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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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
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 56-83
(试 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
计技术规定》SDGJ 56—83的通知
(83)水电电规设字第148号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迅速发展的需要,统一设计标准,原电力建设总局于1980
年委托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
83于1982年底完成送审稿,并发至有关设计、施工和运行单位征求意见。
在此
基础上,我院于1983年3月在上海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现经审定批准颁发试 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有不妥和需 要补
充之处,请函告西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进一步修改。
1983年9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并结合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具体情况编制的。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12000kW及以上和电压为 110kV
及以上的新建或扩建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设计。
对于上述容量和电压等级以外的发电厂、变电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符合国家及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规定。
第1.0.4条 照明装置是发电厂、变电所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之一,照明设计应
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1.0.5条 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上的照度符合规定值;
二、限制眩光;
三、供电安全可靠;
四、维护检修安全方便;
五、照明装置与建筑协调统一;
六、积极慎重的采用先进技术。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种类
第一节 照 明 方 式
第2.1.1条 发电厂、变电所照明方式有:
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2.1.2条 下列情况,宜采用混合照明:
一、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
二、采用一般照明难以达到要求或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
三、要求光线照射方向能变动时。
第2.1.3条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3。
第2.1.4条 对下列场所,可不装设局部照明,用一般照明兼顾。
例如:
锅炉汽
包压力表,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油面计,煤、灰、水取样点,除氧器压力表,
锅炉底部出渣机,热力网加热器水位计,疏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冷却水箱水位计,
发电机主油箱油位计,减温器水位计,蒸发器水位计,室外油罐油位计,给水泵
轴 承油面计,水处理除盐水箱水位计,发电机出口及厂用分支断路器油位计等。
表2.1.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照明的工作场所
* 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第2.1.5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装设局部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1.5。
表2.1.5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局部事故照明工作场所
第二节 照 明 种 类
第2.2.1条 发电厂、变电所的照明种类可分为:
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
志信号照明和警卫照明。
第2.2.2条 发电厂、变电所是否装设警卫照明,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2.2.3条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影响正常生产,造成爆炸、火灾或人身
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供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发电厂、变电所宜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见表2.2.3。
第2.2.4条 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
设不少于两盏直流常明灯。
第2.2.5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不装设事故照明。
表2.2.3 发电厂、变电所装设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场所
续表
注:
为便于人员疏散,表中所列工作场所的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也应装
设 一般事故照明。
第三章 光源
第3.0.1条 发电厂、变电所应优先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
第3.0.2条 照明光源应根据视看对象、环境特点及照明种类进行选择:
一、识别颜色要求较高的场所或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采用荧光灯;
二、安装高度较高并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或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采用荧光高
压 汞灯或高压钠灯;
三、当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时,宜采用白炽灯。
由交流供电时,
宜 采用荧光灯;
四、环境温度较低的场所,不宜采用荧光灯或起动困难的气体放电灯;
五、在蒸汽浓度较大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第3.0.3条 在同一场所内,当一种光源的光色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用两种
及以上的光源混光。
荧光高压汞灯与白炽灯(或卤钨灯)的混光光通量比,
可参照附录一选取。
第四章 照明器的选择与布置
第一节 照明器选择
第4.1.1条 照明器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房间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进
行选择。
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下。
应选用效率高、维护检修方便的照明器。
第4.1.2条 按使用环境条件选择照明器:
一、在正常环境温度中,宜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二、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宜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
头 的开启式照明器;
三、含有大量尘埃但非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宜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四、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五、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宜选用防振型照明器,或普通照明器采用防振措施;
六、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第4.1.3条 按光强分布特性选择照明器:
一、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15m时,宜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照明器(如窄配光
深照型等);高度在15~30m时,宜采用高纯铝深照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二、照明器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时,宜采用宽配光深照型照明器或余弦配光
的照明器(如配照型);
三、当照明器上方有需要观察的对象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型
照 明器(如乳白玻璃圆球罩等);
四、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照明器。
第4.1.4条 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撞伤的地方或照明器的安装高度较低时,照明器
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第4.1.5条 控制室照明不应采用花式吊灯。
第二节 室内照明器布置
第4.2.1条 室内照明器布置,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两种方式。
表4.2.3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值
第4.2.2条 照明器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照明器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房间的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二、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工艺的需要,光线不能被其他设备遮挡,
需要时并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三、照明布置应与建筑相协调,并注意检修维护工作方便安全。
第4.2.3条 为使照度均匀,均匀布置照明器的L/H(L为照明器的间距,H为照
明器计算高度)值可取表4.2.3数值。
边排照明器距墙的距离可取0.25L~0.5L(前者用于墙边有工作位置时,后者
用于墙边无工作位置时)。
第三节 室外照明器布置
第4.3.1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可采用集中布置、分散布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的布置方式。
第4.3.2条 屋外配电装置照明,当采用集中布置时,宜用双面或多面照射。
装设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利用避雷针塔或附近高建筑物。
当采用分散布置时,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也可采用灯柱方式,
但 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对安装在高处的照明器,应设置爬梯。
第4.3.3条 照明器与不带栅栏裸带电导体(或设备)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高
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SDJ5—79中规定的B1值,见表4.3.3所列数值。
第4.3.4条 露天贮煤场宜采用投光灯或高光强照明器,可单独设置灯塔或利用
附近的高建筑物。
第4.3.5条 露天油库区,可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照明灯杆。
当油罐容量较大或数
量较多时,也可设置投光灯照明。
