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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资料
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材料
中冶集团华冶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监部
二O一O年七月
目录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1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2
6、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2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2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2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2
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2
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
1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
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3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
1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4
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4
1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4
1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4
19、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5
2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或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5
21、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或者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5
22、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5
2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6
2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6
2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6
2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6
2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7
2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7
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7
3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7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8
32、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8
3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9
35、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9
36、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10
37、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
38、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10
39、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10
40、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10
4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11
4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11
4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11
44、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11
45、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11
46、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12
47、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12
4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2
4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12
50、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13
5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14
5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15
53、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5
54、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15
5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16
5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16
57、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6
58、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6
59、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16
60、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17
6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17
62、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17
63、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17
6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17
6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7
66、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18
67、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18
6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18
69、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18
7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19
71、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19
7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9
73、用人单位拒绝监督检查19
7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19
7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20
76、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20
77、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20
7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20
7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20
80、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21
81、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21
82、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21
83、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21
8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21
85、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21
8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2
87、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22
88、用人单位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22
89、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2
90、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23
91、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3
92、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23
93、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线23
94、用人单位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24
95、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事故通风设施24
9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24
9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25
98、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
25
99、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25
100、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25
101、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26
102、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26
103、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26
104、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26
105、用人单位使用童工27
10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27
107、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27
108、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27
109、用人单位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8
110、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28
111、用人单位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8
11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28
113、用人单位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28
114、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29
115、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29
116、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29
11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9
11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30
119、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30
120、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0
121、用人单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0
122、用人单位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0
123、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31
12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31
125、用人单位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31
126、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31
12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32
128、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逾期未改正32
129、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33
130、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33
131、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34
132、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34
133、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
34
134、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35
135、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逾期未改正35
136、煤矿企业未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或者通风能力核定从事生产35
137、煤矿企业未在上岗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防范措施35
138、煤矿企业明知作业行为有可能引发灾害,仍责令作业人员按常规做法进行作业35
139、煤矿企业发现有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害预兆和其他威胁矿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36
140、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36
141、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36
14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36
143、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37
14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37
145、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
37
146、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非值班电气的人员操作设备37
147、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没有按照37
148、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以及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38
149、矿山企业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以及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38
150、从事矿山开采,未按规定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38
151、从事矿山开采,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39
152、从事矿山开采,井下采掘作业未按规定探水前进39
153、从事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规定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39
154、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39
155、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40
156、生产经营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40
157、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40
15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40
159、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建、扩建4`
16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41
16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41
16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42
16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42
16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42
165、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42
166、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43
167、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43
16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3
16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44
17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44
17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44
17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44
173、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45
17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45
17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45
176、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45
177、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46
17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46
179、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46
180、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47
18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47
18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47
183、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47
18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48
185、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48
18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48
187、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48
188、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49
189、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另有规定的除外)49
190、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49
191、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49
192、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49
193、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50
19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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