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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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委托书
打假委托书
委托人: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明波
受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各地市场上出现大量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及与甲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产品,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开展打假维权工作的代理机构。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乙方具备维权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打假维权服务,其主要工作为:
1、代理甲方向各地工商、技监、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出具侵权查处举报材料;
2、调查、收集侵权产品信息,及相关民事诉讼所需的侵权证据;
3、开展侵权举报行动,配合各地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权产品,制止侵权行为;
4、与打击、制止侵犯甲方知识产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协调、沟通事宜。
二、甲方授予乙方工作人员的具体代理权限为并仅为:
1、根据甲方提供的模版,代为出具各类维权打假举报材料;
2、代为收集侵权产品信息;
3、代为协调沟通、配合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执法、司法部门采取维权行动;
4、代为鉴定侵权产品,出具鉴定证明文件;
5、其他经甲方同意并明确授予的事项。
三、乙方及乙方上述工作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及甲方具体要求认真负责地向甲方提供维权打假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服务过程中应谨慎注意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乙方在开展维权打假行动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有关乙方及乙方人员在代理甲方开展打假维权行动过程中的具体权限、工作标准、职责、注意事项等具体要求除执行本协议相关要求外,详见甲方另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
四、甲方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工作人员介绍区域营销公司、驻外机构市场侵权产品经销情况,提供所有有关侵权产品的证明材料,并对乙方开展维权打假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和支持;乙方在收到甲方维权打假工作任务后三日内,需制定维权行动方案,并根据甲方指示派员赴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地进行处理。
五、报酬及报酬支付方式、时间:
5.1就乙方提供的打假维权代理服务,甲方依照如下标准选择确定报酬形式:
维权代理报酬=乙方提供的工商、技监、公安等政府执法部门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侵权产品查处总数量*甲方经销同型号产品开票价格*10%;
5.以上维权报酬由甲方每季度届满后30日内根据乙方所提供的工商、技监等政府执法部门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汇总确定后予以支付完毕。
5.3以上维权报酬已包括了乙方因受托开展维权打假所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交通费、食宿费、业务招待费等各项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或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六、如乙方拒不履行甲方维权打假指示安排,或逾期执行甲方维权打假任务连续三次以上,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乙方应保证维权打假人员不少于五人,增加不限。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二OO年月日止;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广州超香霸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
男,身份证号码:
兹授权
同志,为我司猫头洗衣粉打假业务经办人,被委托人权限为:
负责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涉嫌侵犯猫头商标专用权
的洗衣粉产品进行真伪鉴定。
有效期限:
年月日
至年月日签发日期:
年月日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
--说明:
委托书内容要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委托书不得转让,买卖。
打假维权合同编号[号]
委托协议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广州帐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着平等、诚信、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有关委托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之共同遵守:
一、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调查时间: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年___月___日至年__
月___日止。
在此期限内,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如遇到难度较大且案情复杂,或甲方提供线索材料不全、有
误等多种因素需延期的,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延期时间。
三、提供线索:
为方便乙方调查,甲方应真实的提供有关具体线索或大
致线索以及相关材料,并随时配合乙方。
四、收费:
1、调查取证费用:
甲方委托乙方调查应付乙方前期的
调查费用总计元整。
付款方式:
此协议签订之日起首付款元
整;乙方查出造假点和仓库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三个
工作日内付清余款_______________元整。
2、劳务报酬:
后期的执法查封工作,由乙方负责联合
执法部门完成,以执法部门查封确定的造假数量和实际价值
