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电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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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电气
第十章-电-气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条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条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但35kV以上的电力架空线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第条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设有卤代烷、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的其他房间,广播、电信楼的重要机房,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实验室;
二、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书库,重要的档案、资料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众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设备室,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建筑,应在适当部位增设手动报警装置。
第10.3.1A条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条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第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第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条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一、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信号,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等;
二、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调系统,电动的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设施;
三、显示电源、消防电梯运行情况等。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
①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②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粉刷层。
③中间尺寸的构件,其耐火极限可按插入法计算。
④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层在内。
⑤现浇的无梁楼板按简支板的数据采用。
⑥人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参照防火门确定。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条说明如下: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
本条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火灾时消防扑救需要,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等因素确定的。
影响防火间距因素较多,条件也不同,从火灾蔓延角度看,主要有“飞火”、“热对流”和“热辐射”等。
“飞火”又与风力有关,在大风情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数百米,显然要考虑飞火因素,要求距离太大,难以做到。
至于“热对流”,主要是热气流喷出窗口后就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火灾蔓延影响较“热辐射”为小,可以不考虑。
考虑防火间隔因素主要是“热辐射”强度。
影响“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计算数据往往偏大,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因此本条规定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据调查,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在初期火灾时有10m左右的间距,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有14~18m的距离,一般能满足扑救需要和控制火势蔓延。
如某木材厂板材车间为单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着火后,消防队在起火初期就赶到现场,距该车间10m处有一座食堂,也为单层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水枪保护下没有蔓延,但木封檐被烤碳化。
又如某木材厂板材车间为单层三级建筑,相邻车间也属三级建筑,相距8m,该车间着火时,虽有水枪保护,由于距离较近,消防队员被辐射热烤得影响正常扑救活动,其相邻部分被蔓延着火。
再如,某油脂化工厂油脂车间为一级耐火等级建筑,该车间着火后,距10m处有一座二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在水枪保护下没有被蔓延。
还有某钢厂金属钛车间为单层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着火后距10.5m①主要是为考虑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一个统一的计算标准。
(二)注②2m。
对于甲、乙类厂房凡有专门规范规定的间距大于本条规定的,尚应按专门规范执行。
如乙炔站与氧气站的间距还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戊类厂房是在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火灾危险性较小。
为节约用地,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比表列数据减小2m③扑救高层厂房火灾除使用普通消防车外,还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辆。
目前国内使用的CQ23型曲臂登高消防车最大回转半径为12m;CT28型云梯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半径为13m3m。
要指出:
注②、注③是独立执行的,没有相互累加或累减的关系。
