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及其改革地进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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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及其改革地进展
农村金融
作业
年级:
2013级
专业:
动物科学
:
予晗
学号:
2134123280
一.农业银行及其改革的进展?
一)银行简介
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农业合作银行。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业银行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
200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
201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在证券交易所和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了向公众持股银行的跨越。
作为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农业银行致力于建设面向“三农”、城乡联动、融入国际、服务多元的一流现代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凭借全面的业务组合、庞大的分销网络和领先的技术平台,向最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同时开展自营及代客资金业务,业务围还涵盖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赁、人寿保险等领域。
截至2013年末,本行总资产145,621.02亿元,各项存款118,114.11亿元,各项贷款72,247.13亿元,资本充足率11.86%,不良贷款率1.22%,全年实现净利润1,662.11亿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
农业银行1951年成立以来,从国家专业银行,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再到股份制商业银行;从最初肩负国家赋予的发展农村金融事业的神圣使命,到如今的金融市场竞争主体;从开始偏隅农村的单一市场,到现在的城乡兼顾、网点和客户遍布海外的市场新格局,走过了一段极其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回顾农业银行的历史,可以说,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史就是一部新中国农村金融史的缩影。
农业银行作为新中国农村金融事业的拓荒者,进行了无数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为服务三农和支持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改革开放前的“三起三落”
(1)中国农业银行的第一次成立与撤销
1951年7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复,农业合作银行正式成立,这就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前身。
农业合作银行成立后,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支援和促进农村经济和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健康发展。
此时农业合作银行未设分支机构,基层的农村金融工作仍由人民银行办理。
随着我国进入“组织制度建设”阶段,按照中共中央1951年12月发出的《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精简机构,于1952年7月撤销农业合作银行,农村金融工作归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2)第二次成立与撤销
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决议》发布以后,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各地迅速发展起来。
为了进一步帮助组织全国四亿多农民,不断增加生产设备,扩大再生产,逐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急需建立一个专门办理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和办理农业的长期放款的农业银行。
1955年3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成立。
农业银行第二次建立后,积极开拓极贫户贷款、国营农业贷款、农田水利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等农村金融业务,为稳定生产、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由于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人民银行同时履行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在业务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关系不顺的问题。
而且两行分别设立,需大量增加机构和干部,增加基本建设和费用开支。
因此,1957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农业银行的各级机构同人民银行合并,农业银行的名义即予撤销。
(3)中国农业银行的第三次建立与撤销
“大跃进”之后,国家确定1962—1964年为贯彻大办农业、大办粮食方针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为加强农业资金的统一管理和提高农业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决定恢复成立中国农业银行。
1963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设立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963年11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正式成立。
农业银行成立后不久即对支农资金进行了全面安排,同时建立贫下中农无息专项贷款,对农贷资金管理实行基金制,接办投资拨款监督工作,全面清理1961年以前的农业贷款。
同时,农业银行还贯彻执行和制定了若干农村金融规章制度,帮助生产队建立耕畜和农具折旧制度,并对信用社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整顿和打击高利贷。
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基层机构设置上存在矛盾,1965年11月,农业银行再次和人民银行合并。
2、在商业化改革中前进
1979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第四次恢复成立以来,相继经历了国家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不同发展阶段。
三十年来,农业银行以商业化改革为主线,已逐步发展成为一家网点网络覆盖城乡、服务功能齐全、品牌形象良好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农行“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改革原则,标志着农业银行进入建设现代化商业银行的历史新时期。
(1)第四次恢复成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研究农业问题,要求全党把农业尽快搞上去。
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明确提出,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大力发展农村信贷事业。
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
恢复后农业银行的主要任务是,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
1979年3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恢复建立,在中国金融改革的历程中,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2)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
进入90年代,特别是1992年以后的近十年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银行按照中央国务院部署,经过“一分一脱一剥离”的改革,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
a.农业发展银行分设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家政策性银行,同时要求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后,国家各专业银行要尽快转换职能,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行机制,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
根据《决定》的有关精神,1994年4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式组建。
从农业银行分设出农业发展银行,是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重要改革步骤,这一重大改革,打破了多年来农村金融中“大一统”的格局,把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b.农村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与农业银行脱钩
长期以来,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农村信用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但是,农业银行长期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衍生了政企不分,一身多任的问题,既不利于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也与信用社存在许多利益上的矛盾,不利于信用社按合作制的原则发展。
为此,1996年8月,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基本上在1996年底前,以省为单位先后宣布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以此为切入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c.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