为基础,以执法部门出具的执法文书为依据来计算劳务报
酬,由甲方按执法文书标的的_________%或支付
_____________元费用作为乙方后期的打假维权劳务报酬。
3、索赔:
由甲方自行负责。
如甲方委托乙方索赔,则乙
方负责向侵权者进行索赔,乙方按索赔成功金额的_____%收
取索赔服务费。
4、外地费用:
如乙方在广州市以外地区查出假冒产品
的造假点及仓库并经甲方确认的,则甲方应在原调查取证总
费用的基础上另报销乙方花费的差旅费、办案费、人力费
等。
。
5、其他:
如因乙方的能力原因或乙方的失职导致不能
完成甲方工作的,则乙方无条件退还甲方任何费用,造成甲
方损失的,乙方同时还应承担甲方损失责任;除不可抗拒因
素外,因调查难度的确很大,有证据证明乙方在尽职尽责却
无法完成工作的,则乙方退还甲方首付款;但恳请甲方考虑
适当补助乙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花费的差旅费、办案费、人
力费、资料查询费等成本费用,乙方收取甲方补助款时,同
时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并提供相应的调查结果资料。
五、调查资料的使用约定:
乙方是本着合法维护甲方权
益的目的进行调查取证的。
因此,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调查
资料也只能用于甲方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之用,如果用于非法
的目的和行为,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六、调查进度及沟通:
乙方在调查期限内,保证每隔2
-3天向甲方汇报一次调查情况及进度,并随时保持沟通,
以利于甲方方便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
七、保密约定:
乙方负责根据甲方提供的情况,制定周
详可行的调查计划和方案并组织专业的调查人员进行操作,
乙方严格为甲方保密,查证结束后,将与甲方相关的一切资
料文件和乙方出具的《调查报告》以及相应查证资料全部交
予甲方,对资料的保密性和查证结果的真实性以及职业道德
性,乙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同时为确保乙方的安全等,
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身份及打假过程中的一切细节,否则因
甲方的泄露因素而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则乙方有权追究甲
方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八、税票约定:
乙方收取费用须同时向甲方开具有效税
务发票。
开具的税票不含税费,8%的税率费用由甲方另行承
担
九、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之日
起正式生效,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具
有法律效应,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
乙方:
广州帐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400-9922007
年月日
中国式打假
从2010年10月起,中国国务院统一部署了打击侵犯知
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在全国集中整治侵权
假冒问题,这也是迄今为止,我国规模最大的一次打假行动。
对于此次“双打”行动取得的成果,外界褒贬不一。
多数观
点认为,该行动展示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
冒的决心和力度,也有人认为,仅靠“运动式”的专项行动
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
实行司法与行政的“双重”保护政策,是我国在知识产
权保护方面的一大特色。
但在现实操作当中,两种保护模式
又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有时甚至会相互冲突,以致出现执
法困境。
1、行政保护的程序障碍
行政保护作为打假维权最主要的一种方式,涉及工商、
质监、版权和文化等多个行政执法部门。
工商局处理商标的
侵权和假冒,并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没收、撤销经营许可证;
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质量法》对伪造产地、冒用厂名厂址
进行行政处罚和没收;版权局和文化局主管非法出版物等文
化产品的盗版。
行政保护的便捷在于控方仅负有有限的举证
责任,无需向公安部门申请搜查证,只需提供假冒证据和投
诉书便可以快速行动,及时制止侵权。
然而,据本刊记者了
解,与司法保护相比,行政保护在实际操作层面并不十分顺
畅,存在不透明性和程序障碍,往往给维权企业和品牌保护
工作者带来诸多困惑。
2010年,本刊记者曾跟随2名律师代表霍尼韦尔公司前
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工商所进行投诉举报:
当时正在上海
国际展览馆举行的全球工业展会中,霍尼韦尔公司发现一家
东北公司的展品涉嫌侵权,并委托律师进行现场维权。
当律
师们拿出准备好的照片证据及各种投诉资料时,却遇到了工
商所的刁难:
传真件字迹不清晰,部分资料没有进行公证或
是缺少公章。
于是,在整整一个下午的资料审理和等待中,
事件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解决,而展会却已临近尾声。
“我们经常在一些车展上看到有侵权行为,但是当我们拿着
材料、证据去找工商局的时候,他们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审
理。
比如,必须出示权利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
原件只有一份,保留在总部,我们就被要求对复印件进行
公证。
往往当我们花费很多时间拿到这些公证文件
或权利授权书时,车展已经结束了。
”沃尔沃公司法律顾问
Lily这样告诉本刊记者,“其实,往往是市场部和销售部先
发现侵权行为,然后通知法律部,这中间已经经耗费了一段
时间。
等我们再去具体办理的时候,时间已经不够了。
”针
对此现象,虽然工商总局有相应的条文,然而该条文要求在
现实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许多品牌保护工作者们质疑的
困惑。
2、缺乏透明度的行政查处
对于行政案件来说,查扣物品如何处置、如何仓储,最
终是否会重新流回制假者手中,是业界品牌工作者们难以控
制的难题。
据强生公司一位负责打假维权的工作人员透露,在有些
案件里,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就地封存,封存虽也
是一种特殊手段,然而封存之后往往不了了之,后续工作十
分不透明。
最终如何处置,忙活一通的权利人往往无从知晓。
特别对于涉案机器进行现场封存,甚至没有执行扣押的程
序。
而很多机器设备,执法部门难以认定是专用设备,只能
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往往会给制假者重操旧业提供了
可能性。
在一些案子中,就曾出现过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机器
设备竟是来自法院拍卖!
