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监控工程设计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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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通监控工程设计指导意见
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城市道路交通监控工程设计指导意见
(2013年版)
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
委托单位:
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编制单位:
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审核人员:
何继宏周平方吴仁良
编制人员:
袁杰孙琦韩玉
陆嘉成陈明磊
徐云飞程灿
邵妍
附录A主要设备技术指标要求(2013年版)
附录B交通监控工程通用图集(2013年版)
附录C通沙路、广益路监控汇聚方案(示例)
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城市道路交通监控工程设计指导意见
(2013年版)
1.总则
2.
1.1.项目背景
1.2.
为适应城市道路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监控工程设计,统一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的技术标准,促进设计和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制定本意见。
1.3.适用范围
1.4.
(1)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实施的各级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不包括高架道路、隧道及公路。
(2)
(3)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本要求对各子系统外场设备进行研究,界面定义为指挥中心、分控中心以外的现场设备及通信网络。
(4)
(5)本意见仅规定了外场设施的设计和安装要求,包括系统设置原则、系统设置要求、主要功能要求、主要设备技术指标要求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
1.5.设计依据
1.6.
本意见遵循参照以下设计规范及图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
◆
◆《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
◆
◆《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设置规范》(GA/T851-2009)
◆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
◆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
◆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安装规范》(GA/T489-2004)
◆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GA/T527-2005)
◆
◆《智能运输系统通用术语》(GB/T20839-2007)
◆
◆《机动车测速仪》(GB/T21255-2007)
◆
◆《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GA297-2001)
◆
◆《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数据规范》(GA648-2006)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
◆《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GA/T414-2003)
◆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
◆
◆《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显示器》(GA/T508-2004)
◆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GA/T509-2004)
◆
◆《交通电视监控系统验收规范》(GA/T514-2004)
◆
◆《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652-2006)
◆
◆《太阳能黄闪信号灯》(GA/T743-2007)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
◆
◆《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833-2009)
◆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与车辆检测器间的通信协议》(GA/T920-2010)
◆
◆《环形线圈车辆检测器》(JT/T455-2001)
◆
◆《环形线圈车辆检测器检定规程》(JJG078-2007)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电磁脉冲安全防护规范》(GA267-2000)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
◆《通信管道施工及技术规范》(GB50374-2006)
◆
◆《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GB4943-2009)
◆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YD5078-1998)
◆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YDJ44-1989)
◆
◆《工业计算机监控系统抗干扰技术规范》(CECS81-1996)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
◆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相关意见及要求
◆
项目实施时,若有相关新的规范、规程等颁布,则应按照新颁规范、规程执行。
3.路口设施
4.
2.
2.1.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2.2.
1.
2.
2.1.
1.
1.
2.
2.1.
2.1.1.系统设置原则
2.1.2.
(1)信号控制路口的设置应根据道路级别、路口特殊性、机动车流量、行人过街流量、交通事故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2)
(3)两条次干路及以上级别城市道路相交形成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
(4)
(5)支路与各级道路相交形成的路口,应视交通状况确定是否设置信号灯;
(6)
(7)达不到上述标准但有特别要求的路口,如常用警卫工作路线上的路口、交通协调控制范围内的路口等,可设置信号灯;
(8)
(9)未设置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如需要提示驾驶人和行人注意瞭望、确认安全通过处,应设置闪光警示信号灯;
(10)
(11)对于远期设置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预埋管道,预留建设条件。
(12)
2.1.3.系统设置要求
2.1.4.
2.1.4.1.一般规定
2.1.4.2.
(1)两条次干路及以上级别城市道路相交的路口,采用标准配置信号机;
(2)
(3)支路与各级道路相交的路口,采用简易配置信号机;
(4)
(5)路口的各类信号灯应按本指导意见配置齐全;
(6)
(7)支路与各级道路相交的路口一般不设置人行信号灯(T型路口除外);
(8)
(9)对于通过交通组织不能解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冲突的路口,如非机动车道沿道路单侧布置的路口,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
(10)
(11)信号灯的颜色及图案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清晰准确,不应使道路使用者产生歧义或误解;
(12)
(13)信号灯、杆的形式应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同一条道路上的信号灯安装位置和形式应尽量保持一致;
(14)
(15)信号灯以及其他设备应尽量采用共杆安装方式;
(16)
(17)系统所属设备安装位置正确。
信号灯便于车辆和行人识认,不应当被其他路面设施和树木遮挡,不应当有其他灯光信号(如彩灯、霓虹灯等)干扰;行人按钮的安装要方便行人识认和使用;各个设备的安装应便于管理单位使用和维护;
(18)
(19)
(20)系统能适应全天候的工作环境,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灯色转换逻辑正确;
(21)
(22)电气设备电缆连接可靠,接地安全,不能对车辆、行人和使用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23)
(24)
2.1.4.3.交通信号灯
2.1.4.4.
