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标准.docx
- 文档编号:6876553
- 上传时间:2023-01-12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79KB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标准.docx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标准.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标准
烟草行业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
烟草行业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
国烟专〔2011〕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行业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等国家局规章制度,制订本工作规。
第二条各级局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规章制度,按照本工作规的要求组织开展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省级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专卖管工作,组织本规的落实,推动基层认真履行专卖管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重大违规问题;市级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不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局,对县级局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县级局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部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问题及时向市级局报告。
第三条各级局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的有关要求,设立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省级局可视情况向省级工业公司及其生产点派驻专卖管特派办(员)。
行业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确定具体负责部门,配合专卖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局要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部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局应积极推进专卖管信息化建设,规工作程序,实现对行业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二章定期检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的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省级局每年对辖区行业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省、市级局要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专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第八条省、市级局要制订定期检查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每批定期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报告整改情况。
第九条商业企业卷烟经营购进环节中的按合同购进、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入库等容,主要在省级局对市级局(公司)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
商业企业要对货源分配、卷烟打码到条等方面制订明确的管控制度规定;营销系统中的客户信息要与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致,要明确修改客户信息、调整类别的权限及程序。
商业企业制订并执行有关管控制度规定的情况,主要在省级局、市级局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
第十条省级局要制订对卷烟打码到条进行管理监督的具体办法。
省级局每年要对各商业企业卷烟打码到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无码销售卷烟及打测试码、打通码等问题。
第十一条商业企业烟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调拨销售、准运证开具使用、资金结算等方面的规情况,主要在省级局对市级局(公司)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
市、县两级局要加强对预留烟田、育苗、移栽环节的管理,就农户种烟申请、预留烟田、建立烟农信息档案、烟种领取发放、计划分解、合同签订、烟苗发放、合同变更等方面制订工作规程。
省级局在定期检查时要对市、县级局烟叶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制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在烟叶移栽完毕后一个月,省级局要锁定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组织相关市、县级局,对计划分解、合同签订、烟种购进使用库存、育苗移栽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合同的签订和烟叶大田移栽情况,走访烟农与实地抽查相结合,要有一定的抽查面,抽查对象随机确定,查处超计划种植、合同签订不规、虚假合同、只签不种、多签少种、少签多种、多户签一份合同等问题。
第十三条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辅材料购进、储存、调拨,卷烟交易合同的执行,到货确认等环节的规情况,主要在省级局对工业企业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烟叶复烤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按委托加工合同、协议调入原烟、投料加工、产成品发运等环节的规情况,以及未经审批加工暂无调拨流向的烟叶、卷烟工业企业所属打叶复烤车间违规承揽烟叶委托加工业务等问题,主要在省级局对烟叶复烤企业定期检查时进行监管。
第三章对商业企业卷烟经营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对商业企业卷烟经营日常监管的重点主要是查处卷烟经营单位及有关业务人员的不规问题。