“有时我们也接到工商局或者质监局的电话,被告知在
查获假货时发现有我们公司的产品,要求我们出面到现场进
行鉴定。
然而鉴定之后,案子如何处理,结果有时并没有通
知到我们权利人。
”理光公司法务部陶秀玲告诉本刊记者。
无法在行政查处程序中有效的行使其知情权,往往使得权利
人对许多案子难以掌控:
在某些案件中,有的行政执法部门
不会向权利人出具查获清单或物品清单,往往导致后续工作
难以跟进;有时执法部门甚至不会让权利人到执法现场,然
而对假冒伪劣产品、产品的商标,执法人员并不十分熟悉,
可能会让一些假冒产品成为漏网之鱼;而最后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往往只通知到了侵权人,却没有通知到权利人,给权利
人后续可能的抗诉带来不便。
行政查处之后,如果涉案金额满5万,达到刑事立案标
准,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实现行政执法和
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而现实是,由行政处罚而来的罚金时
常会给部分执法部门带来一个错误的动机。
如此,案件如何
移交,尤其是移交速度,往往是权利人难以控制的。
另外,据本刊记者了解,在实践中,权利人有时会
遇到“以刑代行”的案子--个别地方刑事执法部门取代了
行政处罚部门的角色去处理案件,而“以刑代行”往往和地
方保护主义紧密相连。
据一些品牌保护工作人员坦言,遇到一些本该走行政诉
讼程序的案件,去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投诉,却往往会因其
对手在当地复杂的社会关系而遭到推诿拒绝。
“比如货运站,
目前货运站的实际经营者往往与假冒市场的批发商联合起
来,这些批发商基本没有自己的仓库,完全把货放在货运站,
从而降低被刑事查处的风险。
然而行政机关一旦查到货运
站,查处难度就很大。
”SKF公司中国区品牌保护经理于帮清
说。
行政查处效果不佳,而涉案数量又难以构成刑事查处标
准时,权利人只能选择寻找执法大队或者巡警的帮助,但此
类执法主体对侵权问题的处置必然不会透明,何时处置,处
置了多少,通常不会对权利人有一个清楚的交代和反馈。
某些地方保护之下,造假势力在当地的关系渗透错综复
杂,有时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会担心案件的查处可能为
本人带来麻烦,或担心权利人“滥诉”,甚至会要求权利人
出具担保书:
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产生赔偿的话,则
要求权利人进行赔偿。
3、亟待推进的刑事保护
行政保护作为一种主要的打假方式,时常被认为打击力
度不够,造假者交完罚金后轻易便可东山再起。
大多数企业
相信,只有通过刑事查处将造假利益链背后的主谋送进监
狱,才能真正切断假冒源头。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量刑标准: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记者从多方
面了解到,目前从刑事保护角度来说,推动一个打假的刑事
案件依然很难。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公布了《关于经
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将《刑法》的“假冒注册商
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
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为3种案件,并具体规
定了10项追诉标准。
个人的非法金额必须达到15万元,单
位则达到50万元,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立案标准,降低至5万元
以上。
而对于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追究门槛,司法
解释里则参照了以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标准,即必须
达到15万元。
然而15万元的立案标准,却让许多权利人望而却步。
“这
条标准没有出来之前,其实很多法院是以5万元作为未遂来
处理的,但是明确下来以后,试问有多少假冒分子会设置仓
库堆放十几万元的产品让你去打假?
