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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
【篇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
近日,笔者作为辩护人在黑龙江省某法院办理了一起因非法证据被排除而从轻判处的受贿案件,颇具典型意义。
被告人周某是一家医院的院长,任职期间曾收受本院职工和医药公司人员贿赂。
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为12.6万元(建议量刑10-12年),周某曾经全部供认,但是庭审中只承认收受7.6万元,并指出12.6万元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
威胁、引诱的说法并无证据,但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未能全程录音、录像。
据此,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所以应当予以排除。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受贿数额为7.6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年。
判决后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判决书》是这样论述的: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共收受王某人民币8万元中的4万元、收受佟某现金及购物卡人民币1万元,因被告人周某不予认可并且口供不一致,行贿人不予出庭质证,侦查笔录存在瑕疵,证据不足,故对其这部分指控,不予支持……”
辩护思路
第一部分关于控方的程序违法及证据方面的问题
一、侦查机关没有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2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在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之外,还特别规定讯问嫌疑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即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由职务犯罪扩大到了所有的犯罪,这说明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
如此重要的规定,本案的侦查机关却公然违背,说明讯问程序违法。
二、控方证据存在瑕疵
1.讯问笔录起止时间不完整
【篇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
编者按: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较为系统地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了规定。
在此基础上,2013年开始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但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两高三部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恰当准确地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及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刑事案件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卓安律师事务所特组织相关人员对2010年至今的《刑事审判参考》及其他案例选进行了梳理,共找出24个涉及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以供大家学习之用。
本案例索引的文献来源为:
(1)《刑事审判参考》第76集至第101集;
(2)《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刑法案例),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总则案例),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一、《刑事审判参考》部分(13个):
1、郭永明等绑架案(第684号,第79集)
户籍登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准确认定被告人的年龄
2、何邓平抢劫案(第686号,第79集)
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3、王维喜强奸案(第763号,第85集)
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
4、褚明剑受贿案(第823号,第89集)
法院如何审查受贿案件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5、乔某诈骗案(第851号,第91集)
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6、刘晓鹏、罗永全贩卖毒品案(第869号,第92集)
如何把握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标准与排除程序
7、刑某、吴某故意杀人案(第926号,第95集)
故意杀人案件中非法证据的审查判断及处理
8、付代林故意伤害案(第930号,第95集)
如何审查人身伤害鉴定意见
9、李刚、李飞贩卖毒品案(第971号,第97集)
在毒品案件中如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0、王志余、秦群英容留卖淫案(第972号,第97集)
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以及重新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在程序上具有特殊要求
11、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38号,第101集)
如何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未审查排除侦查阶段刑讯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继续获得的不稳定有罪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12、李志周运输毒品案(第1039号,第101集)
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的处理方式
13、尹某受贿案(第1040号,第101集)
如何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
二、《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部分(1个):
14、周某、葛某、臧某盗窃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案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刑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三、《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部分:
15、陆武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遭刑讯逼供后所做类似的有罪供述在未经法定程序鉴别前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案号:
江苏省无锡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0161号刑事判决书)
16、吴坤弟贩卖毒品、吴爽运输毒品案
关于被告人口供采信的问题
(案号:
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
17、郑甲故意伤害案
非法司法鉴定意见的排除
(案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
18、吕金权、叶放真贩卖毒品案
仅有吸毒人员证言,不应认定贩卖毒品成立
(案号: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刑一初第54号刑事判决书)
19、曾某某盗窃案
关于疑罪从无的证据认定
(案号: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少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20、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审查
(案号: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3)云城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
21、刘飞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无证据支撑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
22、胡大雪诈骗案
排除犯罪性证据的审查
(案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5046号刑事裁定书)
23、蒋某某、熊某某抢夺案
辨认程序不合法所制作的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
24、高燕等贩卖毒品等案
合法性存疑的被告人供述应予排除
(案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三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
【篇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
轰动一时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孔令泉摄
法治周末记者祝优优
法治周末实习生陈佳玮
发自浙江宁波
轰动一时的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二审法院在肯定一审法院审判逻辑的同时,话锋一转,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情况使得二审法院不能认定非法证据,断然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个大逆转,伤了许多人的心,同时折射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难产。
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7月18日,二审宣判后,法治周末记者约见了章国锡的妻子陈瑛。
见到陈瑛是在宁波的一家咖啡馆。
夜晚华灯初上,各种招牌的霓虹灯和不断穿梭在马路中的车灯交相辉映,展示着这座海港城市的活力与繁华。
咖啡店二楼。
陈瑛从转角的楼梯口向记者走来。
一身素色连衣裙,一副眼镜,透露出身为一名人民教师的知性。
憔悴。
这是她给记者的第一感觉。
头发扎得很随意的她,脸色并不好,眼睛微肿。
你好。
她的嗓音是沙哑的。
提起自己的丈夫,陈瑛有点哽咽。
她向记者形容自己在法庭上听到法官宣判那一刹那的感觉:
像是骨头与肉生生分离的感觉。
那种痛啊!
