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监理合同包含部分霸王条款供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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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理合同包含部分霸王条款供参考
怡尚名都一期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YSNE-XT-NF7)
项目名称:
怡尚名都一期工程
委托人:
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江苏天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4年6月8日
第一部分监理合同
委托人:
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江苏天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地点:
江苏盱眙山水大道99号
工程名称:
怡尚名都一期项目
工程规模:
怡尚名都一期项目范围内所有室内相关配套工程相关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具体详见各专业施工图),总建筑面积约22.9万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约284000平米。
地上约141000平米,地下约63000平米。
以上建筑面积为预测建筑面积,用于监理费支付时的建筑面积基数。
工程结构形式:
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13层、15层、18层,33层、地下一层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见附件1、2):
怡尚名都一期项目范围内所有室内、外相关配套工程相关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
具体内容:
为工程施工及保修段:
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及工程资料管理、各方关系协调等的全过程监理。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它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本合同条款;
②监理投标书与中标通知书;
③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
朱丽丽,身份证号码:
2xxxxxxxxxxxxxxxxx1x注册号:
266xxxxx03。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结束时间是:
监理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保修完成为止。
6、如简称“甲方子公司”,名称未定,则甲乙双方同意:
乙方可与“甲方子公司”另行签订协议,由“甲方子公司”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乙方接受按本合同所有的相同条款签订,不会提出额外的要求。
7、本合同一式扒份,甲方5份,乙方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监理人:
(签章)
负责人:
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质且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理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5.经业主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
6.本工程设计、地质勘察文件;
7.本工程被委托范围内的所有施工承包合同及其所有补充协议;
8.委托监理合同
9.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三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项目平面区域范围见(附件1)。
2.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见附件2):
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相关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
具体内容为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及工程资料管理等的全过程监理。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人派出经委托人认可的监理人员不得随便更换,除非委托人觉得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即使是
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随便更换监理人员,每调换一人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每减少一人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0元的违约金。
监理组人员名单及岗位要求如下,并根据工程现场的进度及工作量的大小调整人数及岗位:
1、总监理:
1人,全过程监理,每个星期在本项目上班时间不少于4天。
2、总监代表:
1人,全过程监理,不能兼职其它项目;省注册监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施工管理10年以上经验。
3、专业监理:
土建1人,安装1人,全过程监理,不能兼职其它项目,工程施工管理3年以上经验。
4、现场资料员:
1人,全过程监理,不能兼职其它项目。
5、安全监理:
1人(由总监理兼任),全过程监理,不能兼职其它项目。
上述人员名单确定前需经委托人认可后方可派往本项目履行监理工作,人员的更换需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才可更换。
若监理工程师素质差,不满足工作要求,或者有违反本合同规范的责任行为,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要求,监理人有责任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机构应每星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汇报、本星期出现的不正常问题、下星期的监理工作安排、以及委托人要着手办理的事情。
每星期主持召开工程现场工作会议及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并需要讨论的问题,并抄送委托人。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在3天内按设施和物品当时状况返还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接受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
监理过程中所有的现场记录必须保留至工程保修期满后才能销毁。
第八条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政府部门、各专业设计公司、各分包人、各材料和设备供货商等。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监理人用餐费、交通、通讯等相关费用均自理。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7天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冯永华(工程部经理),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将以经盖有公司公章的书面方式向监理人提供委托人的决策。
第十三条委托人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现场办公室1间和现场宿舍1间(活动板房)。
监理人应无偿自备施工监理过程中所必须的设施及检测设备,并自行承担交通费和运输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双方协商,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降低成本及加快工期的改进意见、对非最优的方案予以否定,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除非另有约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预先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和签证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书面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事后最短时间内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或者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在监理人认为其资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材料设备)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委托人有最终确定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组成员,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的任何未盖公章的文件,仅作为相互之间沟通信息,不得视为委托人的决定。
委托人仅对向监理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中盖委托人公司公章的内容确认其效力,监理人在此确认任何未经委托人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材料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且不得推定其效力。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条件,本合同期间相应顺延。
该顺延期间的监理报酬不计。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提交总监和各专业的监理技术人员资质文件和简历,提交详细的技术监督、旁站、检查工作计划,提交现场值班和考勤表,辞退或更换监理人员的完善措施,如果因工作不尽责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出现以下情况的,还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1、在工程施工监理中或竣工后,如出现混凝土板贯穿性裂缝质量问题,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元/处监理不到位的违约金;出现主体结构或安全问题,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次监理不到位的违约金。
