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结算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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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结算业务
金融结算业务
概 述
第一部分:
结算方式
第二部分:
结算使用的资金清算系统
第三部分:
结算的方式基本规定
第四部分:
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 结算方式
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对公或对私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所提供的服务。
结算业务包括国内与国际结算,其中国内结算主要是“三票一汇”,即支票、本票、汇票与汇款;国际结算包括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方式。
一、国内结算
国内结算是银行应客户要求为其通过现金或支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结算业务有两种形式,一是现金结算,二是转账结算。
国内结算方式主要有传统的“三票一汇”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信用卡结算。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既可由付款人给收款人签发,又可由收款人给付款人签发。
汇票用于异地清算。
(2)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由于本票是付款人给收款人签发的,票据签发日即是承兑日,因而本票不需要承兑,本票用于同城清算,但是我国银行基本上不签发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的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支票必须由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因而不需要承兑,支票同样用于同城清算。
支票结算业务是银行应客户要求为其通过支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国内汇款——汇兑业务
汇款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国内汇款又称国内汇兑,或称汇兑业务,即银行代理客户把现款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5)代收代付业务——国内托收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理各项公共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贷款等。
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6)信用卡结算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循环信贷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或信用凭证。
银行卡分为借记卡和贷记卡。
中国银联是由80多家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展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和运营广泛、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实现高效率的银行卡跨行通用机业务的联合发展、“银联”是国家确定的国内银行卡联网通用的标志,凡持有银联标识银行卡的持卡人,均可在任意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助终端上进行跨行存取支付,均可在任意标有银联标识的POS终端刷卡消费。
二、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有三种形式,一是汇款、二是托收、三是信用证。
1.境外汇款
境外汇款是指进出口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后,卖方径自将货物发给买方,而买方则通过银行将应付款项用汇付方式汇给卖方。
国际汇款对银行来说只发生一笔汇款业务,至于进口商是否汇款或者足额汇款,与银行没有关系,因此汇款业务属于商业信用。
2.汇款业务中涉及的当事人
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
付款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其中付款人(进口商)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款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指令;汇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出口商)解付货款。
汇出行和汇入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行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3.汇款业务流程
图1汇款业务流程
4.汇款支付方式的特点
(1)风险大
(2)手续简便,费用少
(3)跨国公司之间多使用汇款方式
(二)托收
1.托收定义
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
的金融票据或商业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2.托收业务流程
图2托收业务流程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货运单据),一同交给委托出口地银行,即出口商开户银行,该行就为托收行,由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3.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
委托人,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通常就是为出口商;托收行即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
付款人,就是汇票上的付款人,即进口商。
在托收的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
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看进口商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给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4.托收支付方式的特点
(1)比汇款安全
(2)费用略高,手续略多收款
银行的托收手续比汇款手续费略高些,托收要通过银行交单,自然手续比汇款多,但以此来换得比汇款安全的优点,因此手续费稍高些。
(3)依靠商业信用
(三)信用证
1.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个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具体说就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凭与规定相符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结算业务实际是在进出口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进口商主动请求进口地银行为自己的付款责任做出保证,是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的担保。
2.信用证业务流程
图3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3.信用证有多种分类方法:
按照进出口可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分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皆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分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按付款期限分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按是否可循环,分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按是否保兑分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4.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
(1)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由于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成为第一付款责任人,因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收款是有保障的,同时在国际结算的三种形式中,信用证是最保护出口商利益的结算方式。
(2)独立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贸易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是信用证一旦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个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3)只管单据
虽然信用证在国际结算的三种方式中,最保护出口商利益,但是信用证并不是万能的。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是凭相符单据付款,不管事实。
尽管这种规则不尽合理,但实际上银行也是不可能去调查事实的,银行只能只管单据。
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理由,因此信用证把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易完全转变为只管单据是否相符的单据交易了。
5.信用证的优缺点
信用证主要有两个优点,一是受益人(出口商)收款有保障;二是资金负担较平衡。
信用证同样有两个缺点,一是容易产生欺骗;二是手续繁琐、费用多。
第二部分 资金清算系统
银行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所使用的系统。
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一、国内联行清算系统
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称联行往来。
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
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
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
(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
处理同城和异地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
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
(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
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3)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
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集中存储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并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4)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
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体系,集中管理支付系统的基础数据,负责行名、应用软件的下载,提供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和计费,以及统计监测等服务。
二、国际清算系统
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国际清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综合性、服务性、国际性的基础业务,随着国际支付业务的日益发展,它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类。
比如:
以美元的清算系统:
FEDWIRE、CHIPS、SWIFT
第三部分 银行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
一、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结算方式种类,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
(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签发回单。
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银行的转讫章;给单位或个人的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的回单和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应加盖银行的业务用公章。
(四)结算凭证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结算凭证上可以记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外,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的效力。
(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户名必须一致。
