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庚大学放射性物质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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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庚大学放射性物质使用管理办法
長庚大學放射性物質使用管理辦法
一、本校依法核准使用之放射性核種種類
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頒發給本校之放射性物質使用執照
(物字第00八八號)證書中規定,本校依法核准使用的核種
及最大劑量為:
H-3100mcix1、C-1410mcix1、P-32
13.5mcix1、P-3350mcix1、S-3550mcix1、Cr-51
5mcix1、I-12513.5mcix1、Rb-861mcix1,本放射性
物質使用執照有效期限到96年3月3日為止。
二、各實驗室PI取得放射性物質操作執照之管道
1.參加由財團法人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所舉辦的「非醫用游離輻射防護研習班」,每梯次受訓時間為六日,相關費用為8000元,詳細情形可洽詢輻委會(03)5722224。
2.各實驗室PI若在長庚大學使用放射性物質從事相關研究計畫,期滿3年可向本校輻委會申請證明,各PI可憑本證明參加由考試院所舉辦的「輻射防護人員認可測驗」,經檢測合格後,可以法取得放射性物質操作執照。
三、輻射操作人員工作守則
製成海報張貼於各研究室醒目處且各研究室主管應要求工作人員
詳細閱讀並核簽。
四、放射性藥品儲存準則
1.必須與食物分開儲存。
2.必須儲存在安全容器內,以避免發生意外時污染工作人員及
環境。
3.儲存放射性物質之容器,需具有良好的遮蔽物,其放射強度在
30cm距離內不得超過每小時2毫侖目。
4.儲存之容器需標示日期、核種、數量及放射強度。
5.防爆冰箱及冷凍櫃為理想之儲存區。
6.揮發性放射物質,必須儲存在排煙櫃內。
7.每次採購放射性藥品之數量、核種每次使用量、使用用途及
廢料處理方式,均需詳細記錄。
五、放射性物質使用準則
1.每次使用放射性物質後,確實填寫列管表格。
由本校輻射防護
專業人員負責抽查,若違反規定時,該使用單位應停止使用,
並限期改善後始得恢復使用。
2.放射性物質接受及領用之帳料應予平衡,每月由輻射防護專業人
員核對乙次,製成月報表並每半年函報原委會。
六、放射性藥品使用人員之安全防準則
1.面具:
進入空氣污染地區時需戴面具,全罩式面具用於污染程度較高之地區或β危害眼睛時,其濾器可以防止污染微粒或氣化之放射性碘。
2.防護衣:
在污染較輕微之場合穿著工作衣,若在嚴重污染地區如空氣中有氚或其他可能被放射性液體或重水濺灑之工作場所應著塑膠衣。
3.自行偵檢:
離開可能受污染的區域時,應自行仔細檢查頭髮、皮膚、衣褲、鞋襪是否受到污染。
4.長柄工具:
因劑量率隨距離之增加而減弱,故使用長柄工具,可使曝露大為減少。
5.安全習慣:
輻射工作人員安全主要在於自行主動遵守各項安全規章,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
6.抽煙:
抽煙前應先洗手,在污染區內不得抽煙。
7.喝水:
僅可飲用甫自飲水器內取出的水,不得使用茶杯飲茶,在特定的清潔區內飲用飲料前,應先洗手再經偵測。
8.吃東西:
輻射區內禁絕食物。
9.抽吸:
任何管路如有阻塞,切忌用口抽吸。
10.洗手:
從事輻射工作後洗手偵檢,未洗手前不得飲食、吸煙或直接使用電話。
11.淋浴:
從事涉有輻射污染之工作後或於進餐、下班前,應徹底淋浴並偵檢,以免造成嚴重危害。
七、污染偵檢
1.各研究室應自備乙台手提式βγ污染偵檢器,以便自行偵檢
衣物、手足,並用於桌面、地面之直接偵測。
2.安全偵測與記錄
(1)安全偵測:
每次使用放射性物質量大於100μci,則於實驗
後需做污染偵檢。
若每次使用量小於100μci,則每月檢
測乙次。
檢測方法:
以小片濾紙1.2cm2拭抹約100cm2區域。
測H-3時
,濾紙需先沾甘油晾乾後使用。
若其污染劑量大於兩倍的
背景劑量,則應馬上清除污染區至安全劑量以下。
(2)記錄:
列出各研究室平面圖,並標示出工作人員操作位置,
確實記錄安全偵測結果,並妥善保存以備查。
八、核廢料處理
