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练习题四诉讼保障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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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练习题四诉讼保障解析
练习题四
诉讼保障制度
一、单选
1、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前证据保全。
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丙县是合同签订地,吴某不得向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据此可知,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据此可知,诉前的保全行为应当依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法院不得依职权作出。
选项D正确。
有关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其法律后果为,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00万元。
在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9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发现,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100万时已将该房产和一辆小轿车抵押给丙银行。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一审法院不能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因为该房产已抵押给丙银行
B.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需要征得丙银行的同意
C.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D.一审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丧失
答案:
C
解析:
《民诉法解释》第157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由此本题答案是C.
3、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答案】B
【考点】期间
【解析】选项A错误。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
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
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
该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据此可知,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在途期间排除在期间之外。
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
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答案】D
【考点】期间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
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
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
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选项B错误。
期间开始日,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但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中扣除。
选项C错误。
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期间。
5、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
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答案】A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据此可知,采用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
本案中,法院无法联系到海斯,因此也就无法征得其同意,那么对其采用电子送达任何诉讼文书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
另外,判决书、裁定书与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
因此,虽然征得了张某的同意,但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6、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送达。
选项A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据此可知,受送达人未寄回送达回证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据此可知,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另外,该法第89条、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或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才由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据此可知,证据保全裁定书不能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7、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
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
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文书的送达。
转交送达的对象只能是军人、被监禁的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因此A、B、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据此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8、某市法院受理了中国人郭某与外国人珍妮的离婚诉讼,郭某委托黄律师作为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代理范围为“全权代理”。
关于委托代理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郭某已经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B.法院可以向黄律师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行为有效
C.黄律师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D.如果珍妮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代理。
选项A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选项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选项C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据此可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的,必须经过特别授权。
黄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时,视为一般代理。
因此,黄律师不可以代为放弃诉讼请求。
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据此可知,外国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时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但是委托律师之外其他人代理诉讼不受此限。
9、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
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
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答案】AB
【考点】法定代理人
【解析】选项A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据此可知,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选项B正确。
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
选项C错误。
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死亡的,产生其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还活着的话,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另行确定其他法定代理人。
据此可知,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与法定代理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选项D错误。
在诉讼过程中,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取得了诉讼行为能力,则导致法定代理人代理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其不能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
10、晓霞与小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晓霞欲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下列主体中不能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是:
A.李某,晓霞大学时的室友,现为某地司法所法律工作人员
B.王某,某大学讲师,是晓霞所在社区推荐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公民
C.法院认为有益于保护晓霞权益的公民黄某,现为退休人员
D.晓霞的男友何某,现为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答案:
C
考点: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解析: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的适用进行了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此可知,选项C中的黄某无法获得诉讼代理人资格。
11、关于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说法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限于案件当事人,还包括案外人
B.适用构传必须经过审判长批准并签发拘传票
C.对个人的罚款数额应为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应为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驳回其请求或予以罚款、构留
答案:
A
考点: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解析:
2012年修法时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部分的主要修改有二:
一是增加了对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的规制机制;二是再次提升了司法罚款的数额区间。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限于当事人,可能包括案外人,选项A说法正确,当选。
拘传须经院长批准,审判长无此权限,选项B说法错误。
对个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选项C说法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说法错误。
12、以下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送达制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B.电子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种送达方式
C.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
D.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答案:
C
考点:
送达
解析:
2012年修法后充实了留置送达的实现方式,除了原先的见证人见证外,增加了拍照、录像等电子见证方法,选项A说法正确。
电子送达是2012年新增的法定送达方式,选项B说法正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律不得适用电子送达,选项C说法错误。
选项D说法正确。
13、李某在某餐馆用餐时被店内突然滑落的吊灯砸伤,在医院治疗数月仍未能痊愈,且该餐馆一直推诱责任。
无奈之下,李某将该餐馆的经营者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并同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针对该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某无权申请先予执行,因为其不属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B.若法院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的申请,则李某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应当暂停裁定的执行
C.若李某对上述复议决定仍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D.若郝某不具备履行能力,则法院不应当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答案:
D
考点: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救济机制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也不属于法定的再审适用范围。
”由此可知,选项D当选。
14、王某为追索恢复经营所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而将某保险公司诉至A区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适用先予执行?
()
A.该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没有履行能力
B.王某在起诉时向立案庭的法官表示想要申请先予执行,但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未提出申请
C.法院责令王某提供担保,王某因经济状况及其窘迫而无法提供
D.王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答案:
D
考点:
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解析: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
当事人提起的是给付之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多选
15、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
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答案:
A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由此,诉中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而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B的说法错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C的说法正确。
D中“应当在48小时之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必须限定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则不必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D的说法太绝对,错误,当选。
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16、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
【考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解析】选项A、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0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据此可知,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作出,但先于执行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
另外,先于执行有案件范围的限制,但财产保全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
选项C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00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选项D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08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7、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答案:
AD
解析: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A正确。
但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尽管法定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
(1)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因此,BC选项错误。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诉讼代理人的一种,因此D正确。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D.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
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
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
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
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18题。
18、诉讼过程中,Y省适逢十年不遇的冰雪天气,王某急需生煤炉取暖,但已无钱买煤。
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3,000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
对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民事诉讼秩序的妨害,王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中,王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对王某追索赡养费的判决将来难以执行。
此种情况下,王某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因此,B项正确。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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