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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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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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设计合同
xxxxxxxxxxxxxx工程项目
设计合同
发包人:
xxxxxxxxxxxxxxxxxx设计人:
xxxxxxxxxxxxxxxxx签订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签订时间:
xxxxxxxxxxxxxxxxxxx
一、工程设计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的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工程估算投资:
项目估算建安投资额xxxxxxxxxxxxx万元(最终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建安投资额为准)
工程概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及施工全过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服务。
三、合同工期及提供文件份数工期要求:
xxxx日历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xxxxxxx日历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若因发包人原因,经发包人和设计人洽商后工期可酌情顺延并书面确认)。
其中(各阶段提交成果时间以获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为准):
1、方案设计:
总日历天数xxxxxxxxx天,文本一式xxxx份(含电子文件光盘xxxx套);
2、初步设计:
方案审批后总xxxxxxxxx日历天,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提交正式《初步设计》文本(包括概算书)一式xxxxxxxxxxx份(含电子文件光盘xxxxxxxxx套);
3、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审批后总xxxxxxxxxx日历天,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按施工标
段及专业各提交施工图一式xxxxxxxxxx份(含电子文件光盘xxxxx套);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方案设计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
设计质量标准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获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1、应当满足招标人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咨询需要。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条例。
3、咨询与设计深度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4]16号)。
质量要求:
设计成果由发包人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直至获得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审批前修改设计不计付修改设计费用,如审批后,因发包人原因致使设计成果作重大修改变更,设计修改变更工作量在原工作量30%以内的不计费,超出原工作量30%部分设计费按原设计费标准的50%计费。
如是设计人原因,所作修改责任由设计人自负。
五、合同价款
本工程暂定建安投资额xxxxxxxxxxx万元,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下浮xxxx计算本项目暂定设计费为xxxxxxxxx万元。
本工程设计费下浮系数为xxxxxxxxxxx设计费结算额为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建安投资
额为计算基数,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附表一”采用内插发计算得出收费基价A。
设计费结算额=A×(1-下浮系数)。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的下浮系数应包括设计基本资料的收集(路网图、地形图、管
线图等,相关电子文件自行收集、购买或实测)、设备、劳务、管理、交通、维护、保险、
利润、税金与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施工图概算编制费、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投标人在报投下浮系数时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再计取。
设计费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总平设计及给排水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及施工全过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服务(不含竣工图编制费)。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平设计及给排水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及施工全过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的服务费用已含设计费用中,不再另行支付。
结算时如初设投资额大于招投标时项目估算投资额,则下浮系数按《计价格[2002]10号》文得递减费率加大。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暂定价20%的定金。
2、设计人完成了初步设计并获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60%(含已支付的)。
3、设计人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按合同约定数提交合格设计文
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80%(含已支付的)。
4、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90%(含已支付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经南宁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书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余款。
首次支付设计费外地单位必须取得广西建设厅备案后方可支付。
七、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合同书(含补充合同);
2、本工程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
3、发包人的招标文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和答疑);
4、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
5、对设计工期、质量、服务及提交成果的承诺。
八、设计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工程的设计在保证质量和工期完成设计工作。
发包人向设计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设计人应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状况作详细的察勘及必要的测量。
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阶段设计任务。
发包人对设计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文件编制。
9.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核清计算费用。
9.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向设计人支付各阶段费用,如逾期支付则设
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相应顺延,逾期每迟一天,每天应支付应付费用的2‰违约金。
国家有关审批部门不是因设计人编制的文件质量问题而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
建,发包人均应支付设计人已完成相应阶段的费用。
9.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5发包人不提供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所需的工作及生活条件、通讯及交通工具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等,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9.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规范、图集等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来编制设计文件,按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交付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不满足有关深度规定,需要重新作重大修改或补充而导致设计文件不能按时通过评审机构审查,未能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时,逾期每延误一天,每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费用的2‰。
9.2.2本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景观绿化、照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0年。
9.2.3设计人对其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设计文件的质量问题而造成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或由于资料收集欠缺导致现场踏勘不明发生不应发生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各阶段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直接经济损失乘以设计人应付责任比例。
9.2.4设计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设计文件,除发包人的要求以外;
擅自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一概由设计人负责赔偿,赔偿金按工程实际损失的金额支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未经原审批主管部门发布修改文件的,其修改费用自理,财政不予支付。
9.2.5设计应达到要求深度,否则造成的修改、变更由设计人负责。
9.2.6实施过程中发现遗漏项目纳入总包范围,无须重新委托及计费。
9.2.7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天。
9.2.8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
不超出原定30%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费用不计。
项目施工后,设计人必须向施工
现场派驻不少于两人的设计代表,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若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设计文件审定后,非设计人原因修改工作量在原工作量30%以内的,可不另计费用,超出部分按原设计费标准的50%计费。
由于本工程的复杂性,本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设计人应常驻现场至主体工程结束止,且不另计费。
9.2.9设计人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十保密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
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除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以外。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十一仲裁
本项目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设计人应派设计代表至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不另计费。
设计人在接到通知4小时内到达工地解决问题,如超过时限,发包人另请人解决问题,费用从设计人的质保金内支付。
12.2本项目中,设计人不得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材料(如采用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等)、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设计人应免费配合对建筑材料、设
备的看样和定货。
12.3设计人在本项目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如需引进国内外相关人材、技术或需到国内外参观考察时,其相关的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
12.4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xxxx份,其中正本xxx份,发包人xxx份,设计人xxx份。
副本xx份,发包人xx份,设计人xx份,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xxxx份,合同的正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补充条款
13.1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是:
xxxxxxxxxx,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调换,如必须调换时须提前xxxx天报发包人同意;不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调换的,发包人对设计人给予xxxxxxxxxxxx元/天·人的罚款。
(本页以下空白)
发包人:
设计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主管副院长: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地址:
xxxxxxxxxxxxx
电话:
电话:
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
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xxxxxxxxxxxxxxxx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
合同订立时间:
xxxx年x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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