坦白来说,非常困难。
你想拿到对方的销售证据、经营记录几乎不可能,特别是对
于一些老手,他们根本不会留下任何凭证。
”于帮清说。
宝洁公司负责打假维权的律师姚红军在接受《南方周
末》的采访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
宝洁公司曾查到一家企业
生产假冒的宝洁包装瓶,根据规定,查获的侵权产品必须达
到2万套以上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通过查获到的仓
库库存,一一细数下来却只有19600套,除非找到一个承认
买了400套假冒包装的买家,才可以达到立案标准。
花了数
月时间,宝洁公司最终也没能凑够2万套,只能放弃刑事诉
讼。
虽然账本显示,这家工厂销售了86万多套包装瓶。
据记者了解,企业对于公安部门“确定金额后才执行侦
查”的程序亦十分头痛:
权利人即使录下对方的造假过程,
公安部门也不会依此来进行立案,因为无法判断是个人犯罪
或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门槛是否达到。
只能冲点
后带回工人,继而对现场涉案产品进行价值计算,涉案金额
达到立案标准才予以立案。
“然而,这是一段甚至会长达几个月的过程。
尤其遇到
这些产品标识是外国企业的,需要通过更长的时间和程序,
核实其在国外的价值,并通过公证认证。
当做完这些工作时,
我们往往已经找不到当时的工人了--这是我们打假工作
中面临的程序上的障碍。
”品保委主席张为安说。
和全国工商局50万工作人员相比,负责经济侦查的公
安干警在全国甚至不到4万名,而知识产权也并非公安机关
的主要业务,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企业经常会遇到公
安部门受理后不立案,立案后不侦查的现象。
4、法律适用标准分歧
非法经营额通常指已销售的与查处的货值相加的总和。
然而,究竟是以销售价、标价还是以其他方法计算非法经营
数额,实践中争议很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于2004年发布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非
法经营额,“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
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
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
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司法解释首选了实际销售
价格,但当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两
“可”选择之间,常常理解不一,存在很大争议。
“特别针对涉案产品没有标价的,或者实际的销售价格
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
算,而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概念上也没有进行界
定。
”于帮清说,“这样就导致许多争论。
比如一块劳力士山
寨手表,既没有标价,也没有查清实际销售价格,如果按照
司法解释的标准,一块表就是几十万了,已经达到了刑事立
案的标准。
”
在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和公安执法机关,时常
会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作为参考依据。
另一种普遍的做
法是参照第三方估价机构的评估,但在中国目前的大环境
下,第三方估价机构往往带有不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操作。
除了在立案上存在难度,量刑上同样存在困惑。
2004年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解释》规定了“假冒两
种以上注册商标”的量刑标准,“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的”被视为满足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然而,在实践中,针对“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认定问
题,业界存在很大的争论。
以强生公司为例,假冒注册商标邦迪创可贴,该产品既
有中英文的“邦迪”注册商标,同时又有“强生”公司的注
册商标。
涉及到同一个权利人,一种产品两个商标,是否算
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呢?
再者,可伶可俐、露得清同属强生公
司的注册商标,能否算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对此业界争论很
大。
有意见认为,虽涉及两个商标,但因为均涉及同一个权
利人,故应认定为“一种”商标,且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
则。
而另有意见认为,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以上”应指两
个以
如何打假?
