸发结晶、深度处理等。
(6)废水类别:
分为制浆废水、造纸废水、生活污水、热电锅炉排水、初期雨水等。
(7)废水排放去向:
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等。
(8)废水排放规律:
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等。
(9)可行技术:
具体内容见“三、可行技术”;对于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理技术,应填写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排放口编号:
填写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现有编号或由企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写。
(11)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填写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12)排放口类型:
分为外排口、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其中外排口又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造纸废水排放口全部为主要排放口,如采用氯气漂白工艺需填写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废气主要排放口为碱回收炉和锅炉废气排放口,一般排放口为石灰窑和焚烧炉废气排放口。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内容原则上为必填项,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时区分必填项和选填项,并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的下拉菜单中选择,菜单中未包括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报,确保真实、有效。
生产设施及排放口信息要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技术规范尚未作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填报。
企业针对申请的排污许可要求,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存在需要改正的,可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提出改正措施。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充制订的相关技术规范有要求的,以及企业认为需要填报的,应补充填报。
二、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
本技术规范主要基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
对于新增污染源,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从严确定;对于现有污染源,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本技术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限期达标规划中有明确要求的,还要综合考虑,确定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合规补充制定的其他各项要求,应当依据规范性文件相应增加内容。
(一)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具体规定
1.废水类别及排放口
造纸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水类别包括所有生产废水和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的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
对于造纸行业废水排放口,不再区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所有废水排放口实施许可管理污染因子为列入《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的所有污染因子,具体见表1。
地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1废水类别及污染因子
废 水 类 别
污染因子
漂白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①
二噁英②
生活污水
初期雨水
……
生产废水外排口
pH
色度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总氮
注:
①②AOX和二噁英仅适用于含元素氯漂白工艺的企业。
2.废气产排污节点及排放口
造纸企业废气产排污节点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焚烧炉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
实施许可管理的废气污染因子为列入相应排放标准的所有污染因子,具体见表2。
造纸企业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详细填报排放口具体位置、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等信息。
本次暂将锅炉、碱回收炉烟囱列为主要排放口,石灰窑炉、焚烧炉烟囱列为一般排放口,其他有组织废气由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阶段自行申报,按照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管控;无组织废气污染源应说明采取的控制措施。
地方排污许可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或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2 废气生产设施及排放口
生产设施
排放口
污 染 因 子
主要排放口
锅炉
锅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①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碱回收炉
碱回收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一般排放口
石灰窑炉
石灰窑炉烟囱
颗粒物
二氧化硫
焚烧炉
焚烧炉烟囱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一氧化碳②
烟尘、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③
厂界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氯化氢④
注:
①适用于燃煤锅炉;
②、③分别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污染因子。
废气排放口中如排放①②中涉及的污染因子,则纳入管控范围。
④适用于采用含氯漂白工艺的企业。
(二)许可排放限值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原则上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进行确定。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或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原则进行确定。
企业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规范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按照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核发。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生产设施或有组织排放口为单位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
企业填报排污许可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1.许可排放浓度
(1)废水
所有废水排放口分别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明确各项水污染因子许可排放浓度(除pH值、色度外)为日均浓度。
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的现有制浆、造纸及制浆造纸联合企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确定;根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8号公告)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江苏省苏州市全市辖区,无锡市全市辖区,常州市全市辖区,镇江市的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南京市的溧水县、高淳县;浙江省湖州市全市辖区,嘉兴市全市辖区,杭州市的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上海市青浦区全部辖区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省级环保部门如确定了其他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所在区域企业执行相应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造纸企业,其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由企业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确定;如未商定的,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三级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
制浆、造纸及制浆造纸联合企业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纸制品企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确定,其中总磷、总氮因子排放浓度限值参照《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中造纸企业的排放要求确定,对于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目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限值进行环境监管的企业,也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2)废气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台碱回收炉、石灰窑炉、焚烧炉各类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为小时浓度。
根据《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函〔2014〕124号),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确定;65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确定。
对于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也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仅适用于燃煤锅炉)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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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进行确定。
石灰窑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确定。
焚烧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CO和废气中明确排放的氯化氢、氟化氢、(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对于焚烧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确定;对于焚烧一般固废的,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确定,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目前环境监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限值进行监管的,也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2.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应以许可证核发时间起算,滚动12个月。
许可排放量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新增污染源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许可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无排放总量要求或排放总量要求低于按照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含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依据,采用下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
地方有更严格的环境管理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进行核定。
现有污染源基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采用下列方法确定许可排放量。
地方有总量控制要求且将总量指标分配到企业的,按照从严原则确定企业许可排放量。
总量控制要求包括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发文确定的企业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1)废水
明确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中的其他污染因子许可年排放量。
①单独排放
企业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D=S×Q×C×10-6
其中,
D为某种水污染物最大年许可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S为产品年产能规模,单位为吨/年;
Q为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为立方米/吨产品,造纸企业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的相关取值,纸制品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1立方米/吨产品取值,地方排放标准中有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C为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升。
②混合排放
企业同时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许可排放量可采用如下公式确定:
其中:
C—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单位为mg/L;
Qi—不同工业污水基准排水量,单位为m3/吨产品;
Si—不同产品产能,吨/年。
(2)废气
明确各生产设施排气筒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不同级别应急预警期间日排放量等。
企业废气中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为各台生产设施废气中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
备用锅炉或其他备用炉窑不再单独许可排放量,按照企业许可排放总量管理。
对锅炉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碱回收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按本规范规定年许可排放量。
对于石灰窑、焚烧炉等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量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对于排放量较大的一般排放口,应该加强管理;地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碱回收炉和锅炉废气中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可依据许可排放浓度与基准排气量进行核定,具体公式如下。
同时,具备有效在线监测数据的企业,也可以前一自然年实际排放量为依据,申请年许可排放量,其中浓度限值超标或者监测数据缺失的时段的排放量不得计算在内。
①碱回收炉废气中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下:
D=R×Q×C×10-9
其中,
D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R为产品产能,单位为吨风干浆/年;
C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Q为基准排气量,单位为标立方米/吨浆,按表3进行经验取值。
表3 碱回收炉基准烟气量取值表
单位:
标立方米/吨风干浆
碱回收炉
规 模
基准烟气量(干烟气)
化学木浆
≤50万吨浆/年
7000
>50万吨浆/年
8000
化学竹浆
≤10万吨浆/年
5500
>10万吨浆/年
6000
化学非木浆
-
6000
化学机械浆
-
1000
②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依据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基准排气量和燃料用量核定。
a)燃煤或燃油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D=R×Q×C×10-6
b)燃气锅炉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D=R×Q×C×10-9
其中,
D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单位为吨/年;
R为设计燃料用量,单位为吨/年或立方米/年;
C为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Q为基准排气量,单位为标立方米/千克燃煤或标立方米/立方米天然气,具体取值见表4。
表4锅炉废气基准烟气量取值表
锅 炉
热 值
基准烟气量
燃煤锅炉(标立方米/千克燃煤)
12.5MJ/kg
6.2
21MJ/kg
9.9
25MJ/kg
11.6
燃油锅炉(标立方米/千克燃煤)
38MJ/kg
12.2
40MJ/kg
12.8
43MJ/kg
13.8
燃气锅炉(标立方米/立方米)
-
12.3
注:
①燃用其他热值燃料的,可按照《动力工程师手册》进行计算。
②燃用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的基准排气量参考燃煤蒸汽锅炉确定,或参考近三年企业实测的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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