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全文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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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__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__第九届全国人民__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__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__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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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__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__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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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__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__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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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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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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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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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01讲【最新消息】总论1.xx年初级职称考试两科考试时间不再共享,考试时需分别作答,不能在答题过程中随意切换试卷。
2.先作答科目需交卷后才能进入第二科作答,交卷后无法再对答案进行修改。
3.先做那套试卷在进入系统时随机选择。
【学习提示】准备工作:
完成基础班“学习”及习题班的“练习”,已认真消化过基础班讲义。
串讲思路:
第一抓思路,第二抓考点。
学习工具:
回忆基础班的思维导图,利用串讲班的表格总结。
调整心态,决胜xx!
第一章总论【复习方向】本章在历年考试中以“单、多、判”考核为主,几乎未出过不定项选择题,考核点相对固定,其中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考点应注意在选择题中以小案例形式考核。
“行政诉讼”部分教材未按照新法修订,预计试题会回避涉及新法的知识点,若万一出现,请按教材内容作答。
【考点透析】表一、法律关系自然人主体(双)法人国家内容权利义务物客体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积极、消极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知识产品、道德产品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表二、法律事实分类事件内容绝对事件(自然现象)相对事件(社会现象)(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行为(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标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表三、法的形式形式宪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基本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注意要点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名称规律××法法规行政法规__地方性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规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条例××地方××条例××办法规章部门规章__各部委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地方××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办法效力排序提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据法的内容划分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创法成不成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内容很诚实小三长特别一般祖国目的是为了开公
司表五、经济仲裁适用适用范围不能仲裁原则仲裁委员会“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注意】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2/3形式内容必须书面!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效力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⑶双方签订有效
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协议仲裁裁决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表六、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审判制度诉讼管辖“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⑴两审终审制;⑵合议制;⑶回避制度;⑷开庭并公开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⑴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⑵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⑶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特殊管辖⑷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⑸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⑹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除⑷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年1年:
“身体”“质量”“租金”“寄存”20年⑴不动产纠纷;⑵港口作业纠纷;⑶继承遗产纠纷“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合同纠纷(可以协议: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诉讼时【注意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效侵害”之日【注意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中止中断判决执行一审二审(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终审判决常识理解9种强制执行措施表七、行政复议复议事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范围项排除事项申请⑵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⑴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⑵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⑶抽象行政行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一个爹俩爹复议机没爹关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省级政府、__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注意1】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注意2】不收费【注意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复议程序⑴采用书面审查(不开
庭)⑵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复议决⑶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定⑷决定种类:
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⑸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强制执决定维持: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行决定变更:
复议机关或法院表八、行政诉讼诉讼范受理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理⑴国家行为;⑵抽象行政行为;⑶内部行为;⑷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一般由基层__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诉讼管辖地域管辖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⑵海关处理的案件;⑶对__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⑷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__管辖【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⑴取消;⑶调整为县级以上一般情况“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特殊情况诉讼程序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判决生一审判决—__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效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表九、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行政处罚责任行政处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种类管制拘役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3年最高1年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主刑刑事责任有期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注意】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二章第01讲【复习方向】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设立、必备、约定条款、解除和终止本章在以往年度的考核中各类题型均有涉及,但考核点相对固定,且比较基础,不涉及过于复杂的计算性题目。
对本章所涉及的时间及数字性规定必须在考前予以消化,同时不定项选择题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结合出题。
【考点透析】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主劳动者体建立关系用人单位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形式书面(例外:
非全日制用工)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
“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
“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签订合订立时间同不签的后果
求补偿【注意】双倍工资的支付区间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
“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非全日制用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工生效合同效力无效日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前提法定情形后果已经成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表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甲乙双方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社保等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无固定期限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合同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⑶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h)8h/40h(日/周)【注意】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⑴一般:
天≤1h⑵特殊:
天≤3h,月≤36h不定时工作制≤8h≤40h(日/周)每周至少休息1天综合计算工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总和计算,但平制均工时同标准工时制【注意】看累计工作年限(1年起步,10年分界)病假累计2个满1年不满10年5天月以上不享受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10天月以上不享受病假累计4个满20年15天月以上不享受【注意】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换工作不影响享受假期部分人放假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平时加班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周末加班150%200%(或调休)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休假日加班300%不支付加班费的罚则扣工资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表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满3个月试用期不得约定【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80%“;“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以上,不满1不得超过1【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约定工资的年1年以上,不满3年个月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单位出钱培训且有凭证服务期长合同顺延服务期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注意】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可以约定,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失效无效在签订时“必须有补偿条款”,否则就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该协议当然无效在条款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支付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补偿金,“经劳动者催要后仍不支付”表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法定解除单位无需通知即可解除提前通知解除随时通知解除经济性裁员终止谁也没错“试用期”3天,非试用期30天单位错误在先,但不严重(补偿)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甚至
威胁生命(补偿)谁也没错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补偿)“试用期”或劳动者有过错单位经济原因(补偿)合同期满、退休或享受养老待遇、一方驾鹤西游高危职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排除事常识项记忆法定情【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形补偿金年限基数是单位的社会责任!
看本单位工作年限:
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才受到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法律后果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⑵单位应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转档⑶合同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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