例如,高层厂房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是13m(不是10m加2m后再加3m);同样的高层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戊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也是13m(不是10m减2m之后再加3m)。
(四)注④、⑤、⑥、⑦、⑧是指允许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不同措施有不同的减少数据。
每个注都是独立执行的,与其他注没有累加或累减的关系。
注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还应有限,至少保持4m的间距。
如两座相邻的外墙为等高时,当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怎么定?
遇有此种情况,除设防火墙外,当相邻两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均不低于1.00h时,可执行注④的规定,否则就要按注⑤的规定执行。
(五)注⑤、注⑥规定的措施和间距值对高层厂房两样适用。
注⑥所指防火门窗、防火卷帘应当有自动关闭的措施。
(六)注⑦对高层厂房同样适用,当符合注⑦的规定,高层厂房与一、二级丙、丁、戊厂房的间距可减少为7.5mШ10000m2确定,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L值可减为6m
图Ш形厂房
图有室外设备时的防火间距
装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其设备本身是不燃材料,所以设备本身按相当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
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其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表的规定,即:
室外设备内装有甲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为12m;装有乙类物品时,与相邻厂房的间距为10m10000m27000m2,则三座厂房面积之和应控制在7000m2以内。
由于丁类厂房高度超过7m,则丁类厂房与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6m。
丙、戊类厂房高度均不超过7m,则丙、戊类厂房间距不应小于4m。
图成组厂房布置示意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则应符合规范表的规定。
高层厂房扑救困难,甲类厂房危险性大,是不允许搞成组布置的。
组内厂房之间最小间距4m是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也是考虑消防扑救的需要。
当厂房高度为7m时,假定消防队员手提水枪往上成60°角,就得有4m的水平间距才能喷射到7m的高度。
故以高度7m为划分的界线,当超过7m时,则应有6m13m者应按13m执行,大于13m“其他建筑”“其他建筑”“其他建筑”12m者,应按12m13m者,应按13m12m,丁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间距可按10m6m30m左右,如烟囱高度超过30m或设有除尘器时,距离可小些,综合各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火源情况,与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与铁路的间距,一是考虑机车飞火对厂房的影响,二是考虑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对机车正常运行的影响。
据日本对蒸汽机车做的火星飞火试验资料,距铁路中心20m处飞火的影响较少,故将距厂内铁路线的距离定为20m,厂外线机车来往多,影响大,定为30m。
汽车排气管喷出的火星距离比机车飞出距离小些,远者一般为8~10m,近者3~4m,所以对厂内外道路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内燃机车当燃油雾化不好,排气管仍会喷出火星,故和蒸汽机车一样对待不减少间距。
应当指出本条所谓“厂外铁路”是指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其他企业或原料基地衔接铁路。
当与国家铁路干线相邻时,其防火间距除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铁道部和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厂外道路如道路已成型不会再扩宽,则按现有路的路边起算,如有扩宽计划,则应按规划路路边起算。
专为某一甲类厂房运送物料而设计的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则此装卸线与厂房的间距可不受20m28℃3m、2m。
厂外铁路线当行驶电力机车时,与加油机、地下油罐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①为便于加油,企业内汽车加油站一般设在汽车库附近,城市加油站设在城市道路一侧,周围建筑密集,防火的环境条件比较差,对一个加油站的总油量和单罐容量应当控制。
本条规定甲类液体总储量不应超过60m3,单罐容量不宜超过20m3,由于采用油罐图纸系列的不同或受油罐产品规格的限制,单罐容量由原来15m3放宽至20m3。
当总储量超过60m360℃时,属于丙类液体,则总储量可按1立方甲类液体折算为2立方丙类液体确定,以策安全。
注③是考虑到城市加油站受周围条件的限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采用25m有困难时,在两者之间设有高度不低于2.2m5m,是考虑本厂区与相邻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基本防火间距的要求,厂房之间最小防火间距是10m,每方各留出一半即为5m,同时也符合一个消防车道的要求。
但具体执行时尚应结合工程情况合理确定,故条文中用了“不宜”的措词。
一、如靠近相邻单位,本厂拟建甲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贮罐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构)筑物时,则应使两相邻单位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本规范各有关条文的规定。
故本条文又规定了在不宜小于5m的前提下,“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要求”。
当围墙外是空地,相邻单位拟建何类建(构)筑物尚不明了时,则可按上述建(构)筑物与一、二级厂房应有防火间距的一半确定其与本厂区围墙的距离,其余部分由相邻单位在以后兴建工程时考虑。
例如甲类厂房与一、二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为12m,则其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应定为6m。
二、工厂建设如因用地紧张,在满足与相邻单位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的前提下,丙、丁、戊类厂房可不受距围墙5m间距的限制。
例如厂区围墙外隔有城市道路,街区的建筑红线宽度已能满足防火间距的需要,则厂房与本厂区围墙的间距可以不限。