2、因监理人工作未尽职,建筑工程一次性竣工验收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标准的,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委托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退还已收取的监理费用。
3、如在实际施工中没有按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的工程节点时间内完成节点工程内容,监理人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监理人承担监理工作不尽职责任,每拖延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
如工程在后期节点完成时间内弥补了上次延误工期,则可以取消上次节点时间延误违约金。
4、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如委托方在现场发现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规定的内容时,监理人承担监理工作不尽职尽责任;如同一问题连续出现三次时,每次监理人向委托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监理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加强对房屋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等部位抗渗质量的监督,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以上所述部位出现渗漏的质量问题;若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出现渗漏的质量问题,监理人承担相应的监理不到位的责任,监理人向委托方支付1000-20000元的违约金。
5、如工程因质量安全问题被通报批评或网上公示时,监理人事前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每次,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6、相应楼号竣工验收合格后须交委托人一份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监理日志),用于委托人在办理结算过程中查询监理现场记录,确定地下室底板、首层楼板、转换层板、屋顶楼板的砼浇筑时间、外脚手架拆除时间、主体全面施工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时间、墙体开始砌筑和结束砌筑的时间等,每发现以上内容中有一个时间无记录或记录错误时,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相应失职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失职责任。
但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可以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合理的直接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由委托人决定本监理合同是否继续生效,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寻找合作监理人,监理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如继续生效该监理业务,完成时间经委托人同意方可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协助委托人完成与小业主的交付工作,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并负责工程缺陷处理,完成缺陷处理结束前检查及整改,颁发保修期结束证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5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0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作的报酬,按照以下约定的方法计算、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合同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为元/M2。
如监理人出现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第二十六条约定情形
的,则委托人监理费按照元/M2的标准计算。
此外,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在支付监理费时予以抵扣。
1、监理费支付:
1、本工程安排预付款,支付相应在建工程节点费用时,按元/M2或元/M2支付
2.地下室底板混凝土全部完成支付合同工程监理费的10%;
3.相应主楼工程2层底板施工结束付相应在建工程监理费的10%;
4.相应主楼主体结构施工至总楼层的50%相应在建工程监理费的10%;
5.相应主楼主体结构施工结束付相应在建工程监理费的20%;
6.相应主楼外脚手架拆除付相应在建工程监理费的20%;
7.竣工验收结束付已竣工工程监理费的10%;
8.本工程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工程资料全部提交并备案接收通过、在办理交房使用许可证文件同意日期起后七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
9.工程保修期二年结束后,无息付清监理费余款。
10、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在委托方每次付款时,监理人须自行承担税费且提供符合委托人财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监理人同意按照委托人的公司制度和付款程序要求支付报酬。
双方同意所有报酬采用转帐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帐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为:
11、本合同监理费为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收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12.工程结算完成后的付款,监理人应按工程竣工结算价开具发票。
监理人的开票金额应是扣除由监理人承担的违约金(或费用)前的结算金额数。
2、除监理费外,监理人不得要求收取其他报酬或费用。
第三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是其它币种时,相关汇率等问题另行协商。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可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其他
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如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如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不得向委托人报销。
第四十二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人应当提供各相应阶段的服务:
1.组织初验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2.协助委托人召集进行竣工验收;
3.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结算;
4.审核施工单位及委托人递交给档案馆的资料、协助委托人办理建设归档工作;
5.协助委托人办理各项移交前的手续办理协助委托人对物业进行移交;
6.对缺陷部分提交维修意见,并验收维修结果。
7.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向委托人提出有关安全及节约成本方面的优化建议,使委托人受益时,如果由于监理人提出的优化建议而让委托人节约大量费用,监理人有权得到一些合理的分成,具体额度可视节约的额度双方协商。
第四十四条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和工程相关的报酬以及任何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自行安排就餐问题(或与委托人协商),不得与施工单位搭伙用餐。
否则,由此导致监理不力、损害委托人利益、监理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监理报酬一倍以上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或未申明但必须保守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本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均不得告知无关系的第三方;否则,监理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十六条委托人对于监理人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
第四十七条委托人因工程竣工或其它原因正常需要监理人盖监理人公司印章时,监理人必须积极配合。
如因无法加盖监理人公司印盖或监理人提出合同规定以外要求,则属于监理人违约,监理人支付委托人50000元/次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现场服务时间要求:
从签订合约开始就安排相应的人员到位提供各专业的服务,待实施阶段开始所有人员必须到场常驻现场,每天工作不少于八小时,并按照监理条例提供八小时以外的服务。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承诺:
达到合同要求开工规模时应安排不少于4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常驻施工现场(具体按实际工程开工分批上报人员安排计划,由委托人审查);
第五十条本合同所有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项目平面区域范围,详见施工总图。
附件2:
项目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
监理业务内容和范围
一
业务范围(实际不限于此)
建筑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
土方开挖
桩基工程
消防、通风工程
电梯工程
门窗、防火门工程
室外景观园林
室外市政所有配套工程
外墙外装饰工程
桥梁工程
智能化工程
材料设备
小区亮化工程
物业管理招投标
二
监理内容
决策实施阶段监理
工程招投标
材料设备招投标、物业公司招投标。
维修公司招投标。
燃气公司、电力、自来水厂招投标、通讯公司接洽。
三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
准备工作
其他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内容控制
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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