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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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奖罚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年度安全评价奖罚
第三条公司对各施工现场和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以建设部颁发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问题性质认定和处罚规定》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为依据,以月检查评分、年度总评比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四条月检查评分在次月底10日前公布,作为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价。
年度内各月平均评分为评比奖罚的依据,评比结果于次年1月25日前公布。
第三章奖罚规定
1.公司制定安全奖罚制度,奖励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批评或处罚违章违纪造成不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
2.公司对基层单位或个人的罚款一律由财务转到基层单位。
3.各经理部和分公司要结合自己的施工生产特点,制定奖罚的具体标准。
罚款项目要由财务填写收据。
对分包单位或民工队的罚款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对现场违章的民工个人,可执行现金罚款或罚义务工,参加施工现场整理。
4.安全奖罚要针对问题或事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具体人,对单位综合安全管理差、问题多的可罚单位,其管理者按工作责任承担相应部分罚款。
5.公司聘任基层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应考虑在施工生产中对安全工作的态度或业绩。
对在职的基层单位领导或业务人员,安全部门应向安委会报告他们对安全工作的态度或业绩,纳入工作考核。
6.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地时开具的罚款,公司对基层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罚款,一律由基层单位交纳,并不得列入成本。
7.公司开展各类安全活动和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同时定出奖罚的要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奖励
第五条在施工生产管理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照“三同时”的原则,对保障安全生产的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每年末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名额按年度内基层单位总数的5---10%确定,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度50人。
第六条对先进单位奖励额3000元、对个人奖励额200元,有突出贡献的根据业绩增加奖励额,但最高不超过奖励额的两倍。
第七条日常工作中有如下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受到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和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科研方面有革新或发明,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
3、在创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活动中,始终保持施工现场较高安全管理水平,在行业或企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
4、工作中,取得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管理经验的;
5、防止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的;
6、在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被评为行业或企业先进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处罚
第八条对发生死亡、重伤,一次三人以上伤害事故的单位,按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承担各级经济处罚,同时负担处理事故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公司同时对发生亡人事故单位追加10000元、重伤事故5000元罚款。
第九条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责令其补报,除按第八条处罚外,按第八条加倍罚款。
对责任人按有关条款另行加重处罚。
第十条有如下情节之一的单位,依据责任程度给予1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①构成严重违章和重大隐患,处以每项500-3000元罚款。
②构成违章和隐患,处以每项300-2000元的罚款。
③构成一般问题和缺陷,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的,处以每项100-1000元的罚款。
④在同一现场内,由于安全管理存在多项违章或严重违章和多处隐患和重大隐患而被处罚,其罚款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该工程造价的0.5‰。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个人,根据情节予以5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但不超过罚款额度的一倍,报纪检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指出不改,造成不安全隐患和险情,酿成未遂事故或致人伤害的;
3、对不安全隐患孰视无睹,不采取消除措施造成事故的;
4、不服从管理、粗暴抗拒安全检查人员指导,威胁、侮辱、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5、对安全管理不严、抓的不紧,造成失误,而又不能和时解决的;
6、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造成险情或发生伤害、其它事故的;
7、非工作原因攀登、跨越各种栏、网、架、墙、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从高处抛掷物料、垃圾的;
8、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损毁防护设施、安全标志,造成险情或事故的,重要工序和部位作业监督旁站不到位的;
9、安全值班人员不尽职尽责敷衍推脱、无安全值班记录,对不安全隐患不和时整改的;
10、无有效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拒不接受检查的;
11、持特种作业学习证无操作监护人时作业的;
12、私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动用用电设备的;
第六章安全奖罚的实施
第十二条进行奖励必须有安全管理部提供的奖励报告单和奖励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领取奖励金凭安全管理部门开具的《安全生产奖励通知单》到财务部门直接支取。
第十四条奖励款从安全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罚款以安全管理部填发的《安全生产罚款通知单》为依据。
第十六条对单位的罚款由财务部从该单位当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并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内。
第十七条对外埠施工队伍的罚款,由财务部从其所在单位帐号中扣除,并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内。
由该单位从外埠施工队的结(预)算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由财务部从受罚人所在单位的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并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内,罚款由受罚人所在单位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安全奖罚基金专项专用,不准挪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问题性质认定:
一、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
1.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措施方案。
2.高大异形架子无设计、方案,无验收。
3.施工中未做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4.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安全检查。
5.对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安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
6.安装塔式起重机无任何验收手续。
7.安装施工外用电梯无验收安装手续。
8.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中小型机械无管理制度。
10.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建设部规(JGJ46-88)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编制审核、批准、实施上未履行建设部规范规定的手续。
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和设施未按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查制度,也未建立相应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现场未设电气管理负责人。
