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案例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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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案例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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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案例汇总
前言:
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直接复制过来,懒得调整格式了,想要格式顺眼word版的,私聊。
】
忍不住提醒一下:
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案例书里面已经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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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去图书馆借吧~~~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
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
“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
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
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
(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 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
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à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
张三à投放危险物质罪
李四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
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
解答:
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
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
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
4、“扎针案”:
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
解答:
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
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
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
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注意实质:
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
1、张三在开公交车,上来一个乘客李四不买票,于是张三和李四起了争执。
李四动手打张三,张三索性不开车了,两人扭打在一起。
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三个路人。
解答:
张三à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结果。
)
李四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是针对工具,而不是人)
2、拖拉机、缆车、三轮车等等,是否是汽车?
主要还是看实质解释:
是否承担起了交通运输的使命。
所以滑翔机一定不是航空器,热气球有可能是。
3、甲在铁轨上夹了一个卡子,想要假装发现夹子然后收到奖励。
没想到夹子拔不下来,在车行至该路段时拼命挥舞,冒着生命的危险,终于司机看到后,终于停下来,免于事故。
解答:
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把夹子夹上时危险已经实现,构成犯罪。
这是现在刑法理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有缺陷的。
)
恐怖活动犯罪
1、恐怖组织:
如何定义,核心在于针对普通平民;然后他扯了半节课的汪精卫……
2、劫持航空器罪,什么叫劫持,按照强制者的意思控制,就是劫持。
3、从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一乘客突然想起广州还有饭局,要求在广州下机,机长拒绝,乘客说小心我对你不客气。
机长紧急迫降。
解答:
劫持航空器罪(按照强制者的意思完成;而且是行为犯,一行为,十年以上。
)
4、乘客砸了飞机的玻璃 à破坏交通工具罪
5、客车为了抢客人,你追我赶,互相拿锤子砸车窗,导致一辆车撞到了收费站,死伤多人。
解答:
坏交通工具罪(对车子的直接破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6、张三为赶上姐姐的婚礼,强行上一辆运煤车,逼司机开往婚礼地,但是给了司机200元解答:
强迫交易罪(不可以定劫持汽车罪,因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
7、劫持火车,怎么定罪?
解答: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R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可以是功能意义上的破坏。
)
8、偷下水道井盖。
解答:
分情况而论,一般来说是掉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快车道等地方,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和盗窃罪想象竞合)
枪支类犯罪
1、想偷钱,却偷了枪à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事后占有的话)
2、想偷枪,偷到了枪à盗窃枪支罪
3、想偷枪,却偷了钱(或者名贵的仿真枪)à盗窃枪支罪的未遂和盗窃的既遂,想象竞合
4、张三把枪放在李四处
a. 对李四说抢是自己训练时用的à非法持有枪支罪
b. 对李四说枪是自己抢来的à非法储存枪支罪(明知是他人非法所得)
5、有制造枪支资格的企业,制造了20把枪,但是只卖了19把
6、警察把自己的枪借给甲à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射击教练把枪借给甲à不构成犯罪,除非造成严重后果
7、甲对乙说:
“我要去打一只熊猫,把枪借给我。
”乙把枪给了甲。
解答:
故意杀害珍贵动物帮助犯(明知违法活动还出借,不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直接定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
8、军人家里穷,把自己的枪拿去典当
解答:
军人à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典当行à非法持有枪支罪
9、A买了枪,将枪带在身边,坐上公交车,路过天安门广场,随意点杀了几个人。
解答:
非法买卖枪支罪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无法吸收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事故类犯罪(罗翔淡定地说了一句前面讲的都不重要接下来才是重点……)
交通肇事罪:
1、违反交规和重大事故的因果关系:
张三喝了酒开车,把前面李四给撞了。
因为前面的车逆向行使,把李四撞到了张三车前,张三躲避不及,撞了上去。
解答:
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张三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
解答:
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仅撞成重伤不构成犯罪,但是肇事后逃跑构成)
3、张三酒驾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
解答:
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3-7年)(酒驾把人撞成重伤,构成犯罪;肇事后又有逃逸情节,为第一档3-7年)
4、张三撞人后拨打110报警,
解答:
没有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被撞人因失血过多死去à交通肇事罪(第二档7年以上);
如果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人死亡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
5、“水库案”:
张三开车撞人,发现被撞的人死了,十分害怕。
于是把人扔到水里离开。
事实上人是被淹死的。
解答:
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
重伤+逃逸构成犯罪;肇事后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被水淹死切断,而且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心态,所以过失致人死亡)
6、上述案件,如果没有淹死,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是未抢救成功。
解答:
交通肇事罪(没撞死,也没有淹死,但是撞+淹+逃逸共同导致死亡结果,肇事后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7年以上)
7、酒后开车没有撞人或者撞成轻伤à危险驾驶罪
酒后开车撞人撞成重伤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
酒后开车撞死人à交通肇事罪(基本刑)
酒后开车撞死人后逃跑à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
酒后开车撞成重伤后逃跑致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去à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二档)
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司法解释关于肇事者的义务规定有违常理,所以处理结果可能怪异,要熟记。
(交通肇事后产生两个义务:
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履行报告义务未履行救助义务,基本刑;履行救助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加重刑。
)
总结:
区分“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时,可能肇事者在“撞死或撞伤”上有认识上的错误,但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判断,不考虑肇事罪的主观认识,以客观为准。
罗翔课件或是书上148页第7点总结了逃逸类型的四种类型,不累述
7、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未喝酒,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二次肇事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未喝酒时候的精神状态要清醒于酒后状态,推定为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
1、“二环十三男案”:
北京二环路46公里,在13分钟内就开完。
是否构成此罪。
解答:
“追逐竞驶”,可以是一个人——“计时型的飙车”。
2、酒后开车,不小心撞上路边的烧烤摊,把20多个人撞成轻伤
解答: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X没有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重伤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大头娃娃”事件:
奶粉的蛋白质含量过低,奶粉跟清水差不多,导致食用奶粉的小孩长期营养不良。
解答:
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达到销售额五万元的标准,这样很难定罪的;
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当年是乙以此罪起诉惩罚,但事实上是类推解释,因为营养不良是不包括在内的。
2、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用地沟油、白酒里面加敌敌畏、福尔马林泡凤爪、泡蔬菜、用粪便做臭豆腐、瘦肉精,都是“掺入”;但是如果蘑菇店,用毒蘑菇熬汤卖给别人喝,解释为“掺入”,也是可以接收的。
3、味千拉面事件:
说是骨头汤、但其实是味精调料。
解答:
140条是兜底性条款。
不可以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以考虑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际上没有处理这家公司)
4、化妆品毁容事件:
生产的化妆品导致数千人毁容。
解答:
140条与148条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但在这里,重法优于轻法。
走私罪:
1、罪数问题:
走私时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暴力抗拒缉私 →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如果妨害公务造成他人重伤 → 走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
2、认识错误:
张三让李四带淫秽光盘入境,并告诉李四这是普通的光盘。
李四听信入关时被抓获。
解答:
主观→普通光盘 客观→淫秽物品,根据主客观统一原则,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是司法解释确是认为,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这个司法解释也是为刑法界所诟病的,所以在当年的司法考试中,这道题的答案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而不是根据司法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区分受贿罪)
1、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
区别身份的时候,要作实质解释:
是否行使公权
公立医院医生收红包:
a. 医务人员做手术收取红包→不以犯罪论处(法不责众)
b. 医务人员开处方时多开某种药,收取红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技术性工作)
c. 领导采购药品时,收取某药厂的红包→受贿罪(采购药品为公共事务)
公立学校老师收红包:
a. 收取某位家长的钱,让孩子坐在第一排→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技术性工作)
b. 招生时收钱→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核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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