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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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交收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交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安岳柠檬(商品代码:
C30002)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岳柠檬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指定交收厂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第五条安岳柠檬指定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安岳柠檬现货交易履行实物交收的安岳柠檬生产企业。
第六条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由安岳柠檬生产销售企业签发的记载该企业储存在厂库且符合交易所安岳柠檬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安岳柠檬有效凭证。
第七条经交易所登记确认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对应厂库提取或联系厂库委托配送。
第八条指定生产企业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交易所安岳柠檬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九条允许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经交易所公示的允许进行实物交收的柠檬品牌或商标。
安岳柠檬允许交收品牌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指定生产企业及交收品牌》,参见交易所公告。
指定生产企业生产的允许交收品牌的柠檬才能用于交易所的实物交收。
第一十条申报卖出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柠檬产品经营资质及与柠檬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拟卖出交收申报的数量不得高于该交易商持有存货凭证标注的货物数量之和。
持有柠檬买入方向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商均可买入交收申报。
第二章 《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
第一十一条安岳柠檬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
1.货主向厂库发货前,应按厂库要求向其提出《安岳柠檬入库申请单》(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品牌、等级、重量、规格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该批柠檬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发送至厂库(或扫描件、传真件)。
2.厂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3.入库前货主与厂库签订合同。
(二)货物入库
1.货主应当在厂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厂库发货,并向厂库提供由指定检验机构开具的该批货物的质量检验报告,质量符合交易所合同规定的,厂库为货主办理货物入库;
3.若货主未提供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货主应申请由指定检验机构对入库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货主按厂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
拒不申请由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的,厂库有权拒绝为货主办理货物入库;
4.货主需在指定时间内办理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
5.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厂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厂库验收结果;
6.按照具体厂库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7.入库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一十二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
安岳柠檬生产销售企业生成《厂库存货凭证》前,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并上传由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申请内容包括厂库编号、商品名称、品牌、等级、重量、规格等相关内容。
第一十三条《厂库存货凭证》的审核
指定交收厂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真实情况对生产企业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厂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后提交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存货凭证》申请。
第一十四条《厂库存货凭证》的签发与注销
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向安岳柠檬生产销售企业签发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并用于安岳柠檬商品的实物交收。
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商品,应当是同一生产销售企业、同一品牌、同一等级、同一检验批次的柠檬。
第一十五条《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生成之日起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厂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经对对应的货物重新检测合格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第一十六条厂库须在《厂库存货凭证》有效期到期前协助交易商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安岳柠檬交收质量规定的,厂库应在10个工作日负责调换货物,以配合重新检验并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重新检验费用由卖方交易商承担。
第一十七条《厂库存货凭证》注销是指持有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安岳柠檬生产销售企业向交易所申请将其取消,或者交收匹配成功后交易所将其转换为对应的《厂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办理《厂库存货凭证》退出流通的过程。
第三章 安岳柠檬的交收流程
第一十八条安岳柠檬的现货交收流程
安岳柠檬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19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4、…、D20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在每个交易日的9:
00~11:
30,13:
30~16:
00,持有安岳柠檬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1.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有效的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系统仅展示与其响应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的有效存货凭证供卖方选择。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有效存货凭证。
2.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账户中备足交收申报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品牌、等级、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申报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买方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系统接受买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全额货款(按上一交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3.16:
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4.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5.D1交收日16:
00前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当日16:
05前可撤销,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资金或《厂库存货凭证》将被解冻;未撤销的交收标准品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在当日16:
05的交收配对。
D1交收日16:
00前未配对成功的交收替代品的交收申报在当日16:
05由系统自动撤单。
6.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当日16:
15之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16:
00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2.16:
00~16:
05(不包括16:
05时),交易商不可进行交收申报,但可以撤销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3.16:
05时的交收配对
16:
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16:
00前未配对成功且未撤销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卖方须向买方提交符合交收申报信息的商品。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未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交收申报当日的16:
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6.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易所冻结其标准品货物配对数量对应的全额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冻结后,交易商账户的可用资金可以为负数,不足部分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补足。
