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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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
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
对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研报告
班级:
房产1131班
姓名:
宰丹
学号:
60
一、前言P2
二、调研目的P3
三、调研对象及其一般情况P3
四、调研方法P3
五、调研时间P3
六、调研总结P3
七、对策或建议P3—P4
八、附P4
前言
自1998年3月首只基金发行以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特别是2002年以来大规模发行开放式基金,将基金业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
截至20XX年6月30日,全国共设立了
29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包括5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总数达78只,总规模1374.89亿份,基金资产净值1346.51亿元,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发行总规模817亿份,资产净值790.81亿元;开放式基金24只,总规模557.89亿份,资产净值555.7亿元。
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迅猛发展,对改善和调整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结构,更新和倡导不同的投资理念,实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专业化分工,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基金业诞生后的发展进步过程中,很快便遇到了前进中的困难与问题。
就此,本人对基金投资进入了一次深入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主体
一、调研目的
掌握南宁市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的了解和看法,了解南宁市基金市场存在的问题。
二、调研对象及其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
南宁市证券投资者(主要是基金投资者)。
一般情况:
这部分人大金在30至45岁之间,其中以大概以40岁为中心的正态分布,有一定的富余资金,且具有相当的投资理财经验.
三、调研方式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
发放问卷是在南宁市各证券营业部随机选择证券投资者当场发卷填写,并当场收回的形式。
全市各证券营业点共发出调查问卷100份,收回87份,回收率达87%;
四、调研时间:
20XX年3月8日―20XX年3月16日
五、调研内容
主要调查了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投资于基金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其在各基金间选择的因素以及喜欢的基金类型和持有基金分额的时期等。
问卷共向投资者提出了14个问题。
(见附一)
六、调研总结
从投资基金的历史看,有60%的投资者购买基金是在最近一年发生的,说明投资基金的在最近一年在南宁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持有期限,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短期持有,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看好。
有34%的投资者购买过开放式基金。
虽然受基金业整体表现的影响,大多数投资者仍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据同上年年相比上涨近10%,说明开放式基金已初步走出认知度的冬天,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了解。
就投资基金的主要原因来看,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在文卷中占的比例较大,说明投资者投资基金还是希望经理人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能够取得较满意的回报。
另外,获得短期收益也是基金投资者的一个重要目的.在没有买开放式基金的原因中,不了解其特点的较低,这说明基金在销售环节以及形象宣传方面作了不少努力,效果明显。
调查还显示,投资者对于开放式基金手续费偏高的看法的比例较高,达五分之一之多。
而随着开放式基金数量的增加以及各基金的表现,在投资者心目当中,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的正在悄然发生变化。
在购买基金的投资目的中,多数投资者,还是希望获得短期的收益,对基金的长期投资还不是很认同。
20XX年市场的低迷使得二级市场博取差价的风险、难度急剧加大。
既然众基金的理财专家们都很难取得赢利,那么作为普通的中小投资者只好“等待分红”,以求“保险平安”了。
在一年中的期望回报中,显示投资者普遍认为对基金的盈利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但是基金总是不能给投资者带来满意的回报。
值得重视的是,近半数的投资者将管理水平有待检验作为没有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最主要原因,比上年上升近15个百分点。
这结果充分说明,目前我国基金的整体管理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尚存在较大差距,很难让投资者满意。
七、对策或建议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基金投资者将会越来越多,因为有近60%人的是在近1年内涉足基金投资者的,这种趋势将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发展。
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问题更应该引起投资基金公司的关注,以改变目前对其管理不完善的局面,同时也是适应这种增长趋势的须求。
附1:
对南宁市基金投资的调查问卷
您好!
非常感请您接受本次调查.请您认真如实地填写.
调查时间:
20XX年3月8日~20XX年3月16日
1、请问您的年龄:
A.18~25
B.25~30
C.30~40
D.40~50
E.50~60
F.60以上
2、性别:
A.
男
B.女
3、投资基金的历史:
A.
一年以下
B.1~2年
C.2~3年
D.4年以上
4、你是否购买过基金:
A.
购买过
B.没有购买过
5、你的投资目的:
A.
确保本金的安全
B.获得短期收益
C.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6、您是否了解开放式基金:
A.
了解
B.知道一点
C.不了解
7、购买的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
A.
封闭式基金
B.开放式基金
8、没有买开放基金的原因:
A.
没有听说过
B.购买不方便
C.手续费偏高
D.管理水平有待检验
E.封闭式基金优于开放式基金
9、影响您在各基金公司之间选择的主要原因:
A.
专业理财
B.信息优势
C.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
D.获得短期超额收益
10、您购买基金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A.
净值
B.价格
C.分红
D.基金投资组合
E.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F.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程度
G.其他
11、您喜欢投资基金的类型:
A.
