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氧地坪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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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地坪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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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氧地坪施工合同
环氧地坪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方:
总包方:
分包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项目
环氧地坪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总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方:
(以下简称丙方)
通过招标,经三方友好协商谈判,就位于项目的号楼环氧地坪工程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2、承包范围和内容:
2.1根据甲方(包括环氧地坪原设计单位,下同)书面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包括但不于限于环氧地坪的供货、运输、施工、检验、试验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保修的全部工作内容。
2.2丙方有责任对已经甲方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设计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方面,或原设计施工图中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地坪漆施工前进行及时的完善,否则,因此造成的返工、损失或工程造价的增加均由丙方承担。
三、承包方式:
3.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深化、优化设计的形式由丙方承包。
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四、合同价款:
4.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暂定环氧地坪工程量为㎡,划线米。
暂定合同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工程量据实结算,最终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
具体组成及综合单价如下:
序号
施工部位
暂定工程量(㎡)
综合单价(元/m2)
小计(元)
1
停车位
2
人行道
行车道
3
汽车坡道
4
划线
6
合计
4.2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各项检验费、临建费、运杂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各种规费、税金、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备案、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手续费、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以及其它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综合单价不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或变化而调整。
综合单价中有但丙方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项目,相应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4.3本工程之图纸说明书中未表明者,若习惯上该部分工作属于丙方工作的,丙方亦应照作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丙方拒绝该项工作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将该项工作交由其他方完成(或由乙方完成),因此发生的费用×120%在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4.4每平方面环氧地坪用料及用量,材料用量以现场甲方认可的涂布率为准,经甲方与丙方共同确认后作为验收及结算标准,施工工艺详见施工图。
五、付款方式:
5.1完成全部工程量50%后21天后支付已审核合格工程量产值的50%;
5.2全部工程施工完成21天后支付至已审核合格工程量产值的70%;
5.3工程经竣工验收且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21天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产值的80%;
5.4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5%;
5.5留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按质保书的约定支付。
5.6支付进度款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交水电、甲供材料费(同期用量扣除)、各种违约金等。
丙方收款时须出具符合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5.7进度款付款比例的调整及奖罚机制:
5.7.1甲方可根据丙方完成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7.1.1若主体结构实测实量平均分≥85分(装饰>90分)的,每提高一个5分档,工程款支付比例增加0.5%。
5.7.1.2若主体结构实测实量平均分≥80分(装饰>85分)的,按照合同节点进行付款,同期过程中的奖罚款项在付款时一并兑现。
5.7.1.3若主体结构平均分<80分(装饰<85分)的,每降低一个5分档,工程款支付比例降5%(如主体质量分为76分,原节点付款比例60%,则调整为60%×(1-5%)=57%),如在后续施工中质量得到提升并达到主体80分(装饰85分)的要求,则在下一个月上旬支付上期的延期款项。
5.7.1.4若主体平均分低于70分(装饰75分)含70分,必须停工整顿,工程款暂停支付,如在后续施工中质量得到提升并达到主体80分(装饰85分)的要求,则在下一个月上旬支付上期的延期款项。
5.7.2由于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进度的延误,丙方应根据滞后天数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5.7.2.1二级计划节点延误5天的,罚款1000元/天,并节点付款时间往后顺延10天。
5.7.2.2二级计划节点延误10天的,罚款2000元/天,并节点付款时间往后顺延20天。
5.7.2.3二级计划节点延误15天以上的,罚款3000元/天,并节点付款时间往后顺延30天。
5.7.3若施工单位通过过程控制,提前完成工程节点计划的,则按提前的天数给予奖励:
5.7.3.1一级计划节点提前5天以内的,奖励5000元;
5.7.3.2一级计划节点提前15天以内的,奖励15000元;
5.7.3.1一级计划节点提前15天以上的,奖励30000元。
六、工期:
6.1本工程的开工工期为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6.2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年月日(根据上述实际开工日期以及合同总工期确定)。
6.3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个日历日(含节假日)。
(注:
甲方可分块交付施工场地,场地交付后30天内完工
6.3.1本合同计划节点如下(由甲方工程部明确进度控制要求):
6.3.2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
6.4以下情形发生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丙方未及时提出报告的,视为丙方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的申请。
上述情况发生后,丙方应自行合理安排各道工序,甲方不承担因上述原因造成的窝工损失。
二、标准条款
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7.1本合同协议条款;
7.2往来函件及承诺;
7.3中标通知书;
7.4本合同标准条款;
7.5招标文件;
7.6承包方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清单;
7.7供货一览表;
7.8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7.9质量保修书及服务承诺;
7.10甲方、乙方和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排列在前的文件优先解释,一般性规定与特殊约定不一致的,以特殊约定为准。
八、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和原则:
8.1合同内价款的结算原则:
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
8.2合同外价款的调整原则:
8.2.1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有的,则套用该子项目清单中的固定综合单价
8.2.2如该子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没有的,则按投标时经甲方确认的组价原则,由施工单位报价,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
8.3经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批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须附有签证前后的对比照片)所发生的费用经甲方审查批准(须加盖甲方公章,未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费用不计入总价)后予以调整,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一并结清,施工期间内不予支付该调整费用。
丙方须在该部分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变更、核定单、签证资料,逾期提交的或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相应费用已含在其它综合单价内,不予调整。
8.4合同签订后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人员施工,不再另计零星用工费用、窝工费用等。
由于丙方的施工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甲方可将部分工程指定第三方完成,丙方承担该部分120%的费用。
8.5由于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增加的,分两种情况予以结算:
一、如果是在图纸会审之前发生的设计变更,则据实结算;二、如果是因为丙方自身对图纸没有吃透,对存在的问题或不合理之处没有在图纸会审上提出而造成后期设计变更的,则增加造价不超过中标价的3%时,结算价不予调整,超过3%时,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
8.6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发现丙方上报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有意弄虚作假,则所有有关该次变更报价资料甲方不再认可、办理。
8.7本工程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后28天内,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所施工工程作为对甲方的让利。
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
8.7.1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8.7.2经甲方及物业公司或接管单位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甲供材料对账单;
8.7.3经监理公司、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竣工图纸;工程施工部位确认单;
8.7.4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7.5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证明(如发生延误);
8.7.6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甲方原因造成的且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期顺延的证明(如发生延误);
8.7.7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含电子版)、合同书;
8.7.8开工令和开、竣工报告(分项工程验收报告);
8.7.9认质认价资料。
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否则因此导致结算审核工作延误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8.8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
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8.9丙方所报结算不得弄虚作假,若丙方递交结算值与最终审定值差额超过5%的,则按核减额的5%由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10凡是在签证、结算等过程中发现丙方与甲方人员之间发生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丙方支付5万元/人·次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按照超出部分的120%扣除工程款。
九、工程质量与验收:
9.1工程质量标准:
9.1.1本环氧地坪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合格标准。
验收分数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85分以上。
9.1.2丙方承诺,由丙方完成的消防工程不会影响本工程整体建筑申报并被评定为
杯工程,否则,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3丙方承诺,为使环氧地坪工程达到杯验收标准而需增加的额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9.1.4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达不到该标准的,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9.1.5本合同对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的定义如下:
9.1.5.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9.1.5.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1.5.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①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如本条所述相关工序),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丙方先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甲方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部、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丙方才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否则,甲方可要求丙方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丙方承担。
②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约定先施工样板的,甲方有权暂停丙方的工作,且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拆除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因此延误工期的由丙方自行承担,且如因此对非丙方承包工程(含甲方及其它施工方)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将由丙方承担。
③丙方于施工前根据甲方要求完成封样,由甲方工程、设计、物资及主管领导对材料的品牌、规格、材质、样式、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施工,如因未经确认的材料使用到工程施工中,甲方有权要求进行停工整顿或返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工期的损失由丙方承担。
9.1.7本工程竣工验收时,经验收如不能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丙方负责自费返修直至符合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丙方除须据实赔偿发包方的损失外,还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针对各分部分项的验收、综合竣工验收,若第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丙方返工后经第二次验收才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丙方须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合同结算价×1.5%】;若经第二次验收仍达不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丙方返工后经第三次验收才达到合格工程验收的,丙方须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结算价×3%】。
②经丙方整改后,工程未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丙方无权取得工程价款,并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且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③丙方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违约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1.8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
在采用丙方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丙方承担。
9.1.9发生质量问题,按给发包方或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120%支付违约金。
此款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由丙方另行赔偿。
9.1.10上述质量问题,导致本工程被确认为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则丙方除不能取得该部分房屋相应的工程款外,还须赔偿对发包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2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乙方以及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丙方执行采购供应或是由甲方采购供应,均不解除丙方所负的对工程的全面质量责任,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9.3丙方必须严格按现行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图以及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并在本分包合同签定后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乙方、监理递交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时必须接受甲方、乙方、监理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承担一切因质量问题或缺陷造成的损失。
9.4发生以上条款约定情形的,以甲方所拍照片或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或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函件为准,而无须丙方认可或确认,但丙方能够证明甲方照片是伪造的除外。
9.5检查和返工
9.5.1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证体系,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甲方建立专职质量检查验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砸碎制。
9.5.2丙方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甲方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9.5.3强化平面简图三检制和监理验收制:
严格执行平面简图三检制和监理验收制,切实落实自检、互检、专检,做到按程序验收。
不按要求内部验收的;内部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内部验收不合格,上报监理验收的;监理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均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人·次的处罚,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人·次的处罚。
