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控制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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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控制措施
控制引起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控制好起重设备的重大危险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各类建筑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吊筒、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工程项目设机管员。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负全面责任,负责对各分包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标准、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
各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承包工程范围内,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向施工总成包企业负责,并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进口设备必须经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坚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各种机械设备应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设备安装、拆卸及实验图示程序和详细文字说明书;
2、安全保障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使用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全操作的规程
5、产品鉴定说明书、合格证书或安全技术鉴定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转让或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
使用过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转让、租赁或出售,必须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证明外,还要向承租单位出具自检报告和自检合格证。
第八条:
承担起重机械拆装(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锚固等)的单位,必
须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担相应的拆装业务。
未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单位),不得从事其起重机械设备拆装业务。
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拆装企业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起重机械司机、信号指挥及拆装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安装、拆卸必须根据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设备条件,制定安装、拆卸和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各类大、中型其中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内容,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总承包单位机械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由安装拆卸方案编制人员和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卸作业中,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统一指挥,并设专人监护。
安装、拆卸作业中应设置警戒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安装安全保险装置。
机械设备转移施工现场每拆装一次(包括顶升、增高等改变机械设备使用等情况时),必须对安全保险装置重新调试,并进行试运转,以确定各种安全保险装置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装况,机械设备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维修经费,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按照规定进行保养与维修。
机组应按规定认真执行班前、班中和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机械设备存在不正常情况,要及时处理,予以排除,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和使用。
第十四条:
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和修理中,未经生产厂家的同意或未经本企业技术部门审批和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采用任何其它材料替代或更换起重设备原结构件或部件。
严禁使用、修理单位自行改装起种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是发生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折臂、倾覆;起重机出轨。
扣件式双排脚手架搭设工程危险源
安全技术措施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遵
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或酒后作业。
2、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3、搭设前应严格对钢管、钢跳板及扣件进行严格的筛选和检查,有严
重变形、锈灼或裂纹不得使用;扣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发现有脆裂变形、螺栓锣纹滑丝禁止使用。
4、地基要平整牢实,铺放垫木(板)和安放底座,并做好排水处理。
5、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等恶劣天气应暂停搭设,雨雪后应有防滑措施。
6、立杆的接头部位应错开布置,在不同步距内,与相近大横杆的距离
不宜大于步距的三分之一。
7、斜杆接长不宜采用对接扣件,应采用叠交方式,二只因转扣件接长,
搭接距离视二只扣件间隔不少于40cm.
8、高层建筑钢脚手架的拉杆,必须使用埋件形式的钢性材料。
9、所有扣件螺栓的拧紧程度必须适度,紧固力矩应达到4-5Kgm
10、雷雨季节若钢脚手架高于四周建筑物时,必须有良好的避雷装置。
11、搭设完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交付使用。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工程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及酒后
作业。
2、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
3、支撑杆式挑脚手,搭设高度一般不超过6m,搭设宽度一般为1.0m
-1.2m。
4、挑梁式脚手架,一般可搭设双排架,支座固定于结构悬挑梁上,最
多可搭设至20步架(20-30m)。
5、斜撑杆撑在门窗洞墙上或室内地上,低端要支承牢固,上端与悬挑
杆扣结牢固。
6、斜撑杆与墙面夹角应不大于30°。
7、搭设立杆排架应设置拉杆,沿高度方向不大于6m一道,确保立杆
排架牢固稳定。
8、排架外侧和端部绑扎高1.5m防护栏杆并满挂密目式安全网。
9、大横杆间距为1.2m,小横杆间距为0.75m-1.0m,作业层跳板应
满铺并锁牢。
10、挑梁式排架当挑梁间距大于2.0m时,应在挑梁上加设横梁,其跨