(1)机动车信号灯主要采用悬臂式、立柱式和附着式三种支撑方式安装:
悬臂式和立柱式适用于一般路口,附着式适用于高架桥或立交桥下的路口;
(2)
(3)对于路口有中分带且中分带宽度不大于5m的道路,当进口道停车线与对向信号灯的距离大于40m时,应在路口进口道、出口道处各设一组信号灯;该两组信号灯与反向车道的信号灯采用双悬臂式支撑方式安装;(参见附录B)
(4)
(5)对于一般的路口双向机动车道总数在四车道以上的道路,在出口道右侧设置单悬臂式信号灯的同时,在出口道左侧增设一组立柱式信号灯;
(6)
(7)对于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路口,应在中分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设置人行安全岛,并设置行人二次过街行人信号灯,其他路口宜考虑设置人行安全岛;
(8)
(9)非机动车信号灯和行人信号灯采用立柱式或与机动车信号灯共杆安装的方式。
(10)
2.1.4.5.灯色组合方式
2.1.4.6.
无锡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组一般采用下表四种排列形式:
表2.1-1交通信号灯灯色组合方式
序号
排列顺序
说明
图示
1
竖向安装,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用于两相位的设置方式。
2
竖向安装,分为两组。
左边一组为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右边一组为机动车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用于四相位的设置方式。
3
竖向安装,分为三组。
左边一组为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中间一组为机动车信号灯,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右边一组为右转方向指示信号灯,采用一个红黄复合灯。
用于直行非机动车与右转机动车干扰较大的路口,右转方向指示灯不亮时,同上一种情况。
4
竖向安装,从上向下应为红、黄、绿。
用于控制掉头车辆。
2.1.4.7.交通信号控制机
2.1.4.8.
(1)信号机箱应设置在路口视野开阔、不妨碍行人及车辆通行、能观察到路口的交通状况和信号灯的变化状况、并且容易接驳电源的位置;
(2)
(3)信号机箱
(1)安装在道路外侧,有人行道的紧靠人行道侧石外沿(如必须安装在人行道上的,应尽量避免影响行人通行),没有人行道的距离路侧平石50cm;开门朝向道路,信号机位于靠近路口中心一侧;
(4)
(5)所有机箱顶面应位于同一水平面,前立面保持在同一垂直面上,允许偏差为2‰;
(6)
(7)信号机箱安装完毕后,应将机箱底部的接线孔用填充物密封,防止潮气侵蚀;在有可能积水的地面安装信号机箱时,应适当增加基础高度,防止信号机箱被积水淹没;
(8)
(9)
(10)信号机箱安装时,保护接地线、避雷器接地线的接地施工应符合《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11)
2.1.4.9.设备箱
2.1.4.10.
(2)应合理设计箱体内各设备的摆放位置,安装位置,接线位置以及线缆敷设方式等;
(3)
(4)箱内应放置设备的系统图等相关技术文件;
(5)
(6)应标明箱体的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应满足箱体内设备的需要;
(7)
(8)设备机箱内应设置专用接地铜排,接地铜排的截面不小于100mm2,并应设置接地标志;
(9)
(10)在熔断器和电源开关处应有警告标志。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1.5.主要功能要求
2.1.6.
2.1.6.1.交通信号控制机
2.1.6.2.
(1)交通信号控制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0)并通过国家专业检测部门的检测认证;
(2)
(3)交通信号控制机应与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技术要求一致,由支队提供标准通信协议,供应商负责协议转换的软件实现,能够连入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进行远程控制;
(4)
(5)交通信号控制机分为标准配置信号机和简易配置信号机两种,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
(6)
表2.1-2信号机功能一览表
项目
标准配置信号机
简易配置信号机
基本功能
1
支持输出64路灯
●
—
2
支持输出24路灯
—
●
3
支持10相位控制
●
—
4
支持4相位控制
—
●
控制方式
5
单点控制
●
6
联网控制
●
7
定周期控制
●
8
多时段控制
●
9
黄闪控制
●
10
关灯控制
●
11
手动控制
●
12
半感应控制
●
13
全感应控制
●
15
自适应控制
●
16
干线协调控制
●
17
区域协调控制
●
18
公交优先控制
●
其他功能
19
掉电保护
●
20
绿信号冲突检测
●
21
信号灯故障检测
●
22
远程报警
●
23
最少32路车辆检测器
●
—
注:
●标配—无
2.3.交通监控系统
2.4.
1.
2.
2.1.
2.2.
1.
2.
2.1.
2.2.
2.2.1.系统设置原则
2.2.2.
(1)对于联网控制的路口(详见4.1条第2~4款),应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2)
(3)对于不设信号灯控制或非联网控制的路口,不设置交通监控系统。
(4)
1.
2.
2.1.
2.2.