表4.3.3 室内外照明器距不带栅栏裸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
第4.3.6条 厂区运煤铁路沿线及道岔附近,应装设路灯照明。
第4.3.7条 厂区(所区)道路照明,应与绿化统一规划,可采用单列布置,但在
入厂干道也可采用双列布置。
灯杆间距离宜为25~40m。
第4.3.8条 布置照明灯杆时,应避免与上下水道、管沟等地下设施相碰撞,并
与消防栓保持2m距离。
灯杆(柱)距路边的距离,宜为0.5~1.0m。
第四节 限制眩光
第4.4.1条 为了限制直射眩光,一般照明的照明器距离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
不宜低于表4.4.1规定的数值。
第4.4.2条 投光灯的安装高度可用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H ≥
I0
300
表4.4.1 照明器最低悬挂高度
* 1000W金属卤化物灯有紫外线防护措施时,悬挂高度可适当降低。
式中 I0——单个投光灯的轴线光强[IK* *1IK=1.019cd (烛光)];
H——安装高度(m)。
安装高度不应超过30m。
第4.4.3条 照明器的最低悬挂高度,在下列房间可降低0.5m,但不应低于2m:
一、一般照明的照度小于30lx的房间;
二、长度不超过照明器悬挂高度2倍的房间;
三、人员短时停留的房间
四、屋内配电装置。
第4.4.4条 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
罩。
当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当照
明器的位置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10°。
第4.4.5条 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体的表面呈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眩光的措
施,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乳白灯泡的照明器。
第五节 照明器安装
第4.5.1条 照明器的安装应牢固,并使更换灯泡方便,不应将照明器安装在高
温设备表面或有工业气流冲击的地方。
第4.5.2条 吊挂式照明器及其附件的重量超过3kg时,安装时应采用加强措 施。
第4.5.3条 生产车间不宜采用软线吊灯。
第六节 高建筑物飞行障碍标志信号
第4.6.1条 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与当地航空管理部门联系,取得高建筑物
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信号的具体要求。
第4.6.2条 应在每层烟囱平台明显的地方装设四只红色标志信号灯。
冷却水塔
及其他高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可根据需要装设红色标志信号灯,且不应少于两只。
灯泡容量均宜为100W。
第4.6.3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供电电源类别,属保安类。
当有保安电源
时,应由保安段供电;当无保安电源时,可由就地可靠的380/220V专用屏以三相
四线铠装电缆供电。
第4.6.4条 照明配电箱至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塑料绝缘
内铠装电缆,或铜芯塑料绝缘导线穿管沿爬梯明敷设。
第4.6.5条 高建筑物标志信号灯的控制,宜采用光电自动控制,也可在集中控
制室、单元控制室、主控制室远方控制。
第五章 照度标准
第5.0.1条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
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5.0.1-1、表5.0.1-2、表5.0.1-3所规定的
数值。
表5.0.1-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续表
续表
第5.0.2条 短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表
5.0.1-1中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在主要通道上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lx。
运煤栈桥
事故照明的照度值可适当降低。
第5.0.3条 当采用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光源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生产车
间,其照度值不宜低于30lx。
第5.0.4条 与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相邻且相通的
距出入口10米左右范围内的走廊、通道、楼梯间的照度值之比,不宜超过5~10
倍。
表5.0.1-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辅助建筑的最低照度值
表5.0.1-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
交通运输线上的最低照度值
续表
第六章 照 度 计 算
第6.0.1条 生产过程中需要监视维护的下列重要场所,宜用逐点法计算照度
值。
一、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室控制屏、台上垂直面和
倾 斜面;
二、主厂房、化学水处理室、水泵房、灰浆泵房等重要设备和重要观察点;
三、反射条件较差的场所,如运煤系统;
四、室外照明;
五、有特殊要求需要较精确验算工作面照度的场所。
第6.0.2条 采用一般照明的工作场所,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用利用系数法、概
算曲线法计算照度。
一、室内照明灯具均匀布置;
二、一般工作场所水平工作面的照度计算。
第6.0.3条 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6.0.3中所规定的照度补偿系数K,以保 持
工作场所的照度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
表6.0.3 照度补偿系数K
表6.0.4 最小照度系数Z
注:
最小照度系数。
Z =
E pj
Ezd
式中 Epj——平均照度值(lx);
Ezd——最低照度值(lx)。
第6.0.4条 采用利用系数法计算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Ezd时,应计入表6.0.4 最
