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二十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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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卷二十九
《周礼注疏》卷二十九
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
(平,成也,正也。
)【疏】“大司”至“邦国”○释曰:
此“九法”已下,皆言邦国,则施於诸侯为主,故云邦国也。
云“以佐王平邦国”者,九法以纠察诸侯,使之成正,故以平言之也。
但此九法,据殷同之时建之,故《大行人》云“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注云:
“政谓邦国之九法。
”则殷同之时,司马明布告之,故云建也。
制畿封国以正邦国,(封,谓立封於疆为界。
○畿,音祈。
)【疏】“制畿”至“邦国”○释曰:
谓制诸侯五百、四百里之等,各有封疆,界分乃得正,故云“以正邦国”。
设仪辨位以等邦国,(仪,谓诸侯及诸臣之仪。
辨,别也,别尊卑之位。
○别,彼列反,下皆同。
)【疏】注“仪谓”至“之位”○释曰:
郑知仪中有诸侯及诸臣者,以此经云等邦国。
按《大行人》云:
“以九仪辨诸侯之命,等诸臣之爵。
”郑云:
“九仪,谓命者五,公侯伯子男也。
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也。
”知九仪中唯有诸侯诸臣,无天子之臣。
按《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注云“每命异仪”,则九仪之中谓一命以至九命之仪。
其中有六命、八命并九命作伯兼有王臣,则与此异也。
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兴犹举也。
作,起也。
起其劝善乐业之心,使不惰废。
○乐业,如字,又音洛,一音五教反。
)【疏】“进贤”至“邦国”○释曰:
“进贤”,诸臣旧在位,有德行者,并草莱有德行未遇爵命者,进之,使称才仕用。
兴,举也。
臣有功者,举之亦使任用。
作,起也。
以臣有贤有功,举之与官,则起邦国之内劝善乐业之心,使不惰废善业也。
建牧立监以维邦国,(牧,州牧也。
监,监国,谓君也。
维犹连结也。
○监,古衔反。
)【疏】“建牧”至“邦国”○释曰:
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牧,使维持诸侯。
又一国立一监,以监察一国,上下相维,故云“以维邦国”也。
此则《大宰》云“建其牧,立其监,亦一也。
制军诘禁以纠邦国,(诘犹穷治也。
纠犹正也。
○诘,去吉反。
)【疏】“制军”至“邦国”○释曰:
按:
上文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也。
诘禁者,按《士师》有“五禁”,天子礼。
此诸侯国,亦当有五禁以相穷治、相纠正,故云“以纠邦国也”。
施贡分职以任邦国,(职谓职税也。
任犹事也。
事以其力之所堪。
)【疏】“施贡”至“邦国”○释曰:
施贡多少,据国地大小,故《地官》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皆由天子施之。
此《大宰》九贡,并《小行人》春令入贡,皆是岁之常贡,与《大行人》因朝而贡者异也。
分职者,即《大宰》所云九职是也。
彼据畿内,此据诸侯。
诸侯邦国亦由天子分之,使民有职业,因使税之。
所税者,市之以充贡。
若然,言贡,据向天子而言。
云税,据民所为为说。
事相因,皆所以任邦国,故云“以任邦国”也。
简稽乡民以用邦国,(简谓比数之。
稽犹计也。
○乡,许亮反。
)【疏】“简稽”至“邦国”○释曰:
注云“简谓比数之稽犹计也”,谓比数计会乡民而用之,故云“以用邦国”也。
