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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概论文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社会实践报告
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
——以西安市社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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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五月
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
——以西安市社区为例
摘要:
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体框架和发展格局。
党的十八大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行更为深刻的阐述,而城市社区民族建设,作为我国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近几年来,西安市在民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通过对西安市十几个城市社区的调查访谈,提出解决社区民主化问题的方案,探寻西安市社区民主建设新的发展路径。
Abstract:
关键词:
西安市;社区;民主建设;对策
Keywords:
Xi’anCommunityDemocraticconstruction
Countermeasure
目录
一、引言4
二、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的现状4
(一)社区组织体系基本形成4
(二)社区民主制度普遍建立4
(三)社区民主活动普遍开展4
三、城市社区民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5
(一)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社区自治,社区负担沉重5
(二)社区居委会的法定职能与实际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6
(三)社区民主的中介力量发展不充分6
(四)社区民主法律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强7
四、完善西安市社区民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7
(一)强化党组织在社区民主中的领导作用7
(二)界定政府在社区民主中的指导作用7
(三)确定居委会在社区民主中的核心作用8
(四)保证居民在社区民主中的根本作用8
(五)培育社区中介组织,构建完善的社区组织互动体系8
(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增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9
一、引言
社区民主是一种新型的、以社区居民自治为基础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社区民主建设是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是新时期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些年来陕西省在城市社区民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以西安市社区为例,对陕西省社区民主建设和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归纳,以探索陕西省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的新途径,以促进陕西省社区的自我完善。
二、城市社区民主建设的现状
(一)社区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陕西省大中城市、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小城镇都完成了社区划分、调整、新建和组织建设。
截止2013年12月,全省已建立新型社区3059个,并构建起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社区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服务性民间组织为基础的社区组织网络体系。
全省社区党组织覆盖率为93.74%,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等三大居民自治组织的覆盖率平均为87.89%,其中社区居委会覆盖率为95.21%,妇联、工会、青年团等组织在社区的覆盖率平均为63.64%,社区志愿者组织覆盖率为61.01%,社区服务性民间组织覆盖率为50.12%。
(二)社区民主制度普遍建立
一是探索建立了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互动机制。
全省各地积极探索政府职能转变、理顺关系、划分职权的实现形式,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服务、协助与监督”的关系,规范了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行为。
二是社区自治及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
全省各社区普遍修订和完善了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建立了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议制度、社区居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并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保证了社区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转。
(三)社区民主活动普遍开展
社区民主活动的开展主要体现在社区民主选举、社区民主决策、社区民主管理和社区民主监督四个方面。
1.社区民主选举
社区民主选举是社区居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
西安市社区居委会选举经历了社区建设前的“街道办事处任命制”,社区建设初的“街道办事处招聘,居民投票制”,发展到现在成为“多种选举方式并存”。
2.社区民主决策
社区民主决策是指在涉及社区重要事项时,按照社区自治章程规定,由社区相关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讨论或协商,并形成一定的决议交付执行的决策过程。
西安市社区民主决策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区民主决策机构普遍建立。
(2)社区民主决策的形式多样化。
(3)社区民主决策步入制度化轨道。
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是:
先是门栋讨论制度,再是门栋代表讨论制度,最后是从门栋代表中再选出居民代表与社区组织协商制度。