度为6m,一般用18-20#工字钢或20-22#槽钢。
11、挑梁一端应装设在可以承受其荷载结构的部位,另一端可用拉杆或
拉绳拉结到结构上并设有调节螺栓。
12、挑梁立杆与挑梁或横梁的连接要视杆体种类采取稳固措施,同时要
在立杆绑扫地杆,确保挑梁架低部的稳定。
13、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可暂停作业,并立即报告。
14、挑脚手架搭设完后应做荷载实验,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扣件式双排钢脚手架拆除工程危险源
安全技术措施
1、必须由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教育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
施工。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或酒后作业。
3、拆除脚手架必须设置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示标志,警戒区域内
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行或在脚手架下方组织施工。
4、详细检查吊运机械及索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运机械不允许搭设在脚
手架上。
5、如遇强风、雨、雪等特殊气候,不应进行拆除。
夜间拆除作业,应
有良好照明设施。
6、拆除前应进行检查,加固松动部位,清除跳板上的杂务,清理时不
得随意抛掷。
7、严格遵守拆除顺序,按搭设的反程序进行拆除,自上而下,后绑先
拆。
8、不允许分立面拆除或上、下二步同时拆除,认真做到一步一清一杆
一清。
9、所有连接杆、斜拉杆必须随脚手架层拆除同步进行下降,不准先行
拆除。
10、所有杆件和扣件,在拆除时应分离,不允许杆件上附着扣件输送到
地面或两杆同时输送到地面。
11、脚手架拆除当中必须使用电气焊切割时,应严格按着国家特种作业
的要求和消防规定执行。
12、拆除时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
一人有关的结扣时,应先告知对方,以防止坠落。
13、输送到地面的所有杆件、扣件等物件,应按类堆放整理。
14、拆除后应认真检查岗位周围情况,如发现隐患,须整改后方可撤离
岗位。
15、拆除扣件式钢脚手架,必须编制拆除方案。
控制挂脚手架搭设工程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违章作业或酒后作业。
3、挂脚手架的挂置点应设在柱子或墙上,应采用预埋的钢环或特制的
铁埋件。
4、环距门窗两侧不得少于24cm,60cm的窗间距只准设一个挂环,最
上一层的挂环要设在顶板下不少于75cm处。
5、挂架间距、水平方向一般不大于2m,垂直方向三脚形挂架一般为1.8
m,矩形挂架为3.6m。
6、挂架需上下翻架时,至少需另准备一套以上挂架,轮流周转使用。
7、按拆挂架时,应两人配合操作,插销必须插牢,支撑钢板要紧贴于
墙面。
8、挂架必须铺满跳板并锁牢,转角处应在挂架上增设水平脚手架杆连
成平台。
9、挂架外侧及端部必须绑两道不低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满挂围
网。
10、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暂停工作,并立即报告,危险因素消除
后再进行作业。
控制高处坠落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控制高处坠落的危险源预防高处坠落事故,更好地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等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特别是针对危险作业要依据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做好专项(如基础支护、模板工程、起重吊装、特殊类及超高脚手架、大型施工机械及垂直运输设备装拆等)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批。
对大型的、结构复杂的,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相关的的安全预防工作。
1、所有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成培训,上岗
前还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其他作业人员也要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新设备的,必须按规定对职工进行相关安全技术交底。
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单位要为作业
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按类别、有针对性地、醒目地张挂于现场各相应部位。
对洞口临边等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在天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夜间进行施工应设置足够电压和亮度的照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池必须有防护栏或防护筐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沟槽边、作业点、道路口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必须设红色警示灯,便于识别。
第五条:
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由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以黑黄有间的条丝标示;盖板及门以黄色标示: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批并采取相应可靠的措施,作业后予以恢复。
第六条:
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装(搭)拆方案的编制审批、搭设交底和使用前的验收;井架各层联络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
必须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吊笼的上料口应装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同时采用断绳保护装置和安全停靠装置;通道口走道板必须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设置防护栏并用密目网封闭两侧及底部空隙;井架吊笼严禁乘人。
第七条:
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装(搭)拆方案的编制审批、搭设交底和使用前的验收,施工外用电梯楼层门必须采用钢丝网片或铁皮作封闭,使楼层内人员无法开启门锁,电梯井门按定型化、工具化要求设订制作,其高度不得低于1.8m;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一道安全平网,平网必须生根牢靠,进行装拆电梯井内平网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带。
保证电梯上下运行程内无障碍物,超高限位灵敏可靠;矫厢内乘人、载物时,载荷要均匀分布,防止偏重,并严禁超载。
第八条:
操作平台立杆保持垂直或上部适当向内收紧,平台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立杆底部和平台立而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平台需用坚实木板满铺,设置防护栏杆及登高扶梯。
各类作业平台要保持架体稳固并不得与脚手架连接,严禁超载。
第九条:
施工作业的脚手架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严密,且应用平网及密目网兜底;脚手架外侧必须全部采用密目网作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
密目网必须可靠固定在架体上;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必须作全封闭,防止人与物的坠落。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覆装置、防坠落装置;在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必须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设置专人防护。