均守平则以安邦国,(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
则,法也。
)【疏】“均守”至“邦国”○释曰:
言“均守”,谓五等诸侯有五等受地,“五百里”已下是均守也。
“平则”者,则,法也,比谓五等职贡之等皆有常法,邦国获安,故云“以安邦国”。
比小事大以和邦国。
(比犹亲。
使大国亲小国,小国事大国,相合和也。
《易;比;象》曰:
“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比,毗志反,注同。
)【疏】注“比犹”至“诸侯”○释曰:
按《司仪》,有五等诸侯自相为宾,亦有五等诸侯之臣相为国客。
按《春秋》,有小国朝大国,大国聘小国。
故郑云使大国亲小国,释经比小也。
云“小国事大国”,释经事大,使相合和,故云“以和邦国”也。
引《易;比;象》者,其卦坤下坎上,坤为土,坎为水,水得土而流,土得水而柔,是水土和合。
故象先王建万国,亲诸侯,谓法卦行事,使诸侯相亲。
引之者,证比小事大之义。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
诸侯之于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
○伐,如字,刘扶发反。
)【疏】注“诸侯”至“伐云”○释曰:
郑云“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者,此经与下文为目,则下九者皆是违王命者也。
若然,按下文九者,唯有“贼贤害民”一者称伐,其馀八者皆不言伐。
此经总言伐者,侵灭二者亦是伐之例,其馀六者,皆先以兵加其境,服乃眚之、单之、削之、正之、残之、杜之,故皆以伐言之。
云“诸侯之於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者,按《月令;孟夏》云“无伐大树”,孔子云:
“伐一木不以其时,非孝子。
”是树木称伐。
此九伐施於邦国,在於时会之时,是以《大行人》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注云“禁谓九伐之法”,是当时会者也。
冯弱犯寡则眚之,(冯犹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
眚犹人眚瘦也,《王霸语》曰“四面削其地”。
○冯,皮冰反。
眚,所景反。
瘦,所又反。
)【疏】注“冯犹”至“其地”○释曰:
云“冯弱”,据以强陵弱。
云“犯寡”,据以大侵小。
如此者,眚瘦其地,使不得强大也。
引《王霸记》者,其记王及霸事者。
云“四面削其地”者,对下文削之者示四面削之为异也。
贼贤害民则伐之,(《春秋传》曰:
“粗者曰侵,精者曰伐。
”又曰:
“有锺鼓曰伐。
”则伐者,兵入其竟,鸣锺鼓以往,所以声其罪。
○粗,音E6,本亦作E6。
竟,音境。
)【疏】注“春秋”至“其罪”○释曰:
云“贼贤”者,乱王所任同己者,如此,则贼虐谏辅,故云贼贤也。
云“害民”者,以君臣俱恶,重赋多徭,其民被害,故曰害民。
如此者,则声锺鼓伐之也。
引《春秋传》者,按庄十年:
“二月,公侵宋。
”《公羊传》曰:
“角者曰侵,精者曰伐。
”何休云:
“角,粗也。
”彼不言粗,此言粗者,郑读传与何异,角即粗,义亦同也。
又曰“有锺鼓曰伐”者,此庄二十九年夏,郑人侵许,《左氏传》曰:
“凡师有锺鼓曰伐,无曰侵。
”引此二者,皆证侵轻伐重之义也。
暴内陵外则坛之,(内谓其国,外谓诸侯。
“坛”读如“同单”之单。
《王霸记》曰“置之空单之地”。
郑司农云:
“坛读从‘惮之以威’之惮,书亦或为单。
”玄谓置之空单,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贤者。
○坛,依注作单,音善。
惮之以,徒旦反,下同,本或无之字。
)【疏】“暴内”至“坛之”○释曰:
“暴内”,即上云“贼贤害民”是也。
“陵外”,即上云“冯弱犯寡”是也。
上二文各有其一,故伐之、眚之,不夺其位。
此则外内之恶兼有,故坛之,夺其位,立其次贤。
○注“内谓”至“贤者”○释曰:
郑云“读如同单之单”,从《金》“三坛同单”之单。