9.5.4甲方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对丙方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切实落实自检、互检、专检,做到按程序验收,针对不同材料之间的开裂等细部的通病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验收表格,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事项应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每次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弄虚作假的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暂停支付该期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工程合格为止,关键工序见设计图。
9.5.4.1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工艺工法要求和国家、地方规范规定;
9.5.4.2施工结束后、交付前须经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9.5.5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乙方对每一分项完成后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同时须服从甲方对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工程与物业交接等重要节点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接受相应奖励和违约处罚。
9.5.6施工过程中丙方应保持场地整洁,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每次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相关清理费用的120%,工程竣工后的场地要进行清理(包括施工范围内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等),并将地面清扫干净,该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9.5.7甲方在丙方材料进场、施工、验收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现丙方对施工工艺上偷工减料的,按照检查到的最小实际尺寸与国家规范规定的尺寸比例,就该部分工程的全部按照80%进行结算;凡不按规范施工,减少施工工艺环节的,按定额扣减相关费用的120%。
9.5.8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有权对已完工工程的不少于1%进行破坏性抽检。
9.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6.1隐蔽工程项目及检查内容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隐蔽工程需在甲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验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甲方的现场验收不减轻或免除丙方任何就质量应负的责任。
因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丙方负责免费整改。
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损失的120%。
9.6.2甲方对丙方隐蔽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测量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丙方承担,甲方保留对丙方进行索赔的权力。
9.6.3无论甲方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检测费由丙方承担,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后修复。
检验合格后,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责任。
9.6.4严格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未执行分部分项隐蔽验收的按每个作业段、每个作业面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责任,弄虚作假的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十、材料供应
10.1本工程对材料供应的要求:
所使用的材料均应使用合格产品,且不低于地方性品牌。
10.1.1所有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相关材料如按有关规定需进行检测的,按规定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执行实物封样机制(对一些涉及到材质、款式、颜色、工程质量的物资,在选定前必须进行封样),送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丙方承担。
10.1.2丙方自行采购材料,供应商必须是有资质、有实力、地方品牌以上、AAA企业,所有材料均须达到国标,如没有国标的,执行行标。
10.1.3丙方应提供自购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证、质保书、试验书,在完工前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甲方有权对任何材料品牌、质量等做出要求,为确保质量,必要时甲方可指定厂家,再由丙方签订采购合同。
甲方和厂商商定的价格作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此部分材料改为甲供的方式,同时丙方向甲方支付此部分材料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该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10.1.4正负误差超出国家验收规范的,丙方须无条件退换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丙方承担。
10.1.5甲方发现丙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封样标准的主辅材料设备,可要求由丙方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且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6如使用未在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材料时,或在施工中需要更换材料的种类,甲方有权重新确认此部分材料采用何种方式供应,丙方无条件接受。
10.2对于甲供材料及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如有)
10.2.1属甲方供应及认价范围内的材料,其数量、规格、到货时间,丙方应在图纸会审后15日内编制计划并报甲方采购(如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甲方就该材料进行招标前60天提出),丙方不及时上报,每拖延一天,须向甲方支付300元违约金,因此延误工程进度的,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如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造成供货及施工的损失,全部损失由丙方承担;甲方供应以及认价范围内材料在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计算,损耗套用定额及本合同规定的理论用量,属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由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或认价范围内的材料数量、规格的变化,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以上资料上报书面资料三份,电子文本一份。
10.2.2甲供材料(如有)进场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丙方负责卸货,并在6小时内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含部分不合格),丙方有责任要求甲方在48小时退货,在48小时内承担保管责任;逾期未验收,视为丙方已验收合格,相应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对甲供材料的装卸、保管等,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10.2.3丙方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责任。
10.2.4甲方与丙方按下列办法清算认质认价材料:
认价为现款现货价,甲方有权直接将此价进入决算(保管费按1%计取),如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给予施工,那么此项材料总价的120%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丙方不得以认价为由影响工程进度的正常推进,否则因此影响的关键节点延误和相关的损失由丙方负责,并且总工期不予顺延。
10.2.4.1根据结算审核结果和现场签证数量,确定甲供材料的合理使用量。
10.2.4.2根据丙方签收的材料供货单,确定甲供材料实际合格产品的供应量。
10.2.4.3根据以上两项数额,向丙方开材料扣款单。
10.2.4.4超用甲供材的,甲方有权按实扣除,同时,丙方另支付相应金额的30%的违约金给甲方。
10.3对于材料验收及使用的约定
10.3.1甲方将严格对照封样样品对丙方采购的材料进行验收,凡是每次材料进场验收由甲方、监理工程师、丙方共同验收,按照国家材料验收规范和甲方内部规范标准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3.1.1实际进场材料数量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10.3.1.2材料出厂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是否齐全;
10.3.1.3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级或性能等是否与合同或承诺书一致;
10.3.1.4材料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10.3.1.5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
经验收合格的材料及时办理验收登记,由各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单上签字。
材料规格、壁厚、材质、施工工艺等,凡是与样品不符的一律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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