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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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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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责任清单
县国土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承担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办公室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办公室
执行大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实际发展需求进行适时评估与修改。
规划股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
土地利用股
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计划指标管理。
规划股
2
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制定有关适宜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区域内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接听举报电话,受理、登记、转办、交办举报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监察股
承担国土资源信访件的受理、答复及政策咨询,参与重要信访件的受理、调查、处理、答复。
信访室
负责提供受理违法线索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执法队
通过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执法队
承担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执法队
承担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核实、移交、协查工作。
执法队
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类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重大违法案件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指导、监督由各国土资源所承办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监察股、执法队
3
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规划股
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制定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规划股
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规划股
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
地矿办
负责年度用地计划编制、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划股
4
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进行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负责全县土地调查、监测、统计。
地籍股
负责全县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
地籍股
调处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
地籍股
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登记。
地籍股
5
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
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的耕地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及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拟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管理工作。
耕地保护股
组织土地转用征收的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工作,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及审查报批工作。
耕地保护股
负责维护管理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
耕地保护股
新增建设用地和其他项目占用耕地时,按照要求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做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补平衡”。
耕地保护股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划拨和协议出让条件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
耕地保护股
负责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查并报县政府审批工作。
耕地保护股
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工作。
耕地保护股
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实施,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报备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论证、实施、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6
承担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开展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指导基准与标定地价评测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土地利用股
实施国家和省、市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
地籍股
7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的责任。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地方性管理办法。
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国有土地权使用审批、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审批中心
土地用途变更。
土地利用股
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土地利用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申报。
土地利用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拆旧区复垦项目申报。
土地利用股
8
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
土地利用股
制定县城基准地价,并对土地市场价格进行监测。
土地利用股
9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出让、转让审核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新设采矿权审批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地矿办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地矿办
采矿权年度检查。
地矿办
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地矿办
10
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
探矿权年检。
地矿办
全县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地矿办
11
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责任。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负责保护全县地质环境。
全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急工作预案。
地矿办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凶险性评估工作。
地矿办
12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县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年初编制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各项资金的使用,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按时向上级和同级部门编制各种会计报表,搞好年终决算。
财务室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财务室
13
负责全县测绘行业、测绘市场、测绘技术管理。
对全县测绘行业、测绘市场、测绘技术工作进行管理。
技术站
14
组织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组织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
办公室
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信息中心
15
受县政府委托,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进行土地储备,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运作并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经营和管理县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建立建设用地储备库。
土地储备供应中心
对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拆迁,场地平整和供应前的管理使用。
土地储备供应中心
对收购的土地组织预出让、筹集、运作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和预出让资金。
土地储备供应中心
16
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受理大城县土地储备库储备的各种用地;发布公告。
地产交易中心
受理有意向竞买人报名申请及缴纳竞买保证金。
地产交易中心
对竞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参加竞买活动。
地产交易中心
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买申请人参加现场竞买,成交后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地产交易中心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设施农用地审查备案工作
国土局
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查、报批,组织验收等工作;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县农业局
负责审查设施农业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局
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发改局
依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类型前期编制可研、审批备案立项。
规划局
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要点。
3
土地用途变更
国土局
经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的同意,土地权利人可以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规划局
地块新规划设计条件。
4
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局
依法组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号)第五条、第六条等。
检察院
惩治破坏土地资源职务犯罪行为。
5
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买卖土地
国土局
依法组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公安局
对涉嫌破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6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国土局
依法组织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
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非法占地的追究党政纪责任。
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土局
受理大城县土地储备库储备的各种用地;发布公告;受理有意向竞买人报名申请及缴纳竞买保证金;对竞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其参加竞买活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买申请人参加现场竞买,成交后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公布出让结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县政府,规划局
受理政府收储的各项国有建设用地出让。
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要点。
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司法局公证处、廊坊日报。
对每宗国有土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时,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市场,在《廊坊日报》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刊登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邀请有关部门对拍卖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给予公证,杜绝暗箱操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局、地税局
收取保证金、地价款及税费。
8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国土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交通局、水利局
交通、水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局
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卫生局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
公安局
负责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土地登记发证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土地登记对象的土地权利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完备,土地登记是否达到要求;
2、土地登记程序是否合法;
3、土地登记资料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宗土地提交登记资料时当场检查;
2、根据公众投诉举报,开展个案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资料时当场核对检查;
2、对土地督察、土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公众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登记个案,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登记专项检查以及公众投诉举报,发现土地登记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2、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3、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整改完善,对错误登记通过更正登记等措施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伪造土地证书等情形的,依法立案调查;
2、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核查制度的主体,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度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已供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和位置使用土地;
(二)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如期开工、竣工;
(三)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等建设条件和标准使用土地;
(四)是否构成土地闲置。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走访询问、实地踏勘。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五、监督检查程序
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数据资料,走访项目现场,进行分析、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涉嫌闲置土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新立项的建设用地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我局申请用地预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相关科室内网资料联合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根据材料清单提交政务大厅,预审要件齐全后,进行扫描上传内网,地籍股、土地利用股、耕保股、规划股内网分别提出审查意见,规划股对各股室意见进行汇总,形成预审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签批后,出具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拟利用建设用地者、竞得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合理利用土地、竞得人按规定及时缴纳将地价款及税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发布土地资源信息,提供土地资源信息咨询。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审查有意向用地者竞买资料、符合条件接受报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竞买成功后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
(五)违法占地行为查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违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土地违法行为巡回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土地违法行为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和立案;2、调查和处理;3、告知和听证;4、决定和送达;5、执行;6结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采矿权许可事项监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采矿行为,切实做好采矿权年检和日常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五)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六)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
每年一次实地检查,报送纸质及电子资料。
(二)日常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巡查不少于12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任务。
根据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提示,明确年检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标准。
(二)年检审查。
县国土资源局在次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采矿权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并结合实地检查对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日常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每年上报年检电子报盘,对企业开展年度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检合格的。
采矿权人持采矿许可证副本,到年检实施机关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二)年检不合格的。
年检实施机关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1. 故意逃避或拒绝年检的。
2. 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3.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抵押采矿权后不登记备案的。
4. 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
5.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6.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7.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七)土地征收
为了规范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县国土资源局征地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规定。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其他补偿安置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
2、征地程序是否实施到位。
征地程序是否按照“听证、公告、确认”及“两公告一登记”规定实施;被征地村是否按规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所在乡镇是否按规定进行征地情况调查、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等情况。
3、征地实施内容及补偿安置是否到位。
征地范围面积是否准确,权属调查确认是否清楚,征地要件是否齐全;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会同县监察、农业等部门检查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挪用征地款等行为,是否设立征地补偿专户及征地补偿费预缴情况等。
4、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县政府安排,由县监察、农业部门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参与检查,对因重大信访等引起的特殊事项单独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由县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专项检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监察、农业、国土等部门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通知被检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检查;
2、县国土资源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被检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征地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对发生违法征地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分;
3、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6.25“全国土地日”活动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各界在普及土地国情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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