取其除地曰单,谓置之空地。
先郑读从“惮之以威”之惮,此罪既重,而直惮之,於义不可。
故後郑还从《王霸记》为正。
郑知立其次贤者,以其古者不灭国,故知更立次已下贤子弟。
野荒民散则削之,(荒,芜也,田不治,民不附,削其地,明其不能有。
○芜,音无。
)【疏】“野荒民散则削之”○释曰:
古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
地邑民居必参相得,无旷土,无游民。
今言“野荒民散”,由君政恶,民并彼乐国,故民散而野荒,是其君不能有,故削之。
负固不服则侵之,(负犹恃也。
固,险可依以固者也。
不服,不事大也。
侵之者,兵加其竟而已,用兵浅者,《诗》曰:
“密人不恭,敢距大邦。
”)【疏】“负固不服则侵之”○释曰:
谓倚恃险固,不服事大国,则以兵侵之,使弱其势也。
○注“负犹”至“大邦”○释曰:
云“固,险可依以固者也”者,谓若僖四年,楚屈完云:
“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君之众,无所用之。
”是其负固不服也。
云“不服,不事大”,即上云“比小事大”,是其服者也。
云“用兵浅者”,对伐是用兵深者,以其罪轻,直侵之而已也。
《诗》云者,《大雅;皇矣篇》,引之者,证不服也。
贼杀其亲则正之,(正之者,执而治其罪。
《王霸记》曰:
“正,杀之也。
”《春秋》僖二十八年冬,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坐杀其弟叔武。
○坐,才卧反。
)【疏】注“正之”至“叔武”○释曰:
郑云“正之者执而治其罪”者,其正未必即是杀,但贼杀其亲,其罪尤重,故以正为杀解之,是以《王霸记》以正为杀也。
引晋人执卫侯归于京师,京师据洛邑而言也。
云“坐杀其弟叔武”者,按彼传,晋侯伐卫,卫公出奔楚,晋侯败楚於城濮。
其弟以受盟,既受盟,国则无罪。
卫侯即入,将入,与弟叔武为期,卫侯先期入。
叔武将沐,闻君至,喜,捉发走出,前驱犬,射而杀之。
卫侯知其无罪,枕之股而哭之。
元亘旧在国,是叔武党,见卫侯杀弟,遂诉卫侯於晋,晋以卫侯有罪,诸侯不相治罪,遂执卫侯归於京师。
时使医衍卫侯,甯俞货医衍,薄其,不死。
是坐杀弟,合正之事也。
放弑其君则残之,(放,逐也。
残,杀也。
《王霸记》曰:
“残灭其为恶。
”○弑,本又作杀,同音试。
)【疏】注“放逐”至“为恶”○释曰:
郑以逐解放,则若季氏逐昭公之类是也。
郑虽不解弑,弑其君,则若庆父弑二君及崔杼弑君之类是也。
郑云“残杀”者,以杀解残也。
经本不云杀,不云灭,云残者,盖取残贼杀之,杀之苦毒。
故《尚书;梓材》云“戕败人宥”,注“戕,残也”。
又云“无胥戕,无胥虐”,注云:
“无相残贼,无相暴虐。
”是戕为残贼也。
《异义》,郑君以为《左氏》宣十八年秋七月,云“邾人戕曾阝子于曾阝”,传曰“凡自内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即邾人戕曾阝子是也。
自内弑其君曰弑者,晋人弑其君州蒲是也。
虽他国君,不加虐,亦曰杀。
若加虐杀之,乃谓之戕之,取残贼之意也。
若自上杀下及两下自相杀之等,皆曰杀。
若然,此经云残者,是加虐杀之。
虽非他国君,至於贼臣,亦云残也。
犯令陵政则杜之,(令犹命也。
《王霸记》曰:
“犯令者,违命也。
”陵政者,轻政法,不循也。
杜之者,杜塞使不得与邻国交通。
)【疏】注“令犹”至“交通”○释曰:
郑训“令”为“命”者,欲就《王霸记》之命解之为王命之意也。
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
故还杜塞之,使不与四邻交通。
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王霸记》曰:
“悖人伦,外内无以异于禽兽,不可亲百姓,则诛灭去之也。
”《曲礼》曰:
“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
”○行,下孟反。
悖,必内反。
去,起吕反。
夫,音符。
,於牛反,牝鹿也。
)【疏】注“王霸”至“聚”○释曰:
外乱,谓若齐襄公淫於外鲁桓夫人文姜之等是也。
内乱,谓家内若卫宣公上父妾、下纳子妻之等是也。
引《曲礼》者,鹿之父子聚,兽之乱,不言鸟之乱,义可知,故略而不言也。
按《春秋公羊》、《左氏》说,凡征战有六等,谓侵、战、伐、围、入、灭。
用兵粗角,不声锺鼓,入境而已,谓之侵。
侵而不服则战之,谓两陈交刃。
战而不服则伐之,谓用兵精而声锺鼓。
伐而不服则围之,谓其四郭。
围而不服则入之,谓入其四郭,取人民,不有其地。
入而不服则灭之,谓取其君。
此皆举重而言,假令先入後灭,书入举重,已外尽然。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国都鄙,乃县政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政象,挟日而敛之。
(以正月朔日布王政於天下,至正岁又县政法之书。
挟日,十日也。
○县,音玄,注同。
治,直吏反。
挟,子协反。
)【疏】“正月”至“敛之”○释曰:
“正月”,谓周正建子之月。
“之吉”,谓朔日。
“始和”,凡政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耳。
“布政于邦国都鄙”者,谓上九法、九伐,并下“凡令”以下,皆此时布之。
邦国据畿外,都鄙据畿内。
不言乡遂及公邑,布政可知,此则遍天下也。
云“乃县”已下,亦谓正岁乃县之,一与《大宰》同,不复具释也。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国之政职。
方千里曰国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畿,犹限也,自王城以外五千里为界,有分限者九。
籍,其礼差之书也。
政职,所共王政之职,谓赋税也。
故书“畿”为“近”。
郑司农云:
“近当言畿。
《春秋传》曰:
‘天子一畿,列国一同。
’《诗;殷颂》曰:
‘邦畿千里,维民所止。
’”○分,符问反。
共,音恭,凡供字皆作共,後仿此。
)【疏】“乃以”至“蕃畿”○释曰:
“乃以九畿之籍”者,谓以面五千里为九畿,皆有典籍之书,今大司马以此籍书施其政职之事於邦国诸侯也。
云“方千里曰国畿”者,此据王畿内千里而言,非九畿之畿。
但九畿以此国畿为本,向外每五百里加为一畿也。
云“侯”者,候也,为天子伺候非常也。
云“甸”者,为天子治田,以出赋贡。
云“男”者,任也,任王者之职事。
云“采”者,采取美物以共天子。
云“卫”者,为天子卫守。
云“蛮”者,縻也,以近夷狄,縻系之以政教。
自此已上六服,是中国之九州。
自此已外,是夷狄之诸侯。
此蛮服出《大司徒》,云“要服”,亦一也。
言要者,亦见要束以文教也。
云“夷”者,以夷狄而得夷称也。
云“镇”者,去中国稍远,理须镇守。
云“蕃”者,以其最远,故得蕃屏之称。
此三服总号蕃服,故《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一见”,指此三服也。
此云者,卫服之内各举一边而言,其实通称,唯蛮服以外,直据彼为号,不通中国之言也。
○注“畿犹”至“所止”○释曰:
云“王城以外五千里为界”者,两面相距则方万里,此则易之一君二民之地。
若然,尧舜之时,固应万里,而五服面二千五百里,两面相距止有五千里。
无万里者,此据未治洪水时,服各五百里。
至禹治洪水之後,弼成五服,服加五百,则亦万里。
若孔君义则不然。
若据鸟飞直路,此周之九服亦止五千。
若随山川屈曲,则《禹贡》亦万里,彼此不异也。
云“九籍,其礼差之书也”者,诸侯赋贡多少有常,则大国贡半,次国三之一,小国四之一,是其礼差也。
云“政职,所共王政之职,谓赋税也”者,按《大宰》云“以九职任万民”,据畿内。
此九职亦施与邦国,则此政职也。
但施职事与之,使万民勤职而出赋税,诸侯得之,以半与三之一四之一,市取土毛以贡之,则《禹贡》“篚贡”是也。
据民而出谓之赋税,据诸侯所送谓之贡也。
引《春秋传》者,按襄二十五年,郑子产对晋云:
“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国一同,今大国多数圻矣,若无侵小,何以至焉?
