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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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版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
竣工检验规范
(2010年版)
2010-09-15发布2010-10-01实施
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
本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方便用户”的原则,保证我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施工及竣工检验质量,提高供电可靠性和配电网设备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的竣工检验工作。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的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有关会员单位提出。
本规范由广东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审定、发布并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
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引言
由于我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一直以来没有统一的竣工检验规范,导致在该类工程竣工检验中各地区做法不同,造成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施工质量存在差异,给以后配电网管理、运行维护等带来极大不便。
本规范是为规范我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管理,保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的施工及竣工检验质量,提高供电可靠性及省内配电网设备的整体水平而制定。
本规范检验内容包括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
1总则
1.0.1为保证我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施工安装质量,促进办电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加强设备施工质量管理,防范客户故障发生,使客户配电设备、配电站做到充分保障人身安全,确保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1.0.2业扩工程竣工检验及相关业务流程应遵从供电部门的具体规定。
1.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客户投资的业扩工程。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业扩工程竣工检验应符合国家技术规程、规范和企业技术标准、管理规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3-9410kV及以下配电站设计规范
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60-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50260-1996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133-90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02-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10228-2008干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DL/T601-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CECS170-2004低压母线槽选用安装及验收规范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2811-2007安全帽
GB2893-2008安全色X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6095-2009安全带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1.3术语和定义
1.3.1客户
指接受电力供应服务的一方。
1.3.2业扩工程
由客户投资建设的配电工程。
*3.2业扩工程:
指供电企业为保证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必须相应进行的配电网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
业扩工程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客户用电性质划分为高压、中压、低压及统建住宅小区等四种类型。
3.2.1高压客户业扩工程:
指采用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业扩工程;
3.2.2中压客户业扩工程:
指采用10kV或20kV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业扩工程;
3.2.3低压客户业扩工程:
指采用380/220V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业扩工程;
3.2.4统建住宅小区:
指由开发商统一规划建设并出售的住宅小区,该类业扩工程一般采用中压受电。
1.3.3配电站
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变换电压和分配电能的供电设施。
一般指将10kV电压变换为0.38kV电压的场所。
*在配网中,用于变换电压、集中电力、分配电力的供电设施。
配电站一般是将10kV电压变换为0.38kV电压。
*配电房《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修订)》
配电房是指10kV线路上的开关房、综合房、公变房、低压配电房的统称。
开关房:
指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的10kV供配电设施。
房内装设中压环网开关柜设备。
综合房:
指用于降压并分配电力的供电设施。
房内装设有10kV配电变压器、中压环网开关柜设备和低压设备等,属于环网型的配电房。
变压房:
指用于降压的供电设施。
房内装设有10kV配电变压器和低压设备,属于终端型的
配电房。
低压配电房:
指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的低压供配电设施。
房内装设有低压开关设备。
1.3.4“五防”
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负荷开关、接触器;防止接地开关处于闭合位置时关合断路器、负荷开关;防止在带电时误合接地开关;防止误入带电间隔(室)。
2环境条件
2.0.1对布置在居民区的配电装置,其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
对布置在工业区内的配电装置,其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变压器、发电机、风机等设备的选择应将噪声作为主要技术指标之一。