小照度系数Z,以满足各工作面的照度不低于规定值。
当工作面位于最低照度值部位(距墙边0.5~1.0m)时,宜采用调整灯具布置或
增设壁灯的方法来提高工作面的照度值。
第6.0.5条 照度计算值的上限,不宜高于规定的最低照度值的20%。
第七章 照明网络供电
第一节 照明网络供电电压
第7.1.1条 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
事故照明网络电压:
交流事故照明由保安电源柴油发电机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
直流事故照明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其网络电压应为220V或110V。
第7.1.2条 照明器端电压的偏移,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05%,也不宜低于其
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室内照明为97.5%,如主控制室、单元控制室、主厂
房、生产办公楼等;
二、一般工作场所的室内照明、露天工作场所的照明为95%,如运煤系统、露
天油库及其他辅助厂房等;
三、事故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36V的照明为90%。
对远离供电电源的工作场所,难以满足本条之二的要求时,可降低到90%。
第7.1.3条 下列场所采用36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
一、供一般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36V;
二、供锅炉本体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12V;
三、隧道照明电压宜采用36V。
如采用220V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
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的接地线;
四、安装在生产厂房的照明器,当其高度低于2.4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
措施或采用36V及以下的电压。
第二节 正常照明网络供电
第7.2.1条 正常照明网络的供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不接地或经高电阻接地时,应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供 电;
当低压厂用系统为中性点接地时,照明和动力负荷可共用变压器供电。
如电
压 质量不能满足照明负荷的要求,在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照明与动力负荷
分开 供电的方式。
第7.2.2条 照明与动力负荷共用变压器时,主厂房的正常照明宜由380/220V
照明专用屏(段)或厂用中央屏供电,其他场所照明电源宜由所在场所或邻近车间专
用配电屏供电。
第三节 事故照明网络供电
第7.3.1条 单机容量为20万kW及以上发电厂的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
油发电机房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正常时不运行,当交流电源
故障时应自动投入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其他场所的事故照明,可由保安段供电,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由
柴 油发电机供电。
主厂房重要车间出入口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车间事故照明,可采用应急灯。
第7.3.2条 单机容量为20万kW以下发电厂及变电所的事故照明,应由蓄电池
直流系统供电。
事故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运行,正常时由厂用电源供电,事故
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主控制室的事故照明,正常时也可不运
行。
远离主厂房重要车间的事故照明,也可采用应急灯。
第四节 照明供电线路
第7.4.1条 照明主干线路:
一、正常照明主干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二、事故照明主干线路:
当由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时,应采用两线制;当由
保 安电源供电时,应采用三相四线制;
三、照明主干线路上连接照明配电箱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但辅助车间、生活
福利建筑例外。
第7.4.2条 照明分支线路宜采用两线制,对距离较长的道路照明及连接照明器
数量较多的场所,也可采用三相四线制。
第7.4.3条 距离较长的36V及以下的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三相三线制;
也可采用380/220V线路,经降压变压器以36V电压分段供电。
第7.4.4条 厂区道路照明供电线路,应与室内照明供电线路分开,建筑物入口
门灯可由该建筑物内的照明分支线路供电,但应加装单独的开关。
第7.4.5条 使用小功率光源的室内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的电流不宜超
过15A,且连接照明器和插座的总数量不宜超过25个。
第7.4.6条 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应装设插座。
第五节 照明负荷计算
第7.5.1条 照明线路负荷计算:
一、照明分支线路负荷计算
z
Piz = ∑ P (1 + a)(kW)
二、照明主干线负荷计算
z
Pfz = ∑ Kz P (1 + a)(kW)
三、照明负荷不均匀分布时负荷计算
Pfz = ∑ Kt 3Pxd (1 + a)(kW)
(7.5.1-1)
(7.5.1-2)
(7.5.1-3)
式中 Pfz——照明计算负荷(kW);
Pz——正常照明或事故照明装置容量(kW);
Pxd——最大一相照明装置容量(kW);
Kx——照明装置需要系数,见表7.5.1;
a——镇流器及其他附件损耗系数。
白炽灯、卤钨灯,a=0;气体放电灯,
a=0.2。
表7.5.1 照明装置需要系数Kx
表7.5.2 照明负荷同时系数Kt
第7.5.2条 照明变压器容量选择
⎛
⎝
1 + a ⎫
