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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各论
第六章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污染
●1、定义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的危害
●3、我国水污染现状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历程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由卫生部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1955年《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
●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8年,颁布了《关于注意处理工矿企业排出有毒废水、废气问题的通知》。
●1959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
●70年代以后,工业三废排放增多,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防治水污染的规范性文件。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第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第二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三、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法。
⏹2、水环境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优先
⏹3、主要内容
⏹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
⏹4、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监管制度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管理兼顾
⏹统一规划区域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水污染
⏹划定重要用水保护区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收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和超标罚款
⏹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特定范围或条件下禁止排污
5、城镇水污染防治
6、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7、生活饮用水及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及其他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
⏹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制度:
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制度:
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地表水与地下水保护
⏹法条中对防止地表水污染的一些主要情形进行了禁止与限制。
主要通过禁止性与限制性规范来体现。
如: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对于地下水的污染主要包括禁止某些物质直接渗入地下;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地下水层。
9、法律责任
案例、自排污水害死自家鱼
⏹江苏省南京市市环境污染举报中心接到投诉电话,反映下关区窑上村某山庄池塘里的鱼大量的死亡。
⏹在现场,据受害者徐某介绍,他原先在这约10来亩的水塘里养过鱼,当时鱼塘的水质很好。
后来和他人合伙开了这栋山庄,在鱼塘内养鱼则用来观赏、垂钓和销售。
目前鱼塘内已有两万多斤鱼,长势也不错,大的已有30多斤。
可近段时间以来,塘中成鱼不断死亡。
⏹环保人员发现这里的鱼塘是个死水塘,水质很差。
有个垃圾场在山的那边,距鱼塘很远,可以排除垃圾污水污染鱼塘的可能性。
但紧挨鱼塘的一栋山庄大楼的污水顺着地下管道未经任何处理就流入楼外的塘内。
该山庄未履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手续就擅自开业,未经环保处理设施治理过的高浓度生活污水直接流入池塘是造成死鱼的直接原因。
问题
⏹1、徐某的损失由谁承担?
⏹2、徐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了环保法中的什么规定?
⏹3、直接将污水排放自己的渔塘是否要缴纳排污费?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
⏹1、大气污染定义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某些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大气特性改变,进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类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主要是大气中的不定成分以及可变成分中的二氧化碳的大量增加,达到一定浓度,从而对人类、动植物和各种物体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引起大气污染的外界物质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自然过程本身向大气排放的各种有害污染物;二是人类活动向大气排放的各种有害污染物。
⏹2、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即凡能引起大气外界物质,包括烟尘、粉尘及其颗粒状物质、硫氧化合物、硫化氢、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恶臭气体、汽车尾气、燃料燃烧排放的污染物等。
⏹3、大气污染的危害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对生物的危害;对物品的危害;造成酸性降雨;破坏高空臭氧层;对全球气候产生影响等。
⏹4、目前我国大气污染整体较严重。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历程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1年该法的实施细则。
⏹1995年第一次修订;
⏹2000年第二次修订
⏹修订中……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
(一)、一般性规定
⏹1、政府的监管职责
⏹2、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制度如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排污申报等。
⏹3、对于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以及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明确规定。
⏹
(二)、一般和重点相结合,加强重点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标的限期达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强调从能源结构的源头入手,加强对燃煤污染的防治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如:
成都市即将拉开今年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的帷幕。
环保部门将对燃煤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三大影响成都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元凶”进行专项整治,力争早日实现“还一片蓝天”的目标、改善成都大气环境。
⏹(五)、加强对城市扬尘的污染防治
⏹政府的绿化、植树种草等责任。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加强标准控制,禁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七)、实行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许可证制度的结合
⏹(八)、建立排污总量收费制度
⏹(九)、强化法律责任
案例:
室内空气污染是否由大气污染防治法来规范
⏹原告:
栗某
⏹被告:
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2001年II月原告栗某为结婚需要与被告A公司达成装修协议,由A公司对栗某住房进行装修,装修工程于2002年I月上旬完工。
⏹2002年1月中旬原告搬入新房居住后,于4月份原告出现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后其母也出现类似症状,经诊断为血液病。
⏹同年8月,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氨、TVOC(综合指标)含量分别超过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标准21倍、12.6倍、3.3倍。
同时,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用于装修的细木工板的检测,该木板甲醛释放量为13.9个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被告认为由于被告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造成有毒气体的产生,导致原告患上血液病,要求被告A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除对作为当事人、责任人的地位表示异议之外,认为在装修过程中,仅对原告的房屋作了部分装修.原告的损害后果不仅是后期装修造成的。
原告房屋内原有的家具、地板也含有一定量的有害物质,房屋内原有家装、原告自身体质等同样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诱因。
因此,原告居室内的空气污染与其所患疾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另外,被告认为,两个检验机构均是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检测,该规范于2002年开始实施,而装修行为发生在2001年,故该规范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原告提供的因装修行为造成法律所称“环境污染”的证据不成立。
基于此,被告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不予认可。
问题:
⏹1、本案是否构成环境侵权?