配电设施运行时产生振动的电气设备、大型通风设备等,应采取减振技术措施。
本规范6.2.38)新建配电站如设在住宅建筑物内,配电站与住宅之间如仅间隔单层楼板或墙,应设置不小于0.5m的隔层。
是从噪声的控制上提出。
*噪声控制标准
噪声主要分为4类,包括交通噪声、工业企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
配电生产场所噪声应依照国家标准GB12348-2008,GB3096-1993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通过设备选型、安装工艺进行控制。
配电生产场所界环境噪音应不超过表37的规定。
表3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昼间(06:
00~22:
00)(dB)夜间(22:
00~06:
00)(dB)
05040
15545
26050
36555
47055
0类功能区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功能区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功能区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功能区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功能区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2.0.2配电装置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的规定。
2.0.3防污秽等级要求*(应按所在地区的污秽等级绝缘子爬距的选取)
一般地区:
Ⅲ级(户外)Ⅱ级(户内)
污秽严重地区:
Ⅳ级(户外)
*爬电比距S.00.00.05/Q101-0008-0909-7823广东电网公司线路绝缘子技术规范页
0~II级:
复合绝缘子不小于20mm/kV;玻璃绝缘子、针式绝缘子、瓷横担绝缘子用在直线串时不小于20.6mm/kV,用在耐张串时不小于19.6mm/kV
Ⅲ级:
复合绝缘子不小于25mm/kV;玻璃绝缘子、针式绝缘子、瓷横担绝缘子用在直线串时不小于29.1mm/kV,用在耐张串时不小于24.8mm/kV
Ⅳ级:
复合绝缘子不小于25mm/kV;玻璃绝缘子、针式绝缘子、瓷横担绝缘子用在直线串时不小于35.7mm/kV,用在耐张串时不小于30.4mm/kV
注:
爬电比距都应按最高运行电压计。
南网城市配电网设计导则,线路悬垂串绝缘子,Ⅲ级~Ⅳ级污区宜采用合成绝缘子;0~II级污区可根据运行经验选用玻璃,合成绝缘子或瓷绝缘子。
耐张绝缘子宜采用玻璃或瓷绝缘子。
3业扩工程管理职责
3.1供电部门业扩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3.1.1负责对业扩工程的竣工资料审查工作。
3.1.2负责组织对业扩工程的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工作。
3.2业扩工程建设(业主)单位
3.2.1配合对所实施业扩工程项目的三级检查工作。
3.2.2配合业扩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开展业扩工程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工作。
3.3业扩工程施工单位
3.3.1负责完成业扩工程的建设,准备竣工检验所需的各类竣工资料和手续。
3.3.2负责业扩工程竣工检验时的现场配合工作。
3.3.3负责对工程竣工检验时发现缺陷的消除,以及线路和设备投运时的配合工作。
3.3.4负责审核业扩工程是否符合竣工检验条件。
3.3.5参与竣工检验及负责存在问题整改工作。
3.4监理单位
受业扩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委托,对业扩工程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及施工安全的监督。
*工程监理
配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
各市供电局要通过合同明确与监理单位之间的职责分工。
对监理单位实行责任追溯制度。
监理单位要符合资质条件,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好“四控制”、“两管理”职责(即:
控制进度、质量、资金、安全,做好信息资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监理工作要针对配网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记录,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阶段,必要时要进行旁站监理。
3.5设计单位
配合业扩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开展业扩工程竣工检验工作。
4业扩工程设备竣工检验细则
4.1业扩工程设备竣工检验的要求
4.1.1业扩工程竣工检验应符合有关电力建设施工、竣工检验及质量验评标准、规范的要求。
4.1.2业扩工程设备均应满足供电部门配电网安健环设施标准要求,挂贴设备标志牌。
4.1.3应提供业扩工程电子化资料移交完成清单。
4.1.4提供工程中间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
4.2业扩工程竣工检验内容与方法
*1.中间验收:
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的标准和要求,对酊电网工程实施过程中关键工序进行的质量验收。
*2.竣工验收:
配电网工程完成后,在新建设备,相关设施投运前,为确认施工质量,由相关单位部门组织的质量验收。
*3.质监验收:
由配电网工程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
4.2.1工程竣工检验一般采用三级检查。
即施工单位自检竣工检验,业扩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预竣工检验及供电部门业扩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检验。
4.2.2施工单位在完成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后,应按照国家及行业、企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在阶段工程或全部工程完工后组织自检竣工检验,经业扩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预竣工检验合格后,由业扩工程施工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业扩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供电部门要求实现电子化移交后,准备工程竣工检验。
4.2.3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竣工要求,提供相应的工程竣工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竣工检验工作。
4.2.4业扩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检验资料审查合格后,应及时组织竣工检验工作。
4.2.5竣工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供电部门竣工检验人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4.2.6业扩工程施工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书面竣工检验申请,对整改问题进行竣工检验,直至工程竣工检验合格。
