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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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档案法》和《安全生产监管档案管理规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档案是指公司及各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档案具有依法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加强安全档案管理,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总体安全工作计划和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部管理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各单位安排人员负责档案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档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各单位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部门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四)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
(五)收集单位领导在安全管理和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要求;
(三)收集具有保存价值的安全生产或有关联性的文件、材料,并整理归档;
(四)按规定分类保管和存档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履行职责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应培训。
第三章档案范围和文件材料的形成及归档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各单位应确保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一条 档案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管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安全检查材料、安全计划审批和备案材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组成。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组织方面的内容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或扫描件及名单;
2、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3、公司安委会和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文件及安全生产部机构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4、其他与安全组织方面有关的内容。
(二)安全管理制度与责任书的内容
1、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各工种、岗位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措施;
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修订及作废的文件;
6、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7、“一岗双责”责任书等。
(三)安全生产计划与改进的内容
1、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及执行情况汇报、记录;
2、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总结、报告及报表等材料;
3、安全生产会议纪录;
4、安全生产会议领导讲话稿;
5、百日安全无事故等重大活动计划、记录、总结、评比等。
(四)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安全技术交底书;
3、安全技术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方案、研究结果;
4、涉及安全的工艺、设备、机具等的改造、实施方案;
5、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6、其他与安全技术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五)安全检查方面的内容
1、日常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2、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记录;
3、安全检查意见书;
4、检查计划安排及资料;
5、检查总结或通报;
6、政府部门下达的检查资料及回执;
7、总公司下达的检查资料及回执;
8、上级单位安全检查方面的其他文件、文书和记录;
9、其他与安全检查相关的材料。
(六)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
1、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三类”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复印件);
4、员工安全教育记录;
5、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资格证书(复印件)、登记表及教育培训记录;
6、教育培训记录;
7、安全宣传、安全活动、教育培训记录、总结及考试试卷;
8、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记录及总结。
(七)安全投入方面的内容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帐。
(八)工伤认定与保险方面的内容。
社保机构认定工伤的相关资料。
(九)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内容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预防措施情况;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4、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员工及其定期身体检查情况;
5、各单位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情况及其身体检查、治疗记录;
6、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三同时”管理
1、有关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方面“三同时”项目的文件、材料;
2、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3、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4、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购买及发放记录;
3、相关检查记录;
4、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二)安全防护设备
1、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
2、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记录;
3、其他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十三)特种设备
1、设备资料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检验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记录;
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情况经过;
2、调查组成员名单及事故调查的相关会议记录;
3、收集的各类证据;
4、事故分析会记录;
5、关于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防护措施的相关决定文件;
6、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
7、事故报表;
8、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五)重大危险源
1、登记档案;
2、定期检测、评估记录;
3、危害分析、处理措施和监控资料等。
(十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十五条 归档材料须是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过程记录(书面、照片或视频)等资料。
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第十七条 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一)必须是办理完毕、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反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二)本部门主办的文件,必须归档保存原件,确无原件的,须在备考表中予以说明;
(三)归档的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四)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复制;
(五)电子文件形成单位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制成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六)电子文件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的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八条归档时间
1、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联材料,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整理归档;
2、公司及各部门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以随时归档;
3、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认真检查、清点、核对文件材料,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
接收电子安全生产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安全生产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员工安全教育档案管理
(一)员工安全教育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规范,为每位发放《员工安全手册》;
(二)《员工安全手册》实行分级管理,机关人员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由各单位负责保管;
(三)《员工安全手册》实行跟踪管理,内部调动时,由新单位保存和管理;
(四)《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手册》由项目部组织发放,并扫描电子档与书面档案共存,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保管。
第二十一条档案整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类目,案卷排列应反映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档案按档案的范围宜按安全组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会议、安全技术、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工伤认定与保险、职业病防治、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事故管理、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等类别设置。
第二十三条 亦可按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单位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材料按年度顺序排列。
第二十五条特殊载体安全档案按其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第二十六条档案专用柜,采用防火、防潮、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七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0-30年)、短期(10年以下)三种。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保管到期的档案应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由鉴定小组负责。
鉴定、销毁档案时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做好档案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整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档案利用
第三十一条档案实行借阅制度。
第三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借阅、复制有密级的安全档案。
对电子文件采用网络的方式利用时,应采取身份认证、权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关的借阅规定。
第三十三条处理好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既要保密,又要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三十四条因利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进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
第三十五条在提供、利用、公布安全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上级、公司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积极主动地接受上级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六章公司变动时档案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安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按国家及公司有关法规和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安全生产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其安全档案由接收单位或原主管单位保存。
第三十九条 被兼并或整合的单位,其安全档案归属于兼并单位或整合后新成立的单位,由兼并方或新成立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条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在业绩考核中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等制度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未含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含内容与国家法规、制度、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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