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集团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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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集团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会计核算行为,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所属的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子企业”)。
各子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一日止。
第五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企业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七条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
性金融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八条企业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九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五)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集团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集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
集团对下属子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予以委派。
第十一条集团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
各子企业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如需删除、增设或修改会计科目,须报经集团财务部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在财务系统中设置。
第十二条集团对外公布或提供会计报表,由集团财务部统一办理。
XX,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集团会计报表,集团子企业对外公布或提供报表,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各子企业必须按照规范的格式设置、打印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提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执行。
第二章资产
第十五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直接或间接地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企业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应收利息、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企业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开户行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还应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十七条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2、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3、企业为由政府委托建设或政府安排企业筹集资金建设的公益性项目(含准经营项目中的政府委建项目)代垫的资金以及由此垫支的利息在“其他应收款”下设明细科目“应收代垫政府委建项目款-工程款”“应收代垫政府委建项目款-利息”中按项目明细挂帐核算。
4、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本制度第十一章处理。
5、坏帐准备按本制度第三十条处理。
第十九条应收利息,是指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第二十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一、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三、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四、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制度第十二章和第十一章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六、存货的领用和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七、存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企业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
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八、存货跌价准备按本制度第三十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类别分类核算。
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利息”。
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那些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未划分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三类的其他金融资产。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将应减记的金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并将其差额减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子企业投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初始计量:
企业分别下列两种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
1、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即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后续计量
1、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1)对子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如果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3)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采用成本法核算时:
(1)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确定初始成本后,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采用权益法核算时:
(1)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
(2)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4)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5)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企业不一致的,按照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6)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4、如果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其初始投资成本为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其初始投资成本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转换时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有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以外,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5、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6、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制度第十三章和第十二章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
1、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分类及净残值率如下:
类别
折旧年限
净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年-30年
5%
机器设备
10年-15年
5%
电子电器设备
3年-5年
5%
交通运输设备
5年-10年
5%
专用管道
30年-40年
5%
其他设备
10年-20年
5%
2、企业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企业的固定资产采用个别折旧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
额为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
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5、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
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净残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预计净残值。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四、固定资产的盘点:
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转让、报废、清理、毁损和固定资产盘亏的净收益或净损失(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企业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在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之前,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按规定程序批准之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进行基建、更新改造等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发生的支出。
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或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并计提折旧或摊销;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当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占用借款的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一、本制度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三、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四、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
1、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下面第2点规定的除外。
2、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⑴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⑵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1、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⑴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⑵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⑶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⑷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2、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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