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docx
- 文档编号:6881343
- 上传时间:2023-01-12
- 格式:DOCX
- 页数:397
- 大小:80.45KB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docx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docx(39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板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21项)
二、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6项)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7项)
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7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4项)
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7项)
七、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
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5项)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
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
十一、《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3项)
十二、对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
十三、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
十四、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
十五、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项)
十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23项)
十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9项)
十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1项)
十九、《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5项)
二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8项)
二十一、《城市供水条例》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5项)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4项)
二十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0项)
二十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4项)
二十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14项)
二十六、《水污染防治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2项)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情节与危害后果
裁量标准
备注
1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第一款
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晾晒物品不得超出建筑外立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临街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屋顶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运输液体和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扫、抛撒、堆放各类垃圾、污水污油、粪便及其他污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八条第
(一)、
(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5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十三条
(二)(三)项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
A、发生各类废水外泄沾污路面的行为
B、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C、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D、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A、B、C、D《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A、《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五)项
施工用水、冲洗废水、泥浆水以及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类废水,不得外泄沾污路面;
B、《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六)项)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围蔽设施的高度和围墙的外观应当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墙;
C、《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九)项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D、《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十)项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各类废水外泄沾污路面的行为,或者存在施工工地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行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轻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较大的,或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影响严重的,或经多次教育拒不整改或被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一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9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
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初犯,违法情节较轻、影响环境较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环境卫生影响严重,情节严重,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责令其限期处理。
根据2016年2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规定“市内饲养家畜家禽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
11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一次检查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根据新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若逾期未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搭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30000元的罚款。
12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
(二)项、第(三)项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13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设计造型、装饰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检查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造;
逾期未改造,搭建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造,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造,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30000元的罚款。
14
安装防盗网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临街阳台因安全防护需要安置防盗网的,防盗网应当采用不锈材料,且不超出建筑物外墙。
窗户防盗网应当安装在窗户内侧。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安装防盗网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检查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防盗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以30000元的罚款。
15
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或者对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沟盖未及时更换、补缺、正位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及其他市政设施或者对城市道路上的井盖、沟盖未及时更换、补缺、正位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每个1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每个1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
17
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对污损的照明设施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洁,对污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对污损的照明设施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次检查发现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污损的照明设施3处以下的,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污损的照明设施3处以上的
处以2000元的罚款;
18
破坏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的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9
毁损公共厕所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的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顺德 环境 运输 城市 管理局 城市管理 板块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