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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
厦门同安:
一个道路交通法庭的实践
法庭与保险公司共同进驻交警大队,案件处理最快速度为半小时;自法庭成立至今,案件调撤率为92.11%,总结案标的履行率高达92.33%,法院未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上访事件——
如果说法院在街道、乡村设立巡回法庭、定期办案,人们不会觉得有什么特别。
但是,如果在一个行政机关常年设立一个法庭,并办理与这个行政机关的事务相关的案件,这种情况在我国则为少见。
而厦门市同安区福厦公路旁的同安区交警大队院内,就有这么一家法庭,它是一家常驻式、专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庭——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法庭。
道交法庭尝试与创新
同安区地处厦门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市道、乡道在这里纵横交错,过境车流大,而全市一半以上的摩托车也都集中在这里,交通工具多样,而许多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漠,因此,这里一直都是厦门市交通事故多发区。
与此同时,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涌入同安法院,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艰巨的挑战。
事实上,以前,即使案件到了法院,当事人自己或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经法院通知应诉、排期开庭,等法院作出判决,整个过程下来,许多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因无力承担医疗费而延误救治。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少过境车辆的司机离开后,损害赔付难。
交警调解缺乏强制执行力,肇事方称已投保拒不垫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不愿先行支付赔款,受害人很容易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滋生新的矛盾或二次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压力。
“这就是当时同安法院设立交通法庭的原因。
”同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廖惠敏对记者说。
2008年8月18日,同安法院在同安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由大同法庭周二、四两天派法官到交警大队办案,这是同安法院将审判与案件特点有机结合的首次尝试。
在巡回法庭成立后的一年内,232件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得以调解或撤诉,调撤率高达83.33%。
但是,成功的尝试只是一种鼓励,巡回法庭仍然不能适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暴发式增加的形势。
如何提升巡回法庭的实效,仍然是刘辉煌不断思索的问题。
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创新审判工作提供了崭新的工作思路,也为法庭与交警部门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和道路交通法庭的创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时任同安法院院长的周内金与同安法院大同法庭庭长刘辉煌,找到同安交警大队大队长李安玉,提出在交警大队设立常驻法庭的想法。
李安义一听,马上就答应道:
“太好了。
事故太多,闹访的也多。
你们能在交警大队常驻,是在帮我们解决问题,你们越早进驻越好!
法庭办公的水电费我们包了,办公场所先拿两层,不够将楼上再腾空给你们。
”
同安交警大队将一幢五层楼的一楼和二楼约600平方米提供给法庭,设备由同安法院自己购置。
2009年11月12日,厦门市同安道路交通法庭在该区交警大队挂牌,4名法官在这里常年办案。
调解确认一站式完成
距离大路很近的同安法院交通法庭所在的那幢五层小楼,一楼由西向东,是法庭立案、咨询和保险核算3个窗口和敞开式的调解室,再往里,是当事人休息室,休息室里有简便的座椅和净水机;审判法庭设在二楼——如果这不是一个常年设在交警大队的交通法庭,没人会认为它与其他法庭有什么区别。
4月12日上午,在法庭调解室,法官正在给几个当事人送达司法确认书,一位男当事人用略带闽南口音的普通话对记者说:
“以前听说这里处理交通事故很快,这次‘不幸’来了,还真是的。
幸好有了交通法庭和司法确认,不然我都不知道钱要怎么才能拿到!
”
这位当事人是车主,清明节,他的驾驶员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伤者当即被送进医院。
几天下来,他垫付了9万多元的医疗费,现在看伤者情况稳定了,就与伤者亲属来交警大队调解。
一开始,他担心垫付太多,而伤者家属担心拿不到钱,因而双方僵在那里。
交警让他们到隔壁交通法庭找保险公司先算算看,看保险公司能陪多少。
他们来到交通法庭,经过保险预先核算,确定了车主仅需支付2万多元的赔偿,其余损失保险公司即可承担。
有了明白账之后,他们回到隔壁的交警大楼,达成了赔偿协议,之后马上到交通法庭请求进行司法确认。
就这样,一天之内,通过了司法确认,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伤者拿到了保险公司赔偿的3.5万元,车主也退回了多付的6.9万元。
廖惠敏说:
“交通法庭的直接效应当然是快捷,在交警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经交警部门确认后,当事人可以马上向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法庭审查后,当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
的确,在同安法院,按照以前的处理方式,交通事故赔偿将涉及交警责任认定、法院审调、保险理赔等多方主体、多个步骤,正常周期要一个月以上。
道路交通法庭成立后,赔付程序部分在几天之内甚至当天就都走完,最快的当事人在半个小时之内就可以拿到调解书。
案件处理便利且规范
同安道路交通法庭的另一个特点是便利。
在同安道路交通法庭当事人休息室,记者看到一名当事人正看着法庭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指导手册》。
该《手册》内容涉及诉讼应提供的材料、事故的责任比例、应当赔偿的项目和诉讼应提供的书面材料等部分,每一个部分最后,都有“注意事项”,以提醒避免容易误会或误操作的地方。
“太方便了,可以不请律师了。
”这名当事人说。
同安道路交通法庭给受害者带来的最大便利体现在保险公司的先期垫付,确保伤者的抢救和治疗费用的落实。
交通法庭可根据情况提前介入,督促机动车方或者保险公司提前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减轻了受害者的负担,有效地保证伤者的及时抢救和治疗。