(一)卷烟经营单位的不规问题具体包括脱离本地市场实际需求、盲目投放、冲击其他地区市场;以集资、虚假订单等形式,套购倒卖卷烟;虚拟客户、无码销售、捆绑销售;直接向无证单位、个人销售卷烟等问题。
(二)有关业务人员的不规问题具体包括以停歇业零售户名义套购倒卖卷烟;克扣截留零售户订购的卷烟、强制零售客户订购指定品牌卷烟然后回收倒卖;外勾结参与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集中时间、集中线路或超零售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为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提供方便等问题。
第十六条各省级局要建立卷烟经营预警自动排查机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抽取卷烟经营数据、进行运算分析排查异常品牌、异常订单的情况,提出预警。
(一)对于月销量超过上月销量50%以上、单日销量占月销量15%以上的品牌卷烟,要提出预警、确定为异常品牌。
(二)对于零售户单次订购卷烟数量超过前3个订货周期平均数的200%的,月订购卷烟数量超过上月量200%的,单次订购卷烟均价超过3个订货周期均价200%的,要提出预警、确定为异常订单。
第十七条对专卖管信息系统自动排查出的预警,由市级局负责每个工作日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筛选:
(一)排除新品引进、到货不均衡、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形成的无效预警。
(二)确保不规问题能及时发现处理。
(三)将已出现批零价格倒挂、外流到其他地区的品牌作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品牌。
(四)对异常品牌的预警,要辅助以品牌销量时间曲线图、区域销量时间曲线图、线路销量时间曲线图等分析工具,确定异常品牌销量突增的时间段、区域或配送线路,进一步确定订货不正常的零售户作为部违规线索。
(五)要从总量异常的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品牌突增的订单,确定为部违规线索。
(六)要从均价异常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高档品牌突增或紧俏的高档品牌突增的订单,尤其是地理位置偏僻、经营规模小、结构低的零售户突然订购数量较多高档卷烟的情况,确定为部违规线索。
第十八条对市级局的预警筛选工作,省级局要进行监控,每月要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确保工作质量。
省级局每月要对专卖管系统提出的预警进行一次筛选,重点查找卷烟经营层面不规问题的线索,组织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专卖市管员、客户经理、配送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掌握零售户停歇业、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等情况,并及时向县级局专卖管部门报告。
县级局专卖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查找部违规线索。
(一)对于零售户停歇业的情况,县级局专卖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确定零售户停歇业的具体时间、停歇业期间是否仍在订购卷烟。
对于在停歇业期间仍在订购卷烟的,县级局专卖管部门当天就要作为部违规线索向市级局专卖管部门报告。
(二)对于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的情况,县级局专卖管部门要在当天通知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所涉卷烟品牌情况向市级局专卖管部门报告,市级局专卖管部门要针对所涉品牌,查找集中时间、集中线路投放或明显超出零售户经营能力提供卷烟等情况,确定为部违规线索。
第二十条市场上非法流通的卷烟根源在行业部,要通过查处的真烟案件查找部违规线索。
(一)对于市、县级局查处的真烟案件,省级局要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上报情况并抄录每条烟的32位条码。
(二)对查扣的真烟,省级局每月要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情况,并将具体的品牌、数量及条码等信息发回卷烟流出地的市级局。
市级局要根据省级局反馈的条码信息,查找出相关异常订单,确定为部违规线索。
第二十一条对所有部违规线索都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情况。
原则上涉及卷烟经营单位的线索由省级局组织查处;其他线索由市级局组织市、县两级专卖管人员进行查处。
需要交由县级局调查核实的线索,市级局要在线索排查出的当天分发,县级局负责在接到线索后1周查明并上报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市级局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核实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准备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线索所涉零售户的类别、所处区域商圈、订货方式、配送方式等基础信息,线索所涉卷烟品牌的市场价格表现、是否曾外流到其他地区被查扣等信息。
(二)调查零售户经营状况、收到所订卷烟及货款结算的情况,实地查看零售户库存,分析其所订卷烟与实际经营能力是否匹配。
对零售户反映没有收到所订卷烟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货款的结算及银行结算卡的保管情况。
对零售户反映卷烟送到后被收购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卷烟被收购走的具体过程,重点调查有无行业部工作人员事先给零售户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问题。
(三)调查相关人员,对线索所涉零售户已经停业或反映没有收到订单显示卷烟的,要询问相关配送人员调查有关卷烟的去向及具体操作过程;对代保管零售户的银行结算卡、给零售户分发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行业部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询问。
(四)专卖管工作人员要采取监听访销录音、检查网上订货客户上网的IP地址等方式,深入调查,查明真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专卖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有关部违规线索,客观公正地查明情况,形成并上报调查报告。
对查出的不规问题,各级局要在收到调查报告后2周进行核实处理。
省级局对部违规线索的调查及核实处理工作要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对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对商业企业烟叶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对商业企业烟叶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重点是对烟叶收购环节的监管,查处不按合同收购等违规问题,具体包括:
跨区收购、收购外地烟,烟站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开发票、外勾结、牟取私利,无合同、超合同收购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市级局要建立对烟叶收购日常监管的预警机制,从以下方面设置预警,及时发现部违规线索。
(一)收购时间:
设置每天的烟叶收购时间区间,对超出规定的时间区间外对烟叶进行重量过磅、入库等收购行为提出预警;
(二)烟叶收购过磅:
对1批烟叶在过磅时连续2磅以上等级、数量相同及规定收购时间外过磅和超出正常过磅重量的提出预警;
(三)发票:
对烟叶过磅时间在后,发票记账时间在前,发票出票时间出现倒置的,提出预警;
(四)收购数据上传:
对不按规定上传收购数据的提出预警;
(五)未及时交售烟叶:
对下部烟收购结束后未交售烟叶的烟农、中部烟收购结束后未交售中部烟的烟农,分别提出预警;
(六)交售烟叶等级结构比例:
对交售C2F、C3F、B1F数量比较大、结构比较集中,与交售的下低等烟叶比例严重失调的,提出预警;
(七)收购进度:
对短时间出现收购烟叶数量特别巨大、过磅入库特别集中的,提出预警;
(八)烟叶单产:
对烟叶收购过程中或履行完成合同后,单产超过200公斤的烟农,提出预警。
第二十六条市级局要根据信息系统提出的预警,排查出所涉的烟站、烟农以及交售烟叶的数量、等级等信息,作为部违规线索,直接组织或交由县级局进行调查核实。
需要交由县级局调查核实的线索,市级局要在线索排查出的当天分发,县级局负责在收到线索后1周查明并上报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市级局专卖管部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调查核实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准备相关资料。
主要包括部违规线索所涉烟农的基本情况,如所属烟站、合同面积数量等级、已交售的数量等级、历史种植情况等。
(二)实地走访烟农。
主要调查核实烟农有没有种烟、有没有按合同种烟、线索所涉的交售行为是否为其所为、烟叶交售卡及结算专用存折有没有交由他人保管并要求烟农解释为何会出现极端不正常的情况。
(三)询问相关人员。
根据情况询问烟站负责人以及过磅、开票、预检、分级等工作人员,查清签订虚假合同、操作虚开发票虚开码单虚假收购行为的具体过程。
(四)检查资金往来。
要通过检查收购资金的有关情况查明真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调查核实结束后要得出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就是有无违规问题,有组织地收购外地烟、跨区收购等问题属集体行为,虚开发票、虚开码单、签订虚假合同等问题属个人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市级局建立预警机制以及根据预警查处不规问题的有关情况,省级局要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质量。
烟叶收购期间,省级局对有关部违规线索的查处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对调查核实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以及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查处并追究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市级局要做好对各烟站在烟叶打包、入库损益率、霉变废弃烟叶监销等方面的监管,完善相关工作规程和有关专卖监管制度。
第五章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一条对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环节日常监管的重点是发现处理违反计划、打扫码等方面的规定无码生产、无码备货等问题。
(一)省级工业公司每季度要将卷烟生产计划、各生产点具体排产的品牌、规格、数量以及合作生产的具体品牌规格数量等材料报送省级局备案。
卷烟工业企业各生产点每月10日前要整理好上月生产计划报表、机台产量报表、码段使用报表、成品库卷烟入库报表、原辅材料耗用量报表等材料,向所在地的市级局报送备案。
(二)省级局组织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点所在地的市级局每半年对生产点报送备案的报表进行一次核查,从单据和实物两方面核对卷烟产量与上级下达的生产计划是否一致,成品卷烟入库量和打码量是否一致,出库量和扫码量是否一致,样品烟试制烟是否打码,原辅材料耗用是否与产量吻合,实地检查成品库库存卷烟,落实是否存在无码生产、无码备货问题。
第三十二条对卷烟工业企业运输环节日常监管的重点是发现处理无证运输、无证携带、违规邮寄卷烟等问题。
(一)卷烟工业企业以及各生产点每月10日前整理好上月开具使用的准运证、携带证、出库报表、样品烟试制烟申领单等材料备查。
(二)省级局每半年组织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点所在地的市级局对烟草专卖品运输情况检查一次,重点检查执行工商交易合同数量之外的出库卷烟的流向、运输渠道、准运证及携带证开具情况,落实是否存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无证运输、无证携带或违规邮寄的问题。
(三)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省级局组织各工业企业(生产点)所在地的市级局对卷烟工业企业无准运证运输卷烟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经查实,按照无证运输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卷烟工业企业销售环节日常监管的重点是发现处理违规开展促销问题。
(一)每季度末卷烟工业企业营销部门要将在各地开展促销活动的方案、报批资料,促销用烟的采购、领用单据报表以及开具的准运证、携带证等资料整理备查。
(二)省级局每半年对省级工业公司营销部门检查一次,检查卷烟工业企业在各地开展促销的方案是否得到审批,是否存在超审批时间、超围、超地域开展促销活动,是否直接以烟向零售户开展宣传促销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对卷烟工业企业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环节日常监管的重点是发现处理直接对外销售、提供废弃烟草专卖品等问题。
(一)卷烟工业企业各生产点每月要整理好当月各类废弃烟草专卖品形成、交接、存储、出库、销售、销毁的报表及相关单据资料备查。
(二)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点所在地的市级局负责对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要严格按国家局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监管,对生产点废弃烟草专卖品销毁要监销并留存监销记录。
所有废弃烟草专卖品必须彻底毁形、不能用于卷烟生产才能出厂、出库。
市级局发现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点废弃烟草专卖品未彻底毁形就出厂、出库的问题,要在当天向省级局报告,由省级局会同卷烟工业企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省级工业公司要加强控制度机制建设,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按要求报备相关资料,每季度组织一次自查核实,及时发现处理相关问题,不断提高严格规的自律能力。
第六章对烟叶复烤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六条对烟叶复烤企业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重点是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烟梗、碎烟、烟末等副产品及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置的监管,查处对未取得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或提供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及废弃烟草专卖品未彻底毁形就出厂出库等问题。
第三十七条已经实现烟叶复烤企业重组整合的省,由省级局组织烟叶复烤生产线所在地市级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尚未实现烟叶复烤企业重组整合的省、市,由烟叶复烤企业所在地市级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烟叶复烤企业(复烤生产线)每月要分委托方整理好当月各类副产品及废弃烟草专卖品形成、交接、存储、出库、销售、销毁的报表及相关单据资料备查。
(一)复烤过程产生的副产品及废弃烟草专卖品归属委托加工单位,副产品形成运输批量后委托方原则上要尽快运回;委托复烤企业处理的,委托方要出具委托书。
(二)委托复烤企业处理的副产品、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渠道要限制为行业再造烟叶、烟草薄片等有关生产企业,不得提供给行业外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在彻底毁形、不能再用于卷烟生产后才能出厂、出库。
第三十九条烟叶复烤企业(复烤生产线)所在地市级局要严格按国家局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监管,对副产品及废弃烟草专卖品销毁要监销并留存监销记录。
市级局发现烟叶复烤企业(复烤生产线)违规销售或对外提供副产品、废弃烟草专卖品以及副产品、废弃烟草专卖品未彻底毁形就出厂、出库的问题,要在当天向省级局报告,由省级局责成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培训、考核及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省、市、县三级局专卖管部门要会同法规部门每年对行业企业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国家局有关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会议、文件精神,不断提高自律意识,营造全员抓严格规建设的良好氛围;要组织建立交流、研讨专卖管工作经验、方法、技艺的平台,促进专卖管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省级局每年对市级局,市级局每半年对县级局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一)考核的主要容是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辖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规情况。
(二)考核结果要与被考核单位的年度工作业绩评定挂钩。
(三)省、市级局制订考核办法及方案,组成考核工作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组通过听、看、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果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省级局每半年向国家局,市级局每季度向省局,县级局每月向市级局报告一次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报告的主要容包括部专卖管理监督主要工作情况、各级专卖管机构人员职责履行情况、排查部违规线索及进行调查核实情况、查出主要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思路、建议。
第四十三条5万元以上的真烟案件,各级局要在立案后48小时将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所涉卷烟品牌、数量报送国家局专卖司并抄录每条烟的32位条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级局要加强专卖管档案管理工作。
对“两烟”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所有产生的预警、排查出的部违规线索,省级局要在专卖管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存储管理。
对每起线索的调查核实、整改处理的每个步骤都要在专卖管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并留存好纸质材料等相关证据。
对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报表等材料以及下级局上报的有关材料、监管过程形成的相关表格、文书、视听资料等每月整理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
第四十五条专卖管查出的部违规问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省级局可根据本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国家局备案。
各工商企业应制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控制度。
第四十七条本规由国家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规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8年7月2日国家局印发的《烟草行业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试行)》(国烟专[2008]395号)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烟草行业 内部 专卖 管理 监督 工作 规范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