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艇明火作业规定_.doc
- 文档编号:693586
- 上传时间:2022-10-12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6KB
船艇明火作业规定_.doc
《船艇明火作业规定_.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船艇明火作业规定_.doc(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 船舶明火作业由大队调派的协理员统一管理调度。
第五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
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中队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大队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
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大队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
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 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大队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
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
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 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大队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
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大队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大队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船舶申请明火作业,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船艇 明火 作业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