4.2.7竣工检验合格的业扩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竣工资料(含电子化移交资料),并与供电部门签定供用电合同。
4.3业扩工程设备竣工检验具体要求
*在本规范内,设备竣工检验具体要求,按设备的类别分十二类,再加一个配电站,共十三类设备。
对于业扩工程设备竣工检验具体要求,一些共性的要求。
A、具体要求
1)业扩工程竣工检验应符合有关电力建设施工、竣工检验及质量验评标准、规范的要求;
2)业扩工程设备均应满足配电网安健环设施标准要求,挂贴设备标志牌;
3)应提供业扩工程电子化资料移交完成清单;
4)提供工程中间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
B、各类设备系统竣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及文件:
(1)竣工图(含系统结线图及线路沿布图);
(2)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3)安装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及中间检查记录);
(4)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5)设备安装调整及试验记录;
(6)接地装置图及接地电阻实测值记录;
(7)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规划部门)对线路走廊的批准文件;
(8)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C.广东电网公司客户业扩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管理规定(试行)
3.1.客户业扩工程
本规定所指客户业扩工程,包括公司所辖范围内所有10kV及以下客户用电报装工程,以下简称业扩工程。
35kV及以上客户报装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可参考《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3.2业扩工程电子资料
(1)业扩工程电子资料,是指业扩工程在设计、施工阶段产生的工程资料,在信息系统中以数据的形式录入、展现。
业扩工程电子资料包括更动前后的中压接线图和沿布图、低压接线图和沿布图等。
(2)3.3.业扩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
(3)业扩工程资料电子化移交,是指将用电报装的基础数据在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固化到业扩报装管理流程中,实现图形、基础数据的实时、动态管理。
(4)3.3.1.电子化移交设计单
(5)电子化移交设计单是指业扩工程设计阶段需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的电子资料,包括中压沿布图、中压更动前后接线图、低压沿布图、低压更动前后接线图及高层住宅电气干线竖向图等,为工程竣工是提交电子化移交资料做设计准备。
(6)3.3.2.电子化移交竣工单
(7)电子化移交竣工单是指业扩工程竣工阶段需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的电子资料,包括更动前后的中压沿布图和接线图、低压沿布图和接线图等。
(8)3.3.3录入单位
(9)本规定中录入单位指由各供电局委托的从事工程资料电子化录入工作的专业公司,或者供电局内部指定的负责工程资料电子化录入工作的业务部门(人员)
A单项工程竣工资料目录
1.工程建设情况一览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3.设计和预算
4.工程报建资料一览表
5.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6.设计变更单
7.费用垫付报审表
8.费用索赔报审表
9.监理工作联系单
10.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1.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12.废旧物资退料清单
13.电气设备试验记录
14.设备安装验收记录
15.分项工程报验表
16.工程竣工报验单
17.监理评估报告
18.工程竣工报告表
19.工程竣工图
20.配网工程运输距离及地形比例表
21.配网工程主材运输重量计算表
22.结算审核报告
23.甲供设备材料清单
24.甲供设备材料核对清单
25.工程量统计表
26.审核汇总表
B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资料规范项目
综合资料目录
一、项目管理档案:
1.项目立项批文
2.工程变更申请表
3.汇总甲供设备材料清单
4.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5.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6.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结算汇总表
二、合同管理档案:
7.物资采购合同、发票
8.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
9.建设工程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1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1.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包电力工程安全协议
12.工程设计合同
13.造价咨询合同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档案:
14.工程招投标文件
15.工程中标通知书
四、监理管理档案:
1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17.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18.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19.工程延期报审表
20.监理总结报告
注:
监理管理档案由监理公司负责整理,在总验收前移交委托建设单位。
C项目综合资料
一、项目管理档案:
1.项目立项批文
2.项目变更申请表
3.汇总甲供设备材料清单
4.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5.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6.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结算汇总表
二、合同管理档案:
7.物资采购合同、发票
8.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
9.建设工程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1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1.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包电力工程安全协议
12.工程设计合同
13.造价咨询合同
D.广东电网公司司配电网设备验收规范(见B3)
项目立项批文
市局规划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项目的批复文件,批复文件所附的项目表(可只附总表和本单位的部份)
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施工图纸、可研会审会议纪要