⎪
(7.5.2)
式中 Sb——照明变压器额定容量(kVA);
Kt——照明负荷同时系数,见表7.5.2;
cosφ——光源功率因数。
白炽灯、卤钨灯,cosφ=1;气体放电灯,cosφ
=0.6。
第六节 导线截面选择
第7.6.1条 照明线路导线截面应按线路计算电流进行选择,按允许电压损失、
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并应与供电回路保护设备相互配合。
选择导线截面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按线路计算电流选择导线截面:
Icy ≥ I js
式中 Icy——导线持续允许载流量(A),见附录二、三;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导线在不同环境温度时的载流量校正系数见附录四。
当照明负荷为一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1.单相照明线路计算电流白炽灯、卤钨灯
I js =
Pjs
Uexg
(7.6.1-1)
气体放电灯
I js =
Pjs
Uexg ⋅ cosϕ (7.6.1-2)
式中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Pjs——线路计算负荷(kW);
Uexg——线路额定相电压(kV);
cosφ——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2.三相四线照明线路计算电流
白炽灯、卤钨灯
I js =
Pjs
3Uex
(7.6.1-3)
气体放电灯
I js =
Pjs
3Uex cosϕ (7.6.1-4)
式中 Ijs——照明线路计算电流(A);
Pjs——线路计算负荷(kW);
Uex——线路额定线电压(kV);
cosφ——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
当照明负荷为两种光源时,线路计算电流可按下式计算:
I js =
(I
js1
⋅ cosϕ1 + I js2 ⋅ cosϕ 2
2
js1
⋅ sinϕ1 + I js2 ⋅ sinϕ 2
2
(7.6.1-5)
对气体放电灯,取cosφ1=0.6,sinφ1=0.8;
对白炽灯、卤钨灯,取cosφ2=1,sinφ2=0。
22
js1js1
式中Ijs1、Ijs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计算电流(A);
cosφ1、cosφ2——分别为两种光源的功率因数。
二、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
1.单相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7.6.1-6)
∆U 00 =
200
Ucxg
∑ (R0 ⋅ cosϕ + X 0 ⋅ sinϕ )⋅ L
(7.6.1-7)
式中 R0、X0——线路单位长度的电阻与电抗(Ω/km);
Ucxg——线路额定相电压(V);
L——线路长度(km);
cosφ——线路功率因数;
ΔU%——线路的电压损失(%)。
线路单位长度电抗X0,用下式计算:
.
D
+ 0.0157μ (7.6.1-8)
式中L′——导线间的距离(m),对三相线路为导线间的几何均距,380V及以下 的
三相架空线路,可取L′=0.5m;
D——导线直径(mm);
μ——导线相对导磁率,对有色金属μ=1,对于铁导线μ>1,并均与负载
电流有关。
2.三相四线平衡线路电压损失计算
∆U 00 =
173
Uex
∑ (R0 ⋅ cosϕ + X 0 ⋅ sinϕ )I js ⋅ L
(7.6.1-9)
式中 Uex——线路额定线电压(V)。
3.电压损失的简化计算
当线路负荷的功率因数cosφ=1,且负荷均匀分布时,电压损失的计算公式可
简化为:
∆U 00 = ∑ M
CS
(7.6.1-10)
式中 ΔU%——线路上电压损失(%);
ΣM——线路的总负荷力矩(kW·m),ΣM=ΣPjs·L;
S——导线截面(mm2);
C——电压损失计算系数,与导线材料、供电系统、电压有关,见表
7.6.1-1所列。
4.按线路允许电压损失校验导线截面
∆U y 00 ≥ ∆U 00
(7.6.1-11)
式中 ΔUy%——线路允许电压损失(%);
ΔU%——线路的电压损失(%)。
三、按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进行校验,见表7.6.1-2。
四、导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回路上熔丝的额定电流或自动空气
开 关脱扣器的整定电流。
表7.6.1-1 电压损失计算系数C
注:
①线芯工作温度为50℃。
②Uex为额定线电压,Uexg为额定相电压,单位为kV。
③γ为电导率,铜线γ=48.5m/Ω·mm2铝线γ=28.8m/Ω·mm2。
表7.6.1-2 机械强度允许的最小导线截面
第7.6.2条 生产车间内一条照明分支回路上的插座数量为1~2个时,选择导
线时可不计算其负荷;当插座数量较多时,如生产办公楼等,应按插座实际需要
容 量计算其负荷。
第7.6.3条 零线截面按下列条件选择:
一、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二、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负荷为白炽灯或卤钨灯时,零线截面应按相线载
流 量的50%选择;当负荷为气体放电灯时,零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的电流选择;
三、在可能逐相切断的三相线路中,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等;如数条线
路 共用一条零线时,则零线截面应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第7.6.4条 按工作场所环境条件选择导线种类:
一、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振动、维护不便的重要场所,应采用铜芯绝缘
导 线;
二、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铜芯耐高温绝缘导线。
第八章 照 明 装 置
第一节 照明线路的敷设与控制
第8.1.1条 在有爆炸危险、特别潮湿以及有可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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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力发电厂 变电所 照明设计 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