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基础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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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基础版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基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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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基础版)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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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进而形成一种制度,是属于法制范畴的问题。
把责任追究放在企业管理“五步工作法”中,有其独特想法和新颖思路,构成了其丰富的内容,难怪在网找不到相应资料。
应邀单位的约请,经过一周准备,2月23日仓促授课。
在系统讲授“五步工作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把责任追究制度专题进行分析论述。
企业管理中的责任追究的性质:
首先是与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岗(定位)、权(条件)、责(核心)、利(动力)、绩(要求)、效(结果)的“六位一体”统一原则相联系;其次是与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制度相联系;第三是与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关系原则相联系;第四是与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联系;第五是与企业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相联系;第六是与实行工效挂钩为主内容的经济责任制相联系。
围绕企业管理中的责任追究制度的主题,试图从如下几方面思考问题:
一、责任追究是一种体制和制度形态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和主要目的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范围及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形式和种类
五、责任追究制度的程序和职责划分
六、责任追究形成制度形态的最终成果
一、责任追究是一种体制和制度形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法制”一词古已有之。
《礼记·月令篇》就有关于“命有司,修法制,善囹圄”的记载。
依照通常的说法,法制就是指法律制度。
董必武同志曾指出:
“有人问,究竟什么叫法制呢?
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
我们看文思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什么叫制度,制度就是一个国家里面,包括社会的组织,大家都要遵守一定的秩序。
”社会主义法制就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
健全的法制社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而言的。
“法治”原意是法律的统治,法律的支配。
它是指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法律规则。
它的内容包括:
一是对于权力的制约,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人们获得大量的和均等的机会;二是对于个人和团体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企业管理当年说过,要实行法治取代人治,改变把领导人的话当做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实行法治取代人治。
“必须使企业管理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产权、利益)需要法律规范。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依靠法律来构筑和维系。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终瑰现。
(三)迫切需要建立权力制衡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反腐制度体系,需要落实有关的法律法规,实现制度的链接。
目前在企业深化改革,最迫切的是建立权力制衡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制度上要有刚性的保证。
责任追究制度本质就是要强化执法的制度安排,它必须是刚性的和体系性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治外,对于相关的人员,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好处就是有利于杜尽法规上的“空白、模糊和混乱”,充分有效地遏制不承担责任后果的作为甚至犯罪。
(四)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在三个层面体现其刚性要求和体系链接
1、对责任人延续性的惩治规定。
党章规定的纪律处分分别有警告、严重警告等五种;行政规章也有包括撤销职务、开除公职等相应的规定;有关的法律规制对包括行政不作为在内的失职、渎职等过失或犯罪行为都有(尽管是不严密的)界定和处治条款。
但是仅有这些是不够的,不足以惩戒责任人,必须建立延续性的`惩治规定。
2、摒弃法律规章中存在的盲区。
对失职、渎职、违规(包括违反规定程序)、重大过失等作出刚性的界定和惩治规定。
比如因重大决策失误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危害的;不执行或违反制度的;甚至行政不作为或不履行职务职责的等等,都要有明确的惩治规定。
否则,这种“空白”将导致权力运作的失控。
3、建立连带责任追究制度。
不追究连带责任的制度是不完善的,在上级官员和有影响力人物及组织干扰、庇护下,制度将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具备明确的界定、严密的运作程序和刚性的惩治规定三个构成要素。
(五)责任追究是一种体制和制度形态
责任追究是法治社会、企业改革的必然产物。
责任是与权利、利益相联系的矛盾体,没有脱离权利、利益的责任,也没有脱离权利、责任的利益,“天上不会掉馅饼”!
不劳而获更不要期待!
只有脚踏实地地干事,老老实实地做人,自觉遵纪守法,做好各自该做的事情。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和主要目的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4、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5、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6、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二)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
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养成和打造责任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责任追究制度。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范围及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是企业领导者和企业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中基层管理者。
具体说就是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试定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参阅相关资料,择其要点,列示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不执行或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财务会计 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追究相关责任;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公司制企业追究各子公司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
2、工作中不服从股份公司管理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股份公司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1、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2、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3、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4、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追究各部试定车间、分公司)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尽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专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事宜: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五)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1、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审批工作承办人员。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出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科长和主处局长。
3、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其他领导责任的科长、主管处长。
4、有关责任人员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形式和种类
(一)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视事件情结进行具体确定。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
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审计督查部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股份公司党委、纪委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责任追究制度的工作程序和职责划分
(一)责任追究制度的工作程序
责任追究因群众、机构举报提出的,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做出的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督查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公司领导,党群工作部按要求开展工作。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做出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意见,上报公司。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出据书面意见。
(二)责任追究制度的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试订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试订调查核实。
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
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
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三)责任追究制度的职责划分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等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
审计督查部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出据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
六、责任追究形成制度的最终成果
责任追究形成制度的最终结果,形成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的成文规章制度。
使得企业在正常运作过程中,有章可循,有奖有罚,用良性运作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保障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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