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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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
(1)期末复习
课堂讨论案例汇总
(一)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
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
答案:
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
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
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
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案例
王某,男,2l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
2002年6月4日,王某和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的某某路时,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的“阿飞”吴某的脚。
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继续前行。
吴某却赶上王某并从背后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的栏杆上,王某的门牙被磕断。
王某无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
吴某于是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住一顿暴打。
混乱中,王某摸出裤兜里正好带着的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图冲出人群。
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的心脏,吴某倒地身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贵任。
4.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案例: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
2001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
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
“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
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
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
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
”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好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在地,开始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进而非犯罪预备或中止。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
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
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
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情况。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答案: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六)案情:
案情:
王某,男,25岁。
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
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
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
“还是工资的事儿!
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
”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
”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
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
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
保安员闻讯赶来同江某将王某制服。
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
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答案:
1、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 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 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七)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
2001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
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
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
“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
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
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
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
”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好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在地,开始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进而非犯罪预备或中止。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案情:
韩某,男,40岁,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2005年6月25日晚,韩某以向胡某(女,20岁,该领事馆雇员)表示感谢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喝酒.随后,韩某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
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
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
当韩某将胡莱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如果我国法院
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九)案情:
案情:
徐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2005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2岁)一个人在家里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
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赵某两个耳光,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
”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
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传来,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
赵某随即大喊抓贼.路经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徐某某供述了全部事实,并且交待自己曾于一个月以前将王某扎伤(轻伤)的事实,经查属实。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将王某扎成轻伤的行为不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因而其交待不能成立自首。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十)案情:
胡某,男,17岁。
2005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
张某被撞到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杆上,王某被撞到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
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
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
“好像那人在车上呢。
停车看看吧。
”胡某说:
“管他呢!
”继续驾车逃跑。
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上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仍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
但胡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车。
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回答处罚原则)?
答案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也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到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
刺向江某的胸部。
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
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
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
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
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答案: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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