假货横行,也催生出一批专职的打假队伍。
可谓道高一
尺魔高一丈,现在打假的手段五花八门,人员也层出不穷,
随着假货而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乃至
企事业单位都参与到这一浩大的行动中。
打假队伍之一--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如今,我们企业已是国内仅存的惟一一家生产手电简
的国有企业,因而深感保护企业品牌责任的重大。
”为了保
住这一民族品牌,该公司在1995年就根据《知识产权海关
保护条例》将“虎头”商标在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从而得
到了全国各地海关的保护。
上海、深圳、黄埔、杭州等海关
相继拦截了大量假冒“虎头”牌手电筒出口。
仅宁波海关自
2003年以来就查获了10起假冒“虎头”商标手电筒出口案,
截获假冒“虎头”商标手电筒近40万只。
“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在所有相关部门中做得最
好。
”李锦昌的言语充满了对海关工作的赞许。
据悉,企业在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可得到全国各地海关
的保护。
企业备案后,不仅可以使海关启动主动保护程序,
而且也使海关能够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侵权嫌
疑货物,并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办理确认、申请、担保、扣留
等有关手续。
而从备案到程序启动,其间只需花费--800元。
目前,我国处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采用焚烧,销毁的
“壮举”。
据质监局有关人员讲,这是为了更好地防范假冒
伪劣重新流入市场。
他们举例说,本来像啤酒瓶、包装盒可
以卖给废品收购站,但是,有的废品收购站转手就卖给了酒
店或者宾馆,因为有的宾馆对包装没有被破坏的假酒假烟情
有独钟,出高价收购;假冒食品按说可以用作饲料,但谁又
能监督收购者不将它们卖给消费者呢?
质监部门出于无奈,
只有将它们彻底销毁。
据了解,质监部门每次焚烧假货都要向环保部门交钱,
因为焚烧假冒伪劣产品污染环境,仅今年9月份全省各地质
监部门就焚烧假货25次,标值高达1686.5万元。
如果查到
了假电池等污染严重的东西,处理费更昂贵,质监人员常常
无可奈何,只好先将假货堆放在仓库里。
其他部门罚没的物
品可以拍卖,而假货本身存在质量隐患,不适宜拍卖。
省质
监局一位执法人员无奈地说,打假难,处理假货也是个难题。
打假队伍之二--职业打假人
由于假货的存在,客观上促成了“打假经济”,而这首
当其冲的就是职业打假人。
假冒商品对企业所造成的危害是最直接的。
可以直接定
量的部分有假冒商品引起的利润损失和打假费用支出:
1998
年被假冒的146家企业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总额是15.91亿元
人民币,所产生的打假费用是2.65亿元人民币。
今年,宝洁公司在中国发起的“龙年打假”行动,宝洁
高薪聘请平克顿调查公司发展线人,对付制假售假者。
而十
多年来,宝洁先后进行了2000多次打假活动,仅今年,已
经在中国17个省的20多个城市坚持每周进行打假活动,总
计超过300次。
吉列公司法律事务部的陈先生打假已经有8年历史了。
1993年该公司负责打假的只有2人,
而今天,虽然打假者增加到7人,还在外委托了3
家专职打假公司协助,假货却层出不穷,今年1-7月,吉列
公司共投入打假费用300万元,而效果并不显著,据称只不
过稳住了被假货严重冲击的进货价而已。
打假队伍之三--打假软件程序
市面上售卖的货物,吊牌上越来越多一块块小蓝格子,
那就是防伪标识。
现在防伪标识琳琅满目,花样繁多,别提
有多稀奇了。
有电子识别防伪,视觉防伪,数码防伪等多种
类别。
市场上也推出了几种打假软件,比如这款51315专业
的防伪打假软件。
秦海峰是51315防伪打假系统的创始人。
这位搞软件开
发出身的“技术宅”,6年前印刷起家,生意如火如荼,越办
越兴隆,却不甘心一辈子当印刷匠,因而首创了国内第一家
二维码防伪打假一体化物联网平台。
二维码成为一种防伪工具,自诞生之初备受好评,而今
由于专利不受保护,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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