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作业题L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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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作业题LT
一、简述题
1.简述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作品的概念
按照《伯尔尼公约》规定,作品是“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
”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作品的构成要件
1.作品应当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4.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如何对独创性的理解非常重要。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独立创作完成的,而非从他人处抄袭、剽窃来的。
独创性存在于作品有创作成分和有个人特征的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之中;独创性强调独立完成,非抄袭、剽窃;独创性与创作水平高低无关。
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摹与创作、电视节目表是否是作品。
2.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及材料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简述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一)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
作者是指:
1)自然人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二)著作权属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照《继承法》、《公司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分别处理。
1、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归属:
1、署名权归作者,其他权归单位:
1)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其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条件:
(1)共同创作的合意;
(2)共同创作的行为。
其归属: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1)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是指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其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制片人。
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包括: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其归属: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6、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又称派生作品、再创作作品,是指根据已有作品经过独创性的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归属: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多重演绎时要层层授权
7、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创作者。
作品原件转移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权。
并非所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都受保护,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保护:
A、互惠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定了双边著作权协议或共同参加了国际著作权条约的,依协议或条约给予保护;B、地域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受法律保护;C、互惠加地域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出版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法律保护。
4.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权进行控制、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
反映了法律对作者与其所创作作品之间的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联系方式。
通过对作品不同方式的利用,可以分别给权利人带来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利益。
著作权的内容对权利人享有哪些人身和财产的利益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著作权制度的核心部分。
一、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moralrights),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它有以下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3)著作人身权虽被称为“人身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之处于公众所知或想知即可知的状态(“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包括:
1、是否公之于众的选择权;2、发表方式的选择权;3、他人擅自发表的禁止权。
发表权为一次性权利,要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
(二)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是否包含署名顺序:
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三)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在特定情况下要受到物权的限制;报刊、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除上述内容以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收回权。
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则称之为“追悔权或收回权”。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作品收回权,但从法律对作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原则出发,可以从对发表权的补充,推知作者在理由正当的前提下收回自己的作品,并不违背著作权法。
5.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
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制品制作录音制品的。
3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已经其他报社、期刊社刊登的作品的。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
6.简述授予专利权的消极条件。
专利申请的消极条件:
不授予专利的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
4,针对人或者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不授予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
6,用原子变化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
7,其图案设计仅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授予专利。
8,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而该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7.简述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无效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的。
该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为了纠正专利局可能作出的错误授权,专利法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
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法律效力: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8.什么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有哪些?
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由专利主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第三人实施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但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专利法》第6章和国务院第368号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章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以下情况可以实施专利强制许可:
1)具备实施条件以合理的条件未能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情况(满3年);
2)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3)两个相互依存专利的情况。
9.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我国现行《商标法》采取概述的方式,将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五类,即: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样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3、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
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就这五种商标侵权行为而言,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基础,其余的商标侵权行为是依附于第一种侵权行为的认定而存在的,是附合式商标侵权行为。
10.简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
书393页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权利用尽原则
4、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原则及保护措施相适应,防止滥用权利原则问题、
5、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二、论述题
1.请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论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所依法产生的合法权利的统称。
包括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制度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与稳定,但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传统民法相比,仍然不够系统,不够完善,不够成熟。
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严峻形势,主要表现在:
(1)其他成员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高标准的苛刻要求;
(2)外国知识产权列强对国内企业已布下“地雷阵”和“封锁线”;(3)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低,意识差,面对纠纷束手无策:
(4)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严重滞后,相关部门意识落后。
管理体制落后的表现在投资主体比较单一、政府对投资的科研工程控制过严、科技转化率低、忽视立项查新急于埋头研究、忽视技术保密急于论文发表、忽视专利申请乐于技术鉴定。
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立法方面。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应重点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其次,立法利于应发挥本国优势;再次,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
2、司法、执法方面。
一是坚决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二是提高监管、查处的技术手段;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
3、管理体制方面。
第一,进一步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其次,各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科技管理体制创新中的导向作用;第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应急和预警机制;第四,推进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4、知识产权意识方面。
政府应引导企业培养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企业应当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全社会都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5、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
做到两个转变,即由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制定国际规则的负责任、建设性的参与者;由被动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调整,转向积极主动地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朝着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
2.试论我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义。
我国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这一纲要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构建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创新成果的大量涌现和广泛运用。
2.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必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还将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3.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创新成果收益,激励创新、加速信息传播,优化配置市场创新资源。
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在创建过程中形成的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转变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引导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
4.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议题。
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加快转变我国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结构,提高我国外向型经济的质量;有利于在开放的环境中有效吸纳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有利于我国创新成果走向世界;有利于世界各国共同开发智力资源,共享创新成果
3、论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
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
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
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
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4、论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权的对象,就是商标权人所有的商标。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能被认为是商标权主体,也只有注册商标才是完整意义上的商标权的对象。
未经注册商标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
但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注册的积极条件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是指获取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积极条件是要求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和能够区别其他经营者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该规定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其独特性。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是相互联系的,山发表的特征越明显越具有自己的特点,他的区别作用就越大,也就越便于人们识别。
(二)注册的消极条件
商标的消极条件,也称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按照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可分为绝对禁止条件和相对禁止条件两大类。
1、绝对禁止条件
我国《商标法》规定,此类标志绝对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相对禁止条件
《商标法》规定,此类标志若通过使用获得了可注册性,或者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则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11条)
(4)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北京牌电视机)
(7)XX,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8)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立体商标。
5、请结合实践论述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发明人把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授予专利权,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二是可以鼓励公民。
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6、试论民间文学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为大多数人所普遍认可的定义应该指的是由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体基于其传统文化创作的,并通过各种手段得以世代相传,广泛流产于民间,反映该民族或地区的历史文化、民情习俗、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式丰富多样,例如诗歌、剪纸、音乐、戏曲、皮影等等,但远不限于此,而它们之中的相当一部分属于著作权法中所定义的作品的范畴。
一直以来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相关制度较其他国家而言都欠缺完善,这使得我国许多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渐渐流失了,有的甚至还被不正当地加以利用、破坏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虽然提及了民间文艺作品保护这样的字眼,但相关立法和规定却迟迟没有出现,因而我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仍然显得十分无力,也找不到可靠规范的法律手段。
因此,尽快建立相关法律机制,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力度,不但是我国提高版权保护水平,完善立法体系的迫切需要
首先,对那些具有某种有形物质载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依据目前《著作权法》的有关相关规定寻求法律保护。
其次,对于另外很多不具有固定有形载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很难根据《著作权法》获得保护,但可以试图在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寻找依据。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很大一部分作品是由各族劳动人民集体创作而成,是以口头形式为主的,对于这样的作品,也许我们能够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地理标记权保护等相关制度,找到一定的救济途径。
再次,我们还可以在现有法律制度之外尝试一些新型保障制度和体系的构建。
例如,有学者就提出应尽快确立科学的民间文学艺术价值评估机制,使得权利人和有关部门能够相对准确地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价值,这无疑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管理和贸易等多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再如,可以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引进民间文学艺术集体管理制度,以此来弥补权利人在维权的途径和力量上的不足。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保护要求,我们一方面要明确立法宗旨,尽快出台并努力完善相关立法,以求通过各种法律制度和规范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以明确、有力的依据;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和范围,并积极地在法律保护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在经济、教育、技术、行政等其他各个领域寻求更广泛、更多样的保护手段和方式,以求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宝贵资源能够得到全面、有效、及时的保护和可持续的发展。
三、案例(不作为作业):
1.专利无效制度(包括程序性规定)
专利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途径也就不是自然产生。
对于专利权的产生,各国法律无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无效决定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无效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内容、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有:
一般来讲,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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