平衡型基金
B.债券基金
C.指数基金
D.股票基金
12、假设您购买了开放式基金,您预计的投资年限:
A.
少于一年
B.1-3年
C.3-5年
D.6-10年
E.10年以上
13、您投资这笔金额期望一年内能有多少的回报:
A.
5%左右
B.10%左右
C.15%左右
D.20%左右
14、一般您购买的基金,在涨幅达到多少时会抛出:
A.5%左右
B.10%左右
C.20%左右
D.30%左右
E.50%左右
F.1倍以上篇2: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本文关键词: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本文简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XX〕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本文内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XX〕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xx〕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范围内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1.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2.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及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成年居民);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或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有条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六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70元。
其中:
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
其中:
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20元。
(三)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
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在上述
(一)、
(二)款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的特殊人员,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助:
1.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
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
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15元。
2.成年居民:
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
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再给予补助60元。
3.其他居民:
属于低保对象和
一、二级残疾人员,政府全额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属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二级以下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按筹资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校学生:
本人学籍证明、1寸彩色证照片1张、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
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1寸彩色证照片1张。
(三)享受特殊人员补助标准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在异地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需提供基本养老金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方式。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整体参保缴费手续,统一做好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参保信息汇总工作。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社区居民申报材料的初审,并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做好缴费通知单和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收代缴医保费。
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的所有居民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和医疗保险年度。
(一)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年度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状况时,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要在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按规定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卡,基本医疗保险卡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应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五章
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六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门诊账户。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门诊账户,
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15元标准划入。
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基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
门诊账户归个人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
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不建立门诊账户。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
“三基目录”的住院、门诊大病、学生意外伤害、体内置入材料、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南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
医疗待遇和费用结算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学生意外伤害、急诊留观、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等待遇。
门诊大病和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待遇支付期。
(一)参保居民在规定缴费时间缴纳新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待遇支付期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待遇支付期为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新参保并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缴费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
(三)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支付期为补缴次月至当年医保年度末。
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在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3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等待期满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参保后就诊及转诊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诊及转诊:
1.在校学生须持基本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
2.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实行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就医时应持基本医疗保险卡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市内转诊住院或诊治门诊大病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要补办转院手续,否则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转上级医院门诊就医的,门诊帐户不能使用。
3.门诊大病患者需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就医,方能按门诊大病待遇结算医疗费用。
门诊大病治疗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二)统筹地区外就诊及转诊:
1.参保人员转统筹地区外就诊的,需按程序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转诊手续。
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需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报备手续。
3.参保人员探亲、出差、学习等事由在统筹地区外3个月内因突发急病的,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本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因意外伤害、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在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应自出院(门诊结算)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一)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门诊账户结算,门诊账户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
实行门诊统筹的居民按相关规定结算。
(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统筹基金支付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doc(附)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适时调整。
(三)住院医疗费结算(包括急诊留观)。
1.起付标准:
住院设立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个人按医疗机构的等级自付起付标准。
成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
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
即: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下同)统筹基金支付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5%。
3.经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
进口材料支付30%,国产材料支付40%。
4.单项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30%。
5.统筹基金支付床位费最高标准为20元/床?
日。
床位费实际发生额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统筹地区外住院及统筹地区内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7.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每办理一次入院和出院手续的住院治疗,计算住院次数为1次。
其中:
(1)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其1次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
(2)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长期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计算一次住院次数,不足3个月的按1次住院次数计算。
(3)当次住院跨医保年度的,其个人自付比例的计算年度,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处理。
(四)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结算。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五)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结算
住院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按限额支付。
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限额支付标准为:
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或无难产指征的剖宫产一次性报销600元。
难产、剖宫产(符合难产指征的)、多胞胎生育的一次性报销800元。
第二十三条
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未经批准转院或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
(六)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七)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八)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九)国家、自治区有关文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及费用。
第七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资格管理。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审定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参保居民设立健康档案和提供就医服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住院或治疗门诊大病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给予办理转诊手续,在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恢复、病情相对稳定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
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的结算关系,制定包括结算方式和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审核办法和管理措施等内容的费用结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医疗保险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调查统计测算工作,制定实施方案、配套文、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组织驻邕及市属高等院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收支。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经办人员经费、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方案。
按有关规定对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按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和经办人员经费、配套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
(三)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重点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素质及改善硬设施条,提高诊疗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四)审计部门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
(六)物价部门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全日制学校在校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本市居民身份认定的相关工作。
(十)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工作,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十一)各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定点卫生机构的规划,动员组织辖区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二)市(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性词语解释。
(一)市级统筹是指2021年11月1日起,南宁市含武鸣县、横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马山县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的待遇标准,统一的基金管理,统一的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门诊账户是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储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入的门诊医疗资金和记录医疗消费情况的专用账户。
(三)统筹基金是指统筹地区所有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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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 基金 投资 调研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