”《殷颂》“邦畿千里”,是《殷颂;玄鸟》诗之言,引此二者,证王畿千里之义。
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
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赋,给军用者也。
令邦国之赋,亦以地之美恶、民之众寡为制,如六遂矣。
郑司农云:
“上地,谓肥美田也。
食者参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顷,岁种二顷,休其一顷。
下地食者参之一,田薄恶者所休多。
”○令,力呈反。
)【疏】“凡令”至“二人”○释曰:
此文承上邦国之下而云“令赋”,是还据邦国诸侯而说也。
此经有三等之地,按《小司徒》注云:
“有夫有妇,然後为家。
自二人以至於十人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
则地有上中下,各分为三等。
九等,则十口食上上,九口食上中,八口食上下,七人食中上,六人食中中,五人食中下,四人食下上,三人食下中,二人食下下。
”又按《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家二百亩,下地家三百亩,与此上地食者参之二合,故郑云邦国如六遂矣。
若然,则上地是上下之地,应家八人,一人为家长,可任者当二家七人,今云家三人者,经欲互举以明义,故以中地之上家七人,见出上地之下八人者,明亦有上地之中、上地之上。
又言“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地即据下地之上,人即据中地之下。
家五人者,亦是互举以明义,故地举其下,人举其中,欲见亦有下内三等其地及人也。
先郑云“食者三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顷,岁种二顷,休其一顷”者,举上地,只应云一顷五十亩,而云三顷者,直取参之二,举整言之,或并二家而说也。
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
(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
兵者,守国之备。
孔子曰:
“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
”兵者凶事,不可空设,因狩而习之。
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习战也。
四时各教民以其一焉。
春习振旅,兵入收众专於农。
平犹正也。
○中,音仲,下放此。
陈,直觐反,下“之陈”、“可陈”、“陈前”、“徇陈”、“行陈”、“巡陈”皆同,馀以意求之。
,所留反。
)【疏】注“以旗”至“正也”○释曰:
郑云“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者,谓大司马素有田猎之期日,今至期日,立熊虎之旗於期处以集众,故云期民於其下。
云“兵者,守国之备”者,郑欲解田猎者所以习兵,故云兵者守国之备。
引孔子语,欲见须田猎以教战。
云“兵者凶事”者,隐公《传》文。
云“不可空设,因狩而习之”者,狩是田猎之名。
欲行狩,先芟草莱,教战讫,乃入防田猎,故云因狩而习之,是以《书传》文:
“战斗不可空习,故於狩以闲之。
”闲之者,习之。
是其习兵因狩也。
云“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习战”者,按庄公八年正月,师次於郎。
甲午,祠兵。
《公羊传》曰:
“祠兵者何?
出曰祠兵。
”注云:
“礼,兵不徒使,故将出兵,必祠於近郊,陈兵习战,杀牲飨士卒。
”又曰:
“入曰振旅,其礼一也,皆习战也。
”《左氏》说“治兵於庙,礼也”,注云:
“三年而治兵,与秋同名。
兵革将出,故曰治兵。
”《梁传》亦云:
“出曰治兵,习战也。
入曰振旅,习战也。
”郑玄於《异义》不从《公羊》云祠兵,故云“祠兵者,《公羊》字之误,因而作说之”,亦不从《左氏》说治兵为授兵於庙。
云:
“於周《司马职》曰,仲夏教茇舍,仲秋教治兵,其下皆云如战之陈。
仲冬教大阅,战法,虞人莱所田之野,乃为之。