3.社区民主管理
社区民主管理是指社区组织和动员居民开展自我管理。
西安市社区民主管理出现了多种形式:
(1)居民小组(门栋)自治。
通过门栋自治的制度建设,推动了门栋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搭建了门栋自治的平台,建立了门栋长效管理机制,建立了门栋自管会推选制度和门栋管理委员会,确定了门栋自管会的工作职责。
(2)居民公决。
利用全民公决形式,来解决社区内部公共问题或开展公益事业建设。
(3)居民论坛、社区对话、社区听证。
议“政”(议社区内部的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是居民民主参与的一种形式。
4.社区民主监督
社区民主监督是指社区居民对社区组织和政府组织的管理与服务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价、监督的制度和过程。
(1)民主监督的一般形式:
居务公开。
居务公开是指居委会在办理社区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应将工作内容、办事程序、工作结果和绩效评估等内容定期通过一定的形式在社区公布,以促使社区居委会的运转公开公平。
(2)民主监督的延伸化:
民主评议。
三、城市社区民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社区自治,社区负担沉重
毋庸置疑,西安市社区民主今天的成功发展是与政府的引导与支持分不开的。
但是,目前西安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治管理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模糊,虽然《宪法》赋予居委会自治权利,但目前它仍不是完全的自治组织。
政府对社区的行政化色彩依旧存在,区、街道行政部门往往利用行政资源,控制社区居委会人事、财政权,控制着社区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所以“政府与社区难免会形成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社区承担着许多各级政府部门所延伸的各种行政职能,如计划生育工作、社会维稳、人口普查等一些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但由于没有执法职能,开展工作异常困难,社区负担沉重。
社区忙于各级政府交待的行政事物,难免顾上不顾下,必然减少了社区与居民群众的联系,影响了对居民服务的质量,于是形成了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满意度差,影响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可见,政府的行政干预成为社区自治及社区民主建设的一大障碍。
(二)社区居委会的法定职能与实际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
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随着社区建设的发展、社区平台的搭建,特别是城乡各项改革的推进,政府许多工作需要社区组织协助完成,如再就业、低保、计生等。
社区协助政府完成一些工作是必要的,但是有些本该基层政府职能部门直接完成的工作任务下推到了社区,致使社区居委会成了一个职能包罗万象、具有无限责任的准行政化、全能的组织。
据问卷调查,65%的社区负责人认为社区事务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下派。
大量应该由政府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的工作,均通过签订责任状、组织考核验收、实行一票否决等强制性措施,转嫁给了社区组织。
(三)社区民主的中介力量发展不充分
在西安市社区中,居民与居民之间彼此熟悉程度较低,居民间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渠道也极为有限。
在这种背景下,社区中介组织应运而生。
社区中介组织是指社区组织或个人自发组织起来的,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载体,以服务社区、满足
社区居民各方面的需要为目的的社区民主自治组织,在我国主要有学术性、娱乐性为主的基金会、协会等社团组织、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代表的社区自治组织和民间服务性组织三类。
社区中介涉及到维权、服务、娱乐、体育、文化、福利和志愿者等方面,这是社区民主程度增加的可喜现象。
但是,现阶段西安市社区从事中介组织的人员以老年人为主,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使其难以承接好政
府剥离的部分社会管理权力,居民缺乏参与社区活动的平台,难以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
而且,社区中介组织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组织力量弱小,发展层次比较低,发展基础也较为薄弱,缺乏良性的成长环境,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投入和激励制度尚不完善,缺乏资金支持。
同时,社区中介组织与金融市场联系不多,还没有形成专门的针对社区中介组织的融资服务体系。
中介组织发展面临着困境。
(四)社区民主法律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强
现阶段,我国有关社区民主的法律很少,许多方面并不完善。
如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选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对议事权和监督权的具体操作也未作规定,因此还起不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
《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界定不清,没有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和党组织的领导权的权力
范围做明确的划分。
在实际工作当中,社区党组织和政府往往以自己对居民委员会有领导权干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社区民主的法律执行力度还不够,经常会出现有法不依的现象。
如街道办事处经常分配大量的工作给居民委员会,街道和居民委员会都没有按照法律来处理它们之间的事务。
社区居民遇到事情时往往也不愿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
四、完善西安市社区民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党组织在社区民主中的领导作用
社区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离不开党的领导。
党组织在社区民主建设中居于领导地位,以街道党工委和居委会党(总)支部为代表的社区党组织对社区民主起着直接领导作用。
社区党组织应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社区实际相结合,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基层实际,合理规划、科学领导社区公共事务,有效实现党的意图与社区建设有机统一,发挥党组织对社区民主的领导作用。