如范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重伤住院治疗,范某和肇事方都没钱支付医疗费,原先预付1万元的交强险也已用光,在面临停止治疗的情况下,交警和法庭工作人员出面督促保险公司先行支付2.4万元的医疗费,使受害人范某得以继续治疗,深受受害者家属的感激和好评。
不仅如此,便利更体现在法庭可以充分运用诉前保全:
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期间可以查扣肇事车辆,但是一旦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了,就不能再继续扣押,而有些外地车辆一开走,很难再找回来,不利于赔偿款的履行。
这种情况下,根据受害者的请求,交通法庭直接从交警大队保全肇事车辆,实际效果很好。
同安道路交通法庭的工作流程不仅简便,而且不失规范,法律程序所需的申请书、承诺书和确认笔录均是标准化、格式化。
另外,其司法确认程序也不收取诉讼费用。
满意的当然还有同安交警大队。
法庭的进驻大大减轻了交警大队的工作负荷,交警受到的干扰减少了,可以专心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法庭成立以来,交警大队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立案案件均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更重要的是,法庭的进驻还增强了当事人对交警处理结果的信任。
“以前长假过后,事故科经常被当事人围得水泄不通,像‘批发市场’,而现在,法庭就在这里,当事人一旦对协议内容有疑虑,就可直接向法官咨询,提高了对处理结果的信赖感。
”李安玉说。
李安玉的满意有数字为依据:
一年来,有464件纠纷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得以解决。
交通法庭成立前,交警部门一年平均有15起投诉信访;而交通法庭成立后,交警部门没有接到一起投诉信访。
从这个角度来讲,同安道路交通法庭的交警、法院、保险公司的“无缝”衔接,完善了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了社会和谐。
保险进驻调解更顺畅
在同安法院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近70%的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而且,同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要肇事车辆类型——摩托车,全部在此公司投保,因此,同安道路交通法庭工作流程的简便,关键之一是该保险公司的进驻。
2011年3月5日,滕某驾车将洪某撞伤后不知去向,交警经多方查证也没有找到滕某及车主的联系方式和住址。
洪某无奈只能起诉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
由于该保险公司就在同安道路交通法庭,法庭立案当天即与保险公司确定了调解方案,双方随即达成调解协议,洪某得到在交强险范围内的一次性赔偿10万余元。
案子从立案到调解书制作送达只用了不到1小时。
洪某满意地说:
“这种做法太人性化了,确实是为老百姓考虑的!
”
事实上,在同安道路交通法庭成立之前,同安法庭就已经进驻了保险公司的员工,这里边当然有刘辉煌的努力。
看到他为受害当事人的赔偿事宜一趟趟奔波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答应了进驻法庭的要求,配备了专门审核医疗费和保险合同的两名工作人员常驻法庭,并将保险公司的网络专线延伸进法庭,方便网上审核。
在同安道路交通法庭的办事窗口,一眼就能看到“保险核算”的醒目标识,两位来自保险公司的员工每天都和法庭的法官一样,在这里办公。
在以前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保险公司扮演的角色十分被动,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或者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只有车主在赔偿完毕获得伤者出具的收条之后才能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车主经济状况不好无力赔偿时,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确定其赔偿数额,再由伤者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向保险公司执行——整个流程繁琐,耗时耗力,而且,由于法院仅处理交强险的部分,也导致判决生效后车主与保险公司就商业保险的部分发生争议,产生讼累。
问题不仅如此,旧的交通事故处理模式还导致诉讼案件难以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方先赔钱给受害方,事后再找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仍不能依照肇事方已支付的赔偿款进行理赔,肇事方最终拿到的理赔金低于实际付出的赔偿金。
另外,许多肇事者对保险公司能否理赔的条件并不清楚,法院判决前,其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全部赔付,等到法院判决后才发现保险公司能赔付的金额与实际需要差距较大。
因此,许多当事人对数额把握不准,不肯调解。
保险公司进驻法庭,引入保险公司实现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明白、快捷的理赔计算,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更好更快地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在刘辉煌眼里,保险公司驻法庭办公,是道路交通法庭最特别的地方。
他给记者算了笔账:
交通法庭成立后,通过保险公司调解案件1154件,占全部调撤案件总数的92.39%,涉及案件标的额1580.24万元。
在总体案件92.33%的履行率中,保险公司的贡献份额很大。
然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进驻法庭不仅仅是“赔出去”,更多的是“挣进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林美琼对记者说:
“通过将保险核算与法院调解相结合,有效指导当事人在法庭调解的同时及时提供相应的理赔手续,也化解了当事人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的误解,更重要的是在保险行业内形成了示范效应,改变了过去群众对保险公司‘投保时笑脸相迎、理赔时横眉冷对’的看法,提升了社会形象。
”
同安道路交通法庭的成绩与效果可用数据说明:
道路交通法庭自2009年11月成立至2011年4月,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500件,审结1356件,结案率为90.4%;审结的案件中,通过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为1249件,调撤率为92.11%。
总结案标的额高达2435.68万元,通过法庭敦促履行到位的标的额为2248.86万元,到位率高达92.33%。
自道路交通法庭成立以来,同安法院未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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