室内环境问题能否构成环境法中的“环境污染”?
如何界定?
⏹2、本案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3、污染物控制(排放)标准小是否构成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或界限?
⏹4、此案中是否需要确定的因果关系?
第三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噪声与噪声污染
⏹噪声:
⏹从物理定义而言,振幅和频率上完全无规律的震荡称之为噪声。
⏹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论,凡是人们所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
⏹噪声的显著特点是:
无污染物存在、不产生能量积累、时间有限、传播不远、振动源停止振动噪声消失、不能集中治理。
⏹噪声污染:
由干扰或有害噪声(如汽车或喷气式飞机的噪声)形成的环境污染。
⏹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对人类的危害个是多方面的,其主要表现为对听力的损伤、睡眠干扰、人体的生理和心理影响。
当人在100分贝左右噪声环境中工作时会感到刺耳、难受,甚至引起暂时性耳聋。
超过140分贝的噪声会引起眼球的振动、视觉模糊,呼吸、脉膊、血压都会发生波动,甚至会使全身血管收缩,供血减少,说话能力受到影响。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1、1996年10月29日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3、噪声污染防治与规划制度的应用
⏹4、监管体制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监管制度
⏹(1)环境噪声监测制度
⏹(2)现场检查制度
⏹(3)噪声标准制度
⏹(4)排污收费制度-噪声是超标征收排污费
⏹(5)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限期治理与淘汰落后设备制度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5、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要求达标排放。
⏹(2)实行环境噪声排放登记制度。
⏹(3)规定产品噪声限值制度。
6、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达标排放(主要适用于城市区域)
⏹(2)噪声排放申报制度-主要适用于城市区域
⏹(3)噪声适用的禁限制度
⏹7、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机动车辆排放标准与符合相应的城市规划的要求
⏹(2)特种车辆噪声控制
⏹(3)声响信号控制
⏹(4)航空器控制
⏹(5)交通设施噪声控制
⏹8、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宣传车噪声控制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商业噪声控制
⏹噪声排污申报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娱乐噪声控制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家庭噪声控制
法条讨论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请分析这一规定的含义。
⏹试说明这一规定的不足体现在哪些方面?
会造成哪些影响?
⏹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噪声如何防治?
1967年ISO关于工业噪声标准的建议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说明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案例:
噪声污染受害者,可以获得精神赔偿吗?
⏹原告杨某与被告新野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系南北近郊,双方仅一墙之隔,被告新野县饮食服务公司于1979年安装1台锅炉,用于供应暖气,不久原告在被告北边建起住宅。
⏹由于锅炉建在原告住宅前面,杨某一家开始便遭到被告锅炉噪声及振动侵害,原告及家人有头痛、心悸、耳鸣等自体不适反映。
因噪声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负责人要求解决。
⏹1988年原告在自己住房东边接一间房屋,被告补偿给原告3000元和建房所需材料。
⏹1993年,杨某又要求被告为其子安排工作,被告再次满足了原告的要求,让其子到饮食服务公司上班,并免收集资款5000元。
后因其他原因,杨某之子辞去了工作。
⏹因噪声影响原告的生活,原告于2000年12月25日请求县环境监测站对其室内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
原告住房楼内白天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允许值。
⏹2001年3月,杨某起诉新野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消除噪声危害,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建房前我们的锅炉已经修好,对锅炉产生的噪声原告非常清楚,原告明知此处已有噪声还在此建房,原告生活受到影响应自己承担责任;原告建房我们已经给予其补偿,并为其子安排工作,免收集资款。
我们单位已经给予补偿,实际上噪声问题已经解决,原告起诉没有理由。
问题
⏹1、原告杨某请求消除噪声危害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什么?
⏹2、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3:
噪声吓坏鸡群法院如何判决?
⏹工程受益方某集团公司将开挖线坑工程承揽给新密市农民张某所属的村民委员会进行工程施工。
2000年5月22日,随着强烈的爆炸声,从天而降的石块穿破屋顶落入张某饲养的鸡群中,使鸡群受到极度惊吓。
此后的一个月中,强烈的噪声一直把张某的鸡群搅得一刻也不得安宁,高度的应激反应使产蛋鸡开始萎靡不振、停止产蛋,并致使部分子鸡死亡。
⏹心痛的张某把施工单位及工程受益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3.38万余元。
⏹鉴定结论为:
当时的爆破施工对鸡群会产生极度惊吓,其对鸡群产生的刺激是肯定的。
施工爆破时,固始鸡群为52日龄,极度惊吓对其健康、生长发育和以后的产蛋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必然的。
对于鸡场内的罗曼褐父母代种鸡和海兰褐蛋鸡来说,持续多日的高度惊吓刺激,不仅直接造成部分鸡只的死亡,对鸡群来说也丧失了饲养价值。
问题
⏹1、为何张某将工程受益方与工程施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有何法律依据?
