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卫生监督抽查事项清单.docx
- 文档编号:6876564
- 上传时间:2023-01-12
- 格式:DOCX
- 页数:134
- 大小:28.78KB
双随机卫生监督抽查事项清单.docx
《双随机卫生监督抽查事项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双随机卫生监督抽查事项清单.docx(1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双随机卫生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双随机”卫生监督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
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抽查主体
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方式
1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第三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母婴保健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口头询问、查阅资料、翻阅记录、查看相关证照等
现场检查
2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评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
(七)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通辽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口头询问、查阅资料、翻阅记录、查看相关证照等
现场检查
3
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评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
(七)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通辽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口头询问、查阅资料、翻阅记录、查看相关证照等
现场检查
4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评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
(七)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通辽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口头询问、查阅资料、翻阅记录、查看相关证照等
现场检查
5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评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
(七)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5.《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通辽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口头询问、查阅资料、翻阅记录、查看相关证照等
现场检查
6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
(四)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和评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案卷的;
(六)未按照规定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
(七)未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调处决定的;
(八)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工作的;
(九)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拒绝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执行情况的。
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通辽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口头询问、查阅资料、翻阅记录、查看相关证照等
现场检查
7
对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208号)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通辽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口头询问、查阅资料、翻阅记录、查看相关证照等
现场检查
8
对医师定期考核及相关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口头询问、查阅资料、翻阅记录、查看相关证照等
现场检查
9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病防治措施落实及防治效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1.《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对瞒报、谎报、故意推迟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地方病疫(病)情和防治基本情况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卫生监督所(委托执法)
口头询问、查阅资料、翻阅记录、查看相关证照等
现场检查
10
对计划免疫工作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令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随机 卫生 监督 抽查 事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