處理方法應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佈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
標準」執行並要求各研究室遵守。
放射性廢料分類:
放射性廢料分為固體和液體兩種。
固體放射
性廢料可分為可燃性與不可燃性;液體放射性廢料可分為有機
廢液、無機廢液、有機含氚廢液與無機含氚廢液。
1.可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料是指凡受放射性污染之易燃性廢料,
如布、紙、木質材料等。
不可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料是指受放射
性污染之易燃性廢料,又可分為塑膠類與非塑膠類。
2.液體放射性廢料之有機廢液是指廢液中存有礦物質者(CO、CO2
、CO32-、HCO3-、CN等化合物除外);無機廢液是指廢液中無前
述含碳物質者。
註:
若含氚活性比度高於1850Bq/gm(0.05μci/gm)者,
則分屬有機含氚廢液及無機含氚廢液。
依原子能委員會之「放射性待處理物物料管理辦法」,
放射性廢料可分為下四數種:
a.A類固體放射性廢料:
廢料表面之曝露率低於200mr/hr
及α蛻變低於5Bq/100cm2(300decay/100cm2/min)
者。
b.A類液體放射性廢料:
溶液活性比度低於37Bq/ml(0.001
μci/ml)者。
c.B類固體放射性廢料:
廢料表面曝露率高於A類所列者。
d.B類液體放射性廢料:
溶液活性比度高於A類所列者。
(1)固體放射性廢料:
應按可燃性固體放射性廢料、不可燃性
塑膠類與不可燃性非塑膠類等分類方式加以收集。
(2)液體放射性廢料:
應按有機廢液、無機廢液與有機含氚廢
液及無機含氚廢液之分類方式分別收集。
註:
以廢液接受桶盛裝廢液時,應保留20%空間,以避免
運送過程中滲漏。
(3)醫用及生化研究之放射性廢料:
此類廢料若含有感染性
廢料時,應將其完全滅菌後詳細註明滅菌方法或說明
不具傳染性。
此類實驗產生之針頭、塑膠(管)瓶、
動物屍體、器官、排泄物,依下列包裝規定分類包裝。
註:
實驗產生之動物屍體、器官及液體放射性廢料。
其H-3、C-14之放射性強度低於1850Bq/gm
(0.05μci/gm)者。
此類放射性廢料應以焚燒或掩
埋方式處理。
九、放射性廢料包裝
(一)固體放射性廢料之包裝:
1.A類可燃固體放射性廢料應裝入制式紙箱,裝滿後以封口
膠帶封閉紙箱疊縫口。
紙箱內不可盛裝非燃性固體放
射性廢料,亦不可有滴水、填裝過後變形或受潮破損
等現象。
2.可燃性固體廢料裝滿紙箱後,應不超過下列之限度:
a.總重量:
150Kg
b.外表面輻射曝露率:
50mr/hr
c.活性比度:
200μci/kg
d.水分含量:
20%
3.A類非燃性塑膠類固體放射性廢料應裝入制式紙箱。
裝滿
後以封口膠帶封閉紙箱疊縫口。
4.A類非燃性塑膠類固體放射性廢料應收集貯存於內襯PE塑
膠袋之不鏽鋼桶中,裝滿後將塑膠袋封妥。
(二)液體放射性廢料之包裝:
應盛裝於有液位指示之金屬容
器內。
(三)醫用及生化研究之放射性廢料包裝:
此類廢料若含感染
性廢料時,應以多層PE塑膠袋密封包裝後做滅菌處理。
1.針頭:
收集後以金屬容器密封,並特別標明。
2.塑膠(管)瓶、針筒:
到掉盛裝之廢液後以PE塑膠袋
密封,並存放於冷藏室(20C以下)。
3.動物屍體、器官、排泄物:
應以PE塑膠袋密封後保持
冷凍防腐(-100C以下)。
十、放射性廢料入庫儲存
1.固體放射性廢料之儲存:
應依核種、可燃性、非燃性等分
類收集並包裝妥善後,於上班週之星期六早上送往核廢料
儲存室貯存。
當存放到相當量時,應委請原委會核可之機
構處理,或俟其衰變至法規所規定之可忽略微量,報請原
委會核准後以一般廢料處理。
2.液體放射性廢料之儲存:
長半衰期之核種如H-3、C-14、
Cr-51屬重金屬,採分別收集後委請原委會核可之處理機
構處理;而短半衰期的核種如S-35、P-32、I-125,可將
放射性廢液儲存槽收集靜置衰變至排放標準質時,始排放
於外界下水道系統,但本室不建議如此做法,請配合長半
衰期核種之貯存法,加以分類收集後委請原委會核可之處
理機構處理。
3.詳細施行細則及管理辦法如附件。
十一、輻射操作人員遭受放射性物質危害之除污步驟如附件。
十二、意外事故之緊急應變處理措施如附件。
十三、輻射操作人員接受之輻射劑量超過規定標準之作業處理
原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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