为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考核,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金融风险,决定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收购并经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1999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组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和目标是收购、管理、经营、处置、回收从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利用国家给予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1999年,农业银行向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3458亿元不良资产。
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后,大大减轻了农业银行的历史经营包袱,不良贷款占比明显下降,经营效益明显提高。
3)中国农业银行发展基本情况
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四大银行之一,资本雄厚且资产规模非常庞大,但从1996年开始,经营状况日益恶化,由盈利而亏损,且越亏越多。
从战略高度认识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采取必要措施使农业银行走出困境,是农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2009年起,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
2010年7月15日和16日,农行分别在证券交易所和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是上市最晚的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但是农业银行的优势是全面的业务组合和广阔的分销网络,深入农村网点,客户来源广泛。
截至2010年末,农业银行总资产103374.06亿元,各项存款88879.05亿元,各项贷款49567.41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949.07亿元。
[1]2010年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位列第28位。
近四年来,农业银行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快产品创新,经营业绩大幅提升。
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及其进展
(1)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沿革
合作金融组织在我国有悠久历史,在国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实践中得到一定的发展。
但在建国初期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个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被取消,随着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质被淡化,并被转化成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官办”的制度安排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
1984年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始推行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容的体制改革。
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受人民银行代管,并开始按合作性原则运作。
2003年,8个省开始进行推行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2004年,在全国围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并持续至今。
(二)关于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模式的改革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模式改革主要有三种模式:
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代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正规的合作金融从来没有真正存在过。
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导致了现存合作金融并没有减少交易成本,也没有真正符合合作制原则。
因此,在是否坚持现存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问题上,我们只有两种选择:
要么继续听任农村信用社保留“合作”之名,行银行之实,使合作制成为空话;要么放弃按“合作制规”的设想,给农村信用社重新定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合作金融。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在成立之初的目的、运行方式以及目前的服务对象和围都具有合作金融的一些基本特征。
只是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合作金融的特征逐渐弱化,商业性增强,但是通过政府积极的政策扶持完全可以使农村信用社转变成为真的合作金融组织,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第三种观点认为,20世纪后,合作制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凸现出一些固有的缺陷,应通过吸收股份制的一些特点使合作制重新焕发出其优势。
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也吸收了股份制金融的很多长处,比如按股分红。
对信用社试点改革的三种模式进行了比较。
认为,实行县一级法人体制后的农村信用社,仍然沿袭的是农村信用社原有产权结构特征。
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模式存在以下一些缺陷:
政府持股难以避免业务发展中的非市场化行为;由于监管上存在难度,可能出现“部人控制”;这种模式并没有解决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多元目标的冲突问题;这种模式只适合工业化程度较高、对农业信贷要求不多而支农任务相对较轻的经济发达地区。
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不能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股份合作制的在稳定性是有限的;难以有效解决管理不易落实的问题。
何广文等认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存在“最优模式”,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问题不是一个合作制与商业化、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简单选择问题,所以重要的不是哪种金融机构,而是金融机构具有什么功能。
也有人认为只要对服务“三农”尤其是服务农户有利,同时又不会带来不可控制的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各种形式的金融和产权制度改革尝试都利大于弊,都可以进行。
(三)农村信用社的组织体制和行业管理体制的选择
就其组织体制来说,主要是在“一县一社”模式、“单一社”模式和“多元模式并存”之间选择。
部学者认为,由于农村经济在发展程度、经营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各地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组织模式。
认为省级联社管理模式会在县联社与省联社和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控制与摆脱控制的博弈关系,县联社总是在为拓展其自身福利而获得更大的自主权而抗争,由于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省联社在担心失去对县联社的控制的意识支配下,而日益强化对县联社的控制。
认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县联社是否加入省联社,应该由它们自行决定。
县联社的经营围可以尝试突破一个县域,扩展到一个地市区域。
这样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减少交易成本,发挥规模效益。
目前应该打破现行的按县(市)设置联社的管理体制,允许农村信用社跨越县(市)行政区划就近进行业务竞争和兼并,取消按县市行政区划设置的县级联社。
农村信用社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自行组建各级联社(每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必须而且只能够参加一个联社,低级的联社可以组建更高级的联社),联社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对农村信用社的竞争与合作进行协调。
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按注册所在地及其经营规模接受不同级别的金融监管。
如果几个省级行政区的经济一体化达到一定程度,可以考虑跨省的竞争以及组建相应联社。
有人则认为,真正的信用合作社尤其适用于促进村落小农经济的发展。
它是自下而上建立的,扎根于乡村,乡村是其立足和存续之本。
其业务主要集中在村庄社员之间的资金融通,而对外部非社员的资金融通则是辅助性的,有限制性规定的。
社员之间的信任和信息对称是其开展资金融通的基础。
中国农村信用社村级信用站制度的良性运转,也证明了这一点。
正因为如此,他们也认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
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
而这种真正的信用合作社,无论是通过新建还是改建产
生,都离不开自下而上的构建原则。
只要政府真正允许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根据这类原则改造为真正的基于村落的信用合作社,并配之以切实可行的、规的监管手段,真正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大有发展前途。
段应碧等2003年8月对、、等10个省份131个农村信用社主任进行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
68.7%的农村信用社主任认为农村信用社要“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县,全国成立联社或协会,进行行业管理”;15.3%的农村信用社主任认为“在省、县两级成立联社,负责行业管理和人事、行政等管理”;16%的农村信用社主任认为“在省一级政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行政、人事和行业管理”。
还有人认为省级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并不太受欢迎,实践证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介入”,容易导致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不适当的干预,干扰农村信用社正常的业务经营,侵害农民的存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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