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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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强化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净化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现就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建设项目概决算管理
围绕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等突出问题,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严格工程结算管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的发生。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政府投资项目严重超概算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针对当前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层层非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积极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在招投标环节,投标人必须提供含工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保函要覆盖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高额工程保函制度对培育建筑市场、规范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挂靠投标和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重大意义,认真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切实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对招投标项目的实质性审查
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设定的审查责任,防止人为抬高或降低资质、不合理条件限制以及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与此同时,要根据温州的实际,不断改革创新资格审查方式。
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审查的责任,确保招标文件符合立项批准条件和概算控制要求,同时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不断提高行业管理部门审查质量。
明确专家审查责任,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标书存在异常情况的,应立即提请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进一步完善评标办法,加强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
完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法,防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恶意抢标、抬标和串标。
制定专家恶意评标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推行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和信誉评定制度,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机制。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五、大力推进招投标行业诚信建设
着力构建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诚信状态与行业监管、银行授信、市场准入等挂钩,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及市场清出等约束制度。
制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行为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界限,增强诚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对认定为违反规定出借资质、围标串标的建筑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取消其1-3年内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
综合监管、行业主管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建筑企业诚信管理联动机制,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诚信状态发布平台,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运用好诚信评价结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秩序。
六、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规避招标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实行公开招标。
任何单位不得以工期紧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指定承建单位,不得肢解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要根据工程类别确定发包最小单位。
对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招标的项目而未进入的,依法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
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对违反纪律一经查实的,一律从重处理。
七、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速度最快”的要求,对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对程序重叠、环节复杂、期限过长的,应采取并联审批、联合审议、压缩时限等措施,加以改进;对人为设置障碍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应坚决予以取消。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要推行招投标导办制和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导办责任制,通过专项服务、捆绑服务等方式,协助建设单位提前做好标前各项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即办制,切实做到简单事项立即批、复杂事项限时批、特殊事项紧急批、交叉事项并联批。
建设单位要不折不扣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统筹安排工作时序,做实做细每个招标环节。
在严格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同时,积极推进招投标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八、强化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把工程领域招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作为治理投资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常态化。
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标后定期联合巡查制度,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大机关可结合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可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检查,进行监督。
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
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处理。
要发动群众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形成一种抵制招投标不良行为的社会监督机制。
监察、检察、公安、发改、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工商、公共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建立招投标违法案件联查机制,对目无法纪,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收费、围标串标、规避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必须切实履行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全市招投标工作的职责。
同时,认真履行发改委委托其的涉及招投标综合执法的职能。
九、切实加强对整治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把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全市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
在整治工作中,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针对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制定有关解决问题的实施办法,报经市领导小组备案后,与本规定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
1、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的规定……
8
2、
关于试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的暂行办法……………………
13
3、
关于进一步强化资格审查与招投标文件编制审查责任的规定
18
4、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评标管理的规定……………………
25
5、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
30
6、
工程建设招投标企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37
7、
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41
8、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45
9、
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效率的规定…………
49
10、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的规定………
52
11、
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63
12、
温州市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68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28日
附1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决算审核和
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进一步明确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现就加强政府投资概决算审核和财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设计概算编制审查
(一)加强设计概算的编制。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完整、准确地反映项目设计的内容,按实编制工程概算,并对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
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计取,不得漏项和故意压低投资。
(二)加强设计概算的评估审查。
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设计概算的咨询评估工作,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概算投资的依据。
中介机构应对概算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项目审批部门对设计单位为满足估算要求,概算编制的内容有缺项、漏项、多算以及定额套用错误等明显差错,达不到规定深度的,一律退回重新编制。
二、严格概算调整审查
(一)严格掌握概算调整的范围与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突破。
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总建筑面积超过5%以上或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凡涉及到设计的主要内容如总平面布置、调整主要设备、工艺流程、提高建设标准等方面变更,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必须在修改前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
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结构或性质、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进行计划外工程建设等由此引起建设总费用超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二)严格审查概算调整内容。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将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对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经中介机构审查,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联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调整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概算审查和造价咨询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概算实施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概算。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签证。
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必须控制在批准的相应项目概算之内,凡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项目须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进行招标。
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应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查。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
涉及单价价款增减在3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须经财政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执行;对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办理最终工程结算。
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应齐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应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全额投资在50万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定额补助的项目除外)或投资比例超过50%且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纳入年度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完工后,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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