1.加强党对社区工作的统一领导。
2.注重社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3.发挥社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界定政府在社区民主中的指导作用
社区民主绝不可以离开政府,但政府究竟如何定位自身功能、发挥作用,是必须搞清楚的重要问题。
的确,在自上而下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的积极推动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改革效果,但是,也容易形成一种错觉:
社区事务是政府的事情,社区执行政府决策就可以了;造成的后果是:
政府“行政全能”,包揽社区事务习以为常,而社区自治组织民主严重不足,两者角色错位、功能失调。
实际上,政府包括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之间绝非是上下级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应该合理界定政府在社区民主中的指导作用。
1.要实现社区民主目的与手段的辩证统一。
2.要实现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的辩证统一。
3.要实现转变职能与简政放权的辩证统一。
(三)确定居委会在社区民主中的核心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社区的法定代表组织,是社区民主的核心主体和基本运作载体。
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居委会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民主自治权,使其具有无庸置疑的合法性。
居委会要在接受各级党政机构领导、支持和帮助的基础上,努力把自身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自治组织,充分发挥社区民主的核心作用。
1.加强居委会组织体系建设。
2.加强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
(四)保证居民在社区民主中的根本作用
居民是社区民主的最重要主体。
社区民主是属于全体社区居民的民主,其落脚点是居民参与。
居民参与是社区居民参加社区各类公共事务的行为,体现了居民对社区发展责任的分担和对社区发展成果的分享。
随着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不断深入,居民的民主参与日益成为社区发展的重要动力,必须确保居民在社区民主中的根本作用。
1.保障“自我民主”。
2.实施“放权民主”。
3.加强“监督民主”。
(五)培育社区中介组织,构建完善的社区组织互动体系
面对社区中介组织在目前发展遭遇困境的情况,政府要对社区中介加大投入,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也要完善对其监督机制,使其发挥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作用。
1.政府要加大对中介组织的财政投入力度
政府要加大对社区中介组织的财政支持和投入,同时要倡导社会其他方面的支持,建立一个与社会各方面联系的社会融资体系,社区中介组织进行股份运作,从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保证,这样,中介组织就会发挥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居民具有参与社区活动的平台,以此发表自己的意见。
2.政府要为中介组织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理顺政府与中介的关系。
政府要理顺社区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社区中介组织和相关机
构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合理划分各自权限。
政府要给予中介组织更多的发展空间,倡导和培养社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放弃一些权力与利益,让社区中介组织去承担具体的社区服务,来增强社区中介组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政府要制定社区发展的政策和运作法规,建立起对社区中介组织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社区中介组织有长期的发展规划,确定不同时期的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及调控措施等事宜,完善政府对城市社区中介组织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发展战略。
同时,政府还要对社区中介组织进行监督与检查,建立专项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使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更加制度化与科学化。
(六)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增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的缺位,造成各社区主体责、权、利关系不清。
所以,当务之急是完善社区发展的法律制度,实现社区稳定有序的发展。
1.制定“社区组织法”,进一步夯实社区发展的法律基础
我国现行的社区法律依据是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的《组织法》在内容上已有疏漏之处,所以要制定一部统领整个事业的《社区组织法》,从最高权威角度指明社区发展的方向,对一些细则做具体的规定。
如对居民如何行使权力、如何行使议事权和监督权,界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
2.各地方立法机构有必要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和实施细则,完善基层民主的法律保障。
通过制定《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章程》《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社区成员代表职责》《居民公约》等规章制度,社区群众能依法选举、
罢免、监督社区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社区内部重大事项,确保居民的主体地位。
同时还要制定居民对社区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评价的法律机制,有利于社区民主权利的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作风的改进和效率的提高。
这些配套法律制度,有利于推进城市社区基层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使居民主体地位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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