但甲、乙类厂(库)房及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贮罐,堆场不得沿围墙建筑,仍应执行5m间距的规定。
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4.3.1条确定本条防火间距,主要是满足消防扑救、防止初期火灾(20min内)向邻近建筑蔓延扩大以及节约用地三个因素。
一、防止初期火灾蔓延扩大,主要是考虑“热辐射”。
而“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
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没有把影响“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的早晚等)考虑进去,而计算出来的数据常常偏大。
在国内,还缺乏这方面的研究成果。
因此,本条防火间距主要根据火灾实例、消防扑救力量和灭火实践经验等确定。
二、仓库火灾实例说明,在二、三级风的情况下,原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基本上是可行的、有效的。
如某市物资仓库,除小部分是露天货物外,大多是砖木结构的单层库房,相距13~14m,因雷击起火,一幢库房很快烧穿屋顶,火光通天,在8min内消防车达到现场进行扑救,除本库房烧毁外,其他相邻库房有部分木屋檐被烤炭化外,其余均未受影响。
相反,某市百货仓库,露天货垛距三级耐火等级库房约为12m,因棉花堆垛自燃起火,由于发现起火较晚,报警迟,消防队达到时,棉花堆垛已燃起18~20m的火焰,将三级耐火等级的库房屋檐烤着,库房很快烧毁,可是相距另一幢库房,其防火间距约为4.5m,在消防队用水枪保护下,未受影响。
三、据北京、天津、沈阳、鞍山、丹东、吉林、哈尔滨、西安、重庆、武汉等市的消防支队或大队的同志反映,原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从满足扑救要求来说是需要的。
他们认为,一、二级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三级之间为14m,如小于这个距离,也会给扑救上带来困难。
如有次火灾,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工厂建筑,其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为8m,一些消防队员在另一些消防队员用喷雾水枪的保护下,脸上还烤起泡了,如果有了10m3m2m),火灾实例和扑救实践经验证明,这样规定是符合实际需要的。
有不少乙类物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速快,燃烧猛烈,而且有爆炸危险性。
为了保障民用建筑特别是重要的公共建筑的安全,故规定分别不小于25m、50m30m,周围15m范围内的地上苇草全部烤着起火;又如某市某仓库,一座存放硝酸纤维废影片库房,共约10t,爆炸起火后,周围30~70m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其他可燃物烧着,造成很大损失;再如某市某赛璐珞仓库,共约贮存30t赛璐珞,发生爆炸后,其周围30~40m范围的建筑物均被烧着起火,造成严重损失。
二、据调查,目前各地建设的专门危险物品仓库(其中大多为甲类物品,少数为乙类物品),除了库址选择在城市边界较安全地带外,库区内的库房之间的距离,小的在20m,大的在35m
表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举例
三、按甲类物品不同贮存量,分别提出防火要求,主要是贮量大,发生爆炸起火后,爆炸威力大,热辐射强,危及范围大,反之,贮量小,相对地说,爆炸威力小些,危及范围也会小些,故分成两档,分别提出防火间距要求。
四、本条注②的防火间距,主要考虑甲类物品为易燃易爆,燃烧猛烈,影响范围大,为了保护人民生命的安全,故比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严些。
第条本条是根据各地实际作法提出的。
据调查,吉林、辽宁、陕西、江苏、山东等省的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两个不同单位合理留出空地问题,通常做到了库房与本单位的围墙距离不小于5m,并且要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邻单位的建筑物距围墙为5m,而要求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m时,则另一侧建筑距围墙的距离必须保证10m。
其余类推。
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条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布置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一、不少甲、乙、丙类液体(原叫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爆炸起火时,往往是罐体大破裂,油品流淌到那里,就烧到那里,祸及范围很大。
如某发电厂的一个4000m3复土地下钢筋混凝土原油罐,因焊接火花引起汽油蒸气爆炸起火,预制钢筋混凝土罐壁大部分被炸倒(向外倒),钢筋混凝土预制盖板碎块或整块掉落在油罐内,油流散100~200m远,大火燃烧了3天3夜才基本扑灭,造成巨大损失;又如某厂地下原油池因灯火引起原油蒸气爆炸起火,燃烧10多分钟后,油品突然沸腾,危及范围大,损失很大,从上述油罐爆炸事故危害情况看,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应尽量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
为了照顾到某些单位的具体情况,如采取加强防火堤或另外增设防护墙等可靠的防护措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二、桶装、瓶装甲类液体(指闪点低于28℃28℃的液体(如汽油、苯、甲醇、丙酮、乙醚、石脑油等);乙类液体系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小于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丁烯醇、丁醚、溶剂油、樟脑油、蚁酸、糖醛等);丙类液体系指闪点等于或大于60℃的液体(如豆油、芝麻油、桐油、鱼油、菜籽油、润滑油、机油、重油和闪点等于和大于60℃
表某些工厂贮存甲类液体举例
三、规范表防火间距主要是指根据火灾实例、基本满足扑救要求和某些单位实际作法提出的。
(一)火灾实例
某厂1500m3的地下原油贮糟,发生爆炸起火,大火燃烧近10个小时,从爆炸和辐射热的影响看,距着火部位30m的一幢砖木结构小房,木屋檐部分被烤着,大部分碳化,距40m的砖木结构厂房未碳化。
某厂120m3的苯罐爆炸起火,相距19.5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其屋檐被烤着起火,将该建筑烧毁。
某厂一个30m3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起火,相距15m范围的门窗玻璃被震碎,辐射热烤着12m远的可燃物,引起较大火灾。
(二)实际作法
据黑龙江、吉林、山东、陕西、四川等地的调查,不少贮存甲、乙、丙类的单位,对消防安全问题比较重视,一般都布置在本单位区域内或单独的地段,距建筑的距离较远。