最后的宣判,大逆转
7月18日上午10点半,轰动一时的宁波章国锡案迎来了二审宣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章国锡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以受贿罪判处章国锡两年有期徒刑。
早在接到法院宣判通知的时候,章国锡就有了一种不好的预感。
陈瑛回忆,7月13日,章国锡接到通知后,回来的当天晚上就睡不着觉,感觉不好。
7月17日,宁波中院通知章国锡去签字。
蹊跷的是,这次签字签的是去年的庭审记录。
陈瑛激动地说:
庭审记录很多内容都没有写进去。
我丈夫从那天下午两点半一直补记录,补到了当天晚上6点。
当晚,章国锡回家的脚步很沉重。
他从法院带回来了20张旁听证。
宣判前几天,记者电话联系到章国锡,他表示:
对于任何结果,都已经有了心理准备。
但是,真正宣判时,章国锡的表现却还是有些出人意料。
7月18日上午10点半,法治周末记者准时来到宁波中院的一号审判庭。
在旁听席入座,章国锡戴着手铐,被两名法警带了上来。
宣布开庭后,审判长大声而快速地宣读着判决书。
旁听席上的人们不时地窃窃私语。
当审判长最后念到章国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时,现场开始骚动。
记者看到,有不少人从旁听席起身冲了上去,其中一名男子与法警发生了冲突。
章国锡马上被带走了。
事后,记者了解到,发生冲突的男子是章国锡的大哥。
目前已经被拘留。
陈瑛在现场也有些不自控。
最后被几名朋友给拉开。
有人劝她:
你一定不要冲动,想想自己的女儿。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陈瑛承认,当时的行为是有些过激。
但是,她表示,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总得抗争一下吧?
至少这是一种姿态!
章国锡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听到判决消息后,他的感受是非常气愤。
针对前后截然不同的判决书,斯伟江说:
一审的判决说理比较清楚,将程序和实体分开来了;二审的判决却全搅一起了。
他深深地叹了口气:
二审判决根本没有分析章国锡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对于我们提出的4天4夜的审讯是否涉嫌刑讯逼供,也没有分析。
采访中,斯伟江又提到了二审庭审质证环节的一个细节:
证人当庭说谎都被戳穿了。
二审庭审时,记者也在现场。
当斯伟江问证人:
你是不是被连夜审讯到第二天?
证人表示没有。
随后,斯伟江拿出了一份提审记录,证明该位证人确实是被连夜审讯的,他有作伪证的嫌疑。
斯伟江表示,此次判决可能会对今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产生负面影响。
一审适用非法证据排除
章国锡,原先在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前期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
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去年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冤假错案频发,几乎每一起冤假错案背后都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情况。
毒树之果吃不得。
法律界人士为此一次次发出呼喊。
所谓毒树之果,源于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据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即是毒树之果。
两高三部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后,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这个规定一定程度上寄托了法学界人士程序正义的理想。
正值刑诉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被热议的背景下,章国锡案的出现,让法学界看到了程序正义的希望,在当时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本报2011年9月1日曾作专题报道:
《一起普通受贿案引发跨时代判决》、《程序正义催生排除非法证据第一案》)
2011年3月2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章国锡受贿7.6万元。
章国锡一审辩护律师姜建高告诉记者,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
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
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
章国锡说,当时挨打了。
对此,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
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即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该案一审宣判后,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高度评价:
这是第一起在判决书中把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分别独立作出评判的案例。
本案的法官对程序问题的重视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同时,他还赞扬一审法院法官,在公诉人拒绝证人、侦查员出庭作证,拒绝提交全部的录音录像资料的情况下,一审法官仍然对程序问题进行调查,最终为确定非法侦查行为的存在、把非法口供排除于法庭之外奠定了事实基础。
然而,令许多人始料不及的是,章国锡案二审却发生了重大的逆转。
二审法院宁波中院,虽然肯定了一审法院的审判逻辑,原审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为由,作出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判决合法。
但是,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二审检察机关提请相关行贿人出庭作证,并提交章国锡同步审讯录像、侦查人员关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言等证据材料,确认章国锡体检表上右上臂小面积皮下瘀血、皮肤划伤2厘米并非刑讯逼供所致。
由此,本案线索来源正常章国锡并非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
律师姜建高表示,二审时他去看了录像,审讯录像上,有两个人推章国锡,后来五六个人一起上来推他。
他已经3天3夜没有正常休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几个人上去推他,他会怎么样呢?