如是,治兵之属皆习战,非授兵於庙,又无祠五兵之礼。
”是以《尔雅;释天》云:
“出为治兵,尚威武也。
入为振旅,反尊卑也。
”言反尊卑者,出则壮者在前,老弱在後;入则壮者在後,老弱在前。
是以郑此云“振旅,兵入收众专於农”也。
云“四时各教民以其一焉”者,春教振旅,夏教茇舍,秋教治兵,至冬大阅,是各教民以一也。
辨鼓铎镯铙之用:
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
(《鼓人职》曰:
“以路鼓鼓鬼享,以贲鼓鼓军事,以晋鼓鼓金奏,以金铙止鼓,以金铎通鼓,以金镯节鼓。
”郑司农云:
“辨鼓铎镯铙之用,谓钲铎之属。
镯读如浊其源之浊。
铙读如ん哓之哓。
提读加摄提之提,谓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马髦上者,故谓之提。
”杜子春云:
“公司马,谓五人为伍,伍之司马也。
”玄谓王不执贲鼓,尚之於诸侯也。
伍长谓之公司马者,虽卑同其号。
○辨,如字,刘方免反。
铎,直各反。
镯,直角反。
铙,女交反。
贲,扶云反。
将军,如字,本或作军将。
提,徒兮反。
鼙,薄兮反。
钲,音征。
ん,火官反。
哓,女交反。
摄提,《尔雅》云:
“大岁在寅曰摄提格。
”)【疏】“辨鼓”至“执镯”○释曰:
此春夏秋三时各教其一,必春辨鼓铎者,鼓雷之类,象仲春雷发声於外。
言“辨鼓铎镯铙之用”者,此句与下文为总目也。
○注“鼓人”至“其号”○释曰:
郑引《鼓人职》者,欲见鼓人有六鼓四金,据本各依所用。
今此所用,或有不依本者,以其唯贲鼓鼓军事是依本。
王执路鼓、军将执晋鼓等并不依本用,而在军兼用也。
先郑云“辨鼓铎镯铙之用,谓钲铎之属”者,按《司马法》云:
“十人之长执钲,百人之师执铎,千人之师执鼙,万人之主执大鼓。
”义与此同,故引之为证也。
云“镯读如浊其源之浊”者,此读取音同之义。
浊其源者,《淮南子》云“浊其源,其流不清”,故读从之。
云“铙读如ん哓之哓”者,从《毛诗》云“以谨ん哓”。
云“提读如摄提之提”者,从《尔雅》云“寅为摄提格”,取音同而已。
云“提谓马上鼓”者,此先郑盖据当时已有单骑,举以况周。
其实周时皆乘车,无轻骑法也。
後郑云“王不执贲鼓,尚之於诸侯也”者,按《鼓人职》,贲鼓鼓军事,注王在军自为元帅,自合执贲鼓;今不执贲鼓者,见诸侯因朝而来,与王为宾客,故让之使执贲鼓,故云尚之於诸侯。
王既不用贲鼓而用路鼓者,以其雷鼓、灵鼓祭天地之鼓,不敢用,故用祭宗庙之路鼓也。
军将用晋鼓者,是鼓金奏与诸相应故也,不用鼓者,鼓,役事之鼓,故不用。
云“伍长谓之公司马者,虽卑同其号”者,按诸官大夫乃与大官同号,宰夫已下,并上士、中士、下士,皆不得与大官同号。
今於《序官》大司马之下,上士得号行司马,及在军二十五人长中士号两司马,五人长下士号公司马,皆与大官同号者,以司马主军,军事主严,虽卑得同号也。
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习战法。
○疏数,音朔,下注疏数同。
)【疏】“以教”至“之节”○释曰:
按下大阅礼备军法,虞人莱所田之野,下又云“中军以举令鼓,鼓人皆三鼓”,已下有此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
彼大阅具言,於此略说有此坐作之法。
此於教战之处为之,故郑云“习战法”也。
遂以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
(春田为。
有司,大司徒也,掌大田役治徒庶之政令。
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
誓曰:
“无干车,无自後射,立旌遂围禁,旌弊争禽而不审者,罚以假马。
”禁者,虞衡守禽之厉禁也。
既誓,令鼓而围之,遂田。
火弊,火止也。
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
献犹致也,属也。
田止,虞人植旌,众皆献其所获禽焉。
《诗》云:
“言私其<豕从>,献肩于公。
”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郑司农云:
“貉读为。
谓师祭也。
书亦或为。
○貉,莫驾反,注同。
弊,婢世反,刘薄计反。
射,食亦反,下“王射”同。
<豕从>,子工反。