(三)买方提交开票信息和提货信息
买方在D1交收日24:
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所需商品的交收意向,内容包括提货人信息、开票信息、提货信息(含配送信息)等。
如果买方未在D1交收日24:
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配送信息的,默认为买方到厂库自提。
(四)买方交款
在D2交收日11:
3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产品公示价差计算)。
交易所确认买方备齐货款后,在D2交收日11:
30前冻结该货款。
(五)卖方结清厂库相关费用
卖方交易商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与厂库结清截至D5交收日的所有相关费用。
(六)买方获取提货凭证
交易所冻结买方全部货款后,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有效的存货凭证向买方生成提货单,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去货物所在地办理提货。
(七)买方办理提货、或委托配送
1.买方自提
买方提货人应携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码在收到电子提货单之日起至D5交收日16:
00前到货物所在地办理提货。
D5交收日16:
00后买方仍未办理提货的视为买方自愿委托厂库代为保管,且对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无异议,买方重新提货时,买方需向厂库支付自D6交收日起至提货当日(含当日)的延期提货费用,详见交易所公告。
2.申请委托配送
买方可向厂库申请委托配送服务,并在配送前向厂库提交电子提货单上的提货码。
该衍生服务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费用详见交易所公告,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卖双方协议商定,交易所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1)若买方需配送的地址在厂库标准配送地区范围内,厂库需在买方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安排货物出库,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2)若买方需配送的地址不在厂库标准配送地区范围内,相关物流运送费用需双方协商支付,厂库在与买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的次工作日安排货物出库。
厂库具体配送办法详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全国物流配送费用》。
(3)签收人收到货物时,验收无异议后须签字确认,卖方凭快递公司的签收回执单确认交收成功。
3.协议交收申请
买方如有其它等级、规格的柠檬交收需求,可与卖方协商并申请协议交收。
(八)卖方收货款
D5交收日16:
00前,若买方无异议,交易所将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若买方有异议,待异议解决后交易所将对应货物的货款划转至卖方账户。
第一十九条发票事宜
卖方在收到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将普通发票邮寄给买方,同时将相关发票及邮寄存根的扫描件上传至交易所安岳柠檬发票专用邮箱(C30002@)并抄送给买方,发票寄送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确认卖方发票无误并通知交易所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10个工作日内(含第10个工作日)对卖方开具的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条溢短和磅差
卖方单次安岳柠檬交收的实物溢短及磅差要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安岳柠檬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的规定。
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质量争议处理
1.买方选择到厂库自提的,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需当面与厂库人员核实,厂库负责当场调换。
货物离库后,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柠檬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2.买方选择委托厂库代为配送的,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异常处进行拍照取证。
确认取证后,买方须当场通知厂库联系退换货,并将相关采集证明发送至指定邮箱(C30002@)。
厂库应在5个工作日内免费调换破损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
如调换的货物仍不合格,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厂库无条件退全款。
买方验收确认签字或委托他人代签收后,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柠檬有质量异议的申请。
3.因签收人未及时到达配送地址、或买方填写错误配送地址、或买方无故拒签而造成的配送损耗,由买方负责。
4.因买方委托他人代签收货物而造成的货物丢失或损坏的,由买方负责。
如物流公司配送人员对签收人真实性有异议,可与买方联系再次确认签收人信息;或向签收人索要买方提货码,当场联系厂库并确认提货码信息无误后,即确认交收成功。
厂库联系方式将在交易所官网公示。
5.买方无故拒收货物,导致物流公司将货物退回并让卖方承担额外运费的,卖方可在收到的买方货款中扣除该运费,并联系买方协商再次发运事宜。
6.买卖双方的质量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应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7.质量检验按买卖双方协商方式采样,未能协商一致的,按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定采样。
第二十二条数量争议处理
1.买方选择到厂库自提的,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厂库工作人员核实,厂库确认后负责当场补齐货物数量。
货物离库后,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柠檬有数量异议的申请。
2.买方选择委托厂库代为配送的,如发生数量缺失,需当面与配送人员核实,对实收货物进行拍照取证后当场联系厂库确认补发货事宜。
厂库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缺失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运费。
若买方收到的货物存在严重影响食用的异常情况,经确认取证后,厂库在收到退回货物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免费调换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厂库承担;如调换的货物仍不合格,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厂库无条件退全款。
买方验收确认签字或委托他人代签收后,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柠檬有数量异议的申请。
3.买卖双方的数量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由国家认可的计量机构进行最终重量计量;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计量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计量机构进行重量计量,该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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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质量、数量检验费用
质量、重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全部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检验结果符合安岳柠檬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相应电子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6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数量计算)。
2.若检验结果不符合安岳柠檬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交收标准的,厂库应协助卖方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为买方调换货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按照相应电子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买方支付从D6交收日开始至争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如果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调换为合格货物的,按照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票争议
1.因买方提供错误开票信息,导致卖方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由买方承担重新开票的相关费用。
2.因卖方开具错误开票,而导致买方申请重新开票的,买方须在收到发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邮戳为准)重新提供正确的开票信息,并将错误发票寄回,由卖方承担重新开票的相关费用。
3.买卖双方协商重新开具发票的按照买卖双方协商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现货交收违约:
1.卖方交付的货物重量不足的,卖方构成违约;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买方构成违约;
3.卖方最终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卖方构成违约;
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卖方构成违约。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现货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办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交易所终止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交易所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注销买方相应数量货物的提货码;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在现货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现货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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