⏹2、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3、村民张某的哪些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间接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第四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不适当地贮存、利用、处理和排放固体废物而污染环境、损害人类与生态的现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所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占用土地、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大气;严重影城乡环境卫生,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等。
固体废物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一起被称为“环境的四大公害”。
二、立法概况
⏹20世纪50年代,在劳动、卫生等部门的规定中已经提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要求
⏹20世纪70年代,以“废渣”形式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管理,综合利用
⏹20世纪80年代,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中的规定
⏹1995年10月30日通过,1996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固废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本法不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2、基本原则
⏹(1)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污染者负责原则
⏹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3)全过程控制原则
⏹3、清洁生产制度与循环经济在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4、固废监管体制
(1)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2)实行环境监测制度
(3)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检查监督与现场检查制度。
•5、防治固体废物的一般制度
(1)污染防治措施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清洁生产与回收利用制度
(3)特殊区域保护制度
(4)固废国内转移禁限制度
(5)进出口监管制度
(6)固体废物的环境标准制度
•6、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责任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合理有效利用制度
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制度
矿山企业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规定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7、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环保部门的职责
定点堆放
合法与合理地进行处理
净化城市垃圾制度
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拆达标合法
回收利用的物质无害原则
工程固体废物的处理
公交部门处理固体废物的职责
公共场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农村固体废物由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
•8、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名录制度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度
•危险废物及时申报制度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制度
•危险废物的处置制度
•危险废物排污费制度-填进方式处置不合法的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许可与资质认定制度
•危险废物的分类处置制度
•危险废物及其载体的转移制度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制度
案例1-走私电子垃圾难逃法律惩罚
•2000年初,张建民被任命为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全权负责该公司的经营。
•在业务往来中,张建民与台湾商人杜全才达成口头协议:
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为杜全才进口固体废物。
于是,利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和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在2001年5月至9月间通过锦州口岸为杜全才进口固体废物7票14集装箱。
前5箱为正常进口,从第6箱开始杜全才在集装箱内夹藏我国禁止进口的废旧计算机主机。
•在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张建民、杜全才、杜专忠(杜全才之兄)三人分工明确:
杜全才在美国组织装箱发货(9个集装箱),杜专忠在马来西亚雇用工人拆解、夹藏废旧计算机(3个集装箱),张建民伪报品名报关报检。
•后该三个集装箱与从美国起运的其他装有废旧计算机主机的集装箱被航运至锦州港。
•报关前,杜全才将装有废旧计算机主机的真实装货明细提供给张建民,张建民故意隐瞒箱内装有我国禁止进口废旧计算机的事实,以废电线、废电机、废五金电器杂件的名称伪报品名报关,伪报装箱单报检,致使进口的第6集装箱固体废物通关,并被运回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重新装箱,而后在运往广东南海杜全才工厂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扣押。
另几个集装箱固体废物被依法扣押于锦州港。
•在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为杜全才进口的9个集装箱固体废物中,共夹藏我国禁止进口的废旧计算机主机55.1吨,其中杜专忠在马来西亚装箱的3个集装箱内夹藏废旧计算机主机27吨。
•2002年8月28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张建民、杜专忠犯走私固体废物罪。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因为对废计算机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以及何时开始禁止进口等问题的重大争议,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该案延长了审限一个月。
2002年9月20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问题
1、沈阳安光有色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是否犯走私固体废物罪,一般应给予何种刑罚处罚?
2、张建民及其同伙是否犯有走私固体废物罪?
•法律适用:
自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即已禁止进口废计算机等废电器产品。
案例2-广州垃圾战
•在日常生活中,像北京这样的城市,每人一年产生的垃圾相当于两座半景山的体积。
株洲市政府曾经让株洲市的环卫工人集体放假两天,结果整个城市两天过后污秽不堪。
•在广州市荔湾区一条不长也不宽的小巷内,争吵近几年来时有发生。
事端的双方是当地的住户和环卫站人员,起因是住户拒绝向环卫站交纳垃圾费。
•拖欠垃圾费的共30多户居民,占整个辖区住户的30%左右,欠费时间分别从1个月至3年不等。
按每月每户15元,欠费数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交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规定每月15元钱,包括10元的保洁费和5元的垃圾处理费。
环卫部门在收费的同时,负责每天清扫街区和楼道卫生,并从住户门口收集垃圾袋,再运往垃圾场填埋处理。
•小区的居民说,他们不交费的原因就是这里的卫生搞得不好,一天到晚臭气熏天。
如果卫生条件变好了,他们乐意交费。
•有人指着不远处一个黑乎乎的旮旯,只见敞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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