11.按建设部规范JGJ46-88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与电工等级不相适应。
非电工操作。
12.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二、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施工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补充方案"等,未按规定上报审批。
2.高大异形架子有设计,但验收手续不齐全。
3.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不全,未按规定签订。
4.施工中安全检查资料不齐全。
5.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内容简单,有关数据未按要求填写,与机械安装的实际情况不符。
6.施工外用电梯安装验收手续缺项。
7.实习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时无监护人。
8.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要求履行申报、变更、补充审批手续。
9.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检查、检测资料欠缺较多。
10.现场人员未按规范要求使用临时用电设施,现场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
11.施工现场的人员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三、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一般问题: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无针对性。
2.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无针对性。
3.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复查、整改。
4.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手续个别项目填写不详细。
5.施工外用电梯安装验收手续内容填写不详细。
6.中小型机械管理责任不明确。
7.起重吊装作业的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
8.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内容对现场的指导性不强,且其它内业管理资料欠缺较多。
9.临时用电工程的设施检查、检测资料部分欠缺。
四、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
1.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1.5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
2.无许可证从事人工挖扩桩孔施工,以和在控扩桩孔施工中未按〈〈人工挖、扩桩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施工。
3.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
4.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板。
5.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结。
6.结构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
7.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
8.四口临边无防护。
9.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10.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
11.砖加气块等物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
12.塔式起重机路基枕木糟、朽,钢轨接头悬空,无接地设施,道钉数量少于50%。
13.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
14.塔式起重机四限位、二保险有一项失灵。
15.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严重松动或缺少螺栓。
16.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
17.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18.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
19.施工外用电梯附墙拉接点松动,挪板、螺栓安装不符合标准。
20.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21.卷场机未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
机身未设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22.搅拌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轮胎代替支撑,保险链、防护罩不齐全。
23.机动翻斗车时速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未做到灵敏可靠。
24.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超标准。
25.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方式。
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严重违反有关标准、法规。
26.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未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
27.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
28.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
29.施工现场的电器设施、线路,未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30.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3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
32.现场的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五、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沟、槽等土方施工放坡不符合规定,支撑不牢固。
开挖深度超过2米,未做防护栏和上下人行爬梯,危险处未设红色标志灯。
2.脚手架施工中基础不垫板,立杆、大小横杆间距或操作面防护不符合标准,脚手板下无兜网。
3.脚手架的十字盖不全,脚手架与建筑物拉接点超过垂直距离4米、水平距离6米,拉结材料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或未做支顶。
4.井架、龙门架等卸料平台有防护门而不使用,超高限位失灵,缆风绳(含绳、地锚、连接)不符合标准。
5.四口临边防护不标准、不牢固。
6.安全网支搭不严密,水平网的宽度,隔层网的数量和风底距下方物体表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标准。
7.塔式起重机路基采用长短枕木间隔使用时,短枕木连续超过三根,未设接杆,或拉杆间距大于6米。
8.塔式起重机郑线器运转不正常。
9.施工外用电梯各传动机构有松动和齿轮、齿条磨损部分超标。
10.中小型机械传动部分防护设施不全或损坏。
11.安装搅拌机未拆轮胎,垫木不牢固。
12.卷扬机钢丝绳未做过路防护或使用开口式滑轮。
13.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装设违反有关规范标准。
14.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开关插座、熔为器、保护装置和计量、指示装置不按规定选型和装设。
15.施工现场的电动机具电源线拖地,明设未做防护。
16.电焊机的装设,未采取防雨水措施,一、二次侧防扩罩不全,焊把线借路或双线不到位。
17.施工现场220伏固定照明器具的安装不符合规范、规程、规定,移动式照明器具的安装线不符合安全使用不要求。
采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具、灯线和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安装和使用要求。
18.金属塔、架未按要求装设避雷装置。
六、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缺陷;
1.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1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脚手架基础不垫通板,或用其它小规格材料代用垫板。
3.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连接松动未和时修复,未和时清理安全网内杂物。
4.脚手架、防护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允许临时拆改,未和时修复。
5.塔式起重机路基未做排水或排水不畅。
6.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吊笼坠落的措施或未将吊笼降至地面。
7.搅拌机停止使用时料斗升起,未挂好保险链。
8.中小型机械不按要求认真保养。
9.各类电源箱未按要求统一编号管理,未加锁和内、外部脏乱。
10.电焊机的防护罩存在缺陷和二次线路超长。
11.施工现场的电源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的规定。
12.内、外电线路和设施的的防护装置未做醒目标志。
13.电源箱内的开关电器和接线端子板不按要求标清名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原1999年2月25日下发的(1999)城建安字第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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