我看到,因为手被铐起来,他举起双手晃动,后面有五六个人上去推他,在这个过程中把他打伤了。
章国锡案前后发生的巨大逆转,让其再次成为社会各界人士讨论的焦点。
章国锡案宣判后,记者致电宁波中院,该院外宣办的应主任告诉记者,面对目前外界的各种质疑,届时会统一作出回应,具体回应时间待定。
难产的程序正义
陈瑛这两天都没有睡好。
整个采访过程中,她的嗓音始终是低沉的。
而斯伟江则表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实践中如此难产,是因为它是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两大权力部门的,而实施制约的是法院,在我国,公检法,法院相对弱势,三家往往重视互相配合,但忽略互相制约。
他还举了个例子,作为运动员的一方检察官,有可以抓捕裁判(法官)的权力,足以让裁判在吹哨时心惊肉跳。
另一方面,陈瑛告诉记者,鄞州法院负责章国锡案一审的审判长,日前已被调往宁波市鄞州区下属一个镇的法庭当副庭长。
记者随后在相关工作人员口中确认了该消息。
至于该法官调离的原因,目前无从得知。
章国锡案宣判后,法治周末记者致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他表示,早在去年看了章国锡案的一审判决书,他就预感这个案子二审要改。
一直以来,陈卫东都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称之为纸面上的法律,实践中,几乎没有见到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案例。
针对章国锡案,陈卫东曾表示:
皮下瘀血、皮肤划伤,这样的轻微伤,到底算不算刑讯,可能会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也会有人认为这不是典型的刑讯逼供的案例。
他认为,是否属于刑讯逼供,关键不是暴力的形式与伤害程度,而要看采用暴力的目的与暴力发生的过程。
至于对犯罪嫌疑人几天几夜的长时间提审,这种疲劳审讯算不算刑讯逼供也非常值得探讨,在他个人看来,应该算。
章国锡案应属比较个别的现象,并不是特别残酷的刑讯逼供,这样的例子能够排除,非常值得肯定。
章国锡案一审宣判后,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如是认为。
近日,看了章国锡案的二审判决书,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到现在还没有解决,关键是落实的问题。
他向记者指出,排除非法证据,关键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虽然目前刑诉法修正案增加了这一部分内容,但现实情况并不容乐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该是全程不间断的,离开监室的那一刻,就应该录像。
对于录像的问题,田文昌指出,虽然有了《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但是以当庭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来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几乎没有实现过。
这里面有好几个方面的原因:
有的是根本没有录像;有的是录像了,但拒绝向法院提交或当庭播放;有的是即使播放,却也是断章取义地播放一部分;更为严重的做法是,播放的录像排除了刑讯逼供当时供述的内容,却不排除被刑讯逼供后被迫重复供述的内容。
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排除非法证据就会流于形式。
田文昌对此叹了口气。
对于解决的办法,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方面,杜绝看守所外提审,规定所外提审一律非法;另一方面,所内提审,全程录音录像不间断,而且所有的审讯都要录音录像,录像次数不能缺少。
他强调: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整个审讯阶段的全过程,而绝不是其中某一次或几次审讯的全过程,只要缺少一次就不能排除非法取证问题。
今年两会审议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内容。
陈卫东曾指出,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田文昌对此也持肯定态度,认为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不过他也向记者表示了自己的忧虑。
关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他认为从形式上看,此规定体现出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突破。
但由于同时保留了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致使该规定只能流于形式,而且也是立法内容本身的冲突。
另外,保障性条款的缺失是新法的一大遗憾,比如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怎么禁止、怎么样算是刑讯逼供、怎么样证明是非法证据,这些都没有落实。
与此同时,关于证人的出庭问题,需要考虑的是不出庭的证人证言有没有效?
他认为,只有加上关键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规定,才能真正解决证人出庭问题。
在缺乏具体、明确、不可置疑的保障性规定的前提下,仅凭宣示性的原则性规定,事实上是难以操作的。
田文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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