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操作办法.docx
- 文档编号:6925693
- 上传时间:2023-01-12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649.12KB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操作办法.docx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操作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操作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操作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业务操作办法
附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
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为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可以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合作的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十二家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社会保险费的银行缴费。
用人单位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以上银行可以选择批量代扣、柜面缴费、网银缴费的方式,按时、准确、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部分单位登记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按相关政策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四险”),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
(二)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在四险及医疗系统中一致;
章)、《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与每月5-25日期间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信息在次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生效。
所属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并核对一致后,在四险系统中变更缴费途径,变更成功的,原《协议》终止。
第三部分收缴月报
一、当月收缴月报生成
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每月28日(2月为26日)分别生成四险和医疗收缴业务月报,于月末最后一天前发送财务并结账。
四险、医疗收缴业务月报发送财务后分别打印转财务报表:
1.四险报表:
(1)《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汇总表》(见附件二);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银行缴费》(见附件三);
(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社保缴费》(见附件四)。
2.医疗报表: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表十四)(汇总表)》(见附件五);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银行缴费)》(见附件六);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表十四)(社保缴费)》(见附件七)。
二、当月月报收缴
(一)月报数据的核对与接收
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于每月4日前通过系统接收同级业务部门转来的四险和医疗收缴月报数据,与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相关报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进行确认。
经财务部门确认后,业务部门不得对本月月报数据进行修改。
(二)月报数据上报
1.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核对确认医疗收缴月报数据后,将缴费途径为“银行缴费”的单位月报数据发送四险系统。
2.四险系统自动接收医疗系统银行缴费数据后,与四险系统银行缴费数据合并,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汇总生成五险银行缴费数据,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五险月报核对表(银行缴费)》(见附件八)签字后转财务。
3.经办机构财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五险汇总银行缴费数据,与经业务部门签字确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五险月报核对表(银行缴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每月4日前确认,系统自动生成报盘文件并发送银行。
(三)当月月报数据同步网上申报系统
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的,银行缴费月报数据次月5日前同步到网上申报系统,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网银缴费。
第四部分银行收款、对账与资金清算
一、月报数据的收款时间为每月5日至20日,银行收款时间:
批量代扣时间以银行系统实际扣款时间为准;柜面缴费时间以银行网点柜台实际营业时间为准;网银缴费时间为每日6:
00-20:
00。
每月银行收款时间截止到20日20:
00。
二、系统每日自动接收银行回盘数据,并进行对账处理。
经办机构财务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10点前查询对账信息,对对账不成功数据应与相关银行及时沟通,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三、银行收款成功后,实时反馈成功标识。
1.当日银行缴费成功,次日社保收缴业务可进行后续业务操作(如转外省市、医疗在职转退休工龄补缴等)。
2.当日银行缴费成功,次日反馈网上申报系统,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
四、银行缴费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
1.每月5号、10号、15号、20号为资金清算日,清算日后的首个工作日银行将清算资金分别划入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四险、医疗收入专户并上传银行缴费资金清算明细文件。
2.经办机构财务人员在系统中打印《北京市XXXX区(县)四险资金清算明细表》(见附件九)、《北京市XXXX区(县)医疗资金清算明细表》(见附件十),同时打印《银行缴费资金清算汇总表》(见附件十一、十二)与银行回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确认收款并做账务处理。
第五部分其他事项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协议》的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四险系统每月预结账及医疗系统一次回款时间应在20日的银行缴费资金对账之后,不能早于21日。
三、每月21日开始用人单位可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上月的月报补缴。
附件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
甲方: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第一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本着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符合甲方相关管理规范的乙方,自愿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
乙方应与开户银行约定缴费方式后,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主动到开户银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时,须向甲方提供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并附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和账号与《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信息一致,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开户银行简称”、“账户名称”或“账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手续,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时间为每月5号至25号,逾期未办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办理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时,须重新提交一份变更后的《单位银行信息》(格式见附表)以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本协议所附的《单位银行信息》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确认起生效,其中甲方应加盖乙方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章以及经办人签字后方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乙方如需停止使用银行缴费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向所属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审核通过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附表:
单位银行信息
甲方:
乙方(单位公章):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
单位银行信息
填报单位(公章):
开户银行简称:
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
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填报说明:
开户银行简称可以填写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附件九:
附件十:
附件十一:
附件十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 社会保险费 银行 缴费 业务 操作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