由工程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审图会议纪要
物资采购合同、发票
一级设备材料的合同由省电力物资总公司负责签订
二级设备材料的合同由市局物流中心负责签订
财务保存所有的合同的原件,在资料保存复印件,若使用了以往资金项目的剩余材料,以往合同的复印件也应在本次资料中保存
发票的原件在财务保存
附合同执行情况汇总表(物流中心)
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在有关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上加盖红章
建设工程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委托代理招标合同由委托建设单位负责签订
在资料中保存合同的原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监理合同由委托建设单位负责签订
在资料中保存合同的原件
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包电力工程安全协议
工程承发包合同统一采用广州供电局配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承发包合同(范本)
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包电力工程安全协议由委托建设单位负责签订
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同时签订承包电力工程安全协议
承包电力工程安全协议统一采用安监部编制的范本
在资料中保存合同的原件
工程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由委托建设单位负责签订
在资料中保存合同的原件
造价咨询合同
造价咨询合同由委托建设单位负责签订
在资料中保存合同的原件
附审核汇总表复印件,原件在财务部门保留
工程招投标文件
工程招标文件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的投标技术、经济标书
中标通知书
监理总结报告
监理公司对整个项目的质量、数量的总体认证。
详细说明项目中尚遗留的问题。
**可否提供第三讲时提到详细的每种设备的验收规范(见B3)
4.3.1架空配电线路工程竣工检验及资料移交要求。
4.3.1.1架空线路工程竣工检验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具体技术细则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和《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DL/T602-1996)):
4.3.1.1.1线路及设备型号、规格应符合规定,并与审图意见书和设计图纸相符。
4.3.1.1.2电器设备外观应完整无缺损,线路设备标志牌应齐全。
4.3.1.1.3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应符合规定。
4.3.1.1.4拉线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规定。
4.3.1.1.5导线的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建筑物接近距离应符合规定。
4.3.1.1.6配套的金具、卡具应符合规定。
4.3.1.1.7相位正确、接地装置应符合规定。
4.3.1.1.8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高杆植物等杂物应清除完毕。
4.3.1.1.9绝缘导线的绝缘修复应符合规定。
4.3.1.2架空线路在竣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及文件:
1)竣工图(含系统结线图及线路沿布图);
2)设计变更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3)安装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及中间检查记录);
4)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5)调整及试验记录;
6)接地装置图及接地电阻实测值记录;
7)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规划部门对线路走廊的批准文件;
8)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4.3.2电缆工程竣工检验及资料移交要求
4.3.2.1电缆工程竣工检验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具体技术细则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4.3.2.1.1电缆及其附件应符合规定,并与审图意见书和设计图纸相符。
4.3.2.1.2电缆排列整齐,固定良好,弯曲半径、有关排列间隔等应符合规程要求,无机械损伤;单芯电缆的金属护层接线、相序排列等应符合要求。
标志牌装设齐全、正确、清晰。
4.3.2.1.3电缆终端、电缆接头应安装牢固,接地良好。
4.3.2.1.4电缆终端相色正确,电缆支架等的金属部件防腐层应完好。
4.3.2.1.5在电缆沟中敷设电缆时,应按顺序放在电缆支架上(从下而上、先里后外排列),过马路穿管时,应自下而上、先两侧后中间敷设。
新敷设电缆应每隔30m绑扎一块标示牌(标示内容:
电缆型号、变电站馈线编号、起止处名称等)。
4.3.2.1.6电缆沟内无杂物,盖板和支架齐全;隧道内应无杂物,配置照明、通风、排水、防火等设施。
4.3.2.1.7直埋电缆路径标志应与实际路径相符,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小于0.7m;当位于车行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m。
路径标志清晰、牢固,在直线段每隔2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4.3.2.1.8电缆穿管敷设:
1)电缆管明敷时,电缆管应安装牢固,电缆管支持点间的距离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宜超过3m;
2)电缆管直埋敷设时,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并应有不小于0.1%的排水坡度;电缆管连接时,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不得有地下水和泥浆渗入。
3)使用电缆排管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及设计要求。
4.3.2.1.9水底电缆线路两岸,禁锚区内的标志和夜间照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3.2.1.10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施工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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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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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广东省 10 kV 以下 工程 竣工 检验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