如某酒厂一个1200m3的酒精罐区,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30m左右,距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约为35m以上。
某焦化厂苯罐区,总贮量4200m3,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约28m,距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约40m左右。
(三)据一些市的消防队同志扑救油罐火灾实践经验看,由于油罐(池)着火时燃烧猛烈,辐射热强,小罐着火至少应有12~15m的距离,较大罐着火至少应有15~20m∶°~60°,故需考虑水枪操作人员到被冷却油罐的距离;二是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消防火员要向着火油罐上挂泡沫钩管的操作场地。
据沈阳、大连、天津、石家庄、上海等市消防火员实际操作情况看,一般需要0.65~0.75D(直径)才能满足消防操作要求。
二、火灾实例。
不少油罐爆炸火灾实例说明,凡在一个罐组内的数个油罐,如其中有个油罐爆炸起火,顶盖飞出虽然居多数,而罐底或罐壁从焊缝处拉裂,情况也累有出现,导致大量油品流出,形成一片火海,火焰将相邻贮油引燃起火或引起爆炸起火,造成大面积火灾,如某炼油厂添加剂车间一个贮罐起火,罐底破裂,使油品大量流出,油品流到那里,火就烧到那里,在较长时间燎烤下,将相邻贮罐引燃起火;又如某石油化工厂,因违章焊接,引起渣油罐(在罐区外)爆炸起火,将两个容积各为2000m3的油罐烤爆起火,大量油品流出罐外,油流到那里烧到那里,在5000m3的油库区形成一片火海,炸死烧死16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50余万元。
从上述实例危及情况,贮罐之间留出一定安全间距是完全必要的。
三、据调查,我国过去大多数的专业油库(如商业、交通、物资等)和工厂内的附属性的油库(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焦化厂,酒精厂、植物油厂、溶剂厂等),地上贮罐之间的间距大多为一个D或大于一个D,少数有少于一个D的,如0.7~0.9D。
我们认为这样布置间距是有一定道理的,这对于防止一个贮罐起火殃及到另一个贮罐,为扑救创造条件是必要的。
但为了节约用地,基本满足扑救操作需要,一个D的间距可以缩小些,故作了放宽。
四、从国外有关规范看,近年来一些国家的规范,把贮罐间距作了不同程度的缩小。
如苏联的规范原来是一个直径(D),现改为0.75D等。
五、对本条某些注的解释:
(一)注②主要明确不同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不同形式贮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
(二)矩形贮罐的当量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如左图。
设当量直径为D,即
(三)注③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排卧式贮罐中的某个罐起火,不致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贮罐,并为扑救操作创造条件。
(四)注④是放宽要求,考虑闪点高的液体或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贮罐,比较安全,故其间距可按浮顶油罐间距确定。
(五)注⑤是放宽要求,即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固定顶油罐,由于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不需动用人员用水枪进行冷却保护,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些。
(六)注⑥基于下列三点考虑:
一是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不需用泡沫钩管(枪);二是设有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时,不需用水枪进行冷却(一般情况下);三是在防火堤内如设有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够及时扑灭流散液体火灾,其贮罐间防火间距均可减少到0.4D。
第条
一、本条是对原规范第37条的修改。
放宽本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体现节约用地、节约输油管线,并方便操作管理。
二、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油罐成组布置,火灾实践证明,小容量的贮罐发生火灾时,在一般情况下易于控制和扑救,也不象大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三、国外有关规范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苏联《石油和石油制品仓库设计规范》第3.4条注①1.6m。
有两点考虑:
一是太矮占地面积太大,故最低lm以上;二是1.6m120℃15m,距泵房约13m。
当贮罐爆炸起火后,泵房被烧掉,槽车也烧了三节;某3000m3丙类液体贮罐,距泵房约11m,贮罐起火后,在消防队用水枪保护的情况下,燃烧约2.5h,对泵房没有影响。
二、据山东、安徽、上海、江西、湖南的一些工厂、仓库的贮罐区,甲、乙类液体油罐距油泵房的距离一般为14~20m之间,距铁路装卸设备一般在18~23m之间。
三、在修改过程,我们与有关管理、消防单位的有关同志座谈,他们认为,从保障安全出发,泵房、装卸设备与贮罐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是十分必要的,前者宜为10~15m,后者宜分别为12~20m,10~15m。
四、对几个注的说明:
(一)考虑到贮量小的贮罐区(甲、乙类液体贮罐总贮量小于1000m3;丙类液体小于5000m3),其油泵房和铁路、汽车装卸鹤管,使用时间不会多,贮罐着火后危及范围可能小些,故可适当减少距离。
(二)规定泵房、装卸鹤管设在距防火堤外侧一定距离范围,主要防止贮罐着火时很快烧毁泵房和装卸设备,并为扑救创造条件。
(三)厂内铁路与装卸设备,分别保持10~20m的防火间距,主要防止装卸设备一旦发生火灾,危及厂内铁路线。
(四)泵房与鹤管的距离,需要保持8m10.5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烧着起火,大部分被烧毁;又如某化工厂的厂房爆炸起火,相距12m的油泵房引起火灾使泵房及设备大部分烧毁。
二、据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
山东、山西、四川等地一些贮罐区的调查,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绝大多数符合本条的要求,即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一般为13~18m6m的距离,一旦起火,在消防扑救的情况下,减少相互间的威胁。
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6m,比卫生、日照等要求都低,实际工作中可以行得通。
从消防角度来看,6m②和注③是新增加的。
当二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较低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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