2.2.1.
2.2.2.
1.
2.
2.1.
2.2.
2.2.1.
2.2.2.
2.2.3.系统设置要求
2.2.4.
(1)考虑到安装、维护的方便及美观等因素,系统前端设备一般采用一体化高清云台摄像机;
(2)
(3)一般情况下,路口内监控摄像机采用立杆安装,考虑到监控区域及避开障碍物等因素,也可附着于交通信号灯杆安装;监控立杆的高度一般选择9m,在视线良好且没有遮挡的情况下,立柱高度也可采用6m;考虑到防盗因素,机箱的设计优先选择背杆式机箱,其次选择落地式机箱;
(4)
(5)交通监控点的设置位置应避开建筑物、树木、交通标牌或其他物体对摄像机监控视角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立杆和摄像机不能遮挡交通信号灯以及交通标志;
(6)
一般情况下,交通监控点选择安装在停车线后且距停车线20m左右的位置,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7)交通监控设备在路口安装时,十字路口一般设置在路口的西南角,丁字路口可设置在路口的西南角或西北角,以防止太阳西斜对摄像机的照射损坏。
(8)
(9)
(10)
2.2.5.主要功能要求
2.2.6.
2.2.3.
1.
2.
2.1.
2.2.
2.2.1.
2.2.2.
2.2.3.
2.2.3.1.系统基本功能
2.2.3.2.
系统应具有监控、录像、抓拍、控制、传输、存储、回放、查询等基本功能。
2.2.3.3.视频监控与图像信号采集要求
2.2.3.4.
(1)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晰有效地检测到现场图像,达到四级及以上图像质量等级。
对于电磁环境特别的现场,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
(2)
(3)视频监控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检测要求时,应采用低照度的设备;
(4)
(5)视频监控设备的防护措施应与现场环境相协调。
(6)
2.2.3.5.系统控制功能要求
2.2.3.6.
(1)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功能操作应在控制台上进行;
(2)
(3)系统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4)
(5)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6)
(7)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8)
(9)系统应具有存储功能,在失电中断或关机时,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地址等参数和信息均可自动存储;
(10)
(11)系统应具有与报警控制器联动的接口,报警发生时能切换出相应部位摄像机图像,予以显示和记录;
(12)
(13)系统其它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和冗余度要求;
(14)
(15)根据用户使用要求,系统可设立分控设施,分控设施通常应包括控制设备和显示设备。
(16)
2.2.3.7.系统信号传输功能要求
2.2.3.8.
(1)信号传输应力求视频信号输入与输出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
(3)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响应及时和防止误动作)。
(4)
2.2.3.9.系统图像显示功能要求
2.2.3.10.
(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即显示设备分辨率应不低于系统图像质量等级的总体要求;
(2)
(3)系统应有图像来源的文字提示以及日期、时间、运行状态等信息显示。
(4)
2.2.3.11.视频信号的处理、记录和回放技术要求
2.2.3.12.
(1)视频移动报警与视频信号丢失报警功能可根据用户的使用要求增加必要的设施;
(2)
(3)当需要多画面组合显示或编码记录时,应提供视频信号处理装置——多画面分割器;
(4)
(5)系统应能对图像的来源、记录的时间、日期和其他的系统信息进行全部或有选择的记录;
(6)
(7)记录图像数据的保持时间应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
(8)
(9)系统应能够正确回放记录的图像和声音,系统应能正确检索记录信息的时间地点。
(10)
2.2.3.13.故障检测要求
2.2.3.14.
(1)前端设备或者系统具备自动分析功能,在无锡市公安指挥中心实现
(2)款所列设备状态及故障信息的自动检测、远程报警,并能够将该信息传递给智能交通设施管理系统;
(2)
(3)设备的视频状态故障信息(无信号)、视频质量故障信息(图像模糊、光度异常、图像偏色、雪花干扰、画面冻结)、云台状态故障信息(PTZ失控)。
(4)
3.
4.
4.1.
2.
3.
4.
4.1.
2.5.路口违法抓拍系统(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
2.6.
2.3.
2.3.1.系统设置原则
2.3.2.
(1)两条次干路及以上级别城市道路相交的路口,应设置路口违法抓拍系统;
(2)
(3)支路与主干路相交的路口,主干路方向应设置路口违法抓拍系统;
(4)
(5)支路与支路、支路与次干路相交的路口,不设置路口违法抓拍系统。
(6)
2.3.3.系统设置要求
2.3.4.
2.3.
2.3.1.
2.3.2.
