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分析涉及重要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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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分析涉及重要知识点汇总
事故案例分析涉及重要知识点汇总
一、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类。
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物的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管理因素——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1)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
(2)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
(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落实;操作规程不规范;事故应急预案及响应缺陷;培训制度不完善;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4)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5)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6)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二、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
(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其他伤害
(11)坍塌(12)冒顶、片帮(13)透水(14)放炮
(15)火药爆炸(16)瓦斯爆炸(17)锅炉爆炸(18)容器爆炸
(19)其他爆炸(20)中毒和窒息
三、参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其他危害因素7类。
四、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顺序
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时,要全面、有序地进行,防止出现漏项,宜从厂址、总平面布置、道路运输、建构筑物、生产工艺、物流、主要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管理等几方面进行。
五、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分析方法
1.直观经验分析方法:
1)对照、经验法2)类比方法
2.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分析(ETA)、事故树分析(FTA)、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等分析方法。
六、危险、危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二)事故预防技术措施分类
①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②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③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④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三)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①消除、②预防、③减弱、④隔离、⑤连锁、⑥警告
根据预防伤亡事故的原则,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基本对策如下:
(一)实行机械化、自动化、
(二)设置安全装置、(三)机械强度试验
(四)保证电气安全可靠、(五)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六)保持工作场所合理布局、(七)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事故预防对策应具有()。
【答案】BCE
A.公开性B.针对性C.可操作性D.预见性E.经济合理性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
“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4、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重大危险源概念
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临界量: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辨识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物质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下面公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
q1/Q1+q1/Q1+……+qn/Qn≥1
q1是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Q1是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生产场所或贮存区的临界量。
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的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4.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
5.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客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
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
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
安全生产检查具体内容应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确定。
对于危险性大、易发事故、事故危害大的生产系统、部位、装置、设备等应加强检查。
一般应重点检查:
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品、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冶炼设备、电气设备、冲压机械、高处作业和本企业易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易造成职业中毒或职业病的尘毒产生点及其岗位作业人员;直接管理的重要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对非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高压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等;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和有毒物质的浓度等。
对矿山企业,目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有:
矿井风量、风质、风速及井下温度、湿度、噪声;瓦斯、粉尘;矿山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露天矿山边坡;尾矿坝;提升、运输、装载、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各种防爆电器、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矿灯;钢丝绳等;瓦斯、粉尘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仪器、仪表;自救器;救护设备;安全帽;防尘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防噪声耳塞、耳罩。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2.安全检查表法3.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四、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
安全评价的程序
一、安全评价的程序
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
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一)安全预评价、
(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符合性评价和危险危害程度的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等。
二、常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一)安全检查表方法
(二)危险指数方法
目前已有许多种危险指数方法得到广泛的应用.如危险度评价法,道化学公司的火灾、爆炸危险指数法。
帝国化学工业公司(ICI)的荣德法,化工厂危险等级指数法等等。
(三)预先危险分析方法
预先危险分析方法是一项实现系统安全危害分析的初步或初始工作,在设计、施工和生产前,首先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性类别、出现条件、导致事故的后果进行分析.目的是识别系统中的潜在危险,确定危险等级,防止危险发展成事故。
(四)故障假设分析方法
(五)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
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是一种定性的安全评价方法,它的基本过程是以关键词为引导,找出过程中工艺状态的变化(即偏差),然后分析找出偏差的原因、后果及可采取的对策。
其侧重点是工艺部分或操作步骤各种具体值。
(六)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七)故障树分析
职业病危害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
职业危害评价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接触评价,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同时也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数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
这一类评价是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原则的体现,同时可为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的管理、项目设计阶段的舫护设施设计和审查等提供科学依据。
1评价原则:
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严肃性、严谨性、公正性、可行性的原则。
2评价的主要方法
(1)检查表法、
(2)类比法、(3)定量法
3评价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职业危害控制
职业危害的控制主要是指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型、分布、浓强度等情况,采用多种措施加以控制,使之消除或者降到容许接受的范围之内,以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危害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等。
(一)工程控制技术措施
例如,控制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常采用湿式作业或者密闭抽风除尘的工程技术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降低作业塌所粉尘浓度;对于化学毒物的工程控制,则可以采取全面通风、局部送风和排出气体净化等措施;对于噪声危害,则可以采用隔离降噪、吸声等技术措施。
(二)个体防护措施
对于经工程技术治理后仍然不能达到限值要求的职业危害因索,为避免其对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则需要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危害因素,应选用合适的防尘、防毒或者防噪等的个体防护用品。
(三)组织管理等措施
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加强组织与管理也是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确保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有关要素的良好与有效运行,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实现生产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
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按照行业可分为: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措施、石油化工安全技术措施、冶金安全技术措施、建筑安全技术措施、水利水电安全技术措施、旅游安全技术措施等。
按照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可分为: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措施、起重与机械安全技术措施、电气安全技术措施等。
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可分为: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1)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常用的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有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等。
故障——安全设计。
减少故障和失误。
(2)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
常用的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有隔离、设置薄弱环节、个体防护、避难与救援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包括:
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等。
从广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综合安全管理制度(14点要记住)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13应急管理制度14安全奖惩制度
(二)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
3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4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岗位安全规范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三同时”制度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5安全操作规程
(四)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l安全标志管理制度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要记住)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5、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1、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敢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3项和4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不用培训的)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培训时间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应由车间级组织。
三新教育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组织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包括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2)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有可能考到)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这五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律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
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
2时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该条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具体包括五类企业: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自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事宜。
接到申请人关于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和审查。
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形式审查,另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
一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关于审查发证的法定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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