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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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制度、规定的实施,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从事生产管理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公司系统实行逐级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六条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生产、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各企业在生产、基建外包工程中,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合同各方安全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八条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部、室),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应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电力基层企业职工超过1000人的至少应配备5名安全监督人员,超过200人的至少应配备3名安全监督人员,不足200人的应不少于2人(含安全监督主管)。
煤矿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所有作业面同时工作的监督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条各区域、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或受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
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各企业的生产、基本建设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前,须报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
煤矿企业的矿长应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十二条基层企业应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部门(车间、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开展三级安全网活动。
第十三条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队)应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车间、队)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四条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及开工前准备阶段工作的同时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分管领导,并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项目工程开工的同时,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明确职责,并配备足数的安全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
如果责任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应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各企业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两票三制”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煤矿企业还应监督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纠正违规作业行为,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煤矿企业应监督煤矿入井人数,生产能力符合核定要求。
第十八条监督、部署重点时段、关键节点及其他专项的各类安全大检查工作,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逐级组织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监督、组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工作,监督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物质储备工作。
监督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及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或组织“安全性评价”、“危险点辨识”、“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科学安全管理工作,对本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科学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供诊断意见。
第二十二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的安全技术状况以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涉及消防、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参加和协助企业内部组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
负责汇总、统一上报安全生产信息,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归口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参与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并监督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使用和定期检测情况。
监督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监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资质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组织《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的考试。
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负责对被监督对象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绩效目标的考核和奖惩提出建议或意见;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各区域、产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
第二十九条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国家、本地区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和制度。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具有3年以上从事生产、技术安全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煤矿企业还应具有从事井下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适应生产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各企业应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考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安全监督人员持一类安全监督证书,由集团公司考核、审查批准并发放;基层企业的安全监督人员持二类安全监督证书,由上一级单位审查批准并发放。
安全生产监督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并可佩带反映其安全监督身份的标志,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等企业管辖区域、场所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事故原始及有关资料;并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
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等场所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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