肩,《诗》作<豕开>,音同。
施,式豉反。
,莫驾反。
)【疏】“遂以”至“祭社”○释曰:
按下大阅礼“遂以狩田”以下云“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叙和出,左右陈车徒,有司平之”,“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
此亦当如彼,但春非大备,故亦略言也。
言“誓民”者,即下大阅礼“群吏听誓於阵前”,郑引《月令》“司徒北面誓之”是也。
云“鼓”者,即下文“中军以な令鼓,鼓人皆三鼓”已下是也。
云“遂围禁”者,既誓,令鼓而围之。
云“火弊”者,谓田止也。
云“献禽以祭社”者,此因田猎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注“春田”至“为”○释曰:
云“春田为”者,,搜也,春时鸟兽孚乳,搜择取不孕任者,故以为名。
云“有司,大司徒也”者,即《大司徒职》云“大田役治其徒庶之政令”,故知有司是大司徒也。
云“表貉,立表而貉祭也”者,此即《诗》及《尔雅》云“类也”、“也”、“师祭”是也。
云“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者,当司徒北面誓之时,小子斩牲,以左右巡陈也。
云“誓曰无干车无自後射”者,此据《汉田律》而言。
无干车,谓无干犯他车。
无自後射,象战陈不逐奔走。
又一解云:
“前人已射中禽,後人不得复射。
”彼又云“无面伤”之等,象降者不逆击之。
云“立旌遂围禁”者,旌,则下文大阅礼云“旗居卒间”者是也。
云“旌弊”者,弊,仆也,田止旌则仆。
云“争禽而不审者,罚以假马”者,谓获禽所算之筹。
罚者,谓效功时争禽不审,即罚去其筹。
云“禁者,虞衡守禽之厉禁也”者,按《山虞》皆云“使地之民,守其厉禁”,谓遮厉之禁,不得非时入也。
若然,按《地官;川衡》,小田猎之所,无厉禁之事。
言“衡”者,川林或有与山泽连者,则亦有厉禁之事,故连言之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
群吏撰车徒,读书契,辨号名之用。
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家以号名,乡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军之夜事。
其他皆如振旅。
(茇读如莱沛之沛。
茇舍,草止之也。
军有草止之法。
撰读曰算。
算车徒,谓数择之也。
读书契,以簿书校录军实之凡要。
号名者,徽识所以相别也。
乡遂之属谓之名,家之属谓之号,百官之属谓之事。
在国以表朝位,在军又象其制而为之,被之以备死事。
帅,谓军将及师帅、旅帅至伍长也。
以门名者,所被徽识如其在门所树者也。
凡此言以也、象也,皆谓其制同耳。
军将皆命卿。
古者军将,盖为营治於国门,鲁有东门襄仲,宋有桐门右师,皆上卿为军将者也。
县鄙,谓县正、鄙师至邻长也。
家,谓食采地者之臣也。
乡以州名,亦谓州长至此长也。
野,谓公邑大夫。
百官,以其职从王者。
此六者皆书其官与名氏焉。
门则襄仲、右师明矣。
乡则南乡<垂瓦>、东乡为人是也。
其他象此,云某某之名,某某之号,某某之事而已,未尽闻也。
乡遂大夫,文错不见,以其素信于民,不为军将,或为诸帅,是以阙焉。
夜事,戒夜守之事。
草止者慎於夜,於是主别其部职。
○茇,蒲末反。
撰,息转反,又仕转反,注音算,息缓反。
沛,步未反,一音具,又普具反。
数,色主反。
簿,步古反,後“簿书”皆放此。
识,音志,一音试,下同。
朝位,直遥反。
被,皮伪反,下同。
治,直吏反。
比,毗志反。
<垂瓦>,直伪反。
见,贤遍反。
)【疏】“中夏”至“振旅”○释曰:
如“振旅之陈”者,四时各教其一。
故春教振旅,夏教茇舍,但设经不可文文具设,故云如振旅之陈,皆转相如也。
云“群吏撰车徒”者,群吏,谓军将至伍长,各有部分,皆选择其在车甲士三人,步徒七十二人之等。
云“读书契”者,书契,谓兵士簿书之要契,此《小宰》之八成云“师田以简稽”,一也。
云“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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