第十一条:
支模拆模必须制定可靠有效的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及拆模必须经过上报审批;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必须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的立足点,作业层面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作业人员应当佩带安全带;模板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规定,并做到均匀堆料。
第十二条:
应按有关规定,必须确保吊篮安全锁的检测时效,安装完毕后由企业组织验收,认真做好日常的例保及记录;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必须选用刚才或其他合适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自制的吊篮要有专业的设计,并经本部门批准方可使用,自制吊篮要有挡板和吊杆;作业时,要有可靠的登篮平台,确保作业人员上下时的安全,吊篮内底板必须有防滑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与吊行篮连接。
第十三条:
对屋面卷材防水层施工时,屋面周围应设防护栏杆;屋面上的孔洞应加盖封严,或者在孔洞周边设置防护栏杆,并加设水平安全网。
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作业时,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如穿防滑鞋、设防滑梯等。
控制坍塌事故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坍塌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工程实际,有效控制坍塌事故危险源,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有针对性地制定控制坍塌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以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倒塌等。
第四条:
基坑(槽)和基础桩施工前,承建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要求,针对土质情况,基坑(槽)和基础桩深度,结合施工工艺、作业条件和周边环境,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坍塌因素,编制基坑(槽)和基础桩支护专项方案。
第五条:
土方开挖时,承建单位应防止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对于土质疏松、地下水位较高或者深基坑(槽)施工,承建单位应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条:
基坑(槽)和基础桩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请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方案,经各方共同审定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
承建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或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
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包括山坡陡峻、地下有溶洞、地坡上有滞水层或坡脚处地下水位较高等)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土时,应根据设计单位确定的方案进行排水。
第八条:
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承建单位应根据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及支护结构与基础型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
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和基础桩挖方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并应防止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和变形。
第九条:
基坑(槽)需设置坑(槽)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
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支撑必须牢固可靠。
拆除支撑时应防止相邻建(构)筑物等产生破坏。
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支撑拆除应按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
第十条:
基坑(槽)和基础孔边堆置建筑材料或施工用具不应离坑(槽)和孔边过近,大中型施工机具距基坑(槽)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槽)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经计算后确定。
第十一条:
基坑(槽)施工必须设置专用通道,作业人员不准攀爬模板、脚手架等临时设施,其攀登设施及专用通道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第十二条:
机械开挖与人工开挖进行配合操作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挖土作业半径内,必须进入时,应待挖土机作业停止后,方可进行坑底清理或找坡找平等作业。
挖土机作业位置的土质及支护条件,必须满足机械作业的荷载要求。
第十三条:
在滑坡地段挖方时,承建单位应在施工前应熟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了解现场地形、地貌及滑坡迹象大呢感情况,必须遵循由上至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
爆破施工时,应注意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稳定。
第十四条:
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槽)内,造成边坡塌方或土体破坏。
基坑(槽)挖好后要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基坑(槽)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坑(槽)壁的稳定情况。
第十五条:
模板支撑应采用钢支撑材料作支撑立柱,不得使用竹、木作立柱,不得使用严重修饰、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进行搭社支撑。
支撑立柱基础必须牢固,按设计计算严格控制模板支撑系统的沉降量。
支撑立柱基础为为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地面平整、夯实后加设满足支撑承载力要求的垫块,用以支撑立柱。
第十六条:
基坑(槽)和基础桩施工及模板作业时,承建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指挥、监护,监护人员耍随时观察土体、支护结构、相邻建(构)筑物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化,发现位移、开裂及渗漏等情况后,立即停止施工,将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同时,通知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待险情拆除,方可复工。
第十七条:
承建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面、屋面堆放的数量、重量,防止超载。
需要置放的,必须经荷
载计算后,进行支撑加固。
第十八条:
临时建筑(施工围墙)的选址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其设计应依照工程地质资料和设计规范,确定基础型式和平面布局,并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施工围墙)与周围建(构)筑物、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建筑垃圾等的间距应符合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施工围墙)外侧为临街或行人通道的,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临时建筑(施工围墙)外倾倒塌。
禁止贴靠临时建筑(施工围墙)架设广告牌或宣传标牌,临时建筑(施工围墙)外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砌土方、货物的警告提示。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对搭设在郊区空旷处的活动房应采取防风、防洪和防暴雨等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雨期施工,承建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证排水畅通。
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冬期解冻期施工时,承建单位应对基坑(槽)和基础桩支护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再行施工。
控制临时用电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效地控制临时用电的危险源,进一步规范临时用电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检查等工作,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临时用电的危险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拖地的电线;
2、破损的导线;
3、未采取接口保护的临时用电;
4、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临时用电;
5、未做到三级配电两极保护;
6、非制式闸箱。
第三条:
明确安全电压操作范围,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
1、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工作
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四条:
适当选择漏电保护器。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两级漏电保护,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
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匹配,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
2、施工时各种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
持安全操作距离。
当外电线路的电压为1KV以下使,其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为4m,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后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m。
第七条:
电气设备的操作与维修人员必须符合要求。
1、必须持上岗证书作业。
2、各类用电员应做到:
a、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有设备的性
能:
b、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c、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d、负责保护所用设
备的负荷线。
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e、搬迁和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
行。
第八条:
电气设备的使用与维修。
1、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
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2、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
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回路的名称、用途,同时要做出分路标
记。
4、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应配锁,施工现场停止作业
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上锁。
5、各种电气箱内不允内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6、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电缆线路。
1、电缆线路应采用穿管地或沿墙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2、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
层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硬质的保护层。
3、橡皮电缆沿墙或电杆敷设时应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时附绑扎,
固定时的距离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待的荷重。
最大孤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4、电缆的接头应牢固可靠,绝缘包扎后的接头不能降低原来的绝缘
强度,并不得承受张力。
5、在有高层建筑的施工现场,临时电缆必须采用埋地引人,电缆垂
直敷设的位置应充分利用在建工程的竖井、垂直孔洞等,同时应靠近负荷中心,固定点每层楼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沿墙固定,最大孤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十条:
室内导线的敷设及照明装置。
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采用瓷瓶瓷夹或塑料夹敷
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4m
2.迸户线在室外要用绝缘子固定,进户线过墙应穿套管,距地面应大
于2.5m
3.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按图纸要求施工,但铝线截面最小不得小
于2.5mm2,铜线截面不得小于1.5mm2
4.金属外壳的灯具,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所用配件均应使用镀钵件。
5.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小于3m,灯具不得低于2.4m。
第十一条:
安全用电组织措施
1、建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制
度,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建立技术交底制度,向专业电工、各类用电人员介绍临时用电施
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的总体意图,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并应在技术交底上、文字资料上履行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并注明交底日期。
3、建立安全检测制度,从临时用电工程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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