(六)银行办理结算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二、汇兑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汇兑的必须记载事项
包括:
(1)表明“信汇”或“电汇;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汇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帐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日期必须是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汇兑凭证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它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单位汇款人在汇兑凭证上的签章必须是该单位预留银行的签章。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款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二)汇兑的其他规定
1.收款人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帐户的,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
“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款项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2.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填写现金字样的,不得支取现金。
汇款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办理现金汇兑。
3.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委托汇入银行办理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汇入银行必须在汇兑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4.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或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后,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按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不同,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包括: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帐号;(4)收款人名称及帐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一)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按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不同,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三)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包括: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
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商业汇票异地委托收款可匡算邮程,在票据到期日前办理;
3.委托收取异地发行、兑付债券款项的,应在债券到期日才能办理。
4.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依据国务院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定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五、付款的基本规定
(一)付款情况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并按如下三种情况确定付款期:
第一种情况:
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债务证明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的,应出具付款通知书,银行接到付款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付款。
付款通知书作为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的附件。
第二种情况:
银行未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收到其付款通知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第三种情况: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
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二)无款支付的情况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拒绝付款情况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
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六、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卡片,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
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经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是银行凭以办理结算的重要书面依据。
各级银行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
(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结算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设户,以一本(或一张)一元为记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三)设立专库(柜),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出入库(柜)制度,坚持双人管库(柜)原则。
(四)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运送或拨来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运送凭证或向上级行填写的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收入)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科目(表外科目)。
上级行向下级行调拨和运送或下级行向上级行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上级行应根据调拨单(运送凭证)或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付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科目(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收、付凭证均应在摘要栏内填明票别、数额和起讫号码,凭以记载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
(五)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调拨、领用和运送均比照现金出入库、运送的办法办理。
(六)会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管库(柜)人员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将领入、使用逐项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
经办人员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营业终了,未用完的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七)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检查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库存的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八)严禁将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确因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
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第四部分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办理支付结算
二、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
三、付款或代理付款时的审查
四、学会区分善意付款与恶意付款
五、明确期前付款的责任
六、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
七、不予受理的票据
一、依法办理支付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从199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支付结算办法》从1997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银行要依法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依出票行为而创设,银行作为出票人时,必须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要式,制作票据,经过交付,完成出票行为。
银行作为出票人的票据有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我国不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在出票时,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规范记载。
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在出票时必须依据申请人填写的“银行汇票申请书”中的内容填写;
对申请书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书要退回申请人,不能因申请人的某些要求而填写要式不全或不规范票据。
(导致票据无效或使持票人不获付款,给客户带来麻烦,延误客户使用资金,甚至引起结算纠纷。
)
银行在出票时应注意以下五点事项:
1.出票银行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审查其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要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清晰;
申请人在第二联的签章与其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都为个人,申请书“申请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是否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
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要按支付结算办法的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中有关要求填写,特别是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若银行汇票申请书中载明代理付款人,应退回申请人重新填写。
4.申请书的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出票行应当在银行汇票的备注栏内注明。
5.签发银行汇票出票行签章处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并加盖授权经办人名章。
(二)银行要依法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由银行进行背书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
银行在受理商业汇票贴现到期后或受理转贴现或再贴现到期后,向承兑银行收款时,要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第二种:
银行在转贴现或再贴现时,应当做成转让背书。
已受理贴现的银行再转(再)贴现时应做成转让背书,在汇票背面的背书栏加盖银行批准使用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签章。
(三)银行要依法付款
(四)银行要依法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有两大权利,一是请求付款权;二是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行使票据权利要注意三种情况:
第一种:
银行要依法行使追索权。
第二种:
银行应方便客户行使追索权。
第三种:
当银行作为票据的债务人被请求付款时,若对持票人存在合法的抗辩事由,应依法行使抗辩。
(五)银行要依法办理或受理挂失止付
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全其票据权利,银行发生的票据丢失进行挂失止付或受理失票人的挂失止付,如何有效地为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同时又能合法保全,使银行不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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