(1)
(2)
(3)
(4)高清摄像机抓拍进口道的车道数根据路口渠化设计确定,原则上一个方向抓拍不超过3个车道;抓拍2个车道的路口安装一台200万像素的摄像机,抓拍3个车道的路口安装一台500万像素的摄像机;
(5)
(6)路口违法抓拍设备安装在停车线后且距停车线20~25m的位置,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7)
(8)路口违法抓拍设备采用单悬臂立杆安装方式,一般设置在右侧路边,考虑到经济性及拍摄角度等因素,也可采用中分带反挑的方式;立杆高度为7m,净空不低于6.5m,横臂长度根据道路宽度及车道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采用5m或8m;控制主机采用背杆式安装。
(9)
2.3.5.主要功能要求
2.3.6.
(1)电子警察系统符合行业标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并获得国家专业检测部门的检测认证的正式产品;
(2)
(3)检测单元采用线圈感应和视频分析检测技术;
(4)
(5)系统需具备号牌自动识别与卡口功能,同时符合江苏省公安厅以及无锡市公安局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6)
(7)闯红灯行为记录:
机动车在其对应的绿灯或黄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的三个位置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过程。
第一个位置机动车车身未越过停车线;第二和第三个位置整个机动车车身已经越过停车线并且在相应红灯相位继续行驶的情况。
图片信息部分,应含有停车线、路口情况特征、红灯信号灯、违法车辆的后视全貌、车牌号码及颜色,能提供违法车辆的以下特征:
违法车辆的车型、车身颜色、车牌照颜色和清晰可辨的车牌照号码,提供违法事件发生地当时大致的交通状况与特殊情况;
(8)
(9)图片格式采用JPEG格式。
图片由四张组成,前三张记录闯红灯过程,第四张记录号牌特写;
(10)
(11)图片应具备防篡改功能;
(12)
(13)每张图片应包含时间信息,至少精确到0.1s;
(14)
(15)记录的最终图片应合成为一个图片文件,合成后的图片文件一般不大于500K,最大不超过1M,且能利用路口工控机能看到合成后的照片。
图片合成时,不得出现原始图片遗漏、错位等情形;
(16)
(17)具备车辆方向鉴别防误拍功能;
(18)
(19)系统具备4组以上地感线圈输入,适合多相位信号灯;
(20)
(21)具备联网数据传输和现场数据下载功能,可通过光纤将图片自动传输到中心。
传输方式有实时传输和非实时传输两种方式,用户可任意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数据传输。
当遇故障导致传输失败,应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22)
(23)系统能监测各路口主机的运行状态及相关的其它设备的状态,能远程开关机或自动开关机,具有自动复位功能;
(24)
(25)前端设备或者系统具备自动分析功能,在无锡市公安指挥中心实现(14)款所列设备状态及故障信息的自动检测、远程报警,并能够将该信息传递给智能交通设施管理系统;
(26)
(27)设备通讯状态的故障信息(脱机)、前端视频状态故障信息(无信号)、前端闪光灯状态故障信息(故障)、线圈状态故障信息(故障)。
(28)
2.7.交通流检测系统
2.8.
1.
2.
2.1.
2.2.
2.3.
2.4.
2.4.1.系统设置原则
2.4.2.
(1)采用标准配置信号控制机的路口,应设置路口流量检测系统;
(2)
(3)其它路口不设置路口流量检测系统。
(4)
1.
2.
2.1.
2.2.
2.3.
2.4.
2.4.1.
2.4.3.系统设置要求
2.4.4.
1.
2.
2.1.
2.2.
2.3.
2.4.
2.4.1.
2.4.2.
(1)路口信息数据采集点一般设置在进口车道方向,一个车道设置一个检测线圈;
(2)
(3)交通检测线圈应设置在车道中央;
(4)
(5)交通检测器应避免设置在车辆交织较多的路段;
(6)
(7)交通检测器应避免设置在因信号控制导致车辆排队的区间;
(8)
(9)交通检测器应避免设置在公交站台和行人过街横道附近;
(10)
(11)交通检测线圈应避免设置在两块水泥板交接的路面上或沥青与水泥板交接的路面上;
(12)
(13)交通检测线圈应避免设置在钢箱梁结构的路段,设置检测线圈的500mm范围内不应有金属物体;
(14)
(15)交通检测线圈应避免设置在凹凸不平的路面上;
(16)
(17)遇到(3)~(8)款情况应适当把线圈位置前移或后移。
(18)
2.4.5.主要功能要求
2.4.6.
(1)能正确采集各采集点的交通参数,检测器能检测出通过采集点的二轮以上所有类型的机动车并提供以下交通参数:
(2)
Ø每一车道车辆数;
Ø
Ø每一车道在设定时间内的时间占有率。
Ø
(3)交通量检测精度应大于95%;
(4)
(5)时间占有率参数为采集周期内车辆通过采集点所占有时间的百分比,检测精度应大于95%;
(6)
(7)检测器应具有预处理功能。
能在15~180秒之间按采集周期要求实时传输交通参数,在通信中断情况下按1分钟、5分钟、或15分钟(预